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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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七

  周七儀禮士喪禮記

禮儀典第四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七 编辑

周七 编辑

按儀禮士喪禮記 编辑

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適寢,寢東首于北墉下。

將有疾,乃寢於適室。《今文》處為「居,于」,為「於。」云「將有疾,乃寢於適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於適室」,此記云「適寢」者,適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于適室,故變「室」為寢也。云「東首」者,鄉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牆,《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

正情性也。《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云「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適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適寢也。

養者皆齊。

憂也。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

去樂。「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

疾病內外皆埽。

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云「疾甚曰病」者,則外內皆埽,為賓客來問疾,自潔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

故衣垢汙為,來人穢惡之。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元端已有垢汙,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

「為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男女改服。

為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主人深衣。

屬纊以俟絕氣。

為其氣微難節也。纊新絮。《喪大記》云:「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纊,明纊,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

備褻。案《喪大記》注云:「君子重終,為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并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於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公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也。」注云:「小寢,夫人寢也。」禮,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於五祀。

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行禱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

卒,終也。自此盡「遷尸」,論上篇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

考證

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

設床笫,當牖衽,下莞上簟,設枕。

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笫」為「茨。」經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墉下廢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間廢床,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遷尸。

「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斂衾。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於是幠用斂衾」者,釋《士喪禮》幠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變。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

事便也。今文軛。作厄。云「如軛」者,軛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此角柶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云「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兩頭各施兩足,今則夾以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几腳鄉南以夾足,恐几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床而奠」,當腢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

腢,肩頭也。用吉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即,就也,謂就尸床而設之。尸南首,則在床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毼豆之等為變矣。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 死。」

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書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若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注》:「別尊卑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

不二主。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床高由便。云「床高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戶西,北面致命。

始死時也。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尸侇於堂前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擇之。《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

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鬠無笄。」

內御,女御也。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云「內御,女御也」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

「中帶」,若今之褌襂。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褌襂」者,鄭舉其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潔也。

卒洗貝反于笲實貝柱,右齻左齻。

象齒堅。《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

徹去鬻。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言之。

《瑱》,塞耳。

塞,充窒。《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為坅。《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間」,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垼,用「塊。」

塊,堛也。古文垼為「役。」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

《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

不辟,積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縓」,《綼緆》。

一染謂之「縓」,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緇,純。

「七入為緇。」緇,黑色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縓,象天地也。

設握裹親膚,繫鉤中指結于掔,

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掔,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纁裹,長尺二寸。今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繫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

《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

宵夜。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

《記節》: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

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紟。古文倫為「輪。」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酒 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 北,二以並籩,亦如之。

棜,今之轝也。「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

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無踊節》。

其哀未可節也。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間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算」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尸,主人袒,髺髮絞帶,眾主人布帶。

「眾主人齊衰」以下。小斂于尸內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大斂于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

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 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尸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于西階,則猶賓之」 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尸,大夫逆降,復位。

中庭西面位: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上篇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

既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翦髮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三日絞垂,

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以經小斂曰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

縪,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云「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縪餘在內,謂之內縪。若凶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下垂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云「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冠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與裳也。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納,收,餘也。案《喪服》斬衰而言,此菅屨也。云「外納」者,謂收餘末,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謂根本。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為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意也。

《居倚廬》。

「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案《喪服傳》云:「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鄭彼注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室而言,外外為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知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戶」者,以倚東壁為廬,一頭至北,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寢苫枕塊。

苫、編、槁、塊,堛也。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云「苫,編槁」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潔白之義,此不取潔白,故鄭因時人用槁為苫,而言編槁。云「塊,堛也」者,亦《爾雅》文,

不說絰帶。

《哀戚》不在於安。云「不說絰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絰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說經》,舉絰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

「哀至則哭」,非必朝夕。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

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 ,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

