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卷 |
第一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则 炎帝神农氏一则 黄帝有熊氏一则 少昊金天氏一则
颛顼高阳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夏后氏〈仲康一则〉
商〈汤一则 祖甲一则 帝辛三则〉
周〈武王一则 成王二则 穆王一则 平王一则〉
祥刑典第一卷
祥刑总部汇考一
编辑上古
编辑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明刑政
编辑按《史记补三皇本纪》,不载按《路史后纪》:“太昊伏羲 氏靇龙时瑞,因以龙纪官百师。服者以龙名六佐职, 而天地位,阴阳得,乃明刑政修兵杖以威怀。”
按《通鉴前编外纪》曰:“太昊时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 瑞,因而名官,始以龙纪,号曰龙师。又命五官秋官为 白龙氏。”
炎帝神农氏号秋官为西火刑措而不用
编辑按:《史记补三皇本纪》,不载。按《路史后纪》:炎帝神农 氏受火之瑞,以火纪时;官长师事,悉以火纪。其民朴 重端悫,有善而无恶,虚素以公,希声若退,乐与政为 政,乐与治为治。是故威厉而不试,赏在于成。民之生, 赏诚设矣,然不施于人而天下化。谓政无有,弃法而 成治,法诚立矣,然刑罚不施于人而俗善。
〈注〉当此之时,法宽刑缓,囹圄空虚,而天下一俗。
按《通鉴前编外纪》曰:“因火德王,故以火纪官为火帝, 秋官为西火。”
黄帝有熊氏以云纪官号秋官为白云而命后土为李
编辑按:《史记。五帝本纪》:“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 是为黄帝,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
〈注〉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秋官》为白云。”
按《通鉴前编外纪》曰:“黄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 后土。辨乎北方。故为李”
〈注〉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按《竹书纪年》:“黄帝轩辕氏即位,居有熊,二十年,景云 见。以云纪官。”
少昊金天氏设爽鸠氏为司寇
编辑按《左传昭公十七年》:“秋,郯子来朝,公与之宴。昭子问 焉,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 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 名;大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氏 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 历正也;元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 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睢鸠氏, 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 也;五鸠,鸠民者也’。”
〈注〉爽鸠,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疏〉正义曰:《释鸟》云:“鹰,鶆鸠。”樊光曰:“来鸠,爽鸠也。《春秋》曰:爽鸠氏司寇。鹰鸷,故为司寇。”郭璞曰:“鶆当为爽,字之误耳。《左传》作爽鸠是也。”鹰是鸷击之鸟,司寇主击盗贼,故为司寇。
颛顼高阳氏以秋官为金正
编辑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左传》,五行之官,“金正曰 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该实能金, 使为蓐收。”
〈疏〉正义曰:四叔出于少皞,五官皆在高阳之世。
按杜氏《通典》“颛顼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编辑帝尧命舜居摄制五刑及流宥鞭扑赎赦之法
编辑按《书经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 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 恤哉!”
〈蔡注〉“《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
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远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也。宥,宽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鞭作官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扑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学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轻者。“金作赎刑”者,金黄金赎赎其罪也。盖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此五句者,从重入轻,各有条理,法之正也。肆,纵也。“眚灾肆赦”者,眚谓过误,灾谓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又不待流宥金赎而直赦之也。贼,杀也。“怙终贼刑”者,怙谓有恃,终谓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虽当宥当赎,亦不许其宥,不听其赎,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轻,或由轻而即重,盖用法之权衡,所谓法外意也。〈又。〉据此经文,则五刑有流、宥而无金赎,《周礼秋官》亦无其文。至《吕刑》乃有五等之罚,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盖当刑而赎,则失之轻,疑赦而赎,则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贫者受刑,又非所以为平也。
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 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疏〉“流四凶族,投诸四裔”,则四方各有一人。水中可居者曰洲。天地之势,四边有水,是九州居水内,共在一洲之上,分之为九耳。裔,远也,当在九州之外,而言于幽州者,在州境之北边也。下三者所居皆言山名,共工所处,不近大山,故举州言之。此流四凶在治水前,于时未作十二州,而云幽州者,史据后定言之。幽州在北裔,徐州羽山在东裔,《禹贡》雍州言“三危既宅,三苗丕叙”,知三危在西裔也。崇山在南裔,《禹贡》无崇山,不知其处,盖在衡岭之南也。《释言》云:“殛,诛也。”传称“流四凶族”,皆是流。流者,移其居处,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窜者投弃之名,殛者诛责之称,俱是流徙,异其文,述作之体也。四者之次,盖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为罪之最大,驩兜与之同恶,故以次之。《祭法》以鲧障洪水,故列诸祀典。功虽不就,为罪最轻,故后言之。羽山在东裔,《汉书地理志》:“羽山在东海郡,祝其县西南”,海水渐及,故言在海中也。〈蔡注〉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三苗,国名,在江南荆扬之间,恃险为乱者也。幽洲,北裔之地,水中可居曰洲。崇山,南裔之山,在今沣州。三危,西裔之地,即雍之所谓“三危既宅”者。羽山,东裔之山,即徐之蒙羽。其艺者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
按《通鉴前编》:“帝尧七十有六载,制五刑。”
有虞氏
编辑帝舜命皋陶为士
编辑按《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传〉猾,乱也。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所致。士,理官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三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疏〉正义曰:行刑当就三处,惟谓大辟罪耳。《鲁语》云:“刑五而已,无有隐者。大刑用甲兵,次刑斧钺,中刑刀锯,其次钻筰,薄刑鞭扑,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孔用彼为说,故以三就为原野与市朝也。《国语》贾逵注云:“用甲兵者,诸侯逆命征讨之刑也。大夫已上于朝,士已下于市。”传虽不言“已上”“已下”为义,亦当然也。《国语》云:“五刑者,谓甲、兵也,斧、钺也,刀锯也,钻、筰也,鞭、扑也。”与《吕刑》之五刑异也。所言“三次”,即此“三就”是也。惟死罪当分就处所,其墨、劓、剕、宫无常处可就也。马、郑、王三家皆以“三就”为原野也。市,朝也,甸师氏也。案刑于甸师氏者,王之同族;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耳,非“所刑之正处。”此言“正刑不当数甸师”也。又市朝异所,不得合以为一,且皆《国语》之文,其义不可通也。〈蔡注〉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以为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不知何据。窃恐惟大辟弃之于市,宫辟则下蚕室,馀刑亦就屏处,盖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误而至死,圣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虽有五,而宅之但为三等之居。孔氏以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九州之外,次则千里之外,虽亦未见其所据,然大概当略近之。又戒以“必当致其明察,乃能使刑当其罪”,而人无不信服也。
《大禹谟》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 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 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从欲以治,四方风动”, 惟乃之休。
〈传〉或,有也。无有干我,正言顺命。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愆,过也。嗣亦世俱,谓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赏,道德之政,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使我从心所欲,而政以治民,动顺上命,若草应风”,是汝能明刑之美。
《皋陶谟》:“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 哉!政事懋哉,懋哉!”
