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第094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九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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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九十四卷目录

 媵妾部汇考

  易经说卦

  礼记内则

  尔雅释亲 释言

  刘熙释名释亲属

  孔鲋小尔雅广义

 媵妾部总论

  易经剥卦 遁卦 鼎卦 归妹卦

  礼记曲礼 内则 丧服 杂记

  仪礼士昏礼 丧服

  春秋四传王使归仲子赗 叔姬归纪 纪叔姬归酅 结媵陈 纪叔姬卒 葬

  纪叔姬 风氏薨 王归成风含赗 葬成风 召伯来会葬 敬嬴薨 葬敬嬴 卫人来

  媵 晋人来媵 齐人来媵 姒氏卒

  蔡邕独断妻妾

  袁氏世范治家篇

  郑氏家范

  徐三重家则娶妾

家范典第九十四卷

媵妾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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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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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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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为妾,

大全节斋蔡氏曰:“少女从姊为娣,故为妾。”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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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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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则为妾。

陈注“《妾》之言接”,言得接见于君子,不得伉俪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奔》,言自此而趋彼。”

《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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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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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

同出,谓俱嫁事一夫。《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娣者何?此即其义也。

《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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媵、将,送也。

《左传》曰:以媵秦穆姬。《诗》曰:“远于将之。”皆谓送行也。孙炎曰:“将行之送也。”

《汉刘熙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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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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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 也。

“天子妾有嫔”,嫔,宾也。诸妾之中见宾,敬也。

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侄娣曰媵。”媵,承事嫡也。

《孔鲋小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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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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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妇之贱者,谓之属妇。”属,逮也。逮妇之名,言其微也。

媵妾部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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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

《剥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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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程传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本义“鱼”,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程传群阴消剥于阳,以至于极。六五若能长率群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于阳,则终无过尤也。于《剥》之将终,复发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遁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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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

程传阳志说阴,三与二切。此系乎二者也。《遁》贵速而

远,有所系累,则安能速且远也?害于《遁》矣,故为“有疾”也。遁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怀恩而不知义,亲爱之则忠其上,系恋之思怀恩,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养臣妾,则得其心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与二非正应,以昵比相亲,非待君子之道。若以正,则虽系不得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弃士民,是也。虽危为“无咎”矣。本义。下比二阴,当“遁”而有所系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则“吉。”盖君子之于小人,惟臣妾则不必其贤而可畜耳,故其占如此。

《象》曰:“系遁”之厉,有疾惫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程传《遁》而有系累,必以困惫致危,其有疾乃惫也,盖力亦不足矣。以此昵爱之心,畜养臣妾,则“吉”,岂可以当大事乎。

《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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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程传“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谓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则能辅助其主,使无过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于“无咎”也。六阴居下而卑巽从阳,妾之象也。以六上应四,为颠趾而发此义。初六本无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则如是也。本义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其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也,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归妹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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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程传女之归,居下而无正应,“娣”之象也。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而处卑顺,娣之贤正者也。处说居下,为顺义,娣之卑下,虽贤何以能为,不过自善其身,以承助其君而已。如跛之能履,言不能及远也。然在其分为善,故以是而行则“吉”也。本义初九,居下而无正应,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仅能承助其君而已,故又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则“征吉”也。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程传《归妹》之义,以说而动,非夫妇能常之道。九乃刚阳,有贤贞之德,虽娣之微,乃能以常者也。虽在下不能有所为,如跛者之能履然。征而吉者,以其能相承助也。能助其君,娣之吉也。本义《恒》谓有常久之德。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程传三居下之上,本非贱者,以失德而无正应,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须,待也。待者,未有所适也。六居三,不当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刚”,行不顺也。为说之主,以说求归,动非礼也。上无应,无受之者也,无所适,故“须”也。女子之处如是,人谁取之?不可以为人配矣。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本义六三,阴柔而不中正,又为说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为未得所适,而反归为娣之象。或曰:须女之贱者。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 吉。

