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三卷 |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三
宋三〈熙宁三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八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赋役部汇考十三
编辑宋三
编辑熙宁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又罢手实法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八年八月丙申,减官户役钱 之半。冬十月壬寅,罢手实法 按《食货志》:“王安石言 给田募役,有害十馀。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 如旧,阙者弗补。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 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以 上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从一多处并之。” 初,手实法行,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至是惠卿 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其法不便,罢之。委司农寺再 详定以闻。
按:《文献通考》:八年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 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初,吕惠卿创 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至是惠 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 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 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伯者视” 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 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纠告,使 不安其生耶?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 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 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馀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 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 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其有无交易,不过 服食器用、粟米财蓄、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 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 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讼者趋赏报怨而 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未善 可知矣。”故降是诏。 又按《通考》,八年诏问罢耆户长、 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 免役,又排甲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于民。又保正 本令习兵,何可更共二役?”安石曰:“保丁户长,皆百姓 为之,令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 其在役不过二十馀家,于人情无所苦。《周官》:什伍其 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丁止供教阅,不知馀事属 何人也。”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 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又诏官 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 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 等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及 民户两处有物产者出钱不一”故也。
熙宁九年,诏“减宽剩馀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以荆湖两 路敷役钱太重,较一岁入出宽剩钱数多,诏权减二 年。寻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 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馀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 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钱数外留宽剩一分,闻州 县希提举司风旨,广敷民钱,省役额,损雇直,而民间 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多,募直轻而仓法重,役人多 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乞募 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约募钱足 用,其宽剩止留二分。”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 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万贯、石、匹、两,金银、 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 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 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 九万三千二十贯、石、匹、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 六十七贯、石、匹、两。
按《文献通考》:九年,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 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 之助。金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 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馀取于坊郭、官户、女户、单 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于 督敛,重轻相补,民力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熙宁十年,诏“役钱通物力,税钱输纳。”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知彭州吕 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 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 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 千七百馀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馀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约有六七百万 贯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 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 目。乞契勘见今约支几岁,不至阙乏,霈发德音,特免 数年,或逐年限定,不得过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 不报。王安石去位,吴充为相,沈括献议,莫若稍变役 法,杂以差徭为便。御史知杂蔡确言括反复,贬括知 宣州。役钱立额,浙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 物力。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纽为数,从便输纳。淮 东路估定物产,如其实直,以均敷取。初许两浙坊郭 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 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输。