〈蔡注〉言天命有德之人,则“五等之服”以彰显之;天讨有罪之人,则“五等之刑”以惩戒之。盖爵赏刑罚,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当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益稷“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 识哉,欲并生哉!工以纳言,时而飏之。格则承之庸之, 否则威之。”
〈蔡注〉谗说,即舜所堲者时是也。在是,指忠直为言。侯,射侯也。明者,欲明其果顽愚谗说否也,盖射所以观德,顽愚谗说之人,其心不正则形乎四体,布乎动静,其容体必不能比于礼,其节奏必不能比于乐,其中必不能多,审如是则其为顽愚谗说也必矣。挞,扑也,即扑作教刑者,盖惩之使记而不忘也。识,志也,录其过恶“以识于册。”圣人不忍以顽愚谗说而遽弃之,用此三者之教,启其愤,发其悱,使之迁善改过,欲其并生于天地之间也。工,掌乐之官也。“格,有耻且格”之格,谓改过也。承,荐也。圣人于庶顽谗说之人,既有以启发其愤悱迁善之心,而又命掌乐之官,以其所纳之言,时而飏之,以观其改过与否。如其改也“则进之用之;如其不改,然后刑以威之。”以见圣人之教,无所不极,其至必不得已焉,而后威之,其不忍轻于弃人也如此。
帝曰:“迪朕德,时乃功,惟叙。”皋陶方祇厥叙,方施象刑, 惟明。
〈蔡注〉帝言:“四海之内,蹈行我之德教者,是汝功惟叙之。故其顽而弗率者,则皋陶方敬承汝之功,叙,方施象刑,惟明矣。”曰明者,言其刑罚当罪,可以畏服乎人也。
按:《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
夏后氏
编辑夏后氏岁以常刑警百官
编辑按《书经引征》:“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 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蔡注〉遒人,宣令之官。木铎,金口木舌,施政教时振以警众也。《周礼》小宰之职,“正岁,帅治官之属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亦此意也。
商
编辑商制官刑儆于有位贵贱皆刑于市公家不畜刑人按书经伊训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
编辑《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 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 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疏〉“具训于蒙士”者,谓汤制官刑,非直教训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诲,亦备具教训下士,使受谏也。《墨刑》,凿其额,涅以墨。
按《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陈注〉殷法,贵贱皆刑于市,周则有爵者刑于甸师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陈注〉“不畜刑人”,旧说以为商制,以《周官》“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宫者守内,刖者守囿,髡者守积”也。“唯其所之”者,量其罪之所当往适之地而居之,不及以政,赋役不与也。示弗故生,不授之田,不赒其乏,示不故欲其生也。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编辑按:《竹书纪年》云云。
〈注〉“王旧在野,及即位,知小人之依,能保惠庶民,不侮鳏寡。”迨其末也,繁刑以携远,殷道复衰。
帝辛四年始设炮烙之刑
编辑按《史记殷本纪》:“纣为长夜之饮,百姓怨望,而诸侯有 畔者。于是纣乃重辟刑,有炮烙之法。”
〈注〉《列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
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索隐》曰:“邹诞生烙。” 一音阁。又云:见蚁布铜升,足废而死,于是为铜烙,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与《列女传》少异。
按:《竹书纪年》:“帝辛四年,作炮烙之刑。”〈按通鉴前编作纣八祀重刑辟〉 帝辛十一年,始设脯醢之刑。
按《史记·殷本纪》,“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 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 侯争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 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
按:《通鉴前编》:“十有一祀醢九侯。鄂侯谏脯之,囚西伯 于羑里。”〈按竹书纪年作二十三年囚西伯于羑里〉 帝辛十三年,除炮烙之刑。
按《史记·殷本纪》:“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 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 除炮烙之刑。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 伯。”
按:《通鉴前编》:“十有三祀释西伯,西伯因献洛西之地, 请除炮烙之刑。”〈按竹书纪年又作纣二十九年释西伯〉
周
编辑武王封康叔于卫诰以明德慎罚及严群饮之刑
编辑按:《书经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
〈蔡注〉康叔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诰命为卫侯孟长也。言为诸侯之长也。封康叔名。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蔡注〉《明德》《谨罚》一篇之纲领。“不敢侮鳏寡”以下,文王明德谨罚也。“汝念哉”以下,欲康叔明德也。“敬明乃罚”以下,欲康叔谨罚也。“爽惟民”以下,欲其以德行罚也。“封敬哉”以下,欲其不用罚而用德也。终则以“天命殷民”结之。〈大全〉林氏曰:“此篇多及慎罚用刑者。按《左传》‘周克商,苏忿生以温为司寇。立政司寇,苏公是也。又曰武王之母弟八人,康叔为司寇’,则康叔以卫侯入继,苏忿生为之,故并以诘奸刑暴之事告之。其曰‘外事外正’,以外言者,治殷民于卫也。则内事者,王朝司寇之事也,故于刑罚为详。
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 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 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 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
〈蔡注〉称《文王》者,武王不敢以为己之功也。
王曰:“呜呼!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祗遹乃文考,绍闻《衣》 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耇 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 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王曰:“呜呼,小子封!恫瘝 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 心,无康好逸豫,乃其乂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 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 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蔡注〉此下,明德也。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 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 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王曰:“呜呼!封 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 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蔡注〉此下“谨罚也。”“式用”适,偶也。人有小罪非过误,乃其固为乱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虽小乃不可不杀,即《舜典》所谓“刑故无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过误出于不幸,偶尔如此,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舜典》所谓“宥过无大”也。“有叙”者,刑罚有次序也。明者,明其罚。服者,服其民也。敕,戒敕也。民其戒敕而勉于和顺也。“若有疾”者,以去疾之心去恶也,故民皆弃咎。“若保赤子”者,以保子之心保善也,故民其安治。
《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 人,无或劓刵人。”
〈蔡注〉又曰:当在“无或刑人杀人”之下。又按:刵,《周官》五刑所无,《吕刑》以为苗民所制。〈大全〉《朱子》曰:“非汝封刑人杀人,则人亦无敢刑人杀人。盖言用刑之权正在康叔,不可不谨。”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蔡注〉外事,有司之事也。臬,法也,为准限之义。言汝于外事但陈列是法,使有司师此殷罚之有伦者用之尔。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蔡注〉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蔽,断也。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 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
〈蔡注〉义,宜也。次,次舍之。次,逊顺也。申言敷陈是法与事罚,断以殷之常法矣。又虑其泥古而不通,又谓其刑其杀,必察其宜于时者而后用之,既又虑其趋时而徇己,又谓刑杀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
虑其刑杀,虽已当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谓“使汝刑杀尽顺于义” ,虽曰“是有次叙,汝当惟谓未有顺义之事。” 盖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杀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蔡注〉“已”者,语辞之不能已也。小子,幼小之称,言年虽小而心独善也。“尔心之善,固朕知之。朕心朕德,亦惟尔知之。”将言用罚之事,故先发其良心焉。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 憝。
〈蔡注〉越,颠越也。《盘庚》云:“颠越不恭。”暋,强。憝,恶也。自得罪,非为人诱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为盗贼奸宄杀人,颠越人以取财货,强狠亡命者,人无不憎恶之也。用罚而加是人,则人无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恶,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举此以明用罚之当罪。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 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 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 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蔡注〉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 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 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
〈蔡注〉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况外庶子以训人为职,与庶官之长及小臣之有符节者,乃别布条教,违道干誉,弗念其君,弗用其法,以病君上,是乃长恶于下,我之所深恶也。臣之不忠如此,刑其可已乎。汝其速由此义,而率以诛戮之可也。
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 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
〈蔡注〉《君长》,指康叔而言也。康叔而不能齐其家,不能训其臣,惟威惟虐,大废弃天子之命,乃欲以非德用治,是康叔且不能用上命矣,亦何以责其臣之瘝厥君也哉!
