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一
皇清〈律例六〉
祥刑典第四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一
编辑皇清
编辑《大清律》
编辑
户律
仓库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顺治通宝》铜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馀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每斤官给银七分,增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条例》
“一、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 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者〉《平斛》:〈之具〉《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馀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条例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陵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 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
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近例》每年一石准开耗一升。如不照例开耗,甚有坐以侵盗、殊为非法。〉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本户自运。〉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送运〉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妄。〈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还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户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揽纳税粮。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其小户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米麦因便辏,数于〈本里〉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克,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条例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应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项,照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部,以凭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滥差积年无籍之徒,及捏称把总杂职阴阳省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已经解出,违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回者,官住俸,该吏革役。若听内外势要官豪揽纳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究治罪。一
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
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挐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挐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则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 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 〉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元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条例》
“一、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及点闸驿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职业。若各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书” 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
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闲住。
查盘奉
旨“新裁。”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馀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馀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户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摉检者,杖一百还职。金帛入官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 之类,非下条“衣服” 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入官〉若将自己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亦入官〉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损,以弃毁官物论,加窃盗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以遗失官物论,减弃毁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俱追赔。
那移出纳
{{padding-left|2em|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
〈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
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若 〈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移票〉帖。〈关支〉或给勘合。 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 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 赃准监守自盗论〉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合付行 粮草料,须明立文案,即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 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 六十。}}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以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完日还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条例》: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
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
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贼追赔者、亦问罪降调〈此指被窃盗言,故追赔之。若强盗自有,勿论律。〉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不得离去。〉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官攒〉给《由》。〈斗库宁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元封官司,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俱从重论,追赔入官。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馀。〉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如价值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馀。〈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增不以实各有多馀之利〉之价。〈如雇买新物而用陈物之价〉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计所预给之银为多馀之价〉罪亦如之。〈赃分应还官给主〉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条例》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条例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所解到布绢钱银等项,赴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挐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如干碍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赔还官。如通同作弊、以致亏损侵盗,计赃以《侵盗律》论。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赔还官。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令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官物不运。〈原领〉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馀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条例》
一、自天津该运京通二仓粮储,脚价不敷、许令太仓银库借用。如把总官纵容旗军花费,及私下还债,以监守自盗论罪。立功满日,带俸差操。债主以盗官物论罪。势豪官员奏
请发落家人伴当,发广西烟瘴卫分充军。
一,运粮都司卫所把总官,所管船俱以十分为率。若有一半以上违限,寄放德州等处,不行到仓者,令漕运都司都御史提问,降一级,纳米完日,照旧管运。一半以下者,参奏提问。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以供办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等项,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赃至二十两以上,发边卫充军。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十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 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馀,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 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均为“官物。” 〉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条例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 ,若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己粮料至一百石,大布绵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馀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漏丁口论。若隐瞒田上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 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照赃全科不折半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重罪论分有禄无禄赃轻者仍杖一百〉“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盐法:
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途〉引领。〈秆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辗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百夫长》。〈即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军人:〈“是所部军” ,非专指巡盐军。〉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统部军算但三犯即坐非一人三犯也〉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摰。〈随手取袋摰其轻重尽盘盐而验之〉秤盘,但有夹带馀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摰〈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有馀盐,以夹带论罪。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两淮盐场,运纳大军食盐之类:〉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条例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
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如“淮盐” “越过浙盐地方” 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仍依本律〉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 、赶船虎、恶棍好汉等项,各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阻坏盐法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户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条例》: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 ,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馀茶者,并听挐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俱各委官一员专理。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
贡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
“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 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冒支茶斤俱入官。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 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 ,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 单,备开货,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条例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著令客商人等自纳。” 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若〈人户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钱债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馀利计,赃重。〈“于” ,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馀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并追馀利给主。〈兼庶民官吏〉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馀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馀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馀之〉数追还主。“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奸占即从和奸论〉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条例》: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挐官军,绑打陵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官粮与军粮不同。官粮者,漕运赴京上纳正粮也;军粮,行月二粮也。〉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 委官问拟“受财听嘱” 罪名
