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二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二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六
宋二〈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四则 政和八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
则 钦宗靖康一则〉
选举典第十二卷
学校部汇考六
编辑宋二
编辑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修武学敕令格式四月置宗学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中靖国元年 复置宗学。
按:《玉海》元年三月“续修《武学敕令格式》。”
崇宁元年诏天下置学皆行三舍法建辟雍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八月甲戌。诏天下兴学 贡士。建外学于国南。按《礼志》。崇宁初诏。“古者学必 祭先师。况都城近郊。大辟黉舍。聚四方之士。多且数 千。宜建文宣王庙。以便荐献。”按《选举志》。崇宁元年。 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 学。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 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 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馀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 以三分之一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 不入学者,馀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外官子弟亲戚, 许入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额解试,州给常 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 钱。又按《志》,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 选法乃遍天下。于是由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 太学,而学校之制益详。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 不预考选,其得入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按《职官 志》:崇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 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 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 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馀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 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 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 保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 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 人。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内舍以 六百人为额。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 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三十人,太学《自讼》斋移于 外学。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 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 学,候外学成日取旨。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
又按《志》,“宗学,崇宁初立月书季考法。”
按《玉海》,元年八月二十三日,州县置小学,十岁以上 入学。十月十七日戊辰,初建辟雍,外圆内方,为屋一 千八百七十二楹。宰臣言:“奉诏,天下立学官贡士,仍 建外学于王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增上 舍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 于外学。十一月十二日,诸宫置大小二学,增置教授” 二员,立考选法。二十九日,诏“诸宫学令宗正寺长贰 提举。”
按《无锡县志王相增建儒学记》:“崇宁改元,上既庚用 二三大臣克笃前烈,追盛三代唐虞之治,爰诏冢宰, 慎简乃僚,置司讲议,政事当务之急。是秋丞相司空 嘉国公本原神宗皇帝以圣智稽古,即位之初,慨然 追法先王,训经以迪士,置师以明道,广学校以教养。 尝诏侍臣,欲考古者庠序之制,闿明堂辟廱,以施仁 发政,功志未就,遭元祐变革,无复存者。恭惟皇帝陛 下,盛德大业,修明法度,追而述之,深悼风化之微,而 欲善天下之俗,非学不能成之。谨以学校为今日先 务。”制可之。遂诏天下郡县皆立学,以三舍法取士。粤 明年甲申,乃下诏曰:“神宗皇帝尝欲以学校取士,而 罢州县科举之令,其法始于畿甸,此学士大夫之所 共知也。朕不爱百万之财,以教养天下之士,而以育 材官人,善风俗,修政事为急。其诏有司,罢发解及省 试取士,并由学校升贡。庶几追复成周之隆,绍先帝 之绪,以称朕所以图治之意。”其年十一月甲戌,皇帝 视太学,幸辟雍,即敦化堂,赐上舍释褐者凡十有六 人,其次免省试者二十有六人,内舍生及畿内贡士 悉皆免解,其数几半。三岁赐第于集英者,於乎,盛矣, 美矣!不可以有加矣!虽三代教养之隆,未有甚于兹 时者也。
崇宁二年,诏“进士上书诋讪者,遣入新学。”既而罢之, 复行《县学敕令格式》。
按《宋史徽宗本纪》:“二年六月庚申,诏元符末上书进士,类多诋讪。令州郡遣入新学,依大学自讼斋法,候 及一年,能革心自新者,许将来应举,其不变者当屏 之远方。秋七月辛卯,诏上书进士见充三舍生者,罢 归。”按《职官志》:崇宁二年,罢《春秋》博士。
