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四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八
周八〈仪礼士虞礼〉
礼仪典第四十四卷
丧葬部汇考八
编辑周八
编辑按仪礼士虞礼特豕馈食
编辑〈注〉《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反,日中而祭之于殡宫以安之。馈,犹归也。〈疏〉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以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时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于神而言馈。”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
〈注〉《侧》:“亨”,亨,一胖也。“亨”于爨用镬,不于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疏〉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惟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于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于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于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为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日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以此知卒哭对虞为吉祭也。又云“明日以其班祔,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胫膉”,其他如馈食是。祔,乃与《特牲》吉祭同,以祔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云“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于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
〈注〉爨灶。〈疏〉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饎爨在东壁西面。
〈注〉《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齐于屋宇,于虞有亨,饎之爨弥吉。”〈疏〉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
〈注〉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疏〉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甒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 𫄨布,加勺,南枋。
〈注〉“酒在东”,上醴也。𫄨布,葛属。〈疏〉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元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元酒,则醴代元酒在上,故云上醴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疏〉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
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
〈注〉苴,犹藉也。〈疏〉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铏亚之
〈注〉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便其设之。〈疏〉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铏亚之”者,葅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于尸前,葅在南,醢在北,今于西楹东馔之,葅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葅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
〈注〉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葅与枣不东陈,别于正。〈疏〉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铏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铏东为次,宜于铏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铏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铏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铏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葅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葅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后陈者后设,枣在左,亦得共设,故郑云“北上葅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后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于正”者,以二豆与铏,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后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间,西上,藉用苇席。
〈注〉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疏〉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于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匜水错于槃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布在其东。
〈注〉流匜,吐水口也。
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扄鼏。
〈注〉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扄为铉。
七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于塾上”,统于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
〈注〉“南,顺于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 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
〈注〉《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疏〉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于位,反衣服之事。
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 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
〈注〉“祝亦执事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于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于席近南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
〈注〉临朝夕哭。〈疏〉“朝夕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 哭位。”
〈注〉《既夕》曰:“乃反哭。”入则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异于朝夕。〈疏〉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
〈注〉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 觯,升,止哭。
〈注〉缩,从也。古文缩为蹙。〈疏〉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于神杖不入于门之事也。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
〈注〉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然则练杖不入于门明矣。
赞荐葅,醢醢在北。
〈注〉主妇不荐齐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
〈注〉举,举鼎也。长在左,在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
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扄鼏 匕,佐食及右人载。
〈注〉载载于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扄”为“铉”,古文“鼏”为“密。”
《卒朼》者,逆退复位。
〈注〉《复》宾位也。
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
〈注〉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孰于俎南,“黍,其东稷。”
〈注〉簋实尊,黍也。〈疏〉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
《佐食》“分簋铏。” 注云:“分簋者,分敦黍于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 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铏于豆南。
〈注〉铏,菜羹也。〈疏〉此对《泰》是湇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
〈注〉馔己也。今文无“于户西。”〈疏〉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
赞者彻鼎。
〈注〉反于门外。
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
〈注〉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疏〉《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于吉祭也。
祝奠觯于铏南,复位。
〈注〉复位,复主人之左。〈疏〉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右,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飨,命佐食祭。
〈注〉飨,告神飨也。此祭,祭于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适尔皇祖某甫飨”是也。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 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
〈注〉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于其位,设苴以奠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可乎?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
〈注〉《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绖,奉篚哭从尸。
〈注〉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公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疏〉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
〈注〉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淳尸盥,宗人授巾。
〈注〉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尸及阶,祝延尸。
〈注〉延,进也。告之以《升》。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
〈注〉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疏〉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
〈注〉哭止尊尸。
妇人入于房。
〈注〉《辟“执事”者》。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
〈注〉妥,安坐也。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
〈注〉北席北也。〈疏〉此《虞礼》篚象《特牲》“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间。祝命佐食堕 祭。
〈注〉“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间谓祭为堕。〈疏〉云“尸受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 初。尸尝醴奠之。
〈注〉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疏〉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乃再拜稽首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
〈注〉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
〈注〉迩,近也。
尸祭,铏、尝、铏。
〈注〉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铏,遂以祭豕铏,尝羊铏。”〈疏〉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铏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柶。案下记云:“铏,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苴,有柶
“是用《柶祭》” 之义。
《泰》羹湇自门入,设于铏南。胾四豆设于左。
〈注〉博,异味也。湇,肉汁也。胾,切肉也。〈疏〉云“设于铏南”者,以泰羹湇未设,故继铏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湇有胾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
〈注〉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三饭,佐食举干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
〈注〉饭间啖肉安食气。〈疏〉云“饭间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间,故云“饭间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
〈注〉“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疏〉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也。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
〈注〉“后举肩”者,贵要成也。〈疏〉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
〈注〉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疏〉此经直举鱼腊俎盛于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干,又举骼,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于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于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于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
〈注〉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疏〉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于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于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 祭酒,尝之。
