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24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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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第二百四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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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六卷目录

 屯田部汇考六

  明二英宗正统十二则 代宗景泰四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

  治十四则 武宗正德九则 世宗嘉靖二十三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六卷

屯田部汇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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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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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统元年奏准陕西馀丁屯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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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正统元年奏准、陕西旗军馀 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纳粮五升”

正统二年,添设各省督屯,又定《屯田科则》。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二年,添设浙江、福建、陕 西等处按察司佥事各一员,提督屯田。 又按《会典》, “二年,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征馀粮六石科则。”至是 始定, 凡拨军开垦。正统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 应袭外,其舍馀及家人女婿无差使者,每五丁朋作 一名,委官管领,与闲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 纳子粒。

正统三年,定水陆屯田征折及督比屯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三年,令四川都司卫所屯种, 水田者纳米,陆地者纳豆,无豆者抵斗折米。 凡督 比屯种,正统三年,令各都司卫所管屯官,三年满日 造册,“二千里以里者,赴京比较。二千里以外者,从按 察司并巡按御史比较。”

正统四年,令沿边空间地,许官军户下人耕种。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四年,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 沿边空闲处,许官军户下人丁耕种,免纳子粒。” 正统五年,令广东委官督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五年,令广东按察司推委佥 事一员,提督屯种。”

正统六年,添设贵州督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六年,添设贵州按察司 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正统七年减陕西屯粮,又添设湖广督屯佥事。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正统七年减延绥等处屯田 军子粒,每百亩岁纳六石者止纳四石。又减陕西行 都司屯田子粒,每百亩岁纳一十石。又减延绥等处 屯田子粒,每百亩岁纳八石, 凡设官管屯。七年,添 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 田, 凡拨”军开垦。七年、令屯田有自开垦荒地,每亩 岁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正统八年题准广西卫所军加给田十亩,令各处按 察司无屯田官者,各添佥事一员。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八年题准广西桂林等卫所 屯田,每军加给一十亩,如有剩馀田地,即令军舍及 勾补旗军,如数拨给,照例纳粮。” 凡设官管屯。八年, 令各处按察司原无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设佥事一 员。

正统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地、拨军屯种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正统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 遗下田地,尽见在旗军拨与屯种。馀剩顷亩,验官军 户下馀丁,有三四丁者,摘拨一丁,丁多者以是为率, 摘拨下屯。”若田地尚有馀剩,官旗军民愿承种者,一 体拨与。其抛久积荒须开垦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 照例征收子粒,就于附近官仓交纳,候有军之日,拨 “军屯种。”

正统十年奏准、南京屯粮、给选操正军、及管屯征粮 诸例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统十年奏准,凡南京各卫屯 田,正军选操,馀丁屯种。其正粮一十二石,馀粮六石, 俱免上仓,供给操军,其月粮住支。如本军人丁数少, 屯田拨付他军者,仍支月粮, 凡设官管屯。十年,添 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凡屯种征折。”“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 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 边。又减陕西行都司等处屯田子粒岁纳八石。 正统十一年、添设山东督屯。又令天下卫所类造屯 田文册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 司佥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凡稽查改并。”“正统 十一年,令各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顷亩、 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干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 以备查考”

正统十二年,减开平卫屯军馀粮二石。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十二年,令开平卫屯军馀粮 六石,减免二石按《明外史罗亨信传》:亨信巡抚宣府、大同时,遣官度 二镇军田,一军八十亩之外,悉征税五升。亨信上言: “文皇帝时,诏边军尽力垦田,毋征税。陛下嗣位,复申 命之。今奈何忽为此举?塞北诸军,防边劳苦,其馀丁 无他生业,惟事田作。每岁自冬徂春,迎送瓦剌使臣, 三月始得就田,七月又复刈草。八月以后,修治关梁, 计一岁中,曾无休暇。况边地硗瘠,霜早收薄,若一征 税,则人不复耕,必致窜逸。军心携贰,谁与共守?”帝纳 其言。

代宗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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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景泰三年,令提督仓场、并巡抚兼督屯种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三年,令提督南京仓场并巡 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及顺天、北直隶各府都御史兼 提督屯种。”

按《续文献通考》:“景泰三年四月,学士商辂上言边务, 访得口外田地极广。因先前在京功臣等官将口外 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其诸空闲田地又 被镇守总兵参将并都指挥等官占为己业,军士无 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汉赵充国、诸葛亮,晋 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边之要,莫善于此。若 舍屯种之外,而欲边城充实,虽倾府库之财,竭生民 之力,奈军士数多,岁月久远,亦难继矣。”事下该司议 行。是年,又令提督南京仓场,并巡抚南直隶、苏、松等 府及顺天、北直隶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种。

按《明外史商辂传》:“时塞上腴田率为势豪侵据,辂请 遣官勘覆,还之屯军。”

景泰四年,添设山东监督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 一员,监督永平等处收支,兼理屯田。”

景泰六年准顺圣地方及沿边空地,拨军耕种。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景泰六年题准,顺圣地土肥 饶,筑立城堡,拨军耕种,定为则例起科。又议准,沿边 关营城堡附近空闲地土,将现在关营军士,二分守 关,一分屯种;见在守城军士,一分操练,一分屯种。每 名拨田五十亩,委官提督,耕种子粒,照例上仓。