按《玉海》五月六日修《州县学敕令格式》行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先是,州县学补弟子无定员,有司 病费广难赡,诏诸州用前一举试者为则,尝逾二百 人,许置百员,数减乎此,则以三分之二为额,上舍、内 舍立额亦如之。县学则裁其见藉,率三而汰。一,提学 司通一路财计,均给学费,仍行部摘试文,检括当否, 生员尝试公私,试虽不中,亦复其身勿事。臣僚言:“神 宗尚经术,将以明道德、一风俗也。乃元祐奸朋暨其 残党之在元符者,立异说以坏之。今馀习未殄,乞立 法禁天下刊写,庶其可息。”诏付国子监,其有上书及 三舍生言涉诬讪并异论者,悉遣归其乡自讼,斋拘 之。
崇宁三年,续增州县学及生员,置书画、算学。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壬辰,增县学弟子员。 六月丙午,增诸州学未立者。壬子,置书、画算学。九月 壬辰,诏诸路州学别置斋舍,以养材武之士。十一月 丁亥,诏取士并繇学校,罢发解及省试法,科场如故 事。”按《选举志》:“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 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 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 官户法。命将作少监李诫即城南门外相地营建外 学,是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 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臣亲承圣诏,天下 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 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悉与古合。今上其所当 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今 贡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外 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 三十人。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 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其《敕令格式》, 悉用太学。见制国子祭”酒总治学事,外学官属司业、 丞各一人,稍减太学博士、正、录员归外学,仍增博士 为十员,正、录为五员,学生充学谕者十人,直学二人, 三舍生皆繇升贡。遂罢国子监补试。又置诸王宫大、 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 悉许入内、外学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学,仍别斋 居处,别号试考。曾升补三舍生,后从献助得官。其入 学视任子法。凡任子不问文武,须隶学满一年,始得 求试。迺诏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 部并罢。自是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又按 《志》,崇宁三年,始建筭学,生员以二百一十人为额,许 命官及庶人为之。其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 筭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筭法,并历算、 三式、天文书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经 者听。公私试三舍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 仕、登仕、将仕郎为次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 《字说》《尔雅》《大雅》《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 听。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 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考书之等,以方圆 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方而 有圆笔,圆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浊,各得一体 者为中;方而不能圆,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笔画不 得其意,而均齐可观为下。”其三舍补试,升降略同算 学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并罢,年数悉同筭学。 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 屋木,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书篆字, 著音训,馀书皆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画意与 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士流兼习一大经 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考画之等,以不仿 “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为工。三 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杂流授官,止自三 班借职以下三等。”又按《志》,崇宁初,疏属年二十五, 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班 奉职。文优者奏裁。其不能试及试而黜者,读律于礼 部,推恩于三班借职,勿著为令。及两京皆置敦宗院, 院皆置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如熙宁格。出官所莅 长贰或监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后又许见在任者 于本任附贡士试。按《职官志》:崇宁三年,诏辟雍置 司成、司业各一员。又按《志》:崇宁三年,置南外宗正 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讲议 司言,“宗室疏属愿居两京辅郡者,各置敦宗院,其两 京各置外宗正司。”从之。诏各择宗室之贤者一人为 知宗,掌外居宗室。诏复定宗学博士、正、录员数。 按《玉海》,三年正月十七日,增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 人,中四十人,小三十人。
