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25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五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五

  宋五绍兴十三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六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

  宗庆元六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赋役部汇考十五 编辑

宋五 编辑

绍兴二十一年括淮南隐田 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一年春正月癸未,以两淮民 复业未久,宽其租税。庚子,蠲平江府折帛钱。三年三 月丁亥,蠲江浙、荆湖等中户以下积年逋负。六月甲 戌,括淮南佃田所隐顷亩以里租税。”

按:《文献通考》:“初,朝廷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 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 抗疏论不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 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 一年,诏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本州倚郭清江县、修 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 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上项田税,在《经界法》谓之窎 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于是 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 税增均于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于元 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谨 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 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 接壤,故有交乡窎佃之弊。乞究实改正。”诏委转运卢 奎措置。

绍兴二十二年,籍福建路寺观绝产田宅。又诏:“人户 纳租不即销簿及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二年三月丁巳,遣司农丞锺 世明诣福建路,籍寺观绝产田宅入官,其后岁入钱 三十四万缗。”

按,《文献通考》:二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 买䌷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 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著为 令。

绍兴二十三年,诏“减苗税租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减池州青阳县田租万 七千石。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知池州黄子游言,“青 阳县苗七八倍于诸县,因南唐尝以县为宋齐丘食 邑,亩输三斗,后遂为额。”诏减苗税二分有半,租米二 分。是时两浙州县合输绵、䌷税绢、茶绢、杂钱、米六色, 皆以市价折钱,却别科米麦,有亩输四五斗者。京西 括田,租加于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絁钱、醋息钱、麹引 钱,名色不一。荆南户口十万,寇乱以来,几无人迹。议 者希朝廷意,谓流民已复,可使岁输十二,频岁复增, 积逋至二十馀万缗。曹泳为户部侍郎,责偿甚急。盖 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饿 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二十四年,遣使如四川议减免财物,又蠲旱伤 州县租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四年六月癸卯,诏:“尝命四川 州县减免财物,以宽民力,尚虑未周,令制置司、总领 所同共措置,务在不妨军食,可以裕民。”寻遣锺世明 如四川同议。冬十月壬午,蠲旱伤州县租赋。

绍兴二十五年,戒“州县加收耗粮造斛斗,付州县输 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减四川绢 估税斛盐酒等钱岁百六十馀万缗,蠲州县积欠二 百九十馀万缗。八月丙戌,蠲诸路身丁免丁钱一年。 十二月丁酉,戒州县加收耗粮。”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 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 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乞“罢献羡馀,蠲民 积欠。”诏行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蠲诸路积 负。二月乙亥,命四川州县凡预借民赋税分限理析。 三月丁巳,诏两淮边民未复业者,复其租十年己巳, 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闲田,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 五年。五月丙辰,蠲楚州、盱眙军民租十年。秋七月壬 寅,蠲诸路丁绢一年为二十四万匹。辛亥,诏诸州守” 贰考各县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 编氓均科。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积欠内帑钱帛。九月 壬子,诏成都、潼川两路漕臣同制置总领茶马司审 度四川财赋利害,其实惠得以及民、调度可以经久者,条具以闻。冬十月己巳,罢浙东常平司平准务。甲 午,蠲郴、道、永三州、桂阳军民丁身米。闰月己酉,命离 军人愿归农者,人给江淮、湖广荒田百亩,复其租税 十年。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先是,承议郎鲁冲上书 论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兴一县言之,漕计合收窠 名,有丁盐坊场课利钱、租地钱、租丝租、纻钱,岁入不 过一万五千馀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 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之类,岁支 不啻三万四千馀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 兵批券,与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今之为令 者,苟以宽恤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职罢能,迎 合上司,惨刻聚敛,则以称职闻。是使为令者惴惴惟 财赋是念,朝不谋夕,亦何暇为陛下奉行宽恤诏书, 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许兴古议:“今铨曹有知县、 令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被罪,所以畏 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 则吏称民安。”乃诏行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 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 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 恐奉行抵牾扰民,乃奏行之。