按《文献通考》:“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 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 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内银三万 一千九百四十两,钱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 七贯,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匹、帛 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 千”八百六十一两;“杂色茶、盐、蜜、麹、麸、面椒、黄蜡、黄蘗、 甘草、油子、菜子、蓝纸、苎麻、楠木、柴茆、铁地灰、红花、麻 皮鞋、板、瓦”一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两。石“角 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 千三百三十四贯、疋等,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 两,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斛、斗一千四百四十 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疋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 三疋,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 四千八百四十四束。杂色茶、盐、酥、蜜、青盐、麹油、椒、漆、 蜡、枣、苎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铁 翎毛、竹木、芦䕠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 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一顷六十七 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顷六十四亩,见催额四百五万 五千八十七贯、石、疋、两、束、量。 夏税九十九万八千 九百二十四贯、石、疋、两、束、量。 秋税三百五万六千 一百六十三贯、石、束、斤、量、两。
京东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八十四顷六十亩,官 田八千九百九顷一亩,见催额三百万九百一贯、疋、 两、石、束、量。 夏税一百五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贯、 疋、两、石。 秋税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二十一贯、石、束、 量。
京西路田二十万五千六百二十六顷三十八亩,官 田七千二百八顷八十八亩,见催额四百六万三千 八百七十贯、石、疋、两、量、角、束。 夏税一百四十四万 九百三十二贯、石、疋、两、量、角、个。 秋税二百六十二 万二千九百三十八贯、石、疋、束、量、两、个。
河北路田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顷八亩,官田九 千五百六顷四十八亩,见催额九百一十五万二千 贯、石、疋、两、量、斤、束、端。 夏税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九 百八十三贯、石、疋、两、量、斤。 秋税七百七十五万八 千一百七贯、疋、石、斤、束。
陜府西路田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三十八 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顷二十二亩,见催额五百八十 万五千一百一十四贯、石、疋、端、两、斗、量、口、斤、根、束。 夏税一百一十一万一百五贯、石、疋、端、两、斗、量、口、斤。
秋税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贯、石、疋、端、量、束、斤、口
根。
河东路田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三十亩,官田九 千四百三十九顷三十亩,见催额二百三十七万二 千一百八十七贯、石、疋、量、两、斤、束。 《夏税》四十万三 千三百九十五贯、疋、石、两、量。 秋税一百九十六万 八千七百九十二贯、石、疋、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 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见催额四百二十 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疋、两、斤、秤、角、量、领、束。 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疋、两、斤、 秤、角、量。 秋税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 石、疋、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 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见催额四百七十九 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疋、两领 ;夏税二百七十 九万七百六十七贯、石、疋、两 ;秋税二百万八千三 百五十五贯、石、疋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 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见催额三百九十 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疋、两、斤、束、领。 夏税二 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疋、两、斤。 秋税一百九 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石、束、疋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 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亩,见催额二百二十 二万六百二十五贯、疋、石、两、斤领。 夏税七十四万 八千七百二十八贯、疋、石、两、斤。 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 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十九亩,见催额一百 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疋、丳、斤、束、茎、两。 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疋、两、丳、斤。 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疋、斤、束、 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 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 六千七十八贯、石、疋、两、张、量、塌、条、束、斤、领、竽只。 夏 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疋、两、张、量、塌、条。 秋 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疋、斤、束、茎。 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 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一万六百五十贯、石、疋、 斤。 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疋、斤。 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 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 十二贯、石、疋、两、张、斤、担。 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石、 疋、两、张、斤。 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疋、束、 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 一百八十七贯、石、疋、两、斤、担、束、量。 夏税二十三万 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疋、两、斤、担 ;秋税五十九万 三千二百四贯、石、疋、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 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 贯、石、疋、两、斤、束等。 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 四贯、石、疋、两、斤。 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 贯、石、疋、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 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 疋、两、团、斤、角、束 ;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疋、两、 团、斤、角。 