〈注〉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疏〉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
〈注〉缩,从也,从实肝炙于俎也。丧祭进柢右盐于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疏〉云“缩,从也”,从实肝,炙于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于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于俎右畔,擩盐于左畔,是以盐于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 于西塾,复位。
〈注〉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于味。〈疏〉“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于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于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于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于菹豆,哜肝讫,加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味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
〈注〉不相爵,丧祭,于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注〉《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
〈注〉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疏〉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得先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注〉献祝,因反西南位。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 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 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祝坐授主人。
〈注〉《今文》无擩盐。〈疏〉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 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
〈注〉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疏〉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
〈注〉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疏〉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
〈注〉《尚枣》:枣美。〈疏〉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北。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 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
〈注〉初、“主人仪。”〈疏〉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𫄷爵,三献燔从,如初仪。
〈注〉《𫄷爵》,口足之间有篆,又弥饰。〈疏〉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
妇人复位。
〈注〉“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疏〉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
皆哭。
〈注〉丈夫、妇人于主人哭,斯哭矣。〈疏〉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缌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于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
〈注〉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疏〉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
〈注〉初“哭从尸。”
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
〈注〉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疏〉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
〈注〉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暗。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
〈注〉“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赞“阖牖户。”
〈注〉“鬼神尚居幽暗,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疏〉云“或者远人乎”者,《礼记郊特牲》文。此郑元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暗,或取远人之意故也。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未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
〈注〉《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
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
〈注〉“门外”未入位。〈疏〉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注〉“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
“中之馔”者,兄弟也;〈疏:〉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
〈注〉沐浴者,将祭,自洁清不栉,未在于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疏〉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
〈注〉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疏〉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兔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于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右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疏〉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云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
〈注〉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熟乃体解,升于鼎也。今文无庙。〈疏〉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熟乃体解,“升于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 上肺。祭一,实于上鼎。”
〈注〉肉谓之羹。饪熟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字。从肉从殳。殳,矛之殳声。〈疏〉“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熟”,《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于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羹”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于纯吉”,则此用膉为贬于纯吉之事也。云“古文云左股上,此字从肉从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今。今文又就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
〈注〉差减之。〈疏〉“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
〈注〉腊亦七体牲之类。〈疏〉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
〈注〉嫌既陈乃设。扃,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疏〉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辩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
〈注〉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古文“鬐”为“耆。”〈疏〉鬐柢二者皆变于吉,是以《少牢》云:“下利生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于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注云:“亦变于食生也。”是皆于此反矣,是变于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复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于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
于生也。又葬奠云“如初” ,皆未异于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 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间敦东。
〈注〉“不升于鼎”,贱也。“统于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疏〉云“不升于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于鼎为贵者也。云“统于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于阶间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其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 授巾,南面。
〈注〉槃以盛弃水,为浅污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疏〉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
〈注〉当诏主人室事。〈疏〉《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
〈注〉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间谓之“依。”〈疏〉云:“户牖之间谓之”,依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铏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
〈注〉苦,苦荼也。荁,菫类也,干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笇。”〈疏〉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用铏、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菫类者,《内则》云“菫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菫类也。云“干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干则滑于菫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
〈注〉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毼。笾有縢也。〈疏〉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毼,笾有縢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
〈注〉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疏〉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
尸坐不说屦。
〈注〉侍神不敢燕惰。
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疏〉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
〈注〉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疏〉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故改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
〈注〉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间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向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者,如《特牲》“士元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疏〉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注〉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适也。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注〉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疏〉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
既飨,祭于苴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疏〉云《记异》者,谓祭无尸者,异于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
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 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湇胾从献。
〈注〉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于绥祭,终于从献。“绥”当为“堕。”〈疏〉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有泰羹,湇自门入,设于铏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绥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于绥祭,终于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于绥祭,终于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
〈注〉于《祝》,祝卒。〈疏〉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尸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
〈注〉门西北面位也。〈疏〉《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疏〉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间。
〈注〉“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疏〉“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
〈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疏〉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
〈注〉《亲之》。〈疏〉云“亲之”者,《启牖》向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