绍兴二十七年,诏:“赵子”速拘“《镇江沙田》措置,蠲其 冒佃之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减三川对籴 米岁十六万九千石,夔路激赏绢五万匹,两川绢估 钱二十八万缗。九月戊寅,蠲淮南、京西、湖北积欠内 藏钱帛。冬十月辛酉,诏四川诸司察旱伤州县捐其 税。十一月戊子,蠲庐州二税及上供钱米一年。” 按 《食货志》,二十七年,赵子“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 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吞,追日前所收 租利。”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绍兴二十八年,诏户部员外郎莫濛等检视诸路沙 田,置提领官田所掌之。又命六曹长贰详定差役旧 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壬午,禁诸路二 税折纳增价。癸未,遣户部郎中莫濛等检视淮南、浙 西、江东沙田、芦场。二月己酉,命六曹长贰详定差役 旧法。六月甲寅,增浙西、江东、淮东沙田、芦场租课,置 提领官田所掌之。秋七月庚申,立江西上供米纲赏 格。八月己丑,检放风水灾伤州县苗税。九月癸未,蠲” 平江、绍兴、湖州被水民逋赋。十二月戊申,蠲楚州归 附民赋役五年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 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邓根、孙 荩视诸路沙田、芦场。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 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 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 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 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 税额。”因极论之。二月,诏:“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 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 灭裂,罢之。诏: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 十顷以上,并增租,馀如旧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 户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 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 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于内库拨还。朕平时 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 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欠税赋并蠲 之。

按《文献通考》:“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 纳八百有畸,倍于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 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 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绍兴二十九年蠲减租赋,又令归业民结甲输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未,蠲沙田芦 场为风水所侵者租之半。二月壬辰,除临安府岁供 修的司钱三万六千缗。丁酉,蠲四川折估籴本积欠 钱三百四十万缗。三月丙子,除州县积欠钱三百九 十七万缗有奇及中下户所欠入官钱物。丁丑,限命 官子孙制田,减父祖之半,其诡名寄产者,格外田亩 同编户科役。己卯,除湖州、平江、绍兴流民公私逋负。 闰六月己未,罢江、浙、淮东沙田、芦场所增租课。八月 丁卯,除南雄、英、连三州经界,复丁米旧额。九月丙申, 为太后祈福,蠲中下户所欠租赋及江浙蝗潦州县 租。丁酉,减僧道免丁钱。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上闻 江西盗贼,谓辅臣曰:‘轻徭薄赋,所以息盗。岁之水旱, 所不能免。傥不宽恤而惟务科督,岂使民不为盗之 意哉’!”于是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官 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 月,诏两浙、江东西水,浙东、江东西螟,其租税尽蠲之。 自是水旱经兵,时有蠲减,不尽书也。 又按《志》:二十 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归业之民,以熟田为荒不输税。今令“结甲输税,自明年始;不实,许人告,以其 田赏之。”户部议期逾百日,依匿税法。诏可。

绍兴三十年,诏免荒田租。三年,令纯州、平江民实田 输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冬十月癸酉,蠲舒、和、蕲、黄 四州民附种田租。十一月庚辰,禁诸路折输职田钱。”

按:《食货志》: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 又

按《志》:“三十年,初令纯州平江县民实田输税,亩输米 二升四合。”

绍兴三十一年,蠲减诸路民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春正月丁亥,免湖州增 丁所输绢。辛卯,诏江浙官民户均输和市絁帛。夏四 月壬申,权减荆南上供钱、银、绢、丝、米之半。秋七月癸 巳,诏四川财赋自当专任总领所,如遇警急调发不 及申奏,则令宣制司随宜措置,先举后闻。八月丙午, 蠲诸路逋欠经、总制钱、江浙等路上供米。丁未,蠲淮” 南、京西、湖北民秋税之半。