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疋、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 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 百一十五贯、疋、斤、石。 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 十四贯、疋、斤。 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 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 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 八贯、石、斤、束、领。 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 斤。 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元丰元年蠲被水处租据民诉方田未实者酌中立税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元年八月“丁未,诏河北被水 者蠲其租。”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 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 即案以次县施行。”
元丰二年,减“提举司吏目给役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二年,提举 司言坊郭户免输法太优,乃诏如乡户法,截定所敷 钱数。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 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 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夫广西之民,身 之有丁,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 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 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 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 吏辈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役钱一千二百馀缗。 元丰三年,减诸路役书岁用宽剩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司农寺丞 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馀人,裁省缗 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馀缗。诸 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 路。从之。” 又按《志》:三年诏诸路支移折税,并具所行 月日上之中书。初,熙宁八年,诏支移二税,于起纳钱 半岁谕民,使民宿办,无仓卒劳费。时有司往往缓期, 故申约之。州县又或令民输钱,谓之“折斛钱”,而籴贱, 颇用伤农。海南四州军税籍残缺,吏多增损,辄移税 入他户,代输者类不能自明。琼州、昌化军丁税米,岁 移输朱崖军,道远,民以为苦。至是,用体量安抚朱初 平等议,根括四州军税赋旧额,存其正数;“二州丁税 米止令输钱于朱崖自籴以便民。”权发三司户部判 官李琮根究逃绝税役,江浙所得逃户凡四十万一 千三百有奇,为书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转运副使。两 路凡得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并阙丁凡四十七 万五千九百有奇,正税并积负凡九十二万二千二 百贯、石、疋两有奇。琮盖用贯石万数立赏,以诱所委 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赋,人情骚然。
元丰四年八月丙辰,诏“蠲河北东路灾伤州军今年 夏料役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五年,诏“免缘军供边税赋。”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二月“癸酉,以出师,诏缘军事 役者蠲其赋。六月戊午,诏以成都路供给泸州边事, 曲赦免二税。”
元丰六年,诏“远方赋不均者,遣使按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御史翟思 言:“始赵尚宽为唐守,劝民垦田高赋。继之,流民自占 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殆 无旷土。近闻转运司辟土百亩,增至二十亩,恐其势 再致转徙。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帝每遇水旱,辄 轻弛赋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阁,未尝绝赋输。远方 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为常。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诏“修定《役书》,役钱照元定额,保 正、甲头、承帖人皆罢。”又蠲民缘山陵役者赋。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一月 辛丑,民缘山陵役者蠲其赋。 按《食货志》:“七年天下 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 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 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帝之力主免役也, 知民间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尢甚。特刱 免“役,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 实解前日困弊,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顾其间采王 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 旱之用。群臣每以为言,屡疑屡诘,而安石持之益坚。 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弊,而聚敛小人又弃此增取”, 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 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弊已见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帘同听政,门下侍郎司马光言:“按 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盖山野愚戆之人不能 干事,或因水火损败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 欠折倍偿不足,有破产者。至于长名衙前,在公精熟, 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 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 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 愈重。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贫者困穷日 甚。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馀,或 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 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丰岁追限,尚失半价,若 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 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臣愚以 为宜悉罢免役钱,诸色役人并如旧制定差见雇役 人皆罢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 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 酬奖。所有见在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 率,存三年之蓄,有馀则归转运司。凡免役之法,纵富 彊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及 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 可复差役矣。”于是始诏修定《役书》,凡役钱惟元定额 及额外宽剩二分已下,许著“为准,馀并除之。若宽剩 元不及二分者,自如旧制。”