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 曰:“我惟有及,则予一人以怿。”
〈蔡注〉汝罔不能敬守国之常法,由是而求裕民之道,惟文王之敬忌。敬则有所不忽,忌则有所不敢期。裕其民曰:“我惟有及于文王,则予一人以悦怿矣。”此言谨罚之终也。
王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 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适,不迪,则罔政在厥邦。”
〈蔡注〉此下欲其以德用罚也。求,等也。《诗》曰:“世德作求。”言明思夫民当开导之以吉康。我亦时其惟殷先哲王之德,用以安治其民,为等匹于商先王也。迪即迪吉、康之迪,况今民无导之而不从者,苟不有以导之,则为无政于国矣。迪言德,而政言刑也。前既严之,民又严之,臣又严之康叔,此则武王之自严畏也。
王曰:“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今惟 民不静,未戾厥心,迪屡未同,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 不怨。惟厥罪无在大,亦无在多,矧曰其尚显闻于天?”
〈蔡注〉戾,止也。又言民不安静,未能止其心之很疾,迪之者虽屡,而未能使之上同乎治,明思天其殛罚我,我何敢怨乎?惟民之罪不在大,亦不在多,苟为有罪即在朕躬,况曰“今庶群腥秽之德,其尚显闻于天乎。”
王曰:“呜呼!封,敬哉!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丕 则敏德,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乃以民,宁不汝 瑕殄。”
〈蔡注〉此欲其不用罚而用德也。叹息言汝敬哉,毋作可怨之事,勿用非善之谋,非常之法,惟断以是诚,大法古人之敏德,用以安汝之心,省汝之德,远汝之谋,宽裕不迫,以待民之自安。若是则不汝瑕疵而弃绝矣。
王曰:“呜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 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
〈蔡注〉惟命不于常,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汝其念哉!毋我殄绝所享之国也。明汝侯国服命,高其听不
可卑忽我言,用安治尔民也。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蔡注〉“勿废其所敬之常法,听我所命而服行之,乃能以殷民而世享其国也。”“世享”对上文“殄享”而言。
《酒诰》
〈蔡注〉“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恶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书》诰教之。
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 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予 惟曰:“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 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畴圻父薄 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 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蔡注〉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曰:“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群饮,盖亦当时之法,有群聚饮酒,谋为大奸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晓散者,皆死罪,盖聚而为妖逆者也。〈大全〉刘氏真曰:此《书》不责商民之湎淫,而责在位之躬化。商之故都大家世族犹多,而康叔之百官有司自周而往者亦有之,自太史友而下,皆康叔之百官有司也。群饮,指此辈也。康叔以国君治之,而必执归于周,恐康叔之专杀,曰:“予其杀。”严为之刑,而未必杀也。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 之。
〈大全〉新安陈氏曰:“殷诸臣湎酒者勿杀,而姑教之,以其染恶深而被化浅也。”
“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 时同于杀。”
〈蔡注〉“有”者,不忘之也。斯指教辞。言殷诸臣百工不忘教辞,不湎于酒,我则明享之。其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不恤于汝,弗洁汝事,时则同汝于群饮诛杀之罪矣。〈大全〉吕氏曰:“明享”,彰明,使享禄位以示劝也。
按《史记世家》,卫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武王 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当国。管叔、蔡叔疑周公, 乃与武庚禄父作乱,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兴 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馀民封 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为《康诰》《酒诰》《梓材》以 命之。成王长,用事,举康叔为周司寇。
按《通鉴前编》:“武王十有三年春三月,封康叔于殷东。” 又曰:“封康叔,作《康诰》《酒诰》。”〈按大全康叔为司寇在武王时按史记则又为成王
时事存参
〉成王嗣位周公作立政戒王勿误庶狱复命太史书苏公敬狱事以为法
编辑按《书经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 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
〈蔡注〉庶言,号令也。庶狱,狱讼也。庶慎,国之禁戒储备也。有司,有职主者。牧夫,牧人也。文王不敢下侵庶职,惟于有司、牧夫,训敕用命及违命者而已。罔攸兼则犹知之,特不兼其事耳。罔敢知,则若未尝知有其事,盖信任之益专也。不及庶言者,号令出于君,有不容不知者故也。吕氏曰:“不曰罔知于兹,而曰‘罔敢知于兹者’”,徒言“罔知”,则是庄老之无为,惟言罔敢知,然后见文王敬畏思不出位之意。
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 以并受此丕丕基。”“呜呼,孺子王矣!”继自今我其立政 立事,准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乱相我受 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自一话一言,我则 末惟成德之“彦,以乂我受民。”呜呼!予旦已受人之徽 言,咸告孺子王矣。“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 庶慎,惟正是乂之。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 事,牧夫准人,则克宅之,克由绎之。兹乃俾乂国,则罔 有立政用憸人。不训于德,是罔显在厥世。继自今立 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今文子“文 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诘 尔戎兵,以陟禹之迹。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 以觐文王之耿光,以扬武王之大烈。呜呼!继自今,后 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 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大全〉新安陈氏曰:“立政之纲领在三宅,三宅中所重,尤在准人之刑狱。故既告王以勿误庶狱,末复命太史书苏公敬狱事以示法焉。”
按:《通鉴前编》:“成王四年,周公作立政戒王。”
成王作《周官》,《天官》“掌建邦六典,以刑典刑百官而纠 万民,《地官》以乡八刑纠万民”,“《秋官》则帅其属而掌邦 禁,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
〈订义〉胡氏曰:太宰所掌,而特谓之“建”,以此典太宰所定也。郑锷曰:“《虞史》载尧、舜大道之常,名其书曰《典》,典言常道也。盖圣人以道制法,行于圣人之身
“则为道,著于天下之治则为法。道载于《书》,传万世而不刊;法出于道,通万世而可行。名曰典,如此而已。” 王昭禹曰:“六典,则治、教、礼、政、刑、事之书也。六官虽分职掌六典,太宰则合《六典》之书而建之,盖治之于教、礼、刑、政、事,犹道之于仁、义、礼、智、信,仁义、礼智信皆不离乎道,则教、礼、刑、政、事皆不离乎治也。”
五曰“典刑”,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
郑康成曰:“诘犹禁也。《书》曰:‘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昭禹曰:“‘诘者,加以威让而已’,则诘于刑为略。” 又曰:“‘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则纠于刑为详。” 郑锷曰:“诸侯有命位之尊,有民社之重,苟俟其过恶已彰而加之以刑,则至于大刑、用兵可也。故刑之所用不同乎万民,知其有过恶之萌而先有以诘责之,诘其所以然,杜之于” 其始也。又曰:“百官行人之法” ,法之所行,当自贵者始。官不畏刑,则舞文弄法矣。故曰“刑百官。” 愚按:纠者,察之之详也。圣人虑民不循乎理而丽乎法,故刑之所设,别为条目,每事而加察之,俾民入孝出悌,内睦外姻,谨行信言,敬事敏功,动由乎礼。法之中无微疵细过抵冒乎刑者,此刑典纠民之意也。
以八法治官府。
郑锷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无法,法不行于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于此别立八法,诚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则其所命之名也,府则官之所居也,人众而事丛,非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本数末度各得其理,大纲小纪不紊其条,何难致治哉?此其法所以有八也。”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
郑康成曰:“官刑谓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谓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谓之官刑。《书》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则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
贾氏曰:“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也。”
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 专达。
史氏曰:“大事虽略,所系则重,故当从长;小事虽烦,所系则轻,故当专达。”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
贾氏曰:六官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 也。
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
王昭禹曰:“刑典、刑职,皆以诘邦国、纠万民者,盖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为书、刑官之为职亦不能加损焉。”
《甸师》,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
易氏曰:“死与刑为二等,重罪则死于甸,轻罪则刑于甸。” 《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 谓其罪之重者。又曰:“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 谓其罪之轻者。贾氏曰:“必在甸师者,以甸师在疆埸,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 愚按:甸师非断狱之官,但待刑杀耳。王昭禹曰:“同姓有罪不免于死者,义也;刑而不” 暴于外者,仁也。非义无以公天下之法,非仁无以显同姓之恩。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郑康成曰:“荒,凶年也。” 郑锷曰:“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无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则虽荒而不流徙矣。”
三曰“缓刑。”
