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56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五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六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五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五十六卷目录

 田制部总论二

  文献通考二论井田 论后魏行均田法 叶水心论田制 论水利

  玉海田制总叙

  周礼订义总论井田 总论沟洫

  性理会通田赋

  大学衍义补一制民之产

食货典第五十六卷

田制部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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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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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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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秦废井田之后,后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 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 固正矣。至于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心 二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 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 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塉所当周” 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 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 次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 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 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 十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 所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 如此,然后授受之际,可以无弊。盖古之帝王分土而 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里 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于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 正,井地均,谷禄平。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污 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兵 争强,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寖广,然又皆为 世卿强大夫所裂。如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 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 滕、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 小国寡民,法制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 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后世大富之家,以其 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校 其丰凶以为收贷,其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 所习闻,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战 国,大邦凡七,而幺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 广,人愈众,虽时君所尚者,用兵争强,未尝以百姓为 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 子》有“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 妻子”之说,又有暴君污吏慢其经界之说。可以见当 时未尝不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 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 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 裂井田,废坏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 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 重不均矣。

《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敝。

“汉既承秦,而卒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 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受,其奸弊无穷,虽 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于其政, 则岂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则不过受成于吏手,安保其无弊?后世盖有争田 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后,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 核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 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 之法,委政于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 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 谓切中秦、汉以后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 众,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 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 其还受之法。未几五季云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一传而后,政已圯 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 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 徽而后,则兼并如故矣。盖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 间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 百年,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 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 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于其所当取者予之。然沿 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 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讟。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论后魏行均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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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夹漈》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后魏孝文始纳李 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 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 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谋,则亦非始于后魏也。但史不 书其还受之法,无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已久, 骤行均田,夺有馀以予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讟,不 知后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 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 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 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 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 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 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 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 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 以稍久而无敝欤。

《叶水心论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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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但强者 力多,却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 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故先王之政,设田官 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 以自耕,故天下无甚贫甚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 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间不能无牵合抵捂处。要其 大略,亦可见。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 为并井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 定数,疆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其间田有弱者游手 者不耕,却无强民贪并之害。后来井田不修,堤防浸 失,毁坏绝灭。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于是 开阡陌。阡陌既开,天下之田却简直“易见,看耕得多 少,惟恐人无力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 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虽然如此,犹 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贫者插 手不得,不得不去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 以文、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励精 为治,却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 租,以来天下之民。”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 之田,其制度又却与三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亩, 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 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下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 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于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 于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而 天下大乱。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 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在民,则又无簿籍 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 于北齐、后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尝无法度,但 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 北齐制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 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 为亩,唐却是二倍有馀,此一顷制度与成周不合。“八 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 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亩,唐制若子 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一顷,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多 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 乡之半,其他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 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 先王建国,只是有分土,无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 任其自治。盖治之有伦,则地虽不足民有馀。苟不能 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 反少。”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 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论。今却宽乡自得多,狭 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 去。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间水旱之不时,凶荒 之不常,上又赈贷救恤,使之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 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仓赈 给之名,而既令自卖其田,便自无恤民之实矣。周之 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则徙之,唐却容他自迁徙, 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 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 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 坏矣。后世但知贞观之治,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 为私田,而田终不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必 至此。田制既坏,至于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没 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 官执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 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 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后 兵革既起,征敛烦重,遂杂取于民,远近异法,内外异 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故 不得不变而为“两税。”要知其弊实出于此

《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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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水利之说,三代无有也。盖“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广 四尺谓之沟,十里之成,广八尺谓之洫,百里之同,广 二寻谓之浍。”夫自四尺之沟,积而至于二寻之浍,则 夫一同之间而捐膏腴之地以为沟洫之制,捐赋税 之入以治沟洫之利,盖不少矣。是以能时其蓄泄,以 备水旱。子产相郑,犹必使田有封洫,盖谓此也。自秦 人开阡陌,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沟洫之制 大坏。后之智者,遂因川泽之势,引水以溉田,而水利 之说兴焉。魏起、郑白之徒,以此为功。然水就下者也, 陂而遏之,利于旱岁。不幸霪潦,则其害有不可胜言 者,此翟子威、杜元凯所以决坏堤防,以纾水患也。