绍兴   年,罢《雇役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绍圣复雇役, 而建炎初罢之。已而讨论其法之不可废也,参政李 回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于汉耿寿昌,岂可以王安 石而废之。且当时招射士无以供庸直。”诏官户役钱 勿减半,民户役钱概增二分,后复减之,兼官旧给庸 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储庸钱以助经费。未几,废 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为总制窠名焉。然役 起于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 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 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因其赀产之进退为之升降, 三岁而下行之。然当时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 存室庐,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畜,纤微细琐, 皆得而籍之。吏视赂之多寡,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 忧之,于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房廊、亭塌、店铺、租牛、 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计。其后并耕牛、租牛 以免之。若江之东西,以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长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 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 均并不一也。户则以物力之高下为役,次之久近。若 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 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 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 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 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凡非泛及七 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 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 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 编户。太学生及得解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 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凡无夫无子则为女 户。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其合差保正长, 以家业钱数多寡为限,以限外之数与官编户轮差, 总首、部将免保正长差役。文州义士已免之田,不许 典卖,老疾身亡,许承袭。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之人, 其放停兵及尝为公人者,并不许募。既有募人,官不 得复追正身。募人凭籍官势,奸害善人,断罪外坐。募 之者高宗在河朔,亲见闾阎之苦,尝叹知县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讲究役法者甚便。

绍兴三十二年,蠲赋免役。孝宗即位,复除租税,并禁 官吏加耗,又止经量沙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东残 破州军上供银绢米麦及经总制钱一年。甲戌。募民 耕淮东荒田。蠲其徭役及租税。七年五月甲子。诏诸 州归正人愿为农者。给官田。复租十年 按《孝宗本 纪》。三十二年五月。高宗禅位。秋七月甲寅。诏淮南诸 州。存恤淮北来归之民。权免税役。癸亥。诏蠲四川积 年逋负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禅 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 钱,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并除之。诸路或假贡奉为名, 渔夺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为苦,太上皇帝已尝 降诏禁约。自今州军条上土贡之物,当议参酌天地、 祖宗陵寝荐献及德寿宫甘旨之奉,止许”长吏修贡, 其馀并罢。州县因缘多取,以违制坐之。七月,诸县受 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民 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 著为令。八月,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 奸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 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 其家。”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 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三十二年 九月,赵子言:“浙西、江东、淮东沙田,往年经量有不 尽不实处,为人户包占,期以今冬日陈给为己业,与 免租税之半。过期,许人告,以全户所租田赏之。其芦场量力轻租。”诏以冯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论沙 田,上问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可捐?陈康伯等奏: “君子小人,各从其类。小人乐于生事,不惜为国敛怨; 君子务存大体,惟恐有伤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 止前诏勿行。

按:《文献通考》: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 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 民间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 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后违犯官吏, 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按此系孝宗即位初诏

孝宗兴隆元年令常州宜兴县照例随产均输 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常州宜兴 县无税产,百姓丁输盐钱二百文,下户有墓地者,谓 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又令带输丁盐绢作折 帛钱。至隆兴元年,始用知县姜诏言,令与晋陵、武进、 无锡三县一例随产均输。” 按《张栻传》:“栻权起居郎, 会史正志为发运使,名为均输,实尽夺州县财赋,远 近骚”然,士大夫争言其害,栻亦以为言。上曰:“正志谓 但取之诸郡,非取之于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财赋,大 抵无馀,若取之不已而经用有阙,不过巧为名色,以 取之于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于发运 使,以病吾民也。”旋阅其实,果如栻言,即诏罢之。 隆兴二年,蠲诸州县租税,禁诸保正副泛有科差,收 赵公称代输夏税钱。又诏二税物帛以银折输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贫民逋租。 三月壬子,以广西贼平,诏蠲高、藤、雷、容四州夏秋税 赋。冬十月庚辰,蠲京西、湖北运粮所经州县秋税之 半。 按《食货志》:二年四月,知赣州赵公称以宽剩钱 十万缗为民代输夏税。是后守臣时有代输者。五月, 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 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诸充保正副,依条只令管烟火 盗贼外,并不得泛有科扰差使。如违,许令越诉,知县 重行黜责,守倅各坐失觉察之罪。以言者谓“近来州 县违法,保内事无巨细,一一责办,至于承受文引、催 纳税役、抱佃宽剩、修葺铺驿、置买军器、科卖食盐,追 扰陪备,无所不至,一经执役,家业随破。”故有是命。

乾道元年蠲减诸路税役 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春正月癸酉,蠲沿边残 破州军官赋一年。二月甲辰,蠲两淮灾伤州县身丁 钱绢。五月壬申,蠲四川州县虚额钱。六月壬寅,蠲广 东残破郡县税赋。秋七月甲寅,借职田租二年,以裨 经费。己巳,蠲关外四州民今年租税及湖南贼蹂郡 县夏税。 按《食货志》:“元年,蠲兴化军犹剩米之半,以 知”军张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军秋税岁馀军储外, 犹剩米二万四千四百馀石供给福州,谓之犹剩米。 四十年间,水旱相仍,不复减损。”故有是命。