不忘所以為親。《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云:「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為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不在於飽與滋味粥糜也。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歲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彼薑桂為滋味,此鄭以菜果為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饘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四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為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為十絫,十升升得八絫,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絫,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絫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絫。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二十六銖。并四銖、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總分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絫。四銖銖為十絫,總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絫。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為十絫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蓏曰圃。」案《食貨志》,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瓚之義。「在木曰果」,棗栗之屬。「在地」曰「蓏」,瓜瓠之屬。

主人乘惡車。

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云「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乘」,《發首》云「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幦。

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為之,取其臑也。白於喪飾宜。古文幦為幂。案:《玉藻》云:「士齊車鹿幦。」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

《蔽藩》。「藩」謂車兩邊禦風為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菆》。

不在於驅馳。蒲菆,牡蒲莖也。古文菆作「騶。」御謂御車者,士乘惡車之時,御車用蒲菆以策馬,喪中,示不任於驅馳。云「蒲菆,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熊負羈囚知罃,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納諸廚武子之房。」杜注云:「菆,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馬,亦為矢榦也,

《犬服》。

笭間兵服,以犬皮為之,取堅也。亦白。云「笭間兵服」者,用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間,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為服,故云以犬皮為之,取其堅故也。「幦亦白」者,幦用白犬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取少聲。今文錧為轄。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

考證

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

《約繩綏》,所以引升車。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云:「人尋約,吳髮短。」杜注云:「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為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為之也。

《木鑣》。

亦取少聲,古文「鑣」為「苞。」平常用馬。鑣以金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

齊,翦也。今文髦為毛,主人之惡車,如王之木車。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云「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始死所乘;素車,卒哭所乘;繅車,既練所乘;駹車,大祥所乘;漆車,既禫所乘。案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乘:主人乘惡車,齊衰乘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既練同,小功乘駹車,與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後衰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為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乘棧車,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禫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之車亦如之。」疏布裧。

裧者,車裳幃於蓋,弓垂之。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云「裧者,車裳幃」者,案《衛詩》云:「漸車幃裳。」注云:「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后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云「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云:蓋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

貳,副也。攝,猶緣也。狗皮緣服差飾。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以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緣之,謂《攝服》。云「狗皮緣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緣,此則有緣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車》。

如所乘惡車。云「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為異,其他為惡車。白狗幦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

童子隸子弟,若內豎寺人之屬,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此盡下室,論饋奠埽潔之事。案《曲禮》埽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埽室聚諸窔,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云:「士有隸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為僕隸,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知有內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內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童子不專禮事》,案:《論語·憲問》云:「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埽室聚諸窔,布席如初。卒奠,埽者執帚垂 末,內鬣,從執燭者而東。

《比》,猶先也。室東南隅謂之「窔。」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云「室中東南隅謂之窔」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

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汗垢。《內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進徹之時,如其頃。云「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供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云「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云:「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俶獻」,《聘義》云「時賜」,鄭云:「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內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內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寢。又下經云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云「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時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

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正寢」,聽朝事。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云:「於是

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太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內堂」 者,下室既為燕寢,故鄭舉漢法內堂況之。云「正寢聽朝事」 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 鄭注云:「謂大夫士也。」 則「聽私朝」 ,亦在正寢也。

筮《宅冢》,《人物土》。

物猶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曰「吉。」告從于主婦。主婦哭,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哭 者皆止。

事畢。《正經》直云「闔東扉,主人哭」,不云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云:「卜曰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內不哭。

將有事,為其讙囂。既啟命哭。古文啟為「開。」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啟殯,唯言婦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記以明之。云「內外男女不哭」,止讙囂故也。

夷床輁軸、饌于西階東。

「明階間」者,位近西也。夷床饌於祖廟,輁軸饌於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古文輁或作拱。其夷床在祖廟,輁軸在殯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併言之。鄭注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云階間,恐正當兩階之間,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殯奠位之處,故夷床在西,還當牖輁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云「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者,以其先朝禰,故至禰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於輁軸上,載以朝祖廟。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輁軸,不復更用,不饌之。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