寻诏耆户长、壮丁皆仍旧 募人供役,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按:《文献通考》:“八年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 及三四分已上去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 二分,馀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从之。 又诏体 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 又诏:旧以保正 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 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 安福县上官公隶奏:“臣切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 皆出于顾,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于保甲之正 长,户长之役则归于催税甲头。往日所募之钱,系承 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馀一切封桩。若以为 耆壮、户长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 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耆壮之事,催 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 使之执役也?” 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 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 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 往往中上户多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 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 后有裁减之期。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 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 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 也?”
哲宗元祐 年立五年十料之法支移者无过三百里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哲宗嗣位。宣仁 太后同听政。务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负多所宽减。患天下积欠名目烦多,法令不一。王岩叟为开封,请随 等第立贯百为催法。兖州邹令张文仲议其不便。遂 令十分为率,岁随夏秋料带纳一分。是为五年十料 之法。陕西转运使吕大忠令农户支移斗输脚钱十 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 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 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价者, 亦酌度分为三等,以从其便。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毋 得逾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者免折变,折变皆循旧 法。
元祐元年,诏详定所更定《役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诏韩维、吕 大防、孙永、范纯仁详定役法。八月辛卯,诏常平依旧 法罢青苗钱。 按《食货志》:元年,侍御史刘挚言,“率户 赋钱,有从来不预差役而概被敛取者,有一户而输 数百以至千缗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产者尔。今 天下坊场官收而官卖之,岁计缗钱无虑数百万,自 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则役之重者已无所事于 农民矣。外惟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之类, 无大劳费,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监察御史王岩叟请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 尽变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 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 大役无偏重之弊。其于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 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犹可为也。”殿中 侍御史刘次庄言:“近制许雇耆户长,须三等已上户。 不知三等已上户不愿受雇。既无愿者,则郡县必阳 循雇名,阴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为便。”户部言:“诏: 凡耆户长、壮丁,并募人供役。窃虑户长雇钱数少,无 应募者,兼四等以下户旧不敷役钱,惟输差壮丁,今 悉雇募,用钱额广,提举司必从人户增敷。盖旧法役 不尽雇,亦有轮差、轮募之处,欲且如本法。”中书舍人 苏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 灾伤。有司奉行过当,行之几十六七年,积而不用,至 三千馀万贯、石。熙宁中,行给田募役法,大略如边郡 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 法复罢。”因列其五利。王岩叟言:苏轼乞买田募役,其 五利难信,而有十弊,大指谓官市民田,虑不当价,民 受田就募,既非永业,则卤莽其耕,又将转而他之。而 其六弊特详,曰:弓箭手虽名应募,实与家居农民无 异。虽或番上,及缓急不免点集,实不废田业,非如州 县色役,长在官寺,则弓箭手之扰可知矣。然犹闻阙 额常难补招,已就招者又时时窜去。引此为比,不切 事情。其《七弊》曰:“户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 田供役。今立法,须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 方得供散从,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给田募役之名,行 揭簿定差之实。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以户降四等, 必须上二等户保任,任之而逃,则勒任者就供田役, 此岂得云乐应也耶?”上官均亦陈五不可行,轼议遂 格。司马光复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户旧充役, 固有陪备而得番休,今出钱比旧费特多,年年无休 息;下户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钱。旧日所差皆土著良 民,今皆浮浪之人应募,无顾籍受赇,侵陷官物。又农 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 钱纳官。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此 五害也。今莫若直降敕命,尽罢天下免役钱,其诸色 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揭 簿定差。其人不愿身自供役,许择可任者雇代,有逋 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固有因而 破产者,为此始作助役法,自后色色优假,禁止陪备, 别募命官将校,部押远纲,遂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 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备既少,当不至破家。若犹矜其 力,难独任,即乞如旧法,于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有屋 产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 上者,并随贫富以差出助役钱,自馀物产约此为准, 每州桩收,候有重难役使,即以支给。尚虑役人利害, 四方不能齐同,乞许监司、守令审其可否,可则亟行, 如未究尽,县许五日具措画上之州,州一月上转运 司,转运司季以闻,朝廷委执政审定,随一路一州各 为之敕,务要曲尽。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户习于 优利,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又差役复行,州县不 能不有小扰,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必竞言免 役钱不可罢。当此之际,愿弗以人言轻坏良法。”知枢 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尽者駮奏之。尚书左丞 吕公著言:“惇专欲求胜,不顾命令大体,望选差近臣 详定。”右正言王觌奏:“光议初上,惇尝同奏,待既施行, 方列光短,其实小人,不当寘腹心地。”