按《文献通考》,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 制,自后每三岁郊禋赦皆如之。蠲福建路寺观宽剩 钱。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 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 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广东帅臣林安宅 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肇 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 乞依广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税,并合应副转运司供 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桂阳军未 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 项:应为人曾孙如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 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岁计,欲每户放止五 十千。上曰:“岂可失信于人?虽数多亦无奈何。”

乾道二年禁科役。保胜义士、蠲万弩手差役,以节省 钱理纳向后年税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 役保胜义士。秋七月丁丑,蠲淮南放归万弩手差役 二年。”

按《文献通考》:“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 馀贯,乞理纳向后年分下户税赋。”

乾道三年,蠲减税赋。又定役法,官户与民通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八月丁巳,蠲光、濠、庐三州、寿 春府赋一年。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减临安府新城 县进际税赋之半。以知县耿秉言,曩钱氏以进际为 名,虚额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临安府属县欠乾道 元年三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钱。

按:《文献通考》:三年,三省言:“役法之言,下三等尤甚。官 户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产,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 选物力高强官户与民户通差,则役户顿增,下户必 无偏差之害。乞此后官户合雇人代役。”诏依,令两浙 路先次遵行。 又按:《通考》:三年,知常州钱建入对,奏: “县令佐税役乡胥陪贴钱物,至借贷税户,暗销官物, 洎监司州郡催督,又贴大胥以缓之,所以版曹财赋, 每每不足,其患起于细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乾道四年,蠲减税役,偿预借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蠲楚州壮丁、社民 税役。六月甲午,诏广西秋苗毋得科折。戊戌,蠲诸路 逋负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杂色钱。癸卯,诏四川 宣抚司增印钱一百万对偿民间预借钱。蠲邛、蜀二 州夏税。十一月壬申,两淮归正忠义有田产者蠲役 五年十二月甲辰,减两浙、江东西路明年夏税、和市” 之半。

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始倡“义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处州松阳 县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 乾道六年,诏大臣均役法以沙田、芦场起税不一,诏 蔡光、梁俊彦置司措置。”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壬寅,诏谕大臣均役法。 秋七月癸未,诏以沙田、芦场岁收租税六十馀万缗 入左藏南库 按《食货志》:“臣僚言浙西、淮东、江东路 沙田、芦场顷亩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复令梁 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俊彦所上沙田、芦 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 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八百二十 馀万亩,其间或已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 者,乞并估卖立租。诏蔡光、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 乾道七年,诏寺观毋免税役,两淮营田毋创增税赋, 民兵本名丁钱勿输。又定输苗《乞取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夏四月庚申,诏诸路增收无额钱物,并输南上库。六 月壬申,诏两淮垦田毋创增税赋。八月丙辰,诏两淮 民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钱勿输 按《食货志》:七年敕 令所修《输苗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 官不觉察与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势户逋赋,虽遇赦 不除。”

乾道八年,蠲两淮租及绍兴府苗米,兴化军犹剩米 之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夏四月乙丑,诏再蠲两淮二 税一年。六月壬寅,为两淮归正人撮收课子。十二月 戊戌,蠲两淮明年租赋。 按《食货志》:“八年,蠲绍兴府 增起苗米四万九千馀石。” 又按志:乾道元年,蠲兴 化军犹剩米之半。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又按志: 八年七月,“诏提领官田所推三路沙田芦场租钱并 归户部。”

乾道九年,蠲江西逋米。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伤五年 逋负米。”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巳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编辑

淳熙二年,蠲湖南、江西租税。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 州县租税。十二月甲午,议放天下苗税三之一,大臣 言国用不足,迺止。”