“一、在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 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一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以坐赃致罪律〉减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若受寄财畜而隐匿不认,依“《诓骗律》,如以产业转寄他人户下,而为所卖失,自有“诡寄盗卖”本条。
条例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追物还官私物。〈坐赃:〉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无主〉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非民间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条例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入官。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剌》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增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查律坐罪。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条例》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一凡外国人朝
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
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
一、凡外国差使臣人等赴京朝
贡官员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
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私易,违者处以极刑。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麤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一凡捏称
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
拏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原置官吏工匠〉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增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
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
《天地》、
社稷大祀、及
庙享所司。〈太常寺〉不将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
《誓戒》将戒则先告示。
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 误之人亦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传 制与百官斋戒〉 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 俸钱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 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 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 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于内〉不宿本 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 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百。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喂 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 犯者,罪同。〈馀条准此〉〉
条例
一
“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 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
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
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斋戒毕、致斋三日。
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唯不誓戒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大祀前三月、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祭者、祭
“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者,祭
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
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如诸神。唯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
制“特遣。”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弃毁大祀
神御,〈兼 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
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值重者,以“弃毁官物” 科。
条例
一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籍田外、馀地、并夺
取籍田禾把者,俱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县》〉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
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
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条例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奸妇入官为婢,财物照追给主。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杖七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
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条例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绿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摉挐者、各参究治
罪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
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
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
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 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
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 御膳所〉门官:
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条例
一医官就
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调服
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
“内局” 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
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尚方司印合缝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
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
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
御。
乘舆服御物
凡
来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 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
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
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
一百,徒三年。若〈“平时怠玩” ,不行看守。〉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
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 《浑天仪》之类。〉《天文》:〈推步测验之书占休咎〉《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若〈不系天文生〉“《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私习之人,术业已成,决讫,送钦天监充天文生,御赐衣物。
凡
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
《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
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
误者罪亦如之
条例
一朝贺听
诏“进表入班之际,偶值雨雪,许便服行礼。”
失仪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
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条例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
《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
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
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
外。从按察司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
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
当者,鞫问明白。〈阻当之故方。〉斩。〈监候〉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条例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按察司纠举。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
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摉求细事、及纠
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
《制论》。
一各处断发充军、及安置人数、不许进言。其所管卫所官员、毋得容许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 命。〉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条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如“历事监生” 、“办事官” 之类。〉《在外不循礼法》。〈言语傲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条例
一公堂乃系民人仰瞻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举觉、杖七十、免徒。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
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
《制书》,止收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
实封入递除
朝廷差委各处、要招行断外。其布政司至州县等
衙门毋得辄差吏员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行断。违者事犯同罪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军官降充总旗。〉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连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一日,礼部接出。
《圣谕》《谕礼部》、“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
“衣帽,照品级次第酌议,绘图来看。钦此。”钦遵恭捧到部。〈臣。〉等详考。
“国制” ,参酌时宜,拟为十三等。谨绘图贴说进呈。
御览、不许僭越。违者治罪。伏乞圣明裁定
敕行内外各衙门、一体遵奉等因。于本月初一日奉 圣旨:“是。这《帽顶束带图样》”、通行内外文武各衙门,如
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应用东珠的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钦此。
公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三颗。带用圆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绿松子石一颗。”
一品 侯伯同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红宝石一颗。
二品
起花金帽顶,上御红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中镶红宝石一颗。
三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
四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蓝小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银镶边
五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镶边。
六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带用圆玳瑁板四块,银镶边。
七品
起花金帽顶,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银板四块。
八品
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板四块。银镶,九品杂职同。
起花银帽顶,带、用乌角圆板四块,银镶
举人
金雀帽,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
银雀帽,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外郎、“耆老。”