郑锷曰:“凶荒则犯禁者多,悯而不刑则犯者益众,严以示禁则饥民之犯或出于不得已,姑缓之可也。《易氏》曰‘若朝士于邦凶荒,则虑刑贬’是也。”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 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 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郑康成曰:“纠犹割察也。不弟,不敬师长。” 又曰:“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 贾氏曰:“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言友在睦姻之上,专施于兄弟。此变言弟退在睦姻之下,兼施于师长。” 郑锷曰:“兄宜念鞠子哀,弟当念天,显然制刑之意,终不为卑者而罪其长。故《六行》则教兄以友,而制刑则谓之‘不弟’” ,使少者不敢陵长也。
又曰:教民之三物,曰“六德、六行、六艺” ,纠民则止。
于《六行》何邪?人之性有厚薄昏明之异,则德不可以皆同;人之材有能有不能之别,则艺不可以皆能。夫《六行》者,日可见之行,人人所当勉者也。苟不修其行,则害于其身,祸于其家,乱人伦而伤圣治,王法所不容,人类所不齿,是之谓“戮民” 也。加之以
刑可以无愧矣。史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故八刑之设,以不孝为首,而以其馀次序之。若夫造言乱民之罪,既无与于六行,大司徒何与哉?盖造言而不禁,则风波以起众人之疑,簧鼓以惑众人之听。乱民而不禁,则淫侈之行兴,浇诈之风炽。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 《王制》曰:“析言破律,乱民改作” ,执左道以乱政杀。而孔子数少正卯之罪,亦曰:“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 然则造言乱民,岂不为害教之大者乎?宜《大司徒》所终禁也。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郑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灾就贱,其有守不可移者,则输之谷。《春秋》定五年夏,归粟于蔡是也。”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辇辇,戮其犯命者。
易氏曰:“戮则不特诛之而已。小司徒之用众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诛。而乡师四时之田与此言戮者,军旅会同事,大体重,以肃众志也。”
凡四时之田,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 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 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贾氏曰:“田猎得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族师》“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 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 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刑罚相及相共,则恶者所同恶而无所比;庆赏相及相共,则善者所同好而无所蔽。”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 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王氏曰:“以伍联伍,故谓之合。” 贾氏曰:“帅而以至” 者,帅至于乡师,以致于司徒也。
闾胥各掌其闾之征令。凡事掌其比觥挞罚之事。
贾氏曰:“言凡事,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皆须罚之。” “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又曰:“轻者觥酒罚之,重者以楚挞之。”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 相及。
项氏曰:“五家有罪恶奸宄则相及,赖其相察。”
《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 之。
王昭禹曰:“邪恶在心,过失在事,邪恶虽故罪而未丽于法,过失虽丽于法,然非故未可以施刑,先王皆宥之。” 黄氏曰:“邪恶未丽于罪,犹今法轻情重;过失丽于罪,犹今法重情轻。”
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 嘉石,役诸司空。
史氏曰:“让者,切责之;罚者,挞击之。士,司寇之属。郑锷白邪恶出于故为,虽未丽于法,害已加于人,让之至于再三,乃有不愧畏焉,则加以挞罚宜矣。挞罚之加,又至于三而不改,是则怙终之人归诸士师之官,去其冠饰,而书其罪恶之状著之背,以明示诸人而耻之可也。坐诸嘉石,视其罪之轻重,定其坐日之久近。” 坐日已满,则使司空役以劳辱之事,则邪恶之心自消矣。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
项氏曰:“难相与仇雠。凡民之难,常起于有己有物,己与物偶,不能无爱恶,爱恶相攻则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为终身之仇雠。眦睚必报,虽死无恨。此其为难,岂胜言哉!” 先王于是命调人和谐之。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郑康成曰:“过,本无意也;成,平也。” 郑锷曰:“过误杀伤,在此无可仇之理,在彼有必仇之义。调人合乡里之民立为证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罚之一端。”
“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 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 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 之。
史氏曰:凡怨仇蓄积于心,不见则已,见则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于弗使之见,此谓之辟。郑康成曰:“和之使辟,于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主,大夫君也。” 《春秋传》曰:“晋荀偃卒,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 瑞节、玉节之剡圭,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
贾氏曰: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仇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项氏曰:“杀人而义,则彼必不义也,然犹使之不同国。先王不忍使人臣子与杀其君父者同处。然既义而不同国,则不可仇矣。仇之必死,以伸义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王昭禹曰:“好勇斗狠,将亡其身以及其亲,必有以成之,使彼此各无亏焉。苟其不可成,亦强梁而不可教者也,故必书以志其事。苟又先动,所谓怙终贼刑,则必诛之。”
《媒氏》掌万民之判。
郑康成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 郑锷曰:“判,别也。谓男女之别。知其族类之所由别,则无同姓为婚之失也。”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 不用令者,罚之。
郑康成曰:“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史氏曰:“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婚礼之常也。当中春之月,而是礼有不备者,皆谓之奔。奔者不禁,听其杀礼而成婚也。《内则》曰:‘聘曰妻,奔曰妾’。” 先王重聘礼,故有是说。其实皆由媒氏而合,可谓之淫奔乎?国有凶荒,家遇丧祸,必待备礼,男女失时矣,此谓之故。无故而不备礼,其罚也宜矣。
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 于士。
王氏曰:“社阴,故于兹听阴,讼神所在也,明当敬而不亵。” 郑康成曰:“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士,司寇之属。”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质剂结信而止 讼,以刑罚禁虣而去盗。”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强梁者或不能无虣,贪污者或不能无盗,不惩之以威,则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则以刑,小则以罚。”
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 地之叙。
刘执中曰:“辟布者犯罪于《司市》,所谓出布者。以马得罪则立之于马肆,以量得罪则立之干粟米之肆,以度得罪则立之于布帛之肆,其刑戮而尸于市,皆亦有常也。不失其叙者,所以令众而惩其恶。”
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 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郑锷曰:“市者奸伪渊薮,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则不敢为,有刑以刑之则不敢犯,禁莫先于伪饰,盖奸人欺民以罔利,眩伪以为真,能禁其伪饰则人不受其欺矣。” 刘执中曰:“伪饰之禁十有二,而四民共当其罚刑无敢犯之者,所以立制度而厚风俗也。”
“《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 于士。
郑锷曰:“《司寇》五刑,如国刑、如野刑之类,而无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归于士之刑者,盖众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争利于市以犯有司者,皆奸民之雄,少纵不治则市不肃,俟其已甚,断于士师则无及,故随其犯之轻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决,罚必表宪其所犯之由;中刑则行而徇路,使人见其” 鞭笞之状。大刑不决,罚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则归于士师,司市不敢专司徒,于万民不服教而有狱讼者,《媒氏》男女之阴讼与?此皆言附于刑者归于士,盖谓用五刑而已。
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 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郑康成曰:“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而使之出罚,异尊卑也。”
《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 犯禁者举而罚之。”
王昭禹曰:“既同而一之,又巡行而考校之,其或犯禁则举其货、罚其人。如此则诈伪者无所容其间矣。”
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 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郑康成曰:“谓赍契券者,来讼也。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所以绝民之好讼,且息文书也。” 王氏曰:“质剂之治,宜以时决,久而后辨,则证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伪,故期外不听,亦所以省烦扰。”
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王昭禹曰:“货贿之价,腾则伤泉,低则伤物,胥师为之平焉,故不得擅为高下也。” 又曰:“宪禁则伪饰之禁,在民、在工、在商、在贾者是也。” 郑康成曰:宪
表,县之。贾氏曰:“刑,谓市中之刑。宪,徇扑者。” 易氏曰:“宪,刑禁,使之知所趋避。”
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伐之。
郑司农曰:“儥,卖也;慝,恶也,谓行且卖奸伪恶物者。”
王昭禹曰:“诈谓人诈,伪谓物伪,诈以饰行,伪以”
价慝。郑锷曰:“饰行则矫为崖异奇邪之行,或托怪神,使一市之人奔走聚观者也。儥慝则鲁人之饮羊鬻,鞭之栀泽者也。此不诛罚,则市肆乱矣。”
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 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
郑康成曰:“司虣禁暴乱。” 《易氏》曰:“虣则以强虐物,乱则以私逆理,出入相陵,犯则纵恶害人者;以属游饮食于市,则恣情以乱俗者。”
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郑锷》曰:“以上皆不待教而诛者,何待禁之不可而后搏耶?盖王者之刑皆不得已然后用禁之不可然后搏而戮之,仁恕之道也。”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
郑锷曰:“周家于五肆则立司稽一人,使之微伺而阴察之,非审察之久,何以见其实?名官曰稽,义如此。”
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
贾氏曰:“市中之刑,无过宪徇扑,此掌执市之盗贼,亦无过小盗徇扑而已。刑者必徇,故徇刑两言之。”