程传六五居尊位,妹之贵高者也。下应于二,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明男女之分,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贵骄之志,故《易》中阴尊而谦降者,则曰“帝乙归妹”,《泰》六五是也。贵女之归,唯谦降以从礼,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饰为事者也。衣袂,所以为容饰也。六五尊贵之女,尚礼而不尚饰,故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阴之盈也,盈则敌阳矣。几望未至于盈也。五之贵高,常不至于盈,极则不亢其夫乃为吉也。女之处尊,贵之道也。本义六五柔中居尊,下应九二,尚德而不贵饰,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无以加此,故又为“月几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则“吉”也。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正中,以贵 行也。

程传以“帝乙归妹”之道,言其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尚礼而不尚饰也。五以柔中,在尊高之位,以尊贵而行中道也。柔顺降屈,尚礼而不尚饰,乃中道也。本义以其有“中德”之贵而行,故“不尚饰。”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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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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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陈注“为其《近禽兽》”,卜其吉凶。

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

陈注不名,不以名呼之也。《疏》曰:世妇,两媵也,次于夫人,而贵于诸妾也。世臣,父在时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贤袭父爵也。家相助,知家事者。长妾,妾之有子者。大全金华应氏曰:“夫内助之贤而旧者,如世妇,如侄娣,如长妾,虽其分不敌于女君,其贵实隆于诸御。敬之而不名,所以示夫内之有所统也。内外皆有所敬而不名,则受其所敬者莫不竭其忠而尽心,睹其可敬者莫不知所畏而禀命,然后国政家事有所统一,而缓急有所凭借而倚重矣。”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陈注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自后而下皆三,因而增其数。妾之数未闻。大全马氏曰:《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此曰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盖《昏义》言后宫之治,故兼天子后言之,而备六宫之数,而妾不与焉。《曲礼》言后宫之位,故只言天子,而备六宫之名,则虽后之尊亦曰有后,而妾之贱亦与焉。”

《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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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 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漱澣, 慎衣服,栉縰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虽婢妾,衣服饮 食,必后长者。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陈注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凡十五日而遍。五日之御,诸侯制也。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此六人当三夕,次二媵当一夕,次夫人专一夕,凡五日而遍也。当夕,当妻之夕也。

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子生三月之末, 漱澣夙齐,见于内寝,礼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彻焉,使 之特馂,遂入御。

陈注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礼。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则君之燕寝,次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适室,次则燕寝,次则适妻之寝。此言“内寝”,正谓适妻寝耳。“如始入室”者,如初来嫁时也。特馂,使此生子者独馂,不如常时众妾同馂也。

《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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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陈注妾,谓女君之侄娣也。其来也,与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与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则此侄娣亦从之出。子死,则母自服其子,侄娣不服,义绝故也。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陈注《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士卑,故妾之有子者为之缌,无子则不服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陈注“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统故重也。

妾祔于妾祖姑。

陈注“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陈注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当是为坛以祔之耳。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女君适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

《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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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 之党服。

陈注“女君死,则妾犹服其党”,是徒从之礼也。妾摄女君则不服,以摄位稍尊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亲亲之仁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尊尊之义也。”

==仪礼==

《士昏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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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 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

“升自西阶”,道妇入也。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媵沃婿盥于南洗,御沃妇盥于北洗。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道其志。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御衽 于奥,媵衽,良席。

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

烛出,媵馂主人之馀御、馂妇馀赞酌外尊,酳之媵侍 于户外,呼则闻。

《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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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谓君。《传》曰:“君至尊也。”

《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释曰: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适,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于人君之至尊也。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于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适妻,故妾称适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释曰:云“女君于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春秋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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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使归仲子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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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 之赗。”

《左传》:“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 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公羊传》:“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称夫人?桓未君也。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 乘马,束帛乘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桓未君,则 诸侯曷为来赗之?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 侯。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其言来何?不及事也。其言 “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 子微也。