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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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总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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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井田之兴,必始于唐虞。夏商葺治,至周大备。因 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画沟洫,谨步 亩,严版图,经界既定,仁政自成。其法自春秋时已坏, 晋作《爰田》,则赏众以田,易其疆畔矣。鲁初税亩,则履 其馀亩,十取其一矣;用田赋则二犹不足,重困农民 矣。郑子驷为田洫,而四族皆丧;子产使田有封洫,而 谤以伍田畴,则沟洫废矣。晋欲使齐封内尽东其亩, 而戎车是利,则疆理废矣。管仲作内政,楚𫇭掩书土 田,亦颇改周典之旧矣。战国兵农浸分,孟子言王道 之始,魏惠王以为迂。滕文公问井地,卒莫之行。自秦 孝公隳经界,开阡陌,而兼并僭逾兴矣。汉承秦旧,董 仲舒请限民名田,师丹谏言“限名田未尝行也。赵过 教民为代田,乃耕田之法,非受田之制。下及汉、唐,流 风已远。然其授田,有口分、世业,皆取之于官;其敛民 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其后变为两税,户无主、客, 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贫急于售田,则 田多税少;富利于避役,则田少税多。侥幸一兴,税役 皆弊。既无振贫之术”,又许之卖田,后魏以来弊法也。 《唐志》谓“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似指以为井田, 失之远矣。

周礼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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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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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案: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见之,谓“八家皆私百 亩,同种公田百亩”,此《孟子》之说也。谓八家各耕百十 亩,以十亩为公田,馀二十亩为庐舍,此《汉志》之说也。 今因录诸家之说于后。

王氏曰:“田亩有类于井,而公田之中又凿井焉,故谓 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亩,八家八百亩;公田居中亦 百亩。除二十亩,八家分之,得二亩半,以为庐舍,合保 城之地二亩半,《孟子》所谓“五亩之宅”是也。公田八十 亩,八家耕之,是为助法。庐舍居中,贵人也。私田环列 于公田之外,盖卫王之意,八家私百亩,至于兴兵之 际,乃《八阵图》之法;

陈及之曰:“一井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 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以为庐舍,所谓什 一而税。”通王畿之内,至天下诸侯皆然。孟子曰:“周人 百亩而彻。”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观之, 虽周亦助也。”张横渠曰:“百亩而彻,是透彻之彻。透彻 而耕,则功力相驱,无一得惰者,及已收获,则计亩数” 衮分之。以衮分之数,取什一之数而归诸公,是亦一 说。要之,公家但取什一之税,看民如何耕耳。或一家 耕百十亩亦可,或一家合耕八十亩亦可。而征敛税, 必视年之丰耗。故《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 敛法。” 愚案:此主《汉志》说为是。

图说曰:《汉志》引《孟子》说失其旨。由是何休注《公羊》,范 甯解《穀梁》,赵岐注《孟子》,宋均说乐纬以为然,理不可 通。何则?言井九百亩中为公田,则百亩共为公田,不 得家取十亩,言八家皆私百亩,则百亩皆属于公,何 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舍?言同养公田?是八家共理公 田事,何得家分十亩自治?若家取十亩自治,安得谓 之同养?若二亩半为庐舍,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 何得八家皆私百亩? 愚案:此谓《汉志》之说,非。 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谓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 里名,方里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为井是也。以 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赋。周 时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彻法。孟子曰‘乡田同井’”,则是 乡皆用井。《哀公问》年饥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彻,是邦 国亦用彻法。《周礼》一书,皆通率而言,所谓互见者,以 班固之言,考《孟子》“九夫为井”,全无亏欠。后世为图,亦 以纵横成列。不知九夫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 则是六百亩,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则一井 地止三百亩。若如《孟子》班固所计,则是一井之田皆 平地。其说皆不通。盖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备言之。 案《左氏异议》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当一井薮 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 七辨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当一井疆潦 之地;九夫为薮,五薮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当一井隰皋之 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左传》 “楚𫇭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 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今曰井九百亩,非 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为之计度,可以 知井田之说,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据图言井九 百亩,亦徒见其不同耳。《礼运》说“大道既隐”,而曰“以立 田里”,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里之法。信《南山序》成 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诗曰“信彼南山,维禹 甸之。”《论语》说禹“尽力乎沟洫”,与《匠人》“井间有沟”同。《皋 陶谟》“畎浍距川”,与《匠人》“井间有浍专达于川”同。观《孟 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 彻,其实皆什一以贡。彻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 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于唐虞,以至 夏商,稍稍葺治,大备于周。 愚案:此说却贯通。