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
《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 货、罚其人。”
王昭禹曰:“凡货不出于关者,则贪利以忘义,徇私而背公,故举其货,罚其人。”
《遂人》“使各掌其政令刑禁。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 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
郑康成曰:“役谓师田,若有工作也。”
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 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李嘉会》曰:“颁田里,分职事,虑有不得其平,于是掌其治讼,趋其稼事。必有勤惰之分,故有赏罚。”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鄙师》:“凡作民,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媺 恶而诛赏。”
黄氏曰:“数众庶,稽其在不也。媺,恶其人之善良奇邪也。自遂师至鄙师,皆行诛赏,与乡不同。乡之诛赏,必告于上。” 易氏曰:“《周官》校登、稽、比之政,皆言众寡,鄙师独言众庶,盖至于五百家,则利足以同营,害足以同御,斯可以言庶矣。众至于庶,则有媺有恶。鄙师以时而数之,又从而察之。媺,谓成于乡。三物者,因民之所” 好而兴之,非有心于赏之也。恶谓陷于乡。《八刑》者,因民之所恶而去之,非有心于诛之也。其终至于杀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孰谓遂官专于耕而非教耶?项氏曰:“县正稽功会事,审其功也;鄙师察其媺恶,审其行也。在外则县正诛赏之,在内则鄙师诛赏之,蔑有容其奸矣。”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
《易》氏曰:“山有虞,林有衡” ,此兼言掌山林之政令者,以林、衡受法于山虞也。所受之法,即所守之厉禁也。
凡窃《木者》有刑罚。
郑康成曰:“窃,盗也。” 刘执中曰:“谓厉禁之内也。” 王昭禹曰:“窃木者有刑罚,然后厉守禁令,莫敢犯焉。” 曹氏曰:“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无穷,若荡然无制,暴殄天物,则童山竭泽,何所不至?刑罚之施,至是不得不行。”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 罚之。”
项氏曰:“以时会计林麓之繁耗,而赏罚守者。”
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曹氏曰:“《山虞》以时斩材,而林衡则受法于《山虞》,以严其戒,一有不平,则计其守者之功过而赏罚之矣。”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 者执而诛罚之。”
郑康成曰:“舍其守者,时案视守者于其舍申戒之。”
《秋官》:
郑锷曰:“秋者天地严凝之气,肃杀万物之时,刑者人君所以肃天下之不肃,故掌刑之官属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气之肃杀。《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则败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谓之司寇,后世亦谓之司败,是刑所以惩败类。” 贾氏曰:“狱官之名有虞。”
曰“士,夏” ,曰《大理》,周曰“司寇” ,天子诸侯同,故鲁、晋皆有司寇。至衰世,随意所造,故晋有士荣为大士,楚有“司败。”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刘迎曰:“大司寇帅属宜以掌邦刑为职,如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可也。今所掌止于邦禁,佐王始正其职以刑邦国。圣人设司寇之意,常欲禁于未然,果不可禁,然后以刑,见其爱惜保护斯民,恐陷于罪戾。” 孙氏曰:“不曰‘掌邦刑’而曰‘掌邦禁,禁明则刑可不用’。” 郑锷曰:“掌邦禁言制法之本,佐王刑邦国,言用刑之事。” 然刑非大司寇之所敢专,作威者人君之权,此特佐之。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郑康成曰:“典,法也。《易氏》曰:‘典,常也’。举皇极之道,时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谓之典。” 王昭禹曰:“三典,即《太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别而言之,则刑有三等。” 郑锷曰:“四方与邦国一耳,言刑又言诘,何也?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远,殊俗异域,或羁縻而处之,或不得而尽臣之。于其不率,诘责之,有文告” 之辞。诘之不改,然后临以甲兵之大刑。或谓《大宰》言“以诘邦国,以刑百官” ,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国者,总其纲尚宽,故言“诘。” 治内者欲其详而尚严,故言“刑。” 诘之宽也,刑之严也,又与刑官之事异。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 国用重典。
《郑锷》曰:“制刑虽有一定之制,及观其所宜而用,犹医之用药,随病轻重而加减,使适于安而已。”
以五刑纠万民,
贾氏曰:“此五刑与墨、《劓》等正刑别,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 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贾氏曰:“言野则国外,若乡大夫野自六尺之类。” 王氏《详说》曰“野刑之于六遂,乡刑之于六乡” 是也。然以军刑间于乡遂之间者,以乡遂之间,军之所在也。其曰“官刑” ,谓在官者设也;其曰“国刑” ,谓王畿之内九十三国者设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国之国。郑康成曰:“功农。功、力,勤,力。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善事父” 母为孝;能能其事职,职事修理,愿悫谨。“暴” ,当为“恭” 字之误。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纠者,纠其涣散也。盖涣散非用刑之时,而刑之所纠,期于无涣散而已。” 王氏曰:“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德纠孝,孝所以致德;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 刘执中曰:“以五刑纠万民者,建六典以为民极也。是故六卿各职其官,建之使必行于天下,行之使必范于后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者,用野刑焉。” 农,耕也,沟涂也,堤防也,井邑也,宫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国家者,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则《冬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者,用军法焉’。” 振旅也,茇舍也,治兵也,大阅也,伐国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国家者,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则《夏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教典,佐” 王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者,用《乡刑》焉。六德也,六行也,六艺也,五礼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国者,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则地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属,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国家者,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则《天官》之治待之而后立焉。乃建礼典,佐王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者,用国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朋友也,家国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践其礼者,以恪愿为上,以不致其恭为纠,则《春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矣。” 五者国之大典,圣人建极于天下,以参天地而赞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诘邦国,刑百官,纠万民” 乎?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 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无所加损,亦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使民观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
大军旅,莅戮于社。
郑康成曰:“社谓社主在军者。”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王东岩曰:“天子诸侯有三朝,说已见《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库门之外,郑谓雉门,非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康成曰:“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使其属若子弟也。” 《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 《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鍼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 郑锷曰:“狱讼之人,必对辨曲直,兹其常也。命夫命妇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贵之也。有罪者杀之市朝,与众共弃之” ,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则不杀诸市,亲之也。《礼记》曰:“公族有罪,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甸师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一以责廉耻,一以重国体。夫为我所以贵之亲之者如此,彼敢恃亲与贵而犯禁挠法乎哉?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黄氏曰:“丽邦法,以其本罪附于邦法而议之,应宥、应刺,应轻、应重,著于刑罚之所当施者,议亦非常法。” 郑锷曰:“先王制刑,一定不易。有罪者必丽于刑书,而犯刑之人或有不可加以刑,如兹八者,与众议之,以示至公可也。兹所以有八辟之议。八辟以待八议之人,俟其议定,已丽于邦法,乃附之于刑罚,是谓无一定” 之制也。辟,法也。不谓之法而谓之辟者,制法谓之辟。《八辟》盖近于法而未丽于法,自是然后制焉耳。
一曰《议亲之辟》。
郑锷曰:“亲者,王之族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则伤亲亲之恩。” 郑司农曰:“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之辟》
《郑锷》曰:“故者,王之故旧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则失故旧之好。”
三曰《议贤之辟》,
郑康成曰:“贤,有德行者。” 郑锷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则其人为乡大夫所兴之贤。” 郑司农曰:“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四曰《议能之辟》,
郑康成曰:“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 郑锷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则其人为乡大夫所举之能。”
五曰,《议功之辟》,
郑康成曰:“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郑锷曰:“凡《有司勋》,所谓六功之人,刑之则无以报其功。”
六曰《议贵之辟》,
贾氏曰:“周时大夫以上皆贵也。” 郑司农曰:“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郑锷曰:“凡有爵之人刑之,无以尊其贵。”
七曰“《议勤》之辟”,