按《文献通考》:“崇宁三年诏曰:‘神考议以三舍取士而 罢州郡科举,其法行干畿甸而未及郡国。肆朕纂图制,诏有司讲议其方,书来上,悉推行之。设辟雍于国 郊,以待士之升贡者,又与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劝励学者至矣。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于学 校。其诏天下,将来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 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庶几复古’。”自此岁试上舍,悉 差知举,如礼部试。
崇宁四年,立“武学法”,始置诸路提学,改辟雍司成,总 内外学事。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立武学法。十一月丙 辰。置诸路提举学事官按《职官志》:“崇宁四年,诏辟 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 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 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 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 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又按《志》:“提举学事 司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 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崇宁二年置,宣和三年罢。
〈按纪作四年置志作二年置互异今照本纪编次于此〉
按:《文献通考》:四年,鲍耀卿言:“今州县学考试,未校文 字精弱,先问时忌有无,苟语涉时忌,虽甚工不敢取 时忌。如曰‘休兵以息民,节用以丰财,罢不急之役,清 入仕之流’。诸如此语,熙丰、绍圣间,试者共用不忌,今 悉绌之,宜禁止。”诏可。又按《通考》,崇宁四年诏:将来 大比,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辟雍、太学,其亟以此意 谕“达远士,使即闻之。”时州县悉行三舍法,当官者子 弟得免试入学。而士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乃得应 格,其不能辍身试补者,仅可从狭额应科举,不得如 在籍者。三舍解试,兼与而两得,其贫且老者尤甚病 之。
崇宁五年春正月,罢四学,寻复书、画、算学。三月,罢武 学,又著《学令》,颁之学校。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巳,罢书、画、算、医四 学,壬戌,复书、画、算学。三月丁未,罢诸州武学。按《选 举志》:“五年著令,凡县学生隶学已及三月,不犯上二 等罚,听次年试补。州学外舍,是名岁升。开封祥符生 员即辟雍别为斋,教养升进,如县学法,愿入邻县学 者听。惟赤县校试,主以博士。每岁正月,州以公试,上 舍及岁升员,一院锁宿,分为三试。其公试上舍,率十 取其六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参考察 之籍。既在籍,又中选,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岁升中选者得补外舍生。开封属县附辟雍别试, 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 除其籍,法太严。今令三年内三经公试”不预选,两经 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罚,若外舍 即除籍,罢归县;内舍降外舍,已尝降而私试不入等, 若曾犯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凡州学上舍生升舍, 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具宴 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入贡者, 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皆以学钱 给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 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 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太学试上 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科举,又诸 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每春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 同院混“取,总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为上等,即 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入试;一 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 举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引见释褐”, 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若上舍已该 释褐恩,而贡入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 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凡贡士入辟雍外舍,三经 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籍, 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 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学。 