《穀梁传》:“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 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胡传》:“上古应时称号,故其名三变。《春秋》以天自处,创 制立名,系王于天,为万世法,其义备矣。冢宰称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 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 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 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 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 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书名, 以见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 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 葬。”下赗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 也?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 法严矣。

大全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称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讨曰天讨,尽此道者王道也。后世以智力把持

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称天王以奉天命。夫妇人伦之本,最当先正。春秋之时,嫡庶僭乱,圣人犹谨其名,分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娶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数特异,僖公而后无复辨矣。《春秋》因其窃号而书之,以志僭乱。仲子系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谓惠公之仲子,妾称也。以夫人礼赗人之妾,不天,乱伦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义未见,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见其不王。王臣虽微不名,况于宰乎?赵氏曰:“天子而赗妾母,是起僭也。” 汪氏曰:“在《礼》,君不抚仆妾,以其贱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赗之,何以宗法则于天下乎?” 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 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 ,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 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凡《春秋》之书,以尊者而贬,从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极恶而后加焉,不可以常事观也。

《叔姬归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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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隐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穀梁传》。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 胡传:叔姬,伯姬之娣,非夫人也,则何以书?古者诸侯 一娶九女,必格之同时者,所以正名分、窒乱源也。今 叔姬待年于宗国,不与嫡俱行,则非礼之常,所以书 也。眉山苏辙以谓“书叔姬”,贤之也。若贤不得书,必贵 而后书,则是以位而蔑德也。小国无大夫,至于接我 则书,是位不可以废事也。位不可以废事,而独可以 废贤乎?如叔姬不归宗国,而归于酅,以全妇道,贤可 知矣。贤而得书,亦《春秋》之法也。

大全汪氏曰:同时而行,则妃妾之名不紊。其生子也,嫡妾之分已定,乱何由作?何氏曰:“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贱书者,终有贤行,能处隐约,合竟妇道,故重录之。”高氏曰:“娣亦书归,犹尧之二女降于妫,汭皆曰嫔。”张氏曰:“媵不书,此特书者,以其终不忘,纪之五庙。虽纪侯卒而归于酅以奉宗祀,殁其身”而后已。圣人以其贤,可以励妇行,将有其末,必录其本,是以变例而特书之。汪氏曰:“贾逵谓隐公厚于先君之女,故盛礼而归之,如归嫡之礼。又云‘纪贵叔姬,故书以刺之’。”圣人岂逆计其他日之贤而书之哉?今考《春秋》,诸侯宠嬖妾媵盖多,不足烦圣笔之录,苟隐公厚先君之女,必不以为媵矣。夫子作《经》以垂劝戒,则以为嘉其贤者,义或近之。安可以史官一时之例,而议《春秋》万世之法乎?子朱子作《通鉴纲目》,书唐太宗以武氏为才人,所以起伪周之乱。书元宗册寿王妃杨氏,所以起马嵬之奔。纳才人册诸王妃,法不当书,而朱子书之,亦《春秋》之意也。

《纪叔姬归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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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 《公羊传》其言归于酅何?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 归于叔尔也。

《穀梁传》:“国而曰归,此邑也,其曰归何也?吾女也,失国 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

《胡传》:“庄公四年,纪侯去国,叔姬至此始归于酅者,纪 侯方卒,故叔姬至此然后归尔。归者顺词,以宗庙在 酅,归奉其祀也。鲁为宗国,妇人有来归之义,纪既亡 矣,不归于鲁,所谓全节守义,不以亡故而亏妇道者 也。鲁人高其节义,恩礼有加焉。是故其归于酅,其卒 其葬,史册悉书。夫子修经,存而弗削,使与卫之共姜” 同垂不朽,为后世劝。若夏侯令女,曹爽之弟妇也,寡 居守志,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而曰:“曹氏全盛 之时,尚欲保终,况今衰亡,何忍弃之。”闻者为之感动。 其闻叔姬之风而兴起者乎!