英宗天顺元年遣官督屯给直隶山东河南军馀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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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天顺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 员,于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 屯田。 凡拨军开垦,天顺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隶八 府及山东、河南等处荒闲田地,及有人佃种无粮差 者,拨与所在卫所军馀屯种纳粮。”

宪宗成化元年以宣大官牛耕屯有效敕守臣永遵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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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续文献通考》:宪宗成化元年十月,户部奏,“‘景泰末, 宣府总督都御史李秉上言,边城多空地,而守城诸 役外,复有闲旷军馀,请量支宣府官银买牛,给与耕 种,收馀粮易银,给贫军,买马骑操’。遂与亿万库支银 一万两,买牛给军耕种。至天顺初,有言劳军不便者, 行都督杨能等会议,俱称且耕且守,经国远图。”而大 “同、宣府自罹兵变,人畜荡尽。幸而朝廷大发帑银买 牛给军耕种,边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抚叶盛复申 奏先年原买官牛多死,又以馀粮续买给军耕种。官 府不烦督责,军士不致赔偿。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验。 然立法非难,守法为难。乞申敕守臣恪守,俾久而不 废,庶边事克济。”上曰:“法既善,宜永遵行。”

成化五年奏准、“凤阳仓管粮。”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五年奏准、凤阳仓粮。令本部 监督英武、飞熊、广武三卫屯仓主事就近兼管。” 成化六年定延绥等处屯田草束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六年,令陕西延绥等处屯田, 每军百亩征草二束

成化八年,延绥巡抚余子俊奏“筑边墙,开设榆林卫, 垦屯田以守边。”

按《明通纪》:“成化八年,擢陕西左布政使余子俊为右 副都御史,巡抚延绥。子俊奏筑边墙,开设榆林卫,垦 屯田以守边。子俊受命至延绥,相度边地,每徒行数 十里,尽得形势。上疏请于沿边一带墩台空处,筑墙 建堡,其旧界石一带,多高山陡崖,宜依山形随地势, 或铲削,或累筑,或挑堑,延引相接,以为边墙。于是东” 起清水营、紫城砦,西至宁夏花马池,延袤二千馀里, 每二三里则为敌台营砦连比不绝。又于中空筑短 墙,横一斜二,如黻月状,以为侦敌避箭之所,凡为堡 十二,崖砦八百有奇,墩九十五,几两月而功毕。又请 即榆林堡置卫逋兵,当勾及戍南土者之子孙以益 之。凡内边旷地,皆垦为屯田,岁获数万石。

成化九年,题准“南京御史巡视屯田”,又令榆林招募 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九年题准行南京都察院差 御史一员,巡视南京卫所屯田。”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凡屯种征折。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军民屯田。每

一百亩。于邻堡上纳子粒六石。

成化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佥事兼理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总督 银场佥事兼理屯田。”

成化十三年设官专管云南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成化十三年,添设云南按察 司副使一员,专管屯田”

成化二十三年。令山东屯田。仍归海道副使兼理。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二十三年裁革山东按察司 管屯佥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孝宗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屯粮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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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右等卫 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布政司贮库,听支军 粮”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佥事、提督直隶卫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弘治三年奏准河南佥事奉 敕提督直隶安庆等二十八卫屯种”

弘治四年题准、四川官舍田地、拨与军馀耕种。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弘治四年题准行四川、令管 屯佥事将官舍占种田地退出、拨与无田军馀耕种。 愿认粮者、亦准与查明分数,照例征收本色。不许征 银花销

弘治五年、令清空闲营房屯田、给新军及见军无栖 止者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令清军管屯官,将原系卫所营 房屯地见在住种空闲等项,逐一查明造册在官。候 解到新军及见军无栖止,即将空馀屋地量拨住种。 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军人自置民间地土, 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题准、“屯官子粒违限”之例

按《续文献通考》:“弘治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 粒,违限年终不完者,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 粮官员之家,截日住支俸粮。若经一年之上不完,将 都司卫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员,一体住俸。 弘治 年,册报天下屯牛之数。”