于是诏以资政 殿大学士韩维、给事中范纯仁等专切详定以闻。王 觌又言:“近制改募为差,用旧法人数为则,而熙宁元 年以后,募数屡经裁减,则旧数不可复用,请悉准见 额定差。”先是,差法既复,知开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内尽用开封、祥符两县旧役人数,差一千馀人以足旧 额。右司谏苏辙言:“开封府亟用旧额尽差,如坛子之 类。近例率用剩员,今悉改差民户,故为烦扰,以摇成 法。乞正其罪。”司马光之始议差役,中书舍人范百禄 言于光曰:“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 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馀,务刻剥,乃 以法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光虽不 从,及议,州县吏因差役受赇,从重法加等配流,百禄 押刑房固执不可,曰:“乡民因徭为吏,今日执事而受 赇,明日罢役,复以财遗人。若尽以重法绳之,将见黥 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几为民害。”遂已之。 苏辙又言:差役复行,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 为衙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 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农家岁出役钱 为难,及许人添划,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京给者尔。向 使止用官卖坊场,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 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 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馀年,投雇者亦 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 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馀万贯。若立定中价,不许 添划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馀万贯,而衙前支费 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馀万缗,则 是坊场之直,自可了办,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 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苦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于 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出卖耶?抑仍用以酬 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 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 不小。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 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太重,未为经久之 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 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 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见今在役人 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不可遵用;其四,熙 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 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 雇法。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 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乡户所出 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择其 要者,先奏以行。于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用 坊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馀役人惟 该募者得募,馀悉定差。”遂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 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 遂改“雇募”为“招募。”凡熙、丰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 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 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惟于 法许用者支用外,并桩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 缘役事之用。如一州钱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 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馀,毋得妄用; 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置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 足额,上一等户有虚闲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乡差 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 转运司劾奏重责。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 隶提刑司。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天下版籍不齐,或以 税钱贯百,或以田地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 受种,虽皆别为五等,然有税赋钱一贯,占田一顷,积 财千缗,受种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无等可加, 遂至税缗田顷,积财受种,十倍于此,亦不过同在一 等。凭此差役,必不均平,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反有昔 时偏颇陪费之害。莫若裁量新旧,著为条约,如税钱 一贯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税钱两倍于一 役者,并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虽税钱更多不过三 役,并听雇人。或本县户多役少,则上户之役不须并 差,但可次叙休役年月远近而均其劳逸。假令甲充 役后,可闲五年;乙税钱两倍于甲,可闲三年;丙又倍 于乙,可闲一年。以其田土、顷亩之类为等,并其馀同 等、多少不侔者,并仿此。”又成、梓两路差役,旧专以户 税为差等。熙宁初,别定坊郭户营运钱以助免役,乃 在税产“之外,州县抑认成额,至今不减,至有停闲居 业,移避乡村,犹不得免。今方议法,坊郭等第固不可 偏废,然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以宽民力。”并送详定 所。苏辙又言:“雇募衙前改为招募,既非明以钱雇,必 无肯就招者,势须差拨,不知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 百二十馀万,欲于何地用之?熙宁以前,诸路衙前多 雇长名当役,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大半 以上,馀路亦不减半。今坊场官既自卖,必无愿充长 名,则衙前并是乡户,虽号招募,而上户利于免役,方 肯占名,与差无异。上户既免衙前重役,则凡役皆当 均及以次人户,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前矣。”中 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 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 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司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续闻有命,雇募不足,方许定差,屡有更张,号令不 一。又转运使欲合一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 宜,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役; 或仍旧用钱”招雇,或不用钱白招,纷纭不定,寖违本 意。遂条举始奏之文,“尝许州县、监司陈列宜否。自今 外官苟见利否,县许直上转运司,州许直奏,使下情 无壅。