其二廟則饌于禰廟,如小斂奠乃啟。

祖尊禰卑也。士事祖禰,上士異廟,下士共廟。自此盡「主人踊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禰奠設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廟」者,以先朝禰後朝祖,故先於禰廟饌至朝設之故也。云「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甒,醴酒一豆一籩之等也。云「祖尊禰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禰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禰」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云:「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禰廟,重止于門外之西,東面。柩入,升自西階,正 柩于兩楹間。奠止于西階之下,東面北上。主人升,柩 東,西面。眾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奠升,設于柩 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踊。

「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過之矣,門西東面,待之便也。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禰之事。雖言正柩于兩楹間,奠位在戶牖之間,則此於兩楹間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輁軸饌于階間而近西然也。云「眾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云「婦人從升」,不云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云「主人要節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時婦人踊也。云「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禰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於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迴鄉東則不便,故云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 在下。

「照正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此燭本是殯宮中照開殯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者,上適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云「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云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自西階。主人踊如初。

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不薦車,不從此行。云「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者,案上經云: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故此《記》所云如之也。云「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

考證

上「祖禰共廟」 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於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今此禰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適祖。」

此謂朝禰明日舉奠適祖之序也。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既贈之事。云「此謂朝禰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故鄭云舉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者,此禰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此經所云「巾席」,為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經》朝祖時,正柩于兩楹間訖,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以經直云「巾之」,無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設小斂奠訖,祝受巾巾之,此與小斂奠同,明設奠訖,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者,主人常在喪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以其此二篇薦者,啟日朝禰,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與始死日襲,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主人主婦變服亦同,以其小斂主人散帶,主婦髽,自啟至葬,主人、主婦亦同於未殯也。云「序從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與男子居右,婦人居左,以服與昭穆為位」是也。

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靾,載旃,載皮。弁服,纓、轡、貝勒, 縣于衡。」

士乘棧車。鹿淺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齊車,鹿辟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韁也。旃,旌旗之屬,通帛為旃,孤卿之所建,亦攝焉。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貝勒,貝飾勒。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古文,靾為殺,旃為膳。此拜下車三乘,謂葬之魂車。云「士乘棧車」者,《巾車》之文。云「鹿淺幦」,謂車前式豎者,笭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為幦以覆式,是以《詩·韓奕》云「鞹鞃淺幭」,傳云:「鞹,革也。鞃,式中也。淺,虎皮淺毛也。幭,覆式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謂緣也,士之齊車,與朝車同。」引之,欲證此鹿幦亦以豹皮為緣飾。云「旃,旌旗之屬」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攝焉。云「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太廟鄉黨。」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視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云「貝勒,貝飾勒」者,貝,水物,故以貝飾勒。云「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與戈戟兵器,及箙與弓矢,皆相須乃用。今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闕之也。

《道車》,載朝服。

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朝服,日視朝之服也。「元衣,素裳。」知「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者,但士乘棧車,更無別車,而上云乘車,下云槁車,此云道車,雖有一車,所用各異,故有乘車、道車、槁車之名。知道車朝夕者,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私朝之服。」《春秋左氏傳》云:「朝而不夕」,據朝君於是有朝無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當家私朝之車。又云「及燕出入」者,謂士家游燕出入之車。案《周禮夏官》有道右、道僕,皆據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車載旞。」鄭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與此道車同。則士乘棧車,與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視朝之服」者,案《鄉黨》云:「緇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鄭注云:「諸侯視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諸侯朝服,以日視朝。」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元端服」者,乘車既載孤卿之旃,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攝盛也。云「元衣素裳」者,《士冠禮》云:「主人元冠朝服,緇帶素韠。」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則不云裳,裳象韠色可知。故云元衣素裳也。