〈注〉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疏〉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位。
〈注〉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疏〉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取其静。〈疏〉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
〈注〉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于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刚鬣。
〈注〉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鬣。”〈疏〉“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香合》。
〈注〉黍也。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尔。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疏〉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箕,稷曰明粢”是也。
嘉荐普淖。
〈注〉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疏〉言“故言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
〈注〉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涗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
哀荐祫事。
〈注〉《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祫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疏〉“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于大庙。”故此郑亦以祫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祔祭,始合先祖,今始虞而已言
祫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 故下文云“适尔皇祖某甫” ,是始《虞豫》言祫之意也。
适尔皇祖某甫。
〈注〉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适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
飨。
〈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曰“哀荐虞事。”
〈注〉“丁日葬,则巳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疏〉“巳日再虞”者,以其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祫,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注〉当祔于祖庙,为神安于此。后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然则虞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疏〉郑云“当祔于祖庙,为神安于此”者,即解初虞、再虞称祫、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祔于祖,取其动义故也。
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泲,饮饯于祢。”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疏〉《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于寝门外之事。
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注〉少南,将有事于北,有元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鼎,不久陈。古文甒为庑也。〈疏〉云“少南,将有事于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元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元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元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间。至于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于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
〈注〉在门之左又少南。
馔笾豆脯四脡。
〈注〉酒宜脯也。古文“脡”为“梃。”
“有干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
〈注〉干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鸟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疏〉云“凉州鸟翅”者,《经》云“干肉折俎”,则汉时干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
〈注〉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疏〉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事”,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序”,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用,文明同初虞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未饯尸于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疏〉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席设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
〈注〉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 皆西面,哭不止。
〈注〉妇人出者,重饯尸。〈疏〉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帷。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 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胊在南。
〈注〉胊脯及干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于《吉》。〈疏〉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答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时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于吉”者,案《曲礼》云:“以脯修置者,左胊右末。”郑云:“屈中曰胊。”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胊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于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哜。
〈注〉授干肉之祭。
尸授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注〉“反之”,反于佐食。佐食反之于俎。尸奠爵,礼有终。〈疏〉郑知“反之反于佐食”者,经云佐食受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于佐食,佐食乃反于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 人仪。无从,踊如初。宾长洗𫄷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 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 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
〈注〉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沐
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于外。“大门”,犹“庙门。”〈疏〉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于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知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注〉送宾拜于大门外。
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于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疏〉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
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
〈注〉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今文说》为“税。”
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者,兄弟大功已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
〈注〉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说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于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
〈注〉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疏〉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注〉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间,其义或殊。〈疏〉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事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
将旦而祔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疏〉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祔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祔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祔”,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𬯀,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
〈注〉卒辞,卒哭之祝辞。𬯀,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今文𬯀为齐。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注〉女孙祔于祖母。〈疏〉“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
〈注〉不言尔,曰“孙妇”,差疏也。〈疏〉此对上文“孙祔于祖”,而云“祔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某𬯀祔。尚飨。〈疏〉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𬯀祔,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祔女子》云:“来日某𬯀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𬯀祔孙妇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
〈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明日,以其班祔。
〈注〉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练而后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饰也。搔当音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疏〉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于饰。”郑虽不言,不在于饰,沐浴少饰,今祔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脰膉。
〈注〉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于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
说以为肵俎,亦甚诬矣。古文“脰膉” ,为头嗌也。
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用嗣尸。
〈注〉虞祔尚质,未暇筮尸。〈疏〉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祔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 宁。”
〈注〉称孝者“吉祭。”
用《尹祭》。
〈注〉《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
〈注〉普荐铏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醙。”〈疏〉知普荐是铏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铏南,则铏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铏,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铏,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矣。
适尔皇祖某甫,以𬯀祔尔孙某甫。尚飨。
〈注〉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于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期而小祥。
〈注〉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疏〉自祔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
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疏〉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祔之辞有异。异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有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用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是以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
〈注〉又,复也。〈疏〉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
〈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中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胶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注〉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疏〉谓是禫月得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于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按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于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于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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