外舍生已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馀 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学而愿试贡 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废人则否。 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 人,即预贡者,与辟雍春试。贡士通考,中选入上等者, 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已仕在官 而愿试者,悉“准此制。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亲,及 其亲姊妹女之夫,皆得为随行亲,免试入所任邻州 郡学。”其有官人愿学于本州者,亦免试,升补悉如诸 生法,混试同考,惟升舍不侵诸生额,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额名次理为考察,若所亲移替,愿 改籍他州学者听。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 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府、诸州解 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太学 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学试上舍 中程者,皆参用察考,以差升补。其考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 校定等第。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 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一上一中及 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两下为下。”若两格名 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馀率以是 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试,始改用仲月, 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 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 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是岁,贡士至辟雍不 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建 州浦城县学生隶籍者至千馀人,为一路最,县丞徐 秉哲特迁一官。初,立《八行科》,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 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无以厉天下。成周 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 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 “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 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 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 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 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中岁,即奏贡 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 褐,优命之官。不能全备者,为州学上等上舍,馀有差。 八刑则反八行而丽于罪”,各以其罪名之。县上其名 于州,州稽于学,毋得补弟子员。然品目既立,有司必 求其迹以应令,遂有牵“合琐细者。自元祐刱经明行 修科,主德行而略辞艺,间取礼部试黜之士,附寘恩 科”,当时固已咎其无所甄别。及八行科立,则三舍皆 不试而补,往往设为形迹,求与名格相应。于是两科 相望几数十年,迺无一人卓然能自著见者,而《八行》 又有甚敝。盖后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风俗教化之所 从出,其难固如此。夫开封始建府学,立贡士额凡五 十,而士子不及三百。尽额而取,则涉太优。欲稍裁之, 诏王畿立学,若不优诱使进,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 勿阙。按《职官志》,崇宁五年,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 位国子博士之上。
按:“《玉海》五年立小学课试法。”
大观元年诏士有才武者准上舍上等法置府学生徒愿兼他经者量材升进复置学谕正录直讲博士其有八行贡入太学者大司成考验释褐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冬十月己未。诏士有才 武绝伦者,岁贡准文士上舍上等法。十二月丁酉。置 开封府府学按《选举志》:“元年诏愿兼他经者,量立 升进之法。大抵用本经决去取,而兼经所中等第,特 为升贡。每岁附公试院而别异其号。每十五人取一 人,分上中下等,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闻,与升甲 皆优于专经者。异时内外学官阙,皆得在选。县学生 三不赴岁升试,及三赴岁升试而不能升州学者,皆 除其籍。诸路宾兴会试,辟雍独常州,中选者多,州守 若教授俱迁一官。”按《职官志》:“大观元年,置国子博 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太学、辟雍博士共置二十 员。国子太学每经一员,辟雍二员。”从薛昂之请也。 按《玉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书、画学谕、正、录、直讲各 置一人。三月,置国子博士四员,正、录各二员,与太学 官分掌教导。九月,国子太学、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员。”
又按《玉海》。元年三月十八日甲辰。诏士有孝悌睦
姻、任恤、忠和八行贡入太学,大司成考验,取旨释褐。 十一月,置命官正、录各一员,以宗子正、录副之。书目 有御制《八行八刑条》一卷。八月十七日,以《八行》《八刑 书》刊石,立之学宫。士以其行之多寡,视三舍选,而犯 八刑者不齿能改过。又有二行乃听入学。