《总论沟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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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详说》曰:“遂之制详于沟洫,都鄙之制详于井田。 井田未尝无沟洫也,匠人为沟洫是已,沟洫未尝无 井田也,《载师》所谓屋粟是已。但乡遂沟洫稠多,都鄙 沟洫稀少耳。《礼图》曰:‘地形有逆顺,水势有迟速,故遂 人之沟洫密而匠人之沟洫疏’。盖匠人所营有司之 事而已。故其营国也,为朝在某处,为市在某处,为涂” 若干,为门若干,皆有常制。其为沟洫也,为沟洫若干, 为川浍若干,其广几何,其深几何,亦皆有常制。若夫 《遂人》则异于是,盖随地而制之,有出入焉,要之使治 可也。故曰:“凡治野,其为法大率圆而无弊”,夫是之谓 治。然则《匠人》之法死,遂人之法圆。

易氏曰:“《遂人》井田之法,乃成周开方之数。若《匠人》言 井间之沟为一里,十倍之而为十里之洫,又十倍之 而为百里之浍,特言其一面之长者而已。盖《匠人》方 十里之洫,是每一面各十井;以开方而论,则方十里 者为方一里者百,是洫为百井,乃九百夫之地,果何 与于《遂人》百夫之洫?《匠人》言方五百里之浍,是每一” 面为百井。以开方而论,则方百里者为十里者百,是 浍为万井?乃九万夫之地,果何与于《遂人》千夫之浍? 郑氏疑之而不得其说,故曰:“此畿内采地之制。”其说 无所依据。或者欲以《匠人》沟洫求合乎《遂人》治野之 制,若必欲以一面而牵合其数,则十夫之沟为一里 之井,十倍之为十里之成,又十倍之为百里之同。以 是推之,自百里之同而至两山之川,得无大辽绝乎? 以是知匠人沟洫不可拘以成周之法,或出于夏商 之制,未可知也。何以明之?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 为同。文王《司马法》为商末之制,则有合乎十里百里 之说。《益稷之书》曰:“濬畎浍距川。”是自然之川,则有合 乎两山之间之说。知此则匠人为前代之制,遂人为 成周之制,明矣。

性理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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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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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井田今可行否?”程子曰:“岂古可行而今不可行 者?或谓今人多地少,不然。譬诸草木,山上著得许多, 便生许多。天地生物常相称,岂有人多地少之理?” 问:“古者百亩,今四十一亩馀。若以土地计之,所收似 不足以供九人之食。”曰:“百亩九人,固不足,通天下计 之,则亦可。家有九人,只十六已别受田,其馀皆老少 也。”故可供。有不足者,又有补助之政,又有“乡党赒救” 之义,故亦可足。

又尝与张子厚论井地,曰:“地形不必谓宽平可以画 方,只可用算法折计地亩以授民。”子厚谓“必先正经 界,经界不正,则法终不定。地有坳垤不管,只观四标 竿中间地虽不平饶,与民无害,就一夫之间,所争亦 不多。又侧峻处田亦不甚美。又经界必须正南北,假 使地形有宽狭尖斜,经界则不避山河之曲,其田则 就得井处为井,不能就成处,或五七,或三四,或一夫, 其实四数则在。又或就不成一夫处,亦可计百亩之 数而授之,无不可行者。如此,则经界随山随河,皆不 害于画之也。苟如此画定,虽便使暴君污吏,亦数百 年坏不得。经界之坏亦非专在秦时,其来亦远,渐有 坏矣。”又曰:“井田,今取民田使贫富均,则愿者众,不愿 者寡。”正叔言亦未可言。民情怨怒,正论可不可尔。须 使上下都无怨怒,方可行。

问:“横渠谓:‘世之病井田难行者,以亟夺富人之田为 辞。然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不审井 议之行,于今果何如’?”朱子曰:“讲学时且恁讲。若欲行 之,须有机会。经大乱之后,天下无人,田尽归官,方可 给与民。如唐口分世业,是从魏晋积乱之极,至元魏 及北齐后周,乘此机方做得。荀悦《汉纪》一段正说此” 意,甚好。若平世则诚为难行。