按《明会典》“弘治中报册,屯牛共八万二千九百四十 三只。 南京金吾前等二十七卫,共牛五千七百二 十一只。”金吾前卫水军左卫龙骧卫、龙江左卫镇南 卫龙江右卫龙虎卫旗手卫府军后卫羽林右卫骁 骑卫英武卫江阴卫横海卫留守左卫、留守右卫留 守前卫、留守后卫天策卫虎贲左卫广武卫虎贲右 卫豹韬卫、豹韬左卫、豹韬右卫、鹰扬卫、应天卫, 南 直隶徐州等一十六卫,共牛一千九百七十五只。徐 州卫、徐州左卫、武平卫、建阳卫、苏州卫、高邮卫、宿州 卫、仪真卫、广洋卫、宣州卫、六安卫、邳州卫、扬州卫、大 河卫、安庆卫、九江卫, 湖广都司所属瞿塘等四卫 所,共牛二千一十八只。瞿塘卫、襄阳卫、“长宁”守御千 户所,“枝江守御千户所, 河南都司所属南阳等十 卫所,共牛六千二百七十三只。南阳卫睢阳卫南阳 中护卫”,陈州卫颍川卫彰德卫怀庆卫弘农卫颍上 守御千户所, “伊府仪卫司,陕西都司所属凉州等 二十四卫所,共牛一万四百六十四只。”“平凉卫、镇番 卫、山丹卫、永昌卫、甘州左卫、甘州”右卫,甘州前卫,甘 州后卫,临洮卫,靖卤卫,庄浪卫,西安左卫,西安右卫, 西安前卫,西安后卫,河州卫,宁夏卫,宁夏左卫,宁夏 右卫,宁夏中卫,宁夏前卫,宁夏后卫,镇裔守御千户 所,高台守御千户所, “云南都司所属云南左等二 十五卫所,共牛一万五千六百五十只。”云南左卫、云 南右卫、云南中卫、云“南前卫,云南后卫,广南卫,曲靖 卫,平裔卫,越州卫,六凉卫,临安卫,楚雄卫,洱海卫,大 理卫,景东卫,蒙化卫,澜沧卫,腾冲卫,金齿卫,马隆守 御千户所,宜良守御千户所,阳林堡守御千户所,易 门守御千户所,木密关守御千户所,安宁守御千户 所, 山东都司所属济南等九卫所,共牛四百九十 五只。”济“南卫,平山卫,宁海卫,莱州卫,临清卫,兖州护 卫,青州左卫,济宁卫诸城守御千户所, 贵州都司 所属贵州前等二十卫所,共牛二千一百五十六只。” “贵州前卫,贵州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清平卫,兴 隆卫,都匀卫,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 普安卫,乌撒卫,毕节卫,赤水卫,永宁卫,黄平守”御千 户所,普市守御千户所, “万全都司所属宣府前等 一十六卫所,共牛一千一百二十八只。”宣府前卫宣 府左卫宣府右卫怀来卫隆庆左卫、隆庆右卫保安 右卫永宁卫开平卫长安岭堡、云州堡龙门卫美峪 守御千户所,永宁后卫龙门守御千户所,兴和守御 千户所, “四川都司所属成都右等二十三卫所,共 牛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五只:‘成都右卫成都中卫、成 都前卫、成都后卫、宁川卫、叙南卫、泸州卫、重庆卫、利 州卫、松潘卫、茂州卫、建昌卫、宁番卫、盐井卫、建昌前 卫、越巂卫、会川卫,保宁守御千户所,青川守御千户所,大渡河守御千户所,雅州守御千户所,黔江守御 千户所,灌县守御千户所, 辽东都司所属定辽左 等二十四卫,共牛五千一百八只’。”“定辽左卫、定辽中 卫、定辽前卫、定辽后卫、东宁卫、沈阳中卫、铁岭卫、三 万卫、辽海卫、海州卫、盖州卫、复州卫、金州卫、广宁卫、 广宁左卫、广宁右卫、广宁中卫、广宁左屯卫、广宁右 屯卫、广宁中屯卫、广宁前屯卫、广宁后屯卫、义州卫、 宁远卫。” “福建都司所属汀州等一十三卫,共牛五 千二百八十四只。”“汀州卫建宁卫、延平卫、邵武卫、永 宁卫、镇东卫、漳州卫福州左卫、福州右卫、福州中卫、 平海卫、泉州卫、兴化卫”, 直隶永清等三卫,共牛三 千一百一十七只。永清卫、宁山卫、兴州后屯卫 “中 都留守司所属凤阳等九卫所,共牛一万二百一十” 九只。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留守左卫、留守中 卫、怀远卫长淮卫皇陵卫、洪塘湖屯田千户所, 弘治八年、令除豁广宁等卫屯牛、及折征福建诸卫 所屯粮

按《明会典》:“弘治八年议准,南京广洋等卫,洪武、永乐 年间俵散屯牛无存,每年造报虚册,科害屯军,悉令 除豁裁革。 凡屯种征折,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 属建宁、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 折征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弘治九年议准、南京屯田赃罚、贮给牛种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议准:南京屯田御史问理赃罚 等项,俱发屯所附近有司衙门收贮。遇有贫难屯军, 告给牛种者,查勘支给。” 凡督比屯种,弘治九年题 准:河南各卫,除正操、守关、漕运等项旗军支粮外,其 馀革去月粮,悉令屯种,办纳子粒。一应杂差,俱查馀 丁应役,准给口粮。

弘治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屯粮征折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地 土,每一顷征粮三石,每分二顷五十亩,共粮七石五 斗,照旧征草十束,于原定草场上纳。愿依前例折银 者听。”

弘治十三年,定“侵占屯田之罪。”

按《明会典》,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强占 种屯田者问罪,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馀丁人等, 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凡军职舍馀及旗军馀 丁人等,若侵种,不系用强,或不及五十亩者,依侵占 官田问罪,照常发落。”

弘治十五年准京卫新增地亩折征。又令管屯官造 屯册、送后湖交收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十五年议准京卫新增地亩, 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

凡稽查改并。弘治十五年奏准、后湖并南京户部

及各卫所俱无《屯册》。将今次清过屯田,行令管屯官 各造册送后湖交收。仍将屯田顷数刻记碑阴,以图 经久

弘治十六年、准浙江屯田折征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十六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 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馀各卫所屯军,全 纳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 附有司官库收贮备支

