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
皇清〈律例六〉
祥刑典第四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
編輯皇清
編輯《大清律》
編輯
戶律
倉庫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順治通寶》銅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條例》
「一、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 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軟事例》罷黜。」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者〉《平斛》:〈之具〉《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 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
請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近例》每年一石准開耗一升。如不照例開耗,甚有坐以侵盜、殊為非法。〉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妄。〈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還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戶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輳,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剋,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該吏革役。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究治罪。一
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
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個月以裡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一、京通並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挐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挐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則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 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並贓〉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元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條例》
「一、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過緣由並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職業。若各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 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奏
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閒住。
查盤奉
旨「新裁。」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摉檢者,杖一百還職。金帛入官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 之類,非下條「衣服」 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入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亦入官〉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損,以棄毀官物論,加竊盜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以遺失官物論,減棄毀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俱追賠。
那移出納
{{padding-left|2em|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
〈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
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若 〈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移票〉帖。〈關支〉或給勘合。 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 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 贓准監守自盜論〉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 糧草料,須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 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 六十。}}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僱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以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完日還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條例》: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該並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
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
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若強盜自有,勿論律。〉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不得離去。〉得代。所收錢糧官物。並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給《由》。〈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元封官司,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雇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贓分應還官給主〉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條例》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並各鈔關所解到布絹錢銀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如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如通同作弊、以致虧損侵盜,計贓以《侵盜律》論。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原領〉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條例》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腳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借用。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
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奏提問。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十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 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 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均為「官物。」 〉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 ,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若隱瞞田上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 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與同罪。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照贓全科不折半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重罪論分有祿無祿贓輕者仍杖一百〉「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鹽法: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道途〉引領。〈稈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僱〉「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輾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百夫長》。〈即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並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軍人:〈「是所部軍」 ,非專指巡鹽軍。〉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統部軍算但三犯即坐非一人三犯也〉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摰。〈隨手取袋摰其輕重盡盤鹽而驗之〉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與〉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並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兩淮鹽場,運納大軍食鹽之類:〉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
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如「淮鹽」 「越過浙鹽地方」 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並覆盤委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 、趕船虎、惡棍好漢等項,各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阻壞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條例》:
一、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 ,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挐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
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
「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 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斤俱入官。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發附近,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 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 ,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 單,備開貨,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條例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於」 ,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主。「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 委官問擬「受財聽囑」 罪名
「一、在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 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追物還官私物。〈坐贓:〉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條例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入官。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剌》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條例》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一凡外國人朝
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
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
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
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私易,違者處以極刑。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一凡捏稱
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
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原置官吏工匠〉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
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禮律
祭祀
祭享
凡
《天地》、
社稷大祀、及
廟享所司。〈太常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
《誓戒》將戒則先告示。
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 誤之人亦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傳 制與百官齋戒〉 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 俸錢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 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 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 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於內〉不宿本 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 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百。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餵 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 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
一
「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 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
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
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齋戒畢、致齋三日。
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唯不誓戒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一大祀前三月、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祭者、祭
「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者,祭
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
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如諸神。唯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
制「特遣。」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棄毀大祀
神御,〈兼 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
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棄毀官物」 科。
條例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並奪
取籍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縣》〉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
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
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姦婦入官為婢,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
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綠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並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摉挐者、各參究治
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並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
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
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
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
杖八十,《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 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
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 御膳所〉門官:
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
一醫官就
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調服
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
「內局」 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
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尚方司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
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
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
御。
乘輿服御物
凡
來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 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