东莱吕氏曰:“孔子言王道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言王道,须说‘百亩之田, 八口之家’,及材木不可胜用之类,何故须说许多?以 此见得春秋时井田尚在,战国时已自大故废,须要人整顿。如《史记》说‘决裂阡陌,以静天下之业,又以此 见得井田亦不易废’。”

大学衍义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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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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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曰:“黄帝时,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 于中,则井田之原,其来远矣。”

臣按此井田之始

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土白 壤,田中中;兖州土黑坟,田中下;青州土白坟,田上下; 徐州土赤埴坟,田上中;扬州土惟涂泥,田下下;荆州 土惟涂泥,田下中;豫州土惟壤下,土坟垆,田中上;梁 州土青黎,田下上;雍州土黄壤,田上上。”九州之地定 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臣按:人君之治莫先于养民,而民之所以得其养者,在稼穑、树艺而已。稼穑、树艺,地土各有所宜,故禹平水土、别九州,必辨其土之质与色以定其田之等第,因其宜以兴地利,制其等以定赋法,不责有于无,不取多于少,无非以为民而已。

《舜典》:帝曰:“弃,黎民阻饥,汝后稷,播时百谷。”

臣按:《史记》言稷少好耕,农民皆法则之,尧举为农师,使教民稼穑则弃之为稷,尧时已然,舜盖以旧官申命之也。当是时水土有未平者,尧既平之有可耕者矣,故命弃播时百谷,使民耕垦以为食,使不至于阻饥焉。先儒谓唐、虞之时岂有阻饥之事,然尚忧之,此所以为唐虞也。

《周礼》:“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 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 兽。五曰百工,饬化人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 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 转移执事。”

臣按:民生天地间,有身则必衣,有口则必食,有父母妻子则必养,既有此身则必有所职之事,然后可以具衣食之资而相生相养以为人也。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职,一人失其职则一事缺其用,非特其人无以为生,而他人亦无以相资以为生,上之人亦将何所藉以为生民之主哉?先王知其然,故分其民为九等,“九等各有所职之事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是以一世之民,不为三农,则为园圃,不为虞衡,则为薮牧;否则为百工,为商贾,为嫔妇,为臣妾” ,皆有常职以为之生。是故“生九谷,毓草木” ,三农,园圃之职也;作山泽之材,养鸟兽,虞衡薮牧之职也。与夫“饬化八材,阜通货贿,化治丝枲,聚敛疏材” ,岂非百工商贾嫔妇臣妾之职乎?是八者皆有一定职任之常,惟夫闲民则无常职,而于八者之间转移执事以食其力焉,虽若无常职,而实亦未尝无其职也。是则凡有生于天地之间者,若男若女,若大若小,若贵若贱,若贫若富,若内若外,无一人而失其职,无一物而缺其用,无一家而无其产,如此则人人“有以为生,物物足以资生,家家互以相生,老有养,幼有教,存有以为养,没有以为葬。天下之民莫不爱其生而重其死。” 人不游手以务外,不左道以惑众,不群聚以劫掠,民安则国安矣。有天下国家者,奉天以勤民,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职哉!

《大司徒》颁职事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 二曰树艺。

《小司徒》之职,“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臣按:可耕之地为井,可畜之地为牧。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 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 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 百亩,馀夫亦如之。”

臣按:民之所以为生产者,田宅而已,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所谓生生之具,稼穑、树艺、畜牧三者而已。三者既具则有衣食之资、用度之费,仰事俯育之不缺、礼节患难之有备,由是而给公家之征求、应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礼义于是乎生,教化于是乎行,风俗于是乎美,是以三代盛时皆设官以颁其职事,“经其土地,辨其田里” ,无非为是三者而已。后世听民自为,而官未尝一问及焉,能不扰之足矣,况为之经制如此其详哉?明主有志于三代之隆者,不必泥古以求复井田,但能留意于斯民而稍为之制,凡有征求营造,不至妨害于斯三者,则虽不复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

《前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 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 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 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 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 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

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
考证
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

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与《周礼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礼》所载周家一代分田授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孟子告梁惠王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 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 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臣按:此章朱熹谓此制民之产之法而尽法制品节之详,所谓“五亩宅、百亩田” ,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节也。有法制而无品节则民为用不足,有品节而无法制则民取用无所,抑斯言也,孟子两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齐宣王,赵岐所谓“王政之本、常生之道” 是也。盖天立君以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则王政之本于是乎立矣。后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于事功,详于法制,而于制民之产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后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岂不以是欤?