详定所第当稽阅监司、州县所陈,详定可否,非 其任职而务出奇论、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 路、一州一县土风利害概行天下。”从之。未几,诏诸路 坊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 旧输免役钱者,并减五分;馀户等下此者,悉免输,仍 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皂迓送 飧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钱助 用;而有馀,封桩以备不时之须。”臣僚上言:“朝廷虽立 差法,而明许民户雇代,州县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须 正身,恐公私未便。诏不愿身自任役,许募尝为弓手 而有劳效者,雇直虽多,毋逾元募之数。”御史中丞刘 挚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 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与为耳目,有捕 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盗寇充斥, 盖浮惰不能任责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 身自执役,最号强劲,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近日复 差,不闻有不乐而愿出钱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 昨升差上一等户,皆习于骄脆,不肯任察捕之责。欲 乞五路必差正身,馀路即用新敕,釐为三色。旧有户 等已尝受差者,曾有战斗劳效,应留者愿雇人代已 者,立此三色,所冀新旧相兼,渐习御捕。”侍御史王岩 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与挚同。监察御史上官 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东南长名衙 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必差弓手,则是以 上户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 产薄而无役,然则所当补恤,正在中户。今若增上户 役年,使中户番休稍久,则补除相均矣。”又言:“近许当 差弓手户役得差人为代,此法最便。议者谓身任其 役,则自爱而重犯法。熙宁募法久行,何尝闻盗贼充 斥?彼自爱之民,承符帖追逮则可,俾之与贼角死,岂 其能哉?两浙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责正身,至有涕 泣辞免者,此岂可恃以为用哉!今既立法,许雇尝为 弓手而有劳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间矣。”殿中侍御 史吕陶谒告归成都,因令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后议 立增减役年之法,曰:“户多之乡以十二年;户少以九 年,而应差之户通轮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参之户等, 户税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减下,则均适无颇 矣。”虽以“等周差,皆许募人为代,如此则四等往往少 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场钱支 酬重难,此法为允。”当是时,议役法者皆下之详定所, 久不能决。于是文彦博言:“差役之法,置局众议,命令 杂下,致久不决。”于是诏罢详定局,役法专隶户部。谏 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 有一户应差,请裁其滥。”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进纳 人例,须至升朝,方免色役。旧法,户赋免役钱及三百 缗者,令仍输钱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谓:“此法不见其 利,借如两户,其一输钱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 十千,相去几何,而应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应 输助者,毕世入钱,无有已时,非至破家,终不得免,此 其势必巧为免计,有弟兄则析居,不则咸卖其业,但 少降三百千之数,则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强户皆 成中户。”其后又诏:旧输免役钱户及百千以上,令如 六色户输钱助役,盖欲以其钱广雇,使番休优久。凡 户少之乡,应差不及三番者,许以六色钱募州役,尚 不及两番,则“申户部移用他州钱,以纾差期。乡户衙 前受役,当休无代,即如募法给雇食之直。若愿就投 募者,仍免本户身役;不愿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诏“郡县各具差役利害以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翰林学士 兼侍读苏轼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 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更以几年 一役较之,约见其数,则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官 吏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间 遇差为胥吏,又转雇惯习之人,尢为患苦。”寻诏郡县 各“具差役法利害,条析以闻。” 按《苏轼传》:“轼迁中书 舍人。初,祖宗时,差役行久生弊,编户充役者,不习其 役,又虐使之,多致破产狭乡民至有终岁不得息者。 王安石相神宗,改为免役使,户差高下,出钱雇役,行 法者过取,以为民病。司马光为相,知免役之害,不知 其利,欲复差役,差官置局,轼与其选,轼曰:‘差役、免役, 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敛聚于上, 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 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等矣’。”光 曰:“于君何如?”轼曰:“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 惊。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之卒,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 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 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公欲骤罢 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光 不以为然。轼又陈于政事堂,光忿然,轼曰:“昔韩魏公 刺陕西义勇,公为谏官,争之甚力,韩公不乐,公亦不 顾。轼昔闻公道其详,岂今日作相。不许轼尽言耶。”光 笑之。
元祐三年夏四月戊寅,令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 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以议役法未便者多,令中书舍人王岩叟 等看详利害,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五年五月壬申,诏“差役法有未备 者,令王岩叟等具利害以闻。” 按《食货志》:四年右正 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请复雇募,怀奸害政。先 是常言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输钱,尝驩呼相庆。行之 既久,始觉不输钱为害,何也?差法废久,版籍不明,重 轻无准,乡宽户多者仅得更休,乡狭户窄者频年在 役,上户极等。昔有岁输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为 弓手,雇人代役,岁不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旧输 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从之类,不下三十 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等户困苦日 甚。望诏一二练事臣僚,使与赋臣取差雇二法便于 百姓者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 而安世则以责民出钱为非,乞固守差役初议,故以 常为罪。”知杭州苏轼亦言:“改行差法,则上户之害皆 去,独有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户岁出钱,极不过三四 千,而令一役二年当费七十馀千,休闲不过六年,则 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馀千,而今者并出七十 馀千,苦乐可知。