槁車載蓑笠。」

槁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蓑笠備雨服。今文槁為潦,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云「槁猶散也」者,案上乘車、道車,皆據人之乘用為名,不取車上生稱,則此散車亦據人乘為號。知「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者,案《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謂王行小田獵,巡行縣鄙。此散車與彼斿車,同是斿散所乘,故與斿車同解。若然,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獵,自用冠弁服,乘棧車也。云「蓑笠,備雨服」者,案《無羊》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備暑。」而此并云備雨者

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備雨,故《都人士》詩注云:「笠所以御雨,喪事不避暑」 ,是以并云備雨之服。云「今文槁為潦」 者,案《周禮》「輪人為蓋」 ,鄭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 若然,彼注此文,則為潦車者,義亦通矣。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者,以車三乘皆當有馬,有馬則有此三者,但記人舉上以明下,乘車云「纓轡貝勒縣於衡。」 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

將載,「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卒束前而降,奠 席于柩西。」

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經載柩時,不云去奠設席之事,故記人明之。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者,經雖先云舉奠,後云降席,要須設席乃設奠,故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正經云「降奠當前束」是也。

巾奠乃牆。

牆,飾柩也。正經直云「降奠,當前束,商祝飾棺」,不云巾奠,故記人辨之。巾奠訖,商祝乃飾棺。牆即帷荒,與棺為飾,故變飾棺云牆也。

《抗木刊》。

剝削之古文刊為「竿。」刊,削也。而云「剝」者,木無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剝乃削之,故兼言「剝。」

茵著用荼,實綏澤焉。

荼,茅秀也。綏,廉薑也。澤,澤蘭也。皆取其香,且御濕。《茵內》非直用茅秀,兼實綏澤,取其香知且御濕者,以其在棺下,須御濕之物,故與荼皆所以御濕。

《葦苞》長三尺,一編。

用便易也。言「便易也」者,葦草即長截,取三尺,一道編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實皆瀹。

「米《麥皆湛》之湯」,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經直云「筲三」,黍、稷、麥,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記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清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見,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饗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食道褻則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也。

「祖還車,不易位。」

為鄉外耳未行。案:正經「乃祖還乘車」、「道車」、槁車,不辨還之遠近,故記人明之。雖還車不易本位,為鄉外耳。還車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經「未還,奉車在階間,婦人在堂上,還車去階間,婦人降堂下。」若然,則是還車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為三位,車雖去階間,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據《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執披」者,旁四人。

前後左右各二人。「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謂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則一旁四人,兩旁則八人。《上經》鄭注云:「備傾虧也。」

凡贈幣無常。

賓之贈也,玩好曰「贈。」在所有。正經云「公賵用元纁束帛」,是贈有常矣。上又云「賓贈,奠幣如初」,直云「奠幣如初」,不云物色與多少,故記人明之。以其賓客非一,故云「凡贈幣無常。」鄭注云:「賓之贈也。」云「玩好曰贈,在所有」者,《詩》云:「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是贈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正經《葬奠》直云「四籩棗、糗、栗、脯」,不云糗之不煎,故記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鄭云「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此云凡者,記人通記大夫以上也。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

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問》曰:「葬既引。至於堩。」正經直云「柩至邦門,君使宰夫贈」,不云止柩之事,故記人明之。引《曾子問》者,彼為日食,此為君命,雖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證止柩之事。

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

道左墓道東,先至者在東。正經直云「陳器于道,東西北上,統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車面位之事,故記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東上不統於壙也。云「道左,墓道東」者,據墓南面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東也,當是陳器之南。云「先至者在東」者,以乘車、道車、槁車三者,次第為先後,先至為乘車也。必知此車是乘車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車,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斂服載之。

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槁車之服,載之,不空之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禮之宜。《正經》直云「柩至于壙,屬引乃窆」,不云「柩車斂

考證

服載之,故記人明之。云「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道槁車服,載之,不空之以歸」 者,此解「說載」 ,謂下棺於地,除飾,謂除去帷荒,柩車既空,乃斂乘車皮弁服,道車朝服,槁車蓑笠,三者之服,載之於柩車,示不空之以歸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 者,《禮記問喪》文,引之證此不空歸之義。云「亦禮之宜」 者,形往則送之,主人隨柩路是也;精反則迎之,主人隨精而反,是亦禮之宜然也,故云「禮之宜也。」