孟子告齐宣王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 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 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 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 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 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 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

臣按:三代盛时,明君制民之产必有宅以居之,所谓“五亩之宅” 是也;有田以养之,所谓“百亩之田” 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为一定之制,授之以为恒久之业,使之稼穑树艺、牧畜其中以为仰事俯育之资,乐岁得遂其饱暖之愿,凶岁免至于流亡之苦,是则先王所以制产之意也。自秦汉以来,田不井授,民之产业,上不复制,听其自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骤而革之,难矣。夫先王之制虽不可复,而先王之意则未尝不可师也。诚能惜民之力,爱民之财,恤民之患,体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馀,丰年凶岁之皆足,所谓发政施仁之本,夫岂外此而他求哉!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 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臣按:朱熹所谓“因时制宜,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 ,此数语者非但可以处置井地,则凡天下之政施于民者皆当视此为准。

秦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

臣按: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皆谓开为开建之开,惟朱熹则以为开除之开焉,夫自秦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之后,民田不复授之于官,随其所在皆为庶人所擅,有赀者可以买、有势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垦,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叹世主不能复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经界始,贫富不均,教养无法,虽欲言治,皆苟而已。” 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田为辞。然兹法之行,说之者众,苟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呜呼,为此说者可谓正矣,其于古今事宜容有未尽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于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终于四县之都而都广一同,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积而至于万夫,其间又有为路者一、为道者九、为涂者八、为畛者千、为径者万。” 苏洵谓“欲复井田,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陇,不可为也。” 纵使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叶适亦谓: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于上,率数岁一代,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不能定也,此十数岁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由是观之,则井田已废千馀年矣,决无“可复之理。说者虽谓国初人寡之时可以为之,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之后,亦终归于隳废。不若随时制宜,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云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于古之遗制也。然则张载之言非欤?” 曰:“载固言处之有术,所谓术者,必有一种要妙之法。其言隐而未发,惜哉!臣” 不敢臆为之说也。

汉武帝时,董仲舒说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 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 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然后可善治也。”

汉孝哀时,师丹请建限田,下其议。孔光、何武请“吏民 名田无过三十顷。”

北魏孝文时,李安世上言:“田业多为豪右所占夺,虽 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使力业相称。又所争之田,宜限 年断,事久难明,悉归今主。”上善其议,下诏均天下人 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 受田三十亩。

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顷,其分十亩为口,分二十 亩为永业,二百四十步为亩,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 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凡徙乡及 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自狭乡徙宽乡者,得卖口分, 已卖者不复受。

臣按:井田既废之后,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贫富不均,一时识治体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无可复之理,于是有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必不得已创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来,庶几可乎?臣请断以一年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虽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惟自今年正月以后,一丁惟许占田一顷。” 于是以丁配田,因而定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许买足其数,丁田相当,则不许“再买,买者没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复追咎。自立限以后,惟许其鬻卖,有增买者,并削其所有” ,以田一顷,配人一丁,当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数之外,以田二顷,视人一丁,当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钱;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数之外,以人二丁,视田一顷,当一夫,差役量应力役之征。若乃田多人少之处,每丁或馀三五十亩或至一二顷;人多田少之处,每丁或止四五十亩、七八十亩,随其多寡,尽其数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为仕宦优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为优免,惟不配丁,纳粮如故。其人已死,优及子孙,以寓世禄之意,立为一定之限,以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夺民之所有,则有田者惟恐子孙不多,而无匿丁不报者矣。不惟民有常产,而无甚贫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验丁验粮之可据矣。行之数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复买田,兴废无常而富室不无鬻产,田直日贱而民产日均,虽井田之制不可猝复,而兼并之患日以渐销“矣。臣愚偶有所见,不知可否,敢以为献,惟圣明下其议于有司,俾究竟以闻。”

汉孝宣地节三年,诏曰:“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 国公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 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业贫民,江海陂湖园 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虽以汉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宫馆、园池及郡国公田咸假之以振业贫民,俾其种食勿收租赋,况本民田而肯夺以为己有而又以之赐亲䁥权幸之臣者哉?