弘治十七年,定成都、山东等卫所《折粮则例》。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十七年,议准成都右等卫所 屯地,山冈瘠薄,难纳本色,每石折银三钱。又议准山 东登莱沿海瘠地,照轻科则例,每亩三升三合。 弘治十八年,令归并武平卫,屯入南直,又除豁河南 屯田。

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弘治十八年、令直隶武平卫 屯粮归并南直隶管理。其河南屯田册”除豁

武宗正德二年令新增屯田每亩征银一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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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二年奏准,各卫所新增屯 田,每亩征银一分五釐,赴邻近有司交纳,间月放支 官军月粮。”

正德三年、始差御史一员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德三年题准每岁选差御 史一员,请敕督理北京并直隶卫所屯种,比较子粒, 禁革奸弊,年终更替。”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正德六年题准、“各卫所屯田子粒。违限不完者、按察 司以下官住俸”

按:《明会典》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粒,违限年 终不完者,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粮官员之 家,截日住支俸粮。若经一年之上不完,将都司、卫所 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员,一体住俸。”

正德七年添设湖广参政副使督屯。

按《明会典》:“七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 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正德八年,令各处添设佥事督屯。

按《明会典》:“正德八年,令各处按察司原无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设佥事一员。”

正德十年奏准南京屯田银两。及造册之例。又添设 陕西副使、专督水利屯田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十年奏准,各卫新增屯田银两, 俱赴本部银库收纳,照例放支。 又议准,各卫屯粮, 递年取获通关备由造册,俱送总督衙门类齐,差人 奏缴,不许仍前指称解册解力,盘缠科害屯军。” 又 按《会典》,“十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一提督 水利及屯田。”

正德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督屯。

按《明会典》:“正德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 提督北直隶屯田。”

正德十五年、令各卫屯粮、屯军自纳。湖广新增田、以 七分拨军舍承种。又令南京户部、先时验灾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十五年议准,将各卫屯粮 照数均派江北应天、横海、 龙虎三卫仓,令屯军径自 上纳,免其赴部告判。” 凡拨军开垦。正德十五年题 准,湖广各卫所新增田地,以十分为率,减除三分,其 七分拨军舍承种纳粮, 凡稽查改并。“十五年题准, 每年七月,南京户部预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 员,会”同过江验看屯田。果有被灾去处、即时督同军 卫有司、踏勘轻重分数、造册奏请、不许屯军临时告 灾、以图冒免

正德十六年议准、“锦衣等卫新增田亩加银”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十六年议准,锦衣等四十 二卫新增田地,每亩加银一厘,以补府军左卫等一 十四卫屯田坍江无征之数。”

世宗嘉靖四年准南昌卫饶州抚州千户所屯田许令江西屯田佥事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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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准,将南昌卫、饶州、抚州千户 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许令江西屯田佥事带管, 凡词讼干屯政者,听其综理,仍给关防,以便行事。” 嘉靖六年,诏限军田,以刘天和督甘肃屯政。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嘉靖六年,诏:各该巡抚督率 管屯方面等官,查勘卫所屯田,其官舍军馀占种年 久故军之田,仍与领种,代纳粮草。如军见存无田者, 即令退还本军为业。其领种故军之田,一人止许一 分,一户止许二分,其馀俱令退出。”

按《明外史刘天和传》:“嘉靖六年,以佥都御史督甘肃 屯政,奏言肃州堡砦疏薄,贼易攻剽,故屯田日废。今 括本卫丁壮及山陕流民,可得四千五百,中多矫健 善战者。请于近边密置墩台,增其楼堞,俾居中耕牧, 遇警保寨。庶贼至无所掠,而屯作可渐广。即甘、凉、庄 浪诸边,皆可推也。”寻奏行弊当革者五,曰禁掊克,惩 占役,清湖场,审派拨,核侵渔。利当兴者五曰广开垦, 增墩堡,给牛种,兴水利,恤屯兵。由是田利大兴。 嘉靖七年令陕西诸省查革军伴,并招游民游僧耕 沿边地,兼给农器。

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七年,令陕西、山西、山东、北直 隶沿边,提督巡抚、都御史查革军伴,退回原卫所,并 招辑游民、游僧,编堡定户,以耕边地, 凡农具。七年, 令陕西、山西、山东、北直隶沿边有司,给堡户农器。 嘉靖八年,专设都御史,查理屯田,及定开垦、征折诸 例。”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粮, 照南直隶事例,差御史一员领敕清查,三年一替。其 原设屯田佥事裁革后以屯田牧地,岁久法弛,设都 御史专一查理,后复罢之 凡开垦,八年题准,甘肃 等边,凡开垦水地者,不分额内额外,俱照例三年方 行起科。南北山地,听其尽力开垦,永不起科。各该将 领卫所,不必别佥屯丁,将所管步兵,比照《凉州定规》, 查给牛种,委官统领团种。其将领垦田百顷以上者, 抚按奖励。三百顷以上者,奏请擢用。”备御官军,每年 正月初一日上班,愿垦田者,分拨永昌、古浪。甘肃山 丹等卫所,荒田尤多去处,查给牛种犁铧,给与本色 行粮,即委领班官员统率团种。领班官能垦田者,照 前例奖励擢用。 凡设官管屯。八年题准、南京卫所 屯田,地方广阔、巡屯御史周岁不能遍历,请给敕印、 定限以三年为满。又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 照南直隶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员领敕清查、三 年一替。其屯田佥事裁革。 凡屯种征折:嘉靖八年 奏准、浙江兰谿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 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秋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 五分。”又令蓟州三十三卫所,先年丈出屯粮馀地,自 八年以后,比照通州等卫地亩减征事例,每亩征银 一分五釐,解纳蓟州库,以备官军折俸。又令辽东各 卫所,除见种屯田每五十亩办纳屯粮一分外,其馀 关银、粮样、田粮并赡军、养马、奏讨等项各色,悉与革 除。 凡拨军开垦八年议准甘肃等处屯田,除见种 成熟,不许更换外,今后凡有荒芜堪种地土,止论人 丁。于一卫之内许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顶。其卫所拨补,务查屯丁住居,先尽本渠分地土,不许隔远及将 无影地土虚拨,致令包赔粮则。