《郑锷》曰:“勤劳王事之人刑之,是忘其劳。”
八曰“《议宾》之辟。”
郑康成曰:“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王昭禹曰:“宾谓四方之宾客。” 郑锷曰:“刑之无以尊三代之后。”
《小师》莅戮。
郑康成曰:“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军旅莅戮,故小司寇小师莅戮。”
正岁,率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 常刑。”令群士。
李嘉会曰:“刑象既布,木铎既徇,群士犹然不见不闻而不用法者,此常刑之不恕。” 王昭禹曰:“令群士则令于士师,乡士以下,使之禀法故也。与《小宰》‘帅其属观治象’同意。”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郑康成曰:“宣,遍也。” 又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林椅曰:“刑所以行法,故布法观法,司寇独备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王昭禹曰:“禁之为仁,刑罚之为义,禁之不止而犹犯,然后加之以刑罚。” 郑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 郑锷曰:“刑罚施于已为之后,先王之意,欲人无犯,故用五禁之法禁于未为之先,是乃所以左右之也。人之一身有手足焉,左以佐之,右以佑之,则身无为矣。五禁左右刑罚,殆亦如是。”
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郑康成曰:“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 郑锷曰:“野禁,今之田律、野中之禁、军禁、讙嚣夜行、军中之禁。五禁见于经,今《刑统律令》是其类也。《大司寇》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谓之五刑,此谓之五禁。盖士师揭示五禁,禁之不从,至于犯刑,则大司”
“寇待之以刑” ,实相为表里。或谓此有宫禁,大司寇何以无宫刑?窃以为《小宰》“掌邦之宫刑” ,则王宫之事天官掌之,非大司寇所得预也。
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贾氏曰:“《尔雅》云:‘巷门谓之闾’。” 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郑锷曰:“以木铎徇之于朝,所以示贵者;书而县于闾巷之门,所以示贱者。贵贱皆知禁,刑将措而无用。”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
王昭禹曰:“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先,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 李嘉会曰:“禁则欲其畏戢而不为,戒则欲其防谨而知避。”
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 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郑锷曰:“用兵然后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断然必信。《汤誓》《泰誓》作于用兵之时是也。诸侯毕会,王将有为,则作为《文诰》之辞以诰之,使知其所以然也。《大诰》作于洛邑,四方和会之时是也。师田行役,兵众所聚,人或肆行则残暴天物,故其戒谓之禁。城邑之中,奸盗得以并容,不有以纠之则不及知,故其戒谓之纠。都” 鄙不出王畿之域,其所当行者,皆视王朝以为法,故其戒谓之“宪” ,言当宪法于王朝也。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军旅也,而军旅为主,祭祀田役之类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役也,而以田役为主,宫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此推之,则诰也、禁也、宪也,亦若是而已。”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郑康成曰:“乡合,乡所合也。” 王昭禹曰:“六乡之内,比其居则有州、党、族、闾,比其民则有什伍。合州、党、族、闾比者,以比合比,以闾合闾,所以联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联其人也。联比其居,什伍其人,乡官之事而士师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 王氏《详说》曰:“《大司徒》《族师》、比长,特言相受,未” 尝有相安之文。此《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之联,而云相安者,正所谓诛乱民以容民也,此所以为刑官之考。
掌官中之政令。
刘执中曰:“官中政令谓秋官之属所行政令。” 郑锷曰:“上文言‘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嫌于侵官,以为司徒之官府,而政令皆出于此也。故又言‘掌官中之政令,见其专掌司寇之官府,不可以侵官’’。”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易》氏曰:“察讼狱之辞” ,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其辞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狱弊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士师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所以得其中。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 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 邦诬。”
贾氏曰:“士即士师以下。” 郑司农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郑锷曰:“成者,条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据以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万民之治,此八成则专以治士。” 以经考之,中士以千计者几五千;下士以万计者几二万,其多如此。虽其兴也,本于乡大夫书考之详,不幸有奸邪者出乎其间,非专立成法以驭之,士师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阴有包藏,欲为向背而未决,乃探听国家机密,斟酌其事,以为奸宄,是为邦汋。《左传》云:“盖酌之也。” 意亦如此。贼如寇贼之贼,阴为不仁不义,以毒王民,生乱阶,是谓邦贼。谍则反间之人,阴为诸侯刺探国事,是谓邦谍。上有令而下弗从逆也。邦有成令,故违犯之,是废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 挢如矫制之矫,上无是令,辄出己意,矫而为之,是有无上之心,故曰“挢邦令。” 盗民财国货以自封殖,如阳货窃宝玉、大弓之类,是为邦盗。相与交结,唱和雷同,如汉唐之时,群小朋党,共为倾邪之类,是为邦朋。是者诬以为非,曲者诬以为直,变乱黑白,使事无不失实,是为“邦诬。” 凡兹八者,乱之阶也。《八成》之法,专以驭士,意岂浅哉?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刘迎曰:“荒辩之法,所以别其荒岁之轻重而知其中年、凶年、无年,欲为移民、通财、纠守缓刑之备,使凶札而无辨,安知食二鬴与不能食二鬴者哉?上饥则发上年之粟,中饥则发中年之粟,下饥则发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辩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辩为别,又改为贬,而援刑贬为证,则荒辩岂特缓刑之一乎?”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于河东;通财,若晋饥,秦输之粟;纠守,则纠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缓刑,则刑虽不可去,亦缓之而不急。”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郑锷曰:“使刑官驱辟,则人畏刑而无敢犯。”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郑锷》曰:“王师所过而敢有沮遏,或所须而有不从令者,军中之禁而辄敢干犯,则不循军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
岁终则令正要会。
《易》氏曰:“小司寇于正岁,命其属入会,乃致事者,入此岁终所正之要会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郑康成曰:“去国百里曰郊,郊外谓之野。” 郑锷曰:“小司寇所宣布者,及四方之远,士师宪其近也。”
乡士掌国中。
王昭禹曰:“乡之狱讼不听于乡而听于国,遂之狱讼不听于遂而听于郊,县之狱讼不听于县而听于野,以其所掌远而察之,欲其近也。”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贾氏曰:“谓征伐田猎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 郑锷曰:“民虽乡官,所治刑戮则在乡士。”
《遂士》掌四郊。
郑康成曰:“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王氏曰:“所谓四郊,非乡地;所谓野,非遂地,盖公邑之在郊野者。”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黄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专戮之。遂狱在郊也。”
县士“掌野。”“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郑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黄氏曰:“野有大事,谓其事在野者。”
方士掌都家。
郑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 贾氏曰:“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亲掌之,若方士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于方士耳。”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郑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刘迎曰:“县法,司寇所县《象魏》之法。自挟日既敛之后,方士以时修之,至岁终则省其功过而诛赏焉,以待来岁之再县耳。先儒乃谓修县师之法。夫县师地官之属,所掌不过邦国甸稍郊里之地域,与方士之士治了无干豫。况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则书其刑之成于国,此正县《象魏》之法也。若以为” 县师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时修之,至岁终而行诛赏也。先儒误以县为县,又以为县师之法,亦已妄矣。郑锷曰:“彼既不属乡,遂虑其法易以废坏,岁终将巡省之,以行诛赏,则不可不以时使之修也。”
《讶士》,诛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国之所礼,而暴客则刑之所取也,故诛戮之。”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贾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郑锷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内朝,大仆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谓之朝士。盖天子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外朝在库门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则位正而仪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议狱断讼于此矣。或谓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 士正朝仪之位。《大仆》、王眂燕朝,则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独《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盖治朝乃日日所视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后立;燕朝,大仆正王之服位,而诏其法仪,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众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亵,尤虑其体之不严,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谓之建焉。《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 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于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于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专掌外朝之法,则诸侯以至群士,群吏咸在焉。欲肃其仪,所以必建其法。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郑司农曰:“同货财,谓合钱共贾者也。” 王昭禹曰:
《司关》曰:“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若二人同,则一人犯令,则并举其货财,而刑罚施于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郑锷曰:“军谓屯,为军旅以攻围人也。盗贼或群辈军屯于乡邑,至于犯及家人,其炽如此,凡能杀之者皆无罪。” 王安石乃以为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其意谓既围乡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杀之无罪。然与下“杀之无罪” 为不叶,良由考之不详,强为之说。《易氏》曰:“专杀固圣人之所禁。” 凡盗贼结集徒党,已成军伍而害及乡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杀势将猖獗而不可御。杀之无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康成曰:“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 贾氏曰:“士即朝士也。”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 贬。
贾氏曰:“县鄙谓六遂。不言六乡者,举遂则乡在其中。” 刘迎曰:“刑之贬而以朝士虑之者,盖凶荒、札丧、寇戎之际,法不宽减,则民滋不安,而盗贼之变起,正朝士所当虑,而令邦国、都家、县鄙议刑,贬也。先儒以减用为虑,贬朝士何与于减用哉?”
司刑。
郑锷曰:“刑者民命所系,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师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独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书。”
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 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郑锷曰:“刑当与罪相应,掌其刑书于此,因其罪而附丽之,则国法不滥而民亦无冤矣。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其至轻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宫重于劓,刖重于宫。” 郑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攘夺、挢虔者,其刑死’。”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王氏《详说》曰:“此言掌五刑之法。” 案《左传》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郑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赎刑之四者为九刑’。” 贾服以为五刑一与八议为九刑。二说皆非也。从郑氏之说,则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时也。从贾服之说,则八议非刑矣。况五刑之外不止八议,如《士师》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乡八刑,《大司寇》之三典,与夫纠万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宫、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与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九’” 当为“甫” ,声之误也。既曰禹刑、汤刑,以当代名其刑,则穆王训夏赎刑、《吕刑》即《甫刑》也,甫声讹为“九” 也明矣。周之《甫刑》与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属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属三千,又以五等轻重而为属之多寡。轻者属多,如墨、劓之属各千是也。重者属少,如“宫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是已。则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轻矣。又况穆王之刑赎刑也,训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轻世重,其是之谓与?” 陈及之曰:“《春秋传》晋叔向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然则司刑五刑之属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旧典,其九刑之书乎?穆王训夏作《吕刑》,五刑之属” 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杀罪至五百,比穆王为又重,然则九刑又穆王后所修律令欤?虽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盖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见于《司厉》,敢不关鞭五百,见于《条狼氏》;金罚货罚,见于《司金》,皆轻刑也,与五刑并为九耳,其详不可得闻也。班孟坚谓司刑之属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之属三千为重典。以中典为成周之制,以重典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书?其杀罪至五百,安在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属三千,其罪莫大于不孝。” 以《司刑》二千五百为周公之刑,则孔子不应舍周公而称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决穆王后所修律令无疑矣。使周公果有刑书,而叔向不应曰:“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书序》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今以《周礼》考之,自有金罚即赎刑,盖又承穆王之制耳。穆
《王训》夏赎刑,而不言其先世,则周公无《刑书》明矣。有罪而赎,亦非周公之旧矣。世清则刑轻,世乱则刑重,自汉以后及今皆然。岂有周公之际,轻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际,轻刑多而重刑少耶?汉儒所言,皆未达也。
布宪。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宪以表示之。”
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 宪邦之刑禁。
郑康成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 郑锷曰:“大司寇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国都鄙,又县刑象以示万民,小司寇于正岁帅属观刑象及宣布于四方,宪刑禁矣。布宪复掌之者,盖大司寇布之者,举其纲也;小司寇宣之者,行于朝也。四方万里或未之知。布宪,执旌节,适四方而宣布之,所至” 之处,又从而表县之,无有不明刑禁之为不可犯也。
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李嘉会曰:表示其刑禁于四方,及乎四海,苟犯刑禁则从而诘之,俾不至于太甚也。《易》氏曰:“先王之治,有刑必有禁,知禁而自止则不至于罪,知罪而自反则不至于刑,此宣布而宪之,有不容已者。所谓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者,盖无此疆尔界之异,凡远近同而上下察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贾氏曰:征伐巡守田猎,皆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刑禁之官,故使以刑禁号令。项氏曰:“刑以惩恶,禁以辅刑,发以警戒之谓之号;命之谨守之谓之令。”
《禁杀戮》。
《郑锷》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强陵弱,众暴寡,善良阴被其祸,先王设官以禁擅杀戮为职,谓夫为天吏则可以杀人。”
“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 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康成曰:“司犹察也。” 郑锷曰:“将以禁之,必专司之。禁之者,法也;司之者,专伺候乎是也。司其私相斩相戮者,及伤人见血而里闾拥遏不以告于有司者;将以罪相证于狱而攘夺其所证之人,使不得同至于狱者;将以辞讼于官而恃势力以止遏之,使不得以上诉者,皆以告于有司而诛之。然所司察者,四事也,特” 以杀戮名官,盖四者之罪,莫《大干》擅杀故也。
禁暴氏。
黄氏曰:“禁杀戮,禁暴氏,皆闾里禁令。” 郑锷曰:“《诗》曰:‘乱是用暴’,又曰:‘州吁用兵暴乱’。凡言暴者,皆谓为恶之凶暴也。苟无以禁之,民蒙其害可胜数耶?” 此乃设为禁暴氏之职以正之也。
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 信者,以告而诛之。”
李嘉会曰:“前者在公行法之人,此者在民害治之人。” 又曰:“禁暴,所禁以告司寇而诛之也。” 王昭禹曰:“逆理害治者谓之乱,恃强虐物者谓之暴。惟乱惟暴,乃以力而正之。人之力有所不敢敌,则不得已而听服焉,是之谓力正也。此则招乱之萌,安可不禁之哉!” 郑锷曰:“挢则矫称上之命令,诬则诬人以无有之事。惟挢” 惟诬,敢犯士师之五禁,造为浮言,以相恐动。其言不实,乃能鼓荡人心。凡此皆禁之,使不敢为。若敢为者,则告于有司而诛之,所以息其暴乱之渐。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
易氏曰:“前五者之禁,为庶民设也。此于聚众庶则人情杂遝,其暴尤甚,故必戮其犯禁者以徇。” 郑锷曰:“国家有事,大集众庶之际,一人犯禁,则千万人视而效之,势将不可遏矣。不特戮之,又用以徇众焉。”
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易氏曰:“奚谓女奴之为奚者,隶谓男奴之为隶者。” 既以罪役,故必司牧其出入牧养也。或有犯禁,从而戮之,则非不教之诛,是二者亦所以禁其暴也。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有相翔者则诛之。”
王昭禹曰:“语翔而后集” ,彼翔而观伺,有欲习为寇盗之意,故诛之,所以御奸也。
“禁野之横行径逾者。”“掌凡道禁。”
《郑锷》曰:“道必有禁,此则掌其犯禁者,则王国大事肃然而无哗矣。”
按《礼记曲礼》:“刑不上大夫。”
〈陈注〉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刑人不在君侧。〈大全〉人君当近有德者,又以虑其怨恨而为变也。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 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
〈陈注〉磬悬,缢杀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为之隐故,不于市朝。其刑罪之当纤刺剸割之时,亦鞫读刑法之书于甸人之官也。无宫刑者,不绝其类也。
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 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 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 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 亲哭之。
〈陈注〉《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谳,议刑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疏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但居外不听乐,及赙赠之类,仍依亲疏之等耳。“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诸侯绝旁亲,故知此言“无服”,是不为吊服。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 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 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陈注〉正术,犹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虽是君之亲,然亦必在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亲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无二制,当与百姓一体断决也。与犹许也。刑于甸师隐僻之处者,是不许国人见而谋度吾兄弟之过恶也。刑已当罪而犹私丧之者,以骨肉之亲,虽陷刑戮,无断绝之理也。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绝其生生之类耳。