按《临颍县志》:大观元年,颁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 碑曰:维大观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书省按学制局 准本局承受送到内降,奉御笔批:“学以善风俗,明人 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养之法,而未有善俗明 伦之制,殆未足以兼明天下。”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 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盖设学校,制师儒,所以教孝弟,孝弟兴则人伦明,人 伦明则风俗厚而人材成,刑法措。朕考成周之降,教 万民而宾兴以六德六行,否则威以不孝不弟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弟,姻睦、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绵邈, 士非里选,习尚科举,不孝不弟,有时而容。故任官临 政,趋利犯义,诋讪贪污,无不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 素养故也。近因馀暇,稽《周官》之书,制为法度,颁之学 校,明伦善俗,庶几于古。诸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 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 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诸士 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八行,见于事状,著于乡里耆 邻保伍,以行实申县,“县令佐审察,延入县学,考验不 虚,保伍申州。如令诸八行孝弟忠和为上,睦姻为中, 任恤为下。士有全备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时,随奏贡 入学免试,为太学上舍,司成以下引问考验,较定不诬,申尚书省取旨,释褐命官,优加拔用。诸士有全备 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为州学上舍。上 等之”选,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 而兼中二行者,为上舍。中等之选,不全上三行而兼 中一行,或兼下行者,为上舍。下等之选,全有中二行, 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为内舍之选,馀为外 舍之选。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选者,上舍贡入内舍, 在州学半年,不犯第二等罚,升为上舍;外“舍一年不 犯第三等,罚升为内舍,仍准上法。”诸士以八行中上 舍之选,而后贡入大学者,上等在学半年,不犯第三 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大学》贡士释褐法, 取旨推恩。中等依《大学》上等法,待设试年推恩;下等 依《大学》中等法。诸士以八行中选在州县,若大学皆 免试补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及诸斋长。谕诸以八 行考士,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户法,中、下等,免户下 支移、折变、借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诸谋反、谋叛,大 逆子同孙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 刑;“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供养有阙, 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 友其弟,妇”妹叔嫂相犯罪杖,为“不弟”之刑。杀人略人 放火强奸强盗,若窃盗杖及不道,为不和之刑。谋杀 及略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若内乱,为不睦之刑。诅骂告言外祖父母与外姻有 服,亲同母异父亲,若妻之尊属相犯至徒,违律为婚, 停妻娶妻,若无罪出妻,为不姻之刑。殴受业师,犯同 学友,至徒应相隐而辄告言,为“不任之刑”;诈欺取财, 罪杖;告嘱耆邻保伍,有所规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 为“不恤之刑。”诸犯八行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目书 于籍,报学。应有入学,按籍检会施行。诸士有犯,不忠 不孝,不弟不和,终身不齿,不得入学,不睦,十年不姻, 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 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察,听入学。在学 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听齿于诸生之列。
大观二年八月,诏定宗子教法。十一月,诏“限武学上 舍额。”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二年八月三十日 诏曰:“大司徒以六德六行教万民。而师氏之教国子。 则三德三行而已。详于训士。略于治亲。崇宁教养宗 子法。仿辟雍太学。宜参酌轻重。降于内外之法。使易 以跂及。”十一月诏武学上舍生三取一。限百人。 大观三年。赐州学藏书阁名。诏筭学以黄帝为先师。 以宗子为宗学官。复修《学令》。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九月己未,赐天下州学藏书 阁名稽古。”“十一月丁未,诏筭学以黄帝为先师,风后 等八人配飨,巫咸等七十人从祀。”按《礼志》算学,“大 观三年,礼部太常寺请以文宣王为先师,兖、邹、荆三 国公,配享,十哲从祀。自昔著名筭数者,画像两庑,请 加赐五等爵,随所封以定其服。”于是中书舍人张邦 昌定算学,礼部员外郎吴时言:“书画之学,教养生徒, 使知以孔子为师,此道德之所以一也。若每学建立 殿宇,则配食从祀,难于其人。请春秋释奠,止令书画 博士量率职事生员,陪预执事,庶使知所宗师。医学 亦准此。”诏皆从之。按《职官志》:大观三年,诏诸路赡 学馀钱并起发,充在京学事支用。按《吴时传》,大观 兴筭学,议以黄帝为先师。时言,今祠祀圣祖,祝板书 臣名,亦释奠孔子,但例中祀。数学,六艺之一耳,当以 何礼事之?乃止。按《容斋三笔》,大观中置筭学,如庠 序之制。三年三月,诏以文宣王为先师,兖、邹、荆三国 公,配飨十哲从祀,而列自昔著名筭数者,绘像于两 廊,加赐五等之爵。于是中书舍人张邦昌定其名,风 后、大桡、隶首、容成、箕子、商高常、仆鬼、臾区、巫咸九人 封公,史苏、卜徒父、卜偃、梓慎、卜楚丘、史赵、史墨、裨灶、 荣方、甘德、石申、鲜于、妄人、耿寿昌、夏侯胜、京房、翼奉、 李寻、张衡、周兴、单飏、樊英、郭璞、何承天、宋景业、萧吉、 临孝恭、张曾元、王朴二十八人封伯,邓平、刘洪、管辂、 赵达、祖冲之、殷绍、信都芳、许遵、耿询、刘焯、刘炫、傅仁 均、王孝通、瞿昙罗、李淳风、王希明、李鼎祚、边罔、郎𫖮 襄楷二十人封子;司马季主、洛下闳、严君平、刘徽、姜 芨、张立建、夏侯阳、甄鸾、卢太翼九人封男。考其所条 具,固有传记无闻,而高下等差,殊为乖谬。如司马季 主、严君平止于男爵,鲜于妄人。《洛下闳》同《定太初》历 “妄人封伯,下闳封男”,尤可笑也。十一月,又改以黄帝 为先师。