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 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狭乡户少役者,替闲不 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钱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 者?百姓出钱,本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尽用,留 钱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户之劳。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额,而乡差衙前又当更代,即又 别差,更不支钱。若愿就长名,则支酬重难,尽以给之。 仍计日月,除其户役及免助役钱二十千及州役,惟 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久,三 年即以助役钱支募。”此法尢为未通,自元丰前,不闻 天下有阙额衙前者,岂尝抑勒,直以重难月给,可以 足用故也。当时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减刻, 元祐改法,又行减削,既多不支月给,如何肯就招募 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 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二千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 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阙额长名 衙前,刻期须足,如合增钱雇募,上之监司,议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为一番。向来尚许一户歇役,不及三番 则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闲六年。今忽减作二年,幸六 色钱足用有馀,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番添役,农民 皆纷然妄谓朝廷移此钱他之,虽云量留一分备用, 若有馀剩数,却量减下无丁户及女户所敷役钱,此 乃空言无实。丁口产税,开收增减,年年不同,如何前 知来年应役“而预为桩科,若亟行减下,临期不足,又 须增取,吏缘为奸,不可胜防矣。大抵六色钱以免役 取当于雇役乎尽之然后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 得不虑。州县六色钱多少不同,若各随多少以为之 用,则敷钱多处,役户优闲太久,六色人户反觉敷钱 数多。欲乞今后六色钱常存一年备用之数,而会计 岁所当用,以赢馀而通一路,酌人户贫富、色役多少, 预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钱通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 人,以本处色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钱均而无弊,雇 人稍广,中户渐苏,则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矣。” 是时论役法未便者甚众。五年,再诏中书舍人王岩 叟、枢密都承旨韩川、谏议大夫点检户曹文字刘安 世同看详利害。户部请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以 投募人所得雇直为则而减半给之;投名衙前,惟差 耆长,他投皆免。
元祐六年,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又议准助军粮 草支移及灾伤折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三省援三 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诏“凡投募人免其户二 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悉用投名人代之,愿长投募 者听。”又诏“诸州衙前已许量支雇直餐钱,虑费广难 支。转运、提刑司其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 给餐钱。用支酬额钱给之。不得过旧法元数。”州役之 应“乡差者。若一乡人户终役皆未及四年,许以助役 钱募人为之。总计一州雇直,其助役钱不足用,即于 户狭役烦乡分,先与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复差如初。 诸州岁计助役钱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对计,或阙或 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应差诸县手力,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许用助役钱。雇募既终,一役别有。 闲及三年者,复行差法。诸州县置差役《都鼠尾簿》,取 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 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即按 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 前,而有宽剩,亦令补助其馀役人。”三省言:“朝廷审定 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补除,极为详备,而州县不尽用 助役钱募人,以补频役之地。今括具纲目,下之州县, 使恪承之。”其一曰:“应差之户,三等以上,许休役四年; 四等以下,许休役六年。若户少无与更代卸役,不及 应闲年数,即用助役钱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狭 乡之县役人,除衙前州胥许雇此丁,直差不雇外,凡 州县役人皆许招募,以就募月日,补除应差而闲不 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数,每县通计应差、应募役 数若干,立定二额。差者讫役,以应差人承之。雇者有 阙,别募人充数,二额悉已立定。如户力应升应降,须 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别定。未应造簿,止凭定额为准。 若本等户少,不充州县合役之数,即用次等”户之物 力及本等七分者为之。其三曰:“宽乡之县,除已雇衙 前、州胥外,馀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 尝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 愿就雇,其选受亦如之。其五曰:壮丁,皆按户版簿名 次,实轮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狭乡役 频,县分募钱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宽剩钱通融 移用;又不足,以坊场、河渡宽剩钱给之。仍通纽一岁 应用支酬衙前之类费钱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于 宽剩数内更留二分,以备支酬衙前之类。桩留至五 年,通迭一全年宽剩总额,即止不桩;又不足,户部以 别路逐色宽剩钱移用以补足之。”其七曰:“助钱岁岁 桩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时支用,即随拨补,使常足 五分之数。其八曰:“军人应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钱 役人,其沿迓送军人有费,提刑司计数归之转运司。” 其九曰:“重役人应替而愿仍就募者,许给雇钱受役。” 其十曰:“役人须有税产,乃得就募。其有荫应赎及曾 犯徙刑,虽愿募不雇。若工艺人,须有赀产人二户”任 之,雇直虽多,皆不得加于旧法已募之数。其十一曰: “陕西镇戍、德顺军、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当募直。 内地户愿如其法,应田募者听之,仍以坊场、河渡补 还转运司合输租课。”凡县岁具色役轻重,乡分宽狭, 凡役雇直有无馀欠,各以其实枚别而上之州,州上 监司,监司聚议,连书上户部,仍别具一路移用及宽 剩县分钱数致之户部。先是,收到官田,尝令田已籍 于官及见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 遂参行田募之法。
按:《文献通考》:“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 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元祐七年十一月癸巳,诏“民罹亲丧者,户以差等与 免徭。”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诏耆长壮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三 等以下户,父母丧除役。三等以上户量纳役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诏耆长壮 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盖知其利于赇请,不愿 更罢故也。民有执父母丧而应在役者,三等以下户 除之。三等以上户,令量纳役钱,在户钱十分止责输 三分,服除日仍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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