嘉靖九年议准、南京屯田诸例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嘉靖九年议准,南京镇南等卫 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垦,待成 熟之后,照旧纳粮,仍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 争告。” 又“奏准,南京镇南等卫召佃荒田,听其量力 开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议准,“南京镇南等 卫屯田,坍江者尽与除豁,久荒者减作轻科。其新增 田,每亩原纳银一分六釐者,量加银五釐。三则熟田 内每亩原纳米三升三合者,升科五升三合五勺,抵 补额数。” 又议准:各卫管屯官员,拖欠屯粮住俸者, 如系荒田,粮应除免,准与开俸。其熟田,照分豁灾伤 事例,酌量欠粮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间纳完一分, 方许开俸;馀二分,限以二年纳完;不完仍旧住支。 凡屯种征折、九年题准、南京各卫新增田、每亩止纳 银一分六釐、似为过轻、令每亩量加五釐。熟田内每 亩止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备欠额。 新增地亩银、至是每亩征银二分五釐

嘉靖十一年题准、“补足定辽卫所屯粮原额”

按《明会典》,凡处补折抵嘉靖十一年题准定“辽左等 二十五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关银样田参究地亩 赋税,巡抚续选升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项粮料,改作 屯田粮料,补足原额屯粮二十五万九千九百馀石 之数,出给该所印信票帖,付各纳粮军馀依期赴仓 上纳。仍行辽东总理郎中严督都司卫所掌印管屯 官照数追征”

嘉靖十二年,令贵州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屯田水 利,又定福建等处屯粮征折及督比屯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二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 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学官不必 兼管, 凡屯种征折。十二年议准:福建建宁左右卫 屯田,不论旧额新增,会计除彀成化年间实征本折 旧数外,左卫踏出实有开荒田三十六顷五十一亩。 该增粮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卫有开荒田一十五 顷三十三亩、该增粮三百一十一石八斗。照例每石 折征银二钱五分。与同旧额折色解京。其该纳本色 田粮、仍每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给军。其馀折补并 荒陷不堪、无种无征粮田、尽行停征。 凡督比屯种。 嘉靖十二年议准、“各该抚按官选委指挥千户、催督 屯田钱粮其掌印巡捕领操上运等官、不许朦胧营 管侵盗。仍选有司佐贰官一员、协同收支、互相觉察、 毋得和同侵克。”其有升迁去任、申呈抚按交代、方许 离任

嘉靖十三年准陕西、河西地方开垦。又定折抵侵占 之例。及添设南京屯田都司

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河西地方, 多有可耕之田,限于境外,无人敢种。通行巡抚等官, 查照国初壕墙边界,筑濬高深可耕之田,尽令开垦, 给与牛种”,拨人佃种,岁熟但收牛种原值应纳税粮, 缓以年岁,然后量地起科, 凡处补折抵。嘉靖十三 年题准,广东广州左等六十一卫所屯田,如遇借力 征守、其该支月粮、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该纳屯 粮。 凡侵占禁例。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河南地方、 如有屯地为军职及庄浪人等买种代种者、悉照红 牌事例问罪 凡南京屯田。嘉靖十三年、添设都指 挥一员、巡视飞熊等卫屯田

《嘉靖》十四年、发太仓银与甘肃军民收买牛只犁铧。 又拨南京锦衣卫屯粮、于滁州仓上纳

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令发太仓银六千两,与甘肃 佃种荒田军民,收买牛只犁铧。其牛只秋成不必收 价,责令喂养。如有倒死盗卖,严行追补。遇事故顶阙 等项,务将原给牛犁告官,随田交割。 凡南京屯田: 十四年题准、南京锦衣卫屯粮内拨五千二百三十 一石于滁州仓上纳,补足该卫岁用欠数。遇有闰月, 及或灾伤,听巡抚衙门径自处补,以省输挽”

嘉靖十五年议准、南京屯田户、由

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嘉靖十五年议准:给南京屯 田户由,每十年一造。 又按《会典》,南京屯田,十五年 题准,南京锦衣卫等四十二卫,各屯田逃故坍江等 项,即与查豁开垦,轻则量为陞科,以足原额。军民人 等承佃者,果有军人告复原业承种,不许冒占。如无 告复,照旧管业,无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纷争。递年 征粮完纳,给与《户由》一纸执照,以后十年一次清审 改造,著为定例。