穆王作吕刑诘四方
编辑按《书经》吕刑:
〈蔡注〉吕侯为天子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诘四方。史录为篇。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曰:“若 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 奸宄,夺攘矫虔。”
〈蔡注〉鸱义者,以鸱张跋扈为义。“矫虔”者,矫诈虔刘也。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蔡注〉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杀戮无罪。于是始过为劓鼻、刵耳、椓窍、黥面之法,于丽法者必刑之,并制无罪,不复以曲直之辞为差别,皆刑之也。〈大全〉新安陈氏曰:“吕氏谓古未有五刑,自苗民制之,然后圣人始不得已而用之”,非也。《舜典》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下文“方及诛四凶”,三苗居一焉。盖五刑其来久矣,岂有苗民始作五刑,舜乃效尤用之之理?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传》犹讥之。孰谓舜以三苗虐威而窜其身,乃效其虐威而用其法乎?曰作五虐之刑,曰淫,为劓刵椓黥曰虐与淫可见非即古之五刑,必又暴虐淫过用之,或如纣之炮烙剖心,孙皓之凿人目、剥人面之类耳。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帝王二千年相承,莫之能改,而谓始于苗民乎?使果创始于苗民,穆王方谆谆以苗民为戒,乃遵用其法乎?不然,必矣。临川吴氏曰:“苗民,三苗之君也,蛮獠之处”,擅自长雄,虽君其国,非受天子命而为诸侯也,其实一民而已。五虐之刑,比旧《五刑》更加酷虐也。曰法,非法而谓之法也。杀戮,大辟也。劓、刵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于劓宫。或曰:“刖”字误为刵也。椓宫、辟、黥、墨辟并制,一并制之,不分轻重也。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 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 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 明,棐常,鳏寡无盖。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 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 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 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 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 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 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 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 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 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 乃绝厥世。”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 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 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 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王曰: “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 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注〉“畏威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虽以为辟,尔惟勿辟;我虽以为宥,尔惟勿宥。惟敬五刑之用,以成刚柔正直之德也。刑,凶器也,谓之祥”者,刑期无刑,民协于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汉世诏狱所逮,有至数万人者,审度其所当逮者,而后可逮之也。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 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蔡注〉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师,众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质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罚,赎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过,误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 克之。
〈蔡注〉疵,病也。官,威势也。《反报》德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但言于五过者,举轻以见重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 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蔡注〉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听狱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不尽也。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 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 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 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 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 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蔡注〉墨,刻颡而涅之也。劓,割鼻也。剕,刖足也。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大辟,死刑也。六两曰锾。阅,视也。倍,二百锾也。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锾也。属,类也。三千,总计之也。《周礼》司刑所掌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刑虽增旧,然轻罪比旧为多,而重罪比旧为减也。比,附也。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戒其无差误于僭乱之辞,勿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详明法意而审克之也。〈大全〉唐孔氏曰:“古者金、银、铜、铁总号为金。古人赎罪,悉皆用铜,或称黄金,或称黄铁。”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 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蔡注〉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世重者,《周官》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世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惟权变是适,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不可紊者矣。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 备,有并两刑。
〈蔡注〉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佞,口才也。非口才辨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厚、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若是则狱成于下而民信之,狱输于上而君信之。“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上其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也。此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 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 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 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
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蔡注〉此总告之也。官,典狱之官也。伯,诸侯也。族,同族。姓,异姓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乱,治也。狱货,鬻狱而得货也。府,聚也。辜功,犹云罪状也。“报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祸之命尔。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 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 师,监于兹祥刑。”
〈蔡注〉此,诏来世也。嗣孙,嗣世子孙也。言今往何所监视,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当监者,五极、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无穷之誉,盖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庆也。嘉善,师,众也。诸侯受天子良民善众,当监视于此祥刑,申言以结之也。按此篇专训赎刑,盖本《舜典》“金作赎刑”之语。今详此书,实则不然。盖《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尔。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入谷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赎法哉?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然其一篇之书,哀矜恻怛,犹可以想见三代忠厚之遗意云尔。又按:《书》传引此,多称《甫刑》。《史记》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吕后为《甫欤》。〈大全〉唐孔氏曰:“《书传》引此篇语多。称《甫刑》者,吕侯子孙,后改封甫。”王氏炎曰:“此书穆王之言。而名《吕刑》者,吕侯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参定刑书,乃推作刑之意,以训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吕刑》名之。”
按:《通鉴前编》:“穆王五十年,作《吕刑》诰四方。”〈按竹书纪年作五十 一年〉
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法
编辑按:《史记秦文公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蔡注〉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按:《通鉴前编》:“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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