卒窆而歸,不驅。

「《孝子》往如慕」,反如疑,為親之在彼。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上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云「孝子往而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云為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 事。

為有他故及辟忌也。君於士,既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既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辨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云「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見尸柩,是以加蓋乃來。云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既止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

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其車之轝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設前後輅,轝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輇。」正經不云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既朝,正柩於兩楹之間,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間。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陳役者,主陳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鄉師職》云:「既葬,執翿,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謂監督其事。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於階間,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云「車,載柩車」者,以其此云納車于階間,正謂載柩。若乘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間,故知此是柩車也。云「《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云:「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及蜃車之役。」注云:「蜃車,柩路也。柩車載柳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車之轝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注,其轝與輶車同,亦一轅為之。云「設前後輅」者,正經唯云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云「轝上有四周」者,此亦與輴車同。云「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者,此則與輴異,以其輴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云「有輪無輻曰輇」,證此輇無輻也。

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言饌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則既祖,祝乃饌。正經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云饌處,故記人明之。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云「則既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鄉北輅在主人之北,今云饌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還,乃鄉饌之。

弓矢之新沽功。

設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麤惡之事。以其《正經》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設之宜新」者,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謂麤為之。

有弭飾焉。

弓無緣者謂之「弭」,以骨角為飾。案《爾雅》云:「弓有緣謂之弓,無緣謂之弭。」孫氏云:「緣,繫約而漆之。無緣不以繫約,骨飾兩頭」,是此弭也。《詩》云「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總云「骨角為飾。」

亦可張也。

亦使可張。生時之弓有張弛,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云「亦」也。

有《柲》。

柲,弓檠弛則縛之於弓裡,備損傷,以竹為之。《詩》云:「竹柲緄縢。」古文柲作柴。「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

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裡,亦名之為柲者,以若馬柲然,馬柲所以制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損傷,故謂之柲。引《詩》云「竹柲緄縢」 者,緄,繩也;縢,約也。謂以竹為柲,以繩約之。此經之柲,雖麤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為證。

設依撻焉。

依,纏絃也。撻,弣側矢道也。皆以韋為之。今文撻為銛。言「依」者,謂以韋依纏其弦,即今時弓。是也。云「撻弣側,矢道也」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為之弣側,今死者用韋。云「皆以韋為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為之,異於生者也。

有《韣》。

韣,弓衣也,以緇布為之。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帶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鄭知「用緇布為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鏃,短衛。

翭猶𠋫也,𠋫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鏃《短衛》。亦云不用也。生時翭矢金鏃,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言𠋫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可以伺𠋫射敵之近者及禽獸。」鄭君兩注,語異義同。云「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云「示不用」,故此亦云。云「生時翭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金鏃翦羽謂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翦羽也。云「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案鄭彼注云:『矢笴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謂之羽者,指體而言。謂之衛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衛,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為衛。

志矢一乘軒,輖中亦短衛。

志猶擬也。習射之矢。《書》云:「若射之有志。」輖墊也。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志矢骨鏃,凡為矢,前重後輕也。云「志猶擬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擬,故云志猶擬也。云「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注云:「恆矢之屬,軒輖中,所謂志。」以此言之,則此恆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引《尚書·盤庚》者,證志為准擬之事。「輖墊」者,鄭讀輖從墊,以其車傍周,非是軒輕之輕,故讀「從執。」下至云「無鏃短衛,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翭矢言骨鏃,此經不云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志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云「生時志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骨鏃不翦羽謂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為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三分一在前,二在後。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恆矢之屬,軒輖中。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翭矢、枉矢、潔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證此志是恆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案《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內,翭矢居前最重,𢘆矢居後最輕,既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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