嘉靖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 省屯田事宜,各该管屯副使、佥事并分守官,悉听节 制。”

嘉靖二十年令天津等卫新增地租银依期征纳。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二十年议准查勘过天津等一十卫所新增地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六顷零,除荒 碱水占不堪外,实堪种征银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 四顷二十九亩七分零,该征租银九千六百一十两 二钱七釐九毫六丝五忽。照则依期与原额屯种一 并征纳

嘉靖二十二年免各边垦荒地租,征南赣屯粮。 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各边抛荒地 土,不拘将帅军民开垦成业,即为己产,永不起科。其 旧曾起科积荒年久者,仍要用力开垦成业,应纳子 粒,一体蠲免。成熟地土,递年纳粮管业者照旧耕种 征收,以足边饷。其有相应修筑城堡拨军防护去处, 悉听”从宜处置。 凡督比屯种。二十二年题准、将南 赣所属卫所屯粮、令屯田道派定、呈报御史、行各兵 备道、就近督征

嘉靖二十四年定“择官管屯诸例”

按明《会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遇考选军 政,内有武艺不精而廉干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 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 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 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 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 许离任。若有朦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问以沈匿枉 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系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 许屯田御史参劾。 凡设官管屯。嘉靖二十四年,令 各卫屯田有管粮通判处,行通判带管。其无通判处, 行各该兵备官带管。 凡稽查改并。嘉靖二十四年, 令各该管粮郎中主事,严督监收委官及仓攒人役 收受完日填写《循环文簿》,季终送管粮官处倒换稽 考。如有插和情弊,事发从重问拟。亏折之数,就令监 收委官及经该官攒人役均赔。其查盘官受贿容隐, 一体究治。

嘉靖二十五年,甘肃巡抚杨博。请复河西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十五年,甘肃巡抚杨博请修 复河西屯田。分濬龙首渠故道。听民菑畬。宽以十年 而后征租。贷以牛具谷种。人争应。令垦田万馀顷” 按《明外史杨博传》:“二十五年,超拜右佥都御史,巡抚 甘肃。博以足边莫善屯田。而屯政不举。由催科扰之。 种未入”土,名已登册,往往逃去。乃奏请募民垦辟,永 不征租,其旧常征租而复荒者,一体蠲除。诏“旧田蠲 除十年,馀如博议。”由是屯利大兴。又凿龙首诸渠,借 公帑三万金置耕具,募民垦田万馀顷。

嘉靖二十六年,山西巡抚杨守谦请开营田。诏以实 行。

按《明通纪》:“二十六年正月,山西巡抚杨守谦奏偏头 老营二所,馀地一千九百馀顷,堪为营田,内省京运, 外严防守。且举副使张镐为提督,通判张应麒为总 委官,欲久任责成。其牛种皆取自本省。又拟照盗沿 边钱粮禁例,以防侵盗。”户部覆:“守谦综理周密,且官 摄而事省,费半而利倍。若各镇营田皆举行如守谦, 则兵食可足,而帑积所省多矣。”诏以实行。

“嘉靖二十九年、令补逃绝屯军。”又“选风力重臣二员、 督理直隶山西屯政”

按《明会典》,“凡逃绝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逃绝 一分,即召募卫所空丁一名,顶补屯军名伍领种,于 农隙就屯所附近空闲处所操练。巡屯御史不时巡 历较阅。其操练器械,听令自备补过军人名数,造册 送本部存照。有事听本部照册调发工部给与器械。”

凡设官管屯。二十九年、令选风力重臣二员督理

北直隶、山西、宣大屯牧

嘉靖三十一年,定“比较屯田官降罚之例。”

按《明会典》:“督比屯种。三十一年令比较屯田官员见 征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监并家属。五分以上者 参问;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见任侵欺者,比照私役 军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级,以下降一级。”

嘉靖三十八年定管屯官之制。添宣大管屯同知一 员。又除豁大同加增银两

按《明会典》“三十八年题准屯田官,各该衙门不得坐 名差遣,如遇迁转缘事等项,就于见任军政官内选 精壮勤干官员暂管。候推选之日,照例会官考选。管 屯官不许营求别差,希图推调。亦不许将见在耕种 屯军擅自差派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项,以妨屯务。 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凡设官管屯,三十八年,令 宣大添设同知一员,专管屯政, 凡屯种征折。三十 八年议准,“大同屯田,折粮五万三千五百二十石七 斗七升零,原折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五两七分零”, 通融折纳,惟期不失原数。其加增银两,尽行除豁。 嘉靖三十九年,差御史查理山、陕屯田,除豁南京粮 银。又定管屯官住俸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差监察御史二员,一往 山西宣大雁门等处,一往陕西甘肃延宁等处查理。 其昌、蓟等州,责之直隶管屯御史。” 凡南京屯田,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镇南、虎贲左四卫坍 江田一十四顷三亩三分四毫粮银照数除豁,仍将 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粮一百八十九石零 抵补旧额。 又题准:“管屯官屯粮不完,次年正月初 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该卫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挥以 通卫完,千户以通所完,百户以本所完。通关到日为 始,开俸。”