乌角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条例
一,服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没,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车马。” 其
御赐者、及军官军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 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绿油及兽面铜镮。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锡镮。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黑门铁镮。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䌷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镮一对。馀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一,车舆不得雕饰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银螭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轿子比同车制。庶民车用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轿子比同车制。并不许用云头。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青罗表红里。六品以下,惟用青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
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圹志。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言纯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用止金饰无珠不禁〉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俱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
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
皿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䌷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 “二十八宿” 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旄头彗孛景星日月珥蚀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条例》
一、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揭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条例。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一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
内府“孝” 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顺天府给引照
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及移文原籍官司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查实,仍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有过期,不行文移催取过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边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边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现。〉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条例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
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乡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乡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条例》:
一、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长者居上。如佃户见佃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一、《乡饮坐叙》,以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叙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兵律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无故。〉《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八十。〈但至阈外〉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
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
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
擅入
《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
御膳所及。
《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
后皇后并同
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其应入〉
宫殿、〈宿值:〉之人,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值而辄入。及
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宫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 者,以须入门内及坐。〉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门官、及宿卫官
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值日者。〈通指“军官军人” 言,馀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
宫禁宿卫及
《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
卫人。〈“下直” 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应直不直之罪百户以上加等〉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
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条例
一
皇城各门各铺、上置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
“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或各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天子巡幸。〉应。〈扈〉从。
车驾之人,违〈原定之〉期不到。及从〈 车驾〉而先回还者《一》。
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从
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监
候亲管头目故纵。〈不到,先回在逃。〉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直行御道》
凡
午门外
御道、至
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
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馀文武百官军》
民人等。〈非侍卫导从。〉“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
御桥”者、杖八十。若于
宫殿中直行
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
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当班。〉《工匠》:〈辨验货物各〉行人。〈役〉差拨赴
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
人。冒〈己。〉名。〈并关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
宫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报。〈所入之处〉门官、及
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姓名。〉视。〈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原入〉名数短少,就便摉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举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辄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
宫殿、〈凡下直、如《差遣》《给假》等项:〉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应入直之〉
人
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宫殿者、各杖一百〈昼禁。〉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
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于
宫殿门虽有籍,至夜〈虽应直之人。〉皆不得出入。若入者。
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
殿门者绞。〈“监候入宫门” 亦坐此,夜禁比昼加谨。〉
关防内使出入
凡〈各库局、司有“印署” 衙门之〉内使监官、并奉
御内使。〈“长随 大驾” 者也。〉但遇出外各〈守〉门官须要收留本。
人在身、关防牌面、于〈门。〉簿上《印记》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摉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摉检给牌入内,以凭。〈该监〉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有〉摉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若〈有出入〉不服《摉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
旨:“私将兵器。”〈带。〉进入。
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卫充军〈将。〉入。
宫殿门者、绞。〈监,候其直日守。〉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
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内使例》不拟充军,惟此须依本律。〉《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监候须箭石可及
乃坐之。若远不能及者。勿论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 太社之〉人者,斩。监候则杀人。
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伤外人,不用此律。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暂》。〉离。〈应直之地〉“《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经宿之离〉《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
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论亲属所司。〉随即迁。
发别郡住坐。其〈本犯异居。〉亲属人等、并一应〈有犯笞杖曾〉经。〈同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宫禁〉宿卫守把
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斩。”〈监候〉其当。
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斩监候,并究嘱托人〉《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
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
此限
《冲突仪仗》:〈《三条》凡 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 ,仪仗之内即为“禁地。” 〉凡
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
驾官军外。其馀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
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傍:〉以待。〈 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伸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
皇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
事重论罪
条例
一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
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
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
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内营牙帐门与
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
皇城者、“绞”〈监候。〉
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
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
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
在此限若
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非时擅开闭者,绞监候。其有
旨:“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照品罚银。未入流,罚一两。九品罚二两。至一品,递罚止十两。厨子校尉罚一两,照未入流论。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银:〉充赏有牌不带。〈或因牌有毁失质当之类〉无牌辄入。〈内〉者,杖八十。〈无牌〉借者、及〈有牌〉借与人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其〉重论。〈拾得〉《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隐藏〉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罚银。”〈照品如未入流一两之数〉充赏。〈若将拾得牌面〉诈带朝参。及在〈朝门〉外诈称:〈有牌〉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绞监候。伪造〈牙铁铜木牌〉者,斩。监候首告〈其诈〉者,于犯人名下追银。〈照品加二等〉充赏。
条例
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
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
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不应杖罪、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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