按《玉海》,三年三月十六日,礼部尚书郑久中请用“宗 子中上舍第文行有称者为宗子学官。”从之。四月八 日,修《小学敕令格式》。
大观四年三月,诏罢四学官。八月,行《学官选试法》。定 宗学生推恩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子。诏医学生并入太 医局。筭入太史局。书入翰林书艺局。画入翰林画图 局。学官等并罢。八月丁亥。行内外学官选试法按《选举志》。大观三年宗子释褐者十二人。宗学官须宗 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为之。四年诏宗子之升 上舍,不经殿试遽命之官。熙宁法不如是。其依贡士 法,俟殿试补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后又定上等 赐上舍及第,中等赐出身,授官有差。凡隶学有笃疾 若亲老无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实罢归。按《职官志》: “大观四年,诏省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 一员,辟雍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及命官直学、国子监 书库官等官,并省罢,依绍圣格,毋用誊录。”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书邪等及曾经入籍人并不许试学官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定武学生名色。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政和二年。诏“外舍 生称武选士。内舍生称武俊士。”
政和三年,汰学生,颁大成殿名于诸路,复置筭学。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礼志》。政和三年,颁辟雍 大成殿名于诸路州县。按《选举志》:政和三年,以隶 学者众,凡经三岁校试而不得一与者,除其籍。按 《职官志》。政和三年,诏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举宗子 学事。
按《玉海》,“政和三年复置算学。九月诏诸州每岁燕贡 士于学。因讲射礼。”
政和四年,分“十斋”以处小学生。增诸路学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政和四年,小学 生近一千人,分十斋以处之。自八岁至十二岁,率以 诵经书字多少差,次补内舍。若能文,从博士试本经、 小经义各一道,稍通补内舍,优补上舍。”又诏:“学校教 养额少则野有遗士。应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 分增一。”
按《文献通考》:三年,臣僚言:“比者试文,有以圣经之言 辄为时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尧之为君,以为哉与 灾同’。”“制治于未乱,安不忘危,吉凶悔吝生乎动”,则以 为危、乱凶悔皆当避,不讳之朝,岂宜有此诏禁之? 按熙宁之立学校,养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县,其大 意不过欲使习诵新经,附和新法耳。绍圣、崇、观而后, 群憸用事,遂立元祐学术之禁,又令郡县置自讼斋, 以拘诽谤时政之人。士子志于进取,故过有拘忌。盖 言休兵节用则恐类元祐之学,言灾凶危乱则恐涉 诽谤之语,所谓转喉触讳者也,则唯有逢迎谄佞而 已。〈按此条原本载于崇宁四年后而本条反云三年又无年号必非崇宁可知但其为大观三年与政
和三年,未易辨定。考之史志,亦无确据。今因原本下条有七年毛友请帘试学生之疏。查徽宗崇宁后年号之有七年者,惟政和与宣和,而毛友一疏又编在宣和三年前,则知毛友之疏在政和七年矣。由政和逆溯之,此条当是政和三年事。大凡著书,如《纲目》挨年编次者,不必每年加年号,若隔年编次者,必当每年加年号,庶观者了然,亦不致久而传误。如此等条,大概皆马廷鸾省减“年号” 二字,致舛误百出耳。
〉政和五年,高丽遣子弟入学,初试小学生。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十一月庚寅,高丽遣子弟入 学。”
按《玉海》,“五年五月试小学生优等四人,赐上舍童子 出身。”
政和六年二月丁亥,诏“增广天下学舍。”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七年,赐高丽进士上舍及第,帘试县学生。提学 王格请“外舍生升补后始入太学”,从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七年三月庚寅。赐高丽进士权适 等四人上舍及第。”按《选举志》,“七年试高丽进士权 适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时宰臣留意学 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阅。防闲益密。先是礼部上杂修 《御试贡士敕令格式》,又取旧制凡关学政者,分敕令 格式成书以上。用给事中毛友言,初试补入县学生 并帘试,以别伪冒。按《职官志》:政和七年,新提举河 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 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贡之 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 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比年 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 人数已多,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居辟 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按《文献通考》:七年,给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见诉役者 言富家子弟初不知书,第捐数百缗钱,求人试补入 学,遂免身役。比其岁升不中,更数年而始除籍,则其 幸免已多矣。请初试补入县学人并帘试,以别伪冒。” 从之。