嘉靖四十年题准、宁山卫屯田,仍归山西开除 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四十年题准,山西宁山卫平 定所屯田、坐落直隶地方。行直隶屯田御史管理,仍 于山西屯田册内开除

嘉靖四十二年、令勘豁羽林等十卫屯粮。以虎贲等 卫陞科者补足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嘉靖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 留守中、水军左、金吾前、广洋金吾后、府军右,应天太 仓、镇海十卫,坍江坍海田荡五十顷三十三亩零,勘 果无征,将该卫应纳税银除豁,仍将虎贲右等卫额 外新陞科田粮内补足旧额。”

嘉靖四十四年,丈勘真定等卫所定征银之数。 按《明会典》“凡屯种征折。”四十四年勘过真定卫,实在 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七釐五毫三 丝。其堪种地,每亩征粮二升五合六勺,征银九釐。沙 薄下地,每亩征粮一升三合三勺,征银五釐。神武右 卫左后前中所,原额军粮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 合五勺,银一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四釐八毫。今丈 勘均征粮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九撮 七圭,均征银四百二十二两三钱七分八釐。

穆宗隆庆元年以完粮分数定屯官降罚之差又准诸臣言蓟辽山陕屯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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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拖欠屯粮降级。”隆庆初,议准各卫所屯 粮,通限当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 级,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 降二级,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其住 俸、降俸官,俱不许别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 方准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者,准复原 俸,止以完报之日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 级,仍调边卫。在边卫者改极边,俱带俸差操。掌印官 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 分数,一体查参。如各官或新任,或署理,计其经手年 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按《续文献通考》:穆宗隆庆元年,吏科给事中郑大经 言,“蓟屯当量地利而定其则,辽屯当改营田而足其 额,此兴复屯政之大较也。而根本之地,则当轻徭省 赋,劳来失业者,如额外之征求,武官之侵克,禁厂庄 田之豪占,宜尽行裁革。”从之。陕西都御史杨巍奏:屯 田给种征税别无差役,不得比民田。诏蠲之例宜行 “各边,如旧输纳。”诏可。六月,兵科给事中张齐言:“宣府 牧马草场、屯田团种等地,往以勋臣内官为镇守总 兵,各佃种数十顷,收租以充公用。后虽奉旨革回,而 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开愚民投献之端,为奸人 逋逃之薮。请一切清理还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 奏,如有势豪私占者,以名闻,不得故纵。十月,御史李 叔和言:“辽东屯田,半废近行营田之法,拨军耕种,致 行伍空虚。且岁收田租,止备修边工费,而各军支给 粮饷如故,有损无益。盖此法止可行于河西人少之 处,若河东地方人稠,当广召种之,令授田征税,悉抵 岁饷,以省内输。简回壮勇,以实行伍。仍特敕寺道诸 臣董之,如内地屯田”之制。从之。山西巡按周咏奏:阳 和、高山二卫雨雹害稼、请蠲田租。户部覆各边屯田, 原无蠲租之诏。宜将二卫灾重者每石折银二钱五 分。报可。

隆庆二年,分别卫、所“管屯官贤否。”及宣、大开垦征折 之例。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 不拘指挥千户,察其才力大小,屯粮多寡,分委隔别 卫分催征,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差之后,各该御史 仍将委定卫所并选过官员职名,呈院咨部,以别贤 否。” 凡设官管屯,“隆庆二年,差都御史三员,一督理 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处各屯政。后罢。” 凡拨军开垦,隆庆二年,令宣、大开垦。田已成业,每十 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以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 及一百顷,守备以下不及一十顷,参论戒饬。 凡屯 种征折,隆庆二年,令宣、镇屯种官地,每亩原征粮不 及一斗者,照旧征纳。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为止。 其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应征粮石,酌量定 为三等,除本色照旧,“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粮 则例》”上纳,该镇屯田地亩等粮以原额为准。以后虚 增粮数,尽行除豁。将来征收,务足一十八万四千五 百三十五亩之数。

隆庆三年,给“宣大兵备守巡敕,专理屯田,北直归并 印马御史兼领。”二敕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隆庆三年,令给宣大兵备守 巡敕书,专理屯田,听巡按御史举劾。” 凡屯种征折, 三年议准将保德所屯粮,照依先年旧规,每石征银 五钱;永宁州马房等处屯田,系原额者,照旧征银八 钱,系新增者改征三钱,依期照数完纳。 又按:隆庆 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并印马御史兼领。二敕三 年更代,准作大差

隆庆四年,定“各边自垦田地”例。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四年,令各边有自垦田地,照 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岁增粟十万五万石, 自垦至百顷千顷者,重加陞赏。”

神宗万历元年令巩昌同知临洮通判分理屯田又定屯粮未完管屯官降罚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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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万历元年,令巩昌府清军同 知、临洮府管粮通判,各加管屯职衔,分理应隶卫所 屯田, 凡督比屯种。”万历元年题准:“各卫所屯粮,通 限当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 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 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 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以上,住俸、降俸 等官,俱不许别项差委,致滋规避。通候完至九分以 上住俸者,方许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 者,准复原俸,止以报完之日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 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系边卫者,改调极边卫分,俱 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 官、总计所属卫所完久分数、一体查参