宋太宗时,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秔 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 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 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秔稻,并免其租。 真宗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 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田高仰者莳之,盖 旱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

臣按:“地土高下燥湿不同而同于生物,生物之性虽同而所生之物则有宜不宜焉。土性虽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胜天,况地乎?” 宋太宗诏江南之民种诸谷、江北之民种秔稻,真宗取占城稻种散诸民间,是亦大易裁成、辅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杂莳诸谷,江北民亦兼种“秔稻。昔之秔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远矣。后之有志于勤民者,宜仿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种诸谷,有司考课,书其劝相之数,其地昔无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赏。”

林勋《上政本书》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 五十亩,其有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 作者皆驱之,使隶农以耕田之羡者,而杂纽钱谷以 为十一之税。”

臣按:勋此书,朱熹、吕祖谦皆称许之。今考其书,“百里之县岁率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绢四千馀匹、绵三千四百斤,取民过重,恐非后世所宜用者。”以上田产。

《虞书》曰:“予决九州,距四海,濬畎浍距川
考证
《周礼》: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

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

《稻人》:“掌稼。下地,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 均水,以列舍水,以浍泻水。”

《匠人》为沟,洫广尺、深尺谓之𤰝,广二尺、深二尺谓之 遂。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广八尺,深八尺谓之 洫,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凡天 下之地势,两山之间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 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

臣按:古今言水利者,《周官》所谓“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 ,二言尽之矣。

孔子曰:“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

臣按:井田之制虽不可行,而沟洫之制则不可废,但不可泥其陈迹,必欲一一如古人之制尔。今京畿之地地势平衍,率多洿下,一有数“日之雨即便淹没,不必霖潦之久辄有害稼之苦,农夫终岁勤苦盻盻,然而望此麦禾,以为一年衣食之计、赋役之需,垂成而不得者多矣,良可悯也。北方地经霜雪,不甚惧旱,惟水潦之是惧,十岁之间,旱者什一二,而潦恒至六七也。为今之计,莫若少仿《遂人》之制,每郡以境中河水为主,又随地势各为大沟,广一丈以上者,以达于大河;又各随地势,各开小沟,广四五尺以上者,以达于大沟;又各随地势开细沟,广二三尺以上者,委曲以达于小沟。其大沟则官府为之,小沟则合有田者共为之,细沟则人各自为于其田。每岁二月以后,官府遣人督其开挑,而又时常巡视,不使淤塞。如此则旬月以上之雨,下流盈溢,或未必得其消涸。若夫旬日之间,纵有霖雨,亦不能为害矣。朝廷于此又遣治水之官疏通大河,使无壅滞。又于夹河两岸筑为长堤,高一二丈许,则众沟之水皆有所归,不至溢出,而田禾无淹没之苦,生民享收成之利矣。是亦王政之一端也。惟圣明留意,下有司议可否,而推行其法于天下。”

魏史起为邺令,引漳水溉邺,民歌之曰:“邺有贤令兮 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稻粱。” 秦郑国开泾水,自中山抵瓠口,为渠,用溉注填阏之 水,溉舄卤之地四万馀顷,牧皆亩一锺。于是关中为 沃野,无凶年,名曰郑国渠。

《李冰》为蜀守,壅河水作堋,穿二江以通舟船,因以灌 溉诸郡,于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

汉召信臣为南阳太守,于穰县南造钳卢陂,用广灌 溉,岁岁增多,至二万顷,人得其利。及后汉杜诗为守, 复修其业。时歌之曰:“前有召父,后有杜母。”

臣按:成周以前,井田与沟洫之制并行,旱干则有蓄水之所,霪潦则有泄水之地,当是之时,民无水旱之忧而常获丰登之利,非遇大灾变不至于捐瘠也。自秦以后,井田废而沟洫随之,尚赖有民社之责者,因川泽之势而兴灌溉之利,非惟农民赖之而为国家之益也亦不小矣。世之守令能有兴修水利以为一方无穷之惠者,上之人其尚旌异而显擢之哉。

宋神宗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中书又言:“诸州 县古迹陂塘,异时皆蓄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多所 湮废。”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

臣按:水性就下,遏之则利于旱岁,遇有霖潦则又或至于淹没焉,是其利害亦略相当也。是以善言利者必因其势、顺其宜、行其所无事,使其旱则得有所灌、潦则得有所泄,两无害焉。斯之为利,苟利少而害多,或两无所利害焉,甚而委邻为壑、利己损人,决不可凿空生事,以烦扰乎民、兴起讼端以召不靖之怨也。以上水利。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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