政和 年,诏:“律学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生徒 依学规惩罚。”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政和间,诏博士、 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 陈请。生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 牒参选,则理为阙失。”
====重和元年诏学官兼用元丰试法====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八年,诏两学博 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按志
作“政和八年” 事。考《政和》祇有七年,次年改元重和,故编“重和元年。”
〉宣和二年罢筭学及宗子量试之法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未。罢医筭学按 《选举志》。二年诏罢宗子量试出官之法。
宣和三年,罢天下三舍、宗学、辟雍及提学官,严学官 之选。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三年二月乙酉。罢天下三舍 及宗学辟雍、诸路提举学事官。按《选举志》。三年诏 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学用之课试。开封府及 诸路并以科举取士。太学官吏及州县尝置学官。凡 元丰旧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属及宗学并诸 路提举学事官属并罢。内外学悉遵元丰成宪。按 《职官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 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学未行三舍以前,应 置学宫及养士去处,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旧 额。辟雍正额入太学者,拨入外额,依旧制过填阙。诸 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雍官属 并罢。”又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
按《文献通考》:宣和三年,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 学用之。臣僚言:“元丰六年,学官召试六十人,而所取 才四人,皆一时知名之士,故学者厌服。近观大观、政 和所试,率三人取一,既非遴选,故投牒自请试者逾 多,其选益轻。欲自今试者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选。” 从之。
宣和七年,罢治《黄》《老》《庄》《列》之书,令学官第进,不得骤 代。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诏:“政和中, 尝命学校分治黄老《庄》《列》之书,实失专经之旨。其《内 经》等书并罢治。”按《职官志》:宣和七年,臣僚言,“熙丰 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席未暖而代者已至,当 从《正录》第进。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 《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定学校考试不得以好恶之私去取人才
编辑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崇宁以来,士子 各徇其党,习经义则诋元祐之非,尚词赋则诮新经 之失。互相排斥,群论纷纷。钦宗即位,臣僚言:“科举取 士,要当质以史学,询以时政。今之策问,虚无不根,古 今治乱,悉所不晓。诗赋设科,所得名臣不可胜纪,专 试经义,亦已五纪。”救之之术,莫若遵用祖宗成宪。王 安“石解经,有不背圣人旨意,亦许采用。至于老、庄之 书及字说,并应禁止。”诏礼部详议。谏议大夫兼祭酒 杨时言:“王安石著为《邪说》,以涂学者耳目,使蔡京之 徒得以轻费妄用,极侈靡以奉上,几危社稷。乞夺安 石配飨,使邪说不能为学者惑。”御史中丞陈过庭言: “《五经》义微,诸家异见,以所是者为正,所否者为邪。此 一偏之大失也。顷者指苏轼为邪学,而加禁甚切,今 已弛其禁,许采其长,实为通论。而祭酒杨时矫枉太 过,复诋王氏以为邪说,此又非也。诸生习用王学,闻 时之言,群起而诋詈之。时引避不出,斋生始散。诏罢 时祭酒,而谏议大夫冯澥、崔𬸘等复更相辨论。会国 事危,而贡举不及行矣。”按《职官志》:靖康元年,谏议 大夫冯澥言:“朝廷罢元祐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 《六经》之旨,其说是者取之。今学校或主一偏之说,执 一偏之见,愿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 又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按《文献通考》:正言崔𬸘言:“近诏谏臣直论得失以求 实,是陛下求治切矣。然数十年来,王公卿相及居要 路者皆自蔡京出,则安有实是闻于陛下乎?”且举冯 澥所上之言曰:“‘士无异论,太学之盛也’。此奸言也。昔 王安石斥除异己名臣,如韩琦、司马光辈既以异论 逐,而其所著《三经》,士子宗之者得官,不用者黜落,则” 天下靡然,无一人敢可否矣。陵夷以至大乱,则无异 论之祸也,尚敢为此荧惑也乎?其言曰:“崇宁以来,博 士各徇其党,而言皆偏异,附王学则诋元祐之文,附 元祐则诮王氏之说,此尤欺罔也。此时士夫岂有敢 学元祐而诋王氏者乎?自京贼用事,借学法以钳士 人,如用军法以胁卒伍,大小相制,内外相辖,一有异 论,则学官亦皆黜废矣。此非徒劫持学校也,疑有异 论则己过且暴闻焉尔。”而何博士先生稍敢诮诋王 氏乎?前日博士讲解具在,取而覆视,则澥之诞信见 矣。至如苏轼、黄庭坚之文集,范镇、沈括之杂说,或记 祖宗典故,或载名臣谈论,虑其鉴照己罪,一切禁锢, 严刑重赏,使不敢藏,则其禁异亦已极矣。而元祐能 与王氏两立乎?其欺罔亦已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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