万历四年,抚臣庞尚鹏、王遴上《屯田事宜》。诏俱允行。 又诏“各边自垦田,永不起科,其增多者有赏。”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四月,总理巡盐抚臣庞尚鹏条 上甘肃屯田事宜,一清拨补。言屯丁有力者多取美 田自便,而弃硗瘠者以苦贫弱。宜照近题号纸事例, 分别荒熟,酌量丁力,因人授地,因地征粮,庶无偏累。 一给牛租;言河西一镇,惟肃州卫有牛种之资,故所 垦田独多。宜仿其法,动支民运折银以业贫民,责以 三年还官,而还收其息。以后愿得牛种者,即以所收 息给之。一、广屯种。言边徼闲田,宜责令将官督军开 种,因租为饷。其馀人户愿受田者,召为土军,免其赋 役,止令防守。一、兴水利。言屯田可通水泉者,宜委官 修沟渠,以时蓄泄;因循废阻者,重罪之。一、豁虚粮。言 往年清理屯粮,多增虚数,而庄浪、西宁之间尤甚。宜 查豁以固人心。一、《权本折》。言西宁谷贱,军士利于得 银;庄浪谷贵,军士利于得谷。宜将庄浪年例银解西 宁,而以西宁粮运庄浪。此有无相资,两利之便计也。 其输挽之费,令彼此会通,毋互生嫌疑。”一、《缓征科》。言 极边荒田力能远耕者,听为世业,毋得征粮。部覆:权 本折一事宜下抚按“议,馀悉如尚鹏言。”诏允行之。七 月,宣府抚臣王遴奏上《清理屯田事宜》:“一、屯田官地, 宜以丈量实数为主,其他亏少荒芜之数,尽行除豁, 征粮无过一斗。如田少粮多,则加派地亩粮足之。一、 专种官田,宜悉如《屯田则例》。一切香火,新设召佃,所 少之数,即不能清如原额,宜姑存其名,亦以屯田之 法行之。一,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虽军馀开 垦,亦多所隐占。故其数溢原额,宜总名曰‘地亩,以实 征数分粮为则。北路稍减,南路稍增,东、西、中三路如 故,仍兼派本折以宽之。一,屯团地亩等粮,自今以嘉 靖十一年所入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石为准,有 虚增者悉汰除之。一、赡军地土,乃国初优恤边卒之 意,岁久湮没,或私相卖买,欺隐滋多。宜并入地亩,一 类征粮,以补屯额。一、抛荒地土宜召民佃作。初年免 征,次年每亩征黑豆五合,三年以后全征,每亩黑豆 一升而止,乃许为业,勿丽军储。一、公务驿传地所入 计银三千馀两,以充抚臣公费。自改为军饷,而抚臣 不得用以飨士。军兴一切安所取给?臣以为仍旧便。 其每亩有征银五分或三分,无复改易’。”户部上其议, 得旨允行。是年,庞尚鹏奏:“清理辽东屯田事切。惟辽 东,京师左臂也,一面濒海,三面与敌邻,惟山海关通 一线之路,与内地相接,舟车商贾之入利,岁不能十 一焉。故上之所以给军需,下之所以供岁事,舍耕稼 之外,无他策矣。地多沃壤,鲜赋税,常薄种而广收。独 其人不习蓄藏,一遇荒年,无路乞籴,辄相继填沟壑。 且先年既改屯军为操军,兵荒相寻,册籍消耗。耕作 之徒率归舍馀,屯军已尽废矣。举千里旷土,皆欲同 时兴耒耜,其势能乎?近赖抚臣劳来安集,宽召种之 令,人皆翕然就之,始知有生民之乐。但辽河以东,人 多辐辏,渐可招徕。惟河西地方,屯堡萧然,十室九空。 其间附城而居者,复有操备送迎之苦。劝相开垦,当 为渐图。若不因地制宜,曲加存恤,恐岁月迁延,污莱 犹旧。虽有良法,亦徒托诸空言而已。臣亲历边陲,督 同各该寺、道从宜计画,及会同抚按衙门更相考订, 共要其成。乞敕该部再加参酌,如臣言可采,覆请施 行。”是年令各边有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岁增粟十万五万石,自垦至百顷千顷者, 重加陞赏。

万历九年,诏行抚按题参《管屯官事例》。

按《明会典》,“凡督比屯种,九年题准通行各抚按官,以 后题参卫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军消乏,屯地荒 芜,粮必难完,从实具奏,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 例,递为减等降罚。”

万历 年册报“天下屯牛之数。”

按《明会典》、“万历间册报,屯牛共五万三千一百六十 四只。辽东都司五千一百三十一只,山东都司三百 九十五只,福建都司四千三百九十二只,福建行都 司二百五十六只,广西都司四百五十九只,贵州都 司二千一百五十六只,四川都司四千七百七十一 只,四川行都司八千五百六十六只,湖广都司五千 四百三十一只。湖广行都司一千六百三只。山西行 都司一千一十九只。万全都司一千三百八十五只。 陕西都司、宁夏左屯等卫共一万四千六百九十只。 直隶宁山卫一千八百二十一只。直隶兴州后屯卫 八十九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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