淳熙三年,宽免常州及两淮税。议:“湖北百姓广占官 田,未增税者。”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宽其 逋负之半。二月壬午,蠲两淮教阅民兵夏税” 按《食 货志》:“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广占官田,量输常赋,似 为过优。比议者欲从实起税而开陈首之门,殊不思 朝廷往年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依旧。盖以四路被 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履亩而税,孰肯 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 南,垦田稍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污莱弥望,户口 稀少,且皆江南狭乡,百姓扶老携幼,远来请佃,以田 亩宽而税赋轻也。若从议者之言,恐于公家无一毫 之益,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如臣所见,且当诱以开 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 平籴以实边,则所省漕运亦博。望且依绍兴十六年 诏旨,以十分为率,年增输一分;不愿开垦者,即许退 田别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诏 户部议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 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季自陈,分三限起税, 不实许人告。”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间于闲 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 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 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 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淳熙四年,诏“屡赦积欠,书其名数,谕民通知。”又诏诸 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三税。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臣僚言,“屡 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承德意,至变易名 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于州,州毋 取之于县,县销民欠籍,书其名数,谕民通知。”诏可。

按《文献通考》: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
考证
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

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 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 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于南库借六 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 六十万缗于四月上旬支借到户部,自无缺用,可以 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过移后就前,却 得民力少宽,于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 催理三税,违者劾奏。

“淳熙五年,罢免臣僚及寺观科徭,蠲秀州民钱。”考属 邑差役,禁以重价强折输钱,又以羡馀代民输纳。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卯,特旨罢免臣僚 及寺观科徭。二月己巳,置州县丁税司。夏四月辛未, 知绍兴府张津进羡馀四十万缗,诏以代民输和买 身丁之半。六月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钱。八月甲午,诏 诸路监司戒所部民税毋以重价强折输钱。 按《食 货志》:五年八月诏曰:比年以来,五谷屡登,蚕丝盈箱, 嘉与海内共享阜康之乐。尚念耕夫蚕妇,终岁勤动, 价贱不足以偿其劳。郡邑两税,除折帛折变自有常 制,当输正色者,毋以重价强之折钱,若有故违,重置 于法。临安府刻石遍赐诸路。 又按《志》:五年“臣僚奏 令提举官岁考属邑差役当否,以词讼多寡为殿最, 令役户轮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则公 私便而义役立矣。”

按:《文献通考》:“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馀剩为民 送纳夏料役钱,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 二税旧欠,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 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

淳熙六年,蠲诸州赋税,命州县毋挠义役、县令科敛, 诏监司并劾郡守,又恤畸零税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春正月壬申,蠲诸州路上供 金银。二月癸丑,命州县毋挠义役。六月戊戌,蠲郴州 运粮丁夫今年役钱之半。冬十月乙酉,蠲连州被寇 民租税。辛丑,除绍兴府民逋赋五万馀缗。十二月辛 亥,蠲临安府征税一年。 按《食货志》:六年,以谏议大 夫谢廓然言,“州县违法科敛,侵渔日甚,其咎虽在县 令”,而督迫实由郡守,县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诏自今 凡有过需横取,监司悉行按劾,无详于小而略于大。 按《文献通考》: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乾道令,人 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 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 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 文增二文至七百文者,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 不重改条令。”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 民下户,所当矜恤。”乃从之。

淳熙七年,蠲免各路赋役。又以限田太宽,民役烦重, 令台谏、给舍同户部详议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三月丁丑,再蠲临安府民身 丁钱。三年夏四月戊子,除明州积欠诸司钱十五万 缗。辛卯,再免沿边归正人请占官田赋役。三年五月 戊辰,袁州分宜县大水,蠲其税。冬十月丙戌,诏:限田 太宽,民役烦重,其令台谏、给舍同户部长贰详议以 闻。十一月辛酉,蠲两淮州军二税一年。”

按:《文献通考》:“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 石,其经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于苗上收趁,无所从 出。”诏蠲之。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 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 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 年剩纳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诏淳熙七 “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俟秋成理纳, 或随科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免。” 淳熙八年停免诸路赋税。诏监司、太守察所部举劾 催科,又许民诉州县抑勒诸害。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诸路 旱伤检放米一百三十七万石,钱二千六万缗。八月 壬子,诏绍兴府诸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 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十一月戊寅,蠲富阳、新城、 钱塘夏税。十二月辛亥,蠲诸路旱伤州军明年身丁 钱物。 按《食货志》: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 上封事,言:“今民间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 无复赢馀,于是别立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核 兵籍,广屯田,练民兵,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损