大全汪氏曰:叔姬虽伯姬之娣,然诸侯夫人既卒,则次妃摄治内事,故叔姬虽媵妾,当奉纪之祭祀。家氏曰:“夫死无子,而终于父母家者,非正也;终于夫家,正也。”杜氏曰:“叔姬全守节义,以终妇道,故系之纪,贤之也。”刘氏曰:“纪侯之殁不书叔姬,何以得书?《春秋》因叔姬之行,以明纪季之以酅入齐,非利之也。凡欲存国耳。试”使纪季见宗国之危,析地以求利,此与邪庶其、莒、牟夷何异?《春秋》当绝之矣。张氏曰:“叔姬,伯姬之娣,隐七年归于纪者,伯姬既死,叔姬实摄内事,而能不以国之存亡贰其

事君子之心,不以身之荣悴变其奉宗庙之志,故必归于酅以终其身。《易》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于叔姬见之矣。《春秋》可不录其本末,以示妇道之正乎?刘氏曰:邑何故不得言归乎?酅者,纪之别也。纪者,叔姬之家也。人归其家,可不曰归乎?以谓喜得其所,乃言归何哉?《穀梁》之说非也。家氏曰:“《公羊》谓归于酅者,归于” 其叔,叔其可归乎?盖纪之宗庙在焉,义当归也。汪氏曰:“或谓叔姬归于叔,非其所归,乱也。夫叔姬归于酅,酅乃纪五庙之所在。叔姬之归,以奉祭祀,而非归于纪季也。夏侯令女之依爽,与叔姬正同,岂可亦责之依其伯乎?《春秋》书内女,惟纪叔姬、宋伯姬。录本末甚详,非贤而得若是乎?”

《结媵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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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十有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 及齐侯、宋公盟。”

《公羊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 侯不再娶。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书。大夫无 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境有可 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

《穀梁传》:“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何以 见其辟要盟也?媵,礼之轻者也;盟,国之重也。以轻事 遂乎国,重无说。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其不日数逾, 恶之也。”

《胡传》:“媵,浅事。陈人微者,公子往焉,是以所重临乎礼 之轻者也。齐侯伯主宋公,王者之后,盟国之大事也, 大夫辄与焉,是以所轻当乎礼之重者也。礼者不失 己,亦不失人。失己与人,寇之招也。是故结书公子而 曰‘媵陈人之妇’,讥其重以失己也。齐、宋书爵而曰遂, 讥其轻以失人也。遂者,专事之词。《聘礼》‘大夫受命不 受辞,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则专之可也’。”谓本 有此命,得以便宜从事,特不受专对之辞尔。若违命 行私,虽有利国家安社稷之功,使者当以矫制请罪, 有司当以擅命论刑。何者?终不可以一时之利,乱万 世之法,是《春秋》之旨也。

大全程子曰:“鄄之巨室嫁女于陈人,结以其庶女媵之,因与齐、宋盟,挈之以往,结好大国,所以安国息民。乃以私事之小,取怒大国,故深罪之。书其为媵而往盟”,为“遂事。”薛氏曰:“正卿送媵,礼之过也;遂盟,非其事也。”家氏曰:“媵女事之常,而盟者国之重事,况于盟伯主可以遂事往乎?”杜氏曰:“结鲁大夫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结在鄄,闻齐、宋有会事之宜,去其本职,遂与二君为盟,故备书之。本非鲁公意,而又失媵、陈之好,故冬各来伐。刘氏曰:“《公羊》以为陈人者,陈侯也,非也。云公子结以妾媵归陈侯之妇,则文理不成。又无故贬损陈侯,使从人称,非正名之义。”《穀梁传》“辟要盟也”,亦非也。鲁诚欲自托于大国,岂敢以“妇媵”之名而遣使以取戾于伯主哉?使者衔媵妇之命而遂要大国之盟,是乃要盟矣。何谓辟要盟乎?