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
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
一百,徒三年。若〈「平時怠玩」 ,不行看守。〉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
《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
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 《渾天儀》之類。〉《天文》:〈推步測驗之書占休咎〉《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若〈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私習之人,術業已成,決訖,送欽天監充天文生,御賜衣物。
凡
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
《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
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
誤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朝賀聽
詔「進表入班之際,偶值雨雪,許便服行禮。」
失儀
凡〈陪助。〉祭祀、及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
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條例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
《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
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斬。〈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
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
外。從按察司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
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
當者,鞫問明白。〈阻當之故方。〉斬。〈監候〉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
一、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按察司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摉求細事、及糾
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
《制論》。
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 命。〉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條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如「歷事監生」 、「辦事官」 之類。〉《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
一公堂乃係民人仰瞻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舉覺、杖七十、免徒。吏員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
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
《制書》,止收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
實封入遞除
朝廷差委各處、要招行斷外。其布政司至州縣等
衙門毋得輒差吏員皂隸人等、於各衙門要招行斷。違者事犯同罪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
《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
「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欽此。」欽遵恭捧到部。〈臣。〉等詳考。
「國制」 ,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
御覽、不許僭越。違者治罪。伏乞聖明裁定
敕行內外各衙門、一體遵奉等因。於本月初一日奉 聖旨:「是。這《帽頂束帶圖樣》」、通行內外文武各衙門,如
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應用東珠的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欽此。
公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三顆。帶用圓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綠松子石一顆。」
一品 侯伯同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紅寶石一顆。
二品
起花金帽頂,上御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中鑲紅寶石一顆。
三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
四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藍小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五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六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帶用圓玳瑁板四塊,銀鑲邊。
七品
起花金帽頂,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銀板四塊。
八品
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銀鑲,九品雜職同。
起花銀帽頂,帶、用烏角圓板四塊,銀鑲
舉人
金雀帽,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生員。
銀雀帽,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外郎、「耆老。」
烏角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
條例
一,服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沒,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車馬。」 其
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 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綠油及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堂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紬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妝飾。」
一,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轎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茶褐羅表紅裡。三品、四品,紅葫蘆,茶褐羅表紅裡。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青羅表紅裡。六品以下,惟用青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
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壙誌。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製。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用止金飾無珠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並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鬥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
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
皿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 「二十八宿」 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旄頭彗孛景星日月珥蝕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條例》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其〉重。〈者〉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條例。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一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 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
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查實,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邊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現。〉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條例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
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條例》: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一、《鄉飲坐敘》,以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敘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於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主者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無故。〉《擅入》。
太廟門、及
《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八十。〈但至閾外〉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
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
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
擅入
《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
御膳所及。
《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
後皇后並同
若無門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其應入〉
宮殿、〈宿值:〉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值而輒入。及
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 者,以須入門內及坐。〉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
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值日者。〈通指「軍官軍人」 言,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
宮禁宿衛及
《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
衛人。〈「下直」 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百戶以上加等〉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
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條例
一
皇城各門各鋪、上置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
「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或各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凡〈天子巡幸。〉應。〈扈〉從。
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 車駕〉而先回還者《一》。
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
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監
候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直行御道》
凡
午門外
御道、至
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
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
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
御橋」者、杖八十。若於
宮殿中直行
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
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
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
人。冒〈己。〉名。〈並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僱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
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
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舉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
宮殿、〈凡下直、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
人
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
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
宮殿門雖有籍,至夜〈雖應直之人。〉皆不得出入。若入者。
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
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 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關防內使出入
凡〈各庫局、司有「印署」 衙門之〉內使監官、並奉
御內使。〈「長隨 大駕」 者也。〉但遇出外各〈守〉門官須要收留本。
人在身、關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內,以憑。〈該監〉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有〉摉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
旨:「私將兵器。」〈帶。〉進入。
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將。〉入。
宮殿門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向宮殿射箭》。
凡向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須箭石可及
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 太社之〉人者,斬。監候則殺人。
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不用此律。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離。〈應直之地〉「《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
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
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並一應〈有犯笞杖曾〉經。〈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
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
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
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
此限
《衝突儀仗》:〈《三條》凡 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 ,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凡
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
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
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傍:〉以待。〈 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伸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
皇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並以「不應」
事重論罪
條例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
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
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
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與
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
皇城者、「絞」〈監候。〉
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
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其。〉重。〈者〉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
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
在此限若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
旨:「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照品罰銀。未入流,罰一兩。九品罰二兩。至一品,遞罰止十兩。廚子校尉罰一兩,照未入流論。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銀:〉充賞有牌不帶。〈或因牌有毀失質當之類〉無牌輒入。〈內〉者,杖八十。〈無牌〉借者、及〈有牌〉借與人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其〉重論。〈拾得〉《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隱藏〉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罰銀。」〈照品如未入流一兩之數〉充賞。〈若將拾得牌面〉詐帶朝參。及在〈朝門〉外詐稱:〈有牌〉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監候。偽造〈牙鐵銅木牌〉者,斬。監候首告〈其詐〉者,於犯人名下追銀。〈照品加二等〉充賞。
條例
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
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
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不應杖罪、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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