《纪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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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二十有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 胡《传》:纪已灭矣,其卒之何?见纪侯去国,终不能自立, 异于古公亶父之去,故特书叔姬卒,而不卒纪侯,以 明其不争而去则可,能使其民从而不释则微矣。

大全临川吴氏曰:“叔姬,娣也。鲁、纪之待叔姬,与叔姬之自待其身,皆与伯姬同,《春秋》备书之,此盖庄公以为姑,而为服大功之服也。与叔姬庄十二年归酅,此卒于酅也,纪灭而犹系之纪,盖国亡无有依托,虽寄寓于酅以待死,其为纪国夫人之娣,则如初也。”

《葬纪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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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三十年》:“秋八月癸亥,葬纪叔姬。”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纪 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穀梁传》:“不曰卒而曰葬,闵纪之亡也。”

《胡传》:“灭国不葬,此何以葬?贤叔姬也。”纪侯既卒,不归 宗国,而归于酅,所谓“秉节守义,不以亡故而睽妇道” 者也。故系之于纪而录其卒葬。先儒谓贤而得书是 也。贤而得书,所以为后世劝也。

大全《家氏》曰:“娣媵不葬,此以贤叔姬,故与伯姬俱得葬。”张氏曰:“纪叔姬从一而终,不以存亡贰其心,故详录其生死。又纪、鲁之往葬,皆以夫人之礼书之,所以明妇行,以示后法也。”

《风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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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 《胡传》:“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嫡妾 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 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 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 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 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 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 谨礼之所由变也。

大全程子曰:“自《成风》以后,妾母称夫人,嫡妾乱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马氏曰:“是时嫡妾不正,称号不审。夫子尝言古礼如此,故记之;正其名,所以责其实也。”陈氏曰:“夫人某氏,嫡称也;丧之以夫人之礼也。隐公之丧桓公,犹有疑焉,是故别庙也。祔姑称谥,伉然如夫人,则自文公之丧成风始。”薛氏曰:“妾母为夫人,僭”也。僭则何以取乎?《春秋》不没其实也。朱子曰:“僖公成风与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义。”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当谨。以妾母为夫人,必致以妾为嫡;以妾为嫡,必至庶孽夺正之祸。敬嬴之杀恶及视,乃视习僖、文之尊成风而动于为恶也。后世妾母皆称太后,或妾死而加以皇后”之号,又其甚,则唐高宗立武昭仪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于《纲目》书“尊帝母贵人为太后”,又或书“立贵嫔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为后”,盖取法《春秋》讥成风之例。然《春秋》隐其辞而《纲目》直斥本称者,《春秋》乃本国之史,而《纲目》则笔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归成风含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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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 非礼也。”

《穀梁传》:“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归之,非正也。其曰且 志,兼也。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赗已早而含已晚。” 胡传:“珠玉曰含,车马曰赗。归含且赗者,厚礼妾母也。 不称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系王于天,以定其名 号者,所履则天位也,所治则天职也。所敕而惇之者, 则天之所叙也;所叙而庸之者,则天之所秩也;所赏” 所刑者,则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讨也。夫妇人伦之本, 王法所尤谨者。今成风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 夫归含赗焉,而成之为夫人,则王法废,人伦乱矣,是 谓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称“天”以谨 之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成妾,母为夫人,乱伦之甚,失天理矣。不称天,义已明;称叔存礼也。”杜氏曰:“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赗之。”刘氏曰:“不知者,乃谓天子、赗人之妾,小过耳,而讥之深;求车杀母弟,大恶也,而讥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伦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治之三纲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弑君而王命之,成风”以妾僭嫡而王成之,于是三纲废矣,是失人之所以为人也。玉之无天下,不亦明乎!汪氏曰:“‘《礼经》天子诸侯于妾无服’。而《周官》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亦不及邦国夫人之妾也。今王归含赗,则是鲁以成风之丧赴于京师矣。夫人之丧犹不当赴于王,况妾母乎?王之赐以含赗”,其责已深,而鲁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礼之施于鲁者,惟桓、文二公为数且盛,而紊渎三纲有如此者,亦可悲矣。

《葬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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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

《公羊传》:“成风者何?僖公之母也。”

《胡传》:“仲子虽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 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 姑,犹有辨焉。至是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 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

大全苏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为之立宫而不祔。不书其葬,盖礼之正也。自《成风》以来,妾母皆葬,盖祔也,鲁礼之变自此始矣。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礼薨之,又复以小君之礼葬之,又别为之谥焉,书实以示讥也。”汪氏曰:“后世以妾母为正嫡,至于丧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严善思谏而弗止,循”袭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汉之孝文,自谓“侧室之子”,而不以为嫌者乎?

《召伯来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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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三月,王使召伯来会葬。”

《左传》:“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穀梁传》:会葬之礼于鄙上。

《胡传》:“王臣下聘桓公,冢宰书名示贬,而大夫再聘,则 无讥焉。或以为从同同也;或以为同则书重也。成风 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既不称天矣,及使召伯来会 葬,又与贬焉,何也?归含且赗,施于妾母已稠叠矣,又 使卿来会葬,恩数有加焉,是将祔之于庙也,而致礼 于成风尽矣。聘一也,含赗而又葬,则其事益隆,乱人”

伦、废王法甚矣。再不称“天”者,圣人于此尤谨其戒,而
考证
不敢略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乱天理也,故不称天。圣人于此尤谨其戒。”家氏曰:“天子之于诸侯,有会葬之礼,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书叔服,此年书召伯,五年之间,后先两会葬,或称天王,或王不称天。比事而观,其义岂不甚明乎?”

《敬嬴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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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传》:“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称夫人?自成风闻季友之 繇,事友而属其子,及僖公得国,立以为夫人,于是乎 嫡妾乱矣。《春秋》于风氏凡始卒四贬之,则禘于太庙, 秦人归襚、荣叔含赗、召伯会葬,去其姓氏,不称夫人, 王再书而无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属宣公, 不待致于太庙,援例以立,则从同,同而无贬矣。其意” 若曰:“以义起礼”为可继。苟出于私情而非义,后虽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乱,与庆父同弑二君,齐桓讨而弑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风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终,则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则异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弑子赤,立宣公,逐嫡母归齐,而己僭夫人之位。出姜无罪,为贼臣悖妾所”逐,不得与哀姜同例。嬴与其子弑君逐母,僭号夫人,亦不得与成风偶。使遇齐桓,则敬嬴、襄仲皆当比而诛戮,王室不竞,中国无伯,得以肆行无忌。孰知天道祸盈,至是八年,遂使齐死于路。后八日,嬴陨于鲁,与哀姜、庆父先后即诛,其事相类,但有天讨人刑之异耳。汪氏曰:“《春秋》既书‘夫人姜氏薨于夷’”,又书“夫人风氏薨”,则知哀姜为庄公夫人,而成风乃妾也。既书“夫人姜氏归于齐”,又书“夫人风氏薨”,则知出姜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书于策,读者比事以考之,虽微传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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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

《左传》:“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

《胡传》:“成风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将祔于庙,而始有二 夫人也,则四贬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于庙,无贬以正之”,从同同可也,而于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妇之,何也?曰:妇有姑之辞,见 敬嬴遂以子贵,援例而亟立为夫人也。僖公享国八 年,然后致成风,而敬嬴之亟也。虽云援例,鲁君臣之 责亦可知矣。无贬而书法若此者,犹桓、宣弑君而书 “即位”尔。

大全临川吴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为夫人也。”象山陆氏曰:“襄仲杀太子,恶敬嬴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鲁君臣之责深矣。《春秋》作而乱臣贼子惧,盖为此也。”

《卫人来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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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八年》:“冬,卫人来媵。”

《左传》:“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 姓则否。”

《公羊传》:“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

《穀梁传》:“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 其所,故尽其事也。”

《胡传》“媵者何?诸侯有三归:嫡夫人行则侄娣从,二国 来媵,亦以侄娣从。”凡一娶九女,所以广继嗣。三国来 媵,非礼也。夫以礼制欲则治,以欲败礼则乱。而诸侯 一娶十有二女,则是以欲败礼矣。备书三国,以明逾 制,为后戒也。

大全程子曰:“媵,小事不书。伯姬之嫁,诸侯皆来媵之,故书,以见其一。女子之贤,尚闻于诸侯,况君子乎?”《白虎通》:“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茅堂胡氏曰:“《左传》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啖子非之,云:‘直讥三国来媵,非礼,岂为异姓乎?盖诸侯一娶九女,而三国来媵,则是十二女也。媵同时,故经备书之,以著其失礼’”,不为异姓与同姓。

《晋人来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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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夏,晋人来媵。”

《左传》:“礼也。”

《胡传》:致女者何?女既嫁三月而庙见,则成妇矣,而后 父母使人安之,故谓之致也。常事尔,何以书“致女使 卿?”非礼也。经有因褒以见贬者,《初献六羽》之类是也。 亦有因贬以见褒者,“致女、《来媵》”之类是也。伯姬贤行 著于家,故致女使卿,特厚其嫁遣之礼。贤名闻于远, 故诸国争媵,信其无妒忌之行。程氏以为“一女子之” 贤,尚闻于诸侯,况君子哉?或曰:“鲁女虽贤,岂能闻于 远乎?”曰:“古者庶女与非嫡者,则求为媵固。”为之择贤 小君,则诸侯之贤女自当闻矣。

大全因纳币、致女、使卿三国来媵之,过礼而见伯姬之贤。临川吴氏曰:“伯姬已嫁,而晋人来媵,盖讥

其不及事,且为齐媵起也。

《齐人来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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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年》:“夏,齐人来媵。”

《公羊传》:“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三国来媵,非礼 也。曷为皆以录伯姬之辞言之?妇人以众多为侈也。”

大全高氏曰:“伯姬嫁已久,诸侯以其贤,犹来媵之。然晋、卫已备,其数岂可复加乎?”

《姒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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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定公十有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左传》:“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 君也。”

《穀梁传》:“姒氏卒,妾辞也,哀公之母也。”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逾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尔。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汪氏曰:“成风敬嬴齐归,尚以妾母称夫人小君,岂以定公正夫人而反”不称夫人,小君乎?盖僖、宣、昭即位久,遂尊妾母为夫人,哀初立,未逾年,故仍其本号也。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汉蔡邕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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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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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后立六宫之别,名。三夫人。帝喾有四妃,以象后 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三者为次妃也。九嫔,夏后 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天子一取十二,夏 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 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 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 三夫人九殡。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 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宋袁氏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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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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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 而绝其与人往来者。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 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通往 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 蓐,主翁不在,则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 子者,主翁从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 类此。

妇女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 夫蓄婢妾者,内有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 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目临之,岂难 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郑氏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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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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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 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 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 卑。

明徐三重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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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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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者无子置妾,定以年齿,盖甚不得已也。若孕育 已繁,更营姝丽,此则明示淫汰已耳。”夫妾婢既滥,子 女杂出,各私其类,便生异同。若无礼义之维,难免乖 离之衅。中人或衰孝敬,不肖者遂滋忿争,恐薄世浇 俗,所必至此也。窃谓嫡室或鲜生育,乃缘继续大事, 不得不有蓄置。纵于年齿,不免通俗,亦须明正大体, 务使相安。礼序乐和。以成家范。此在吾儒以“躬修古 学”裁之。然又当知有子而无妾。亦最家门善事也。

江浦义门《郑氏家约》,“无子娶妾,不得预公堂会坐;嫡妻死,不得代为主母,以乱尊卑。其所生子妇则跪拜,馀子弟不过长揖。所以正上下之分,成和顺之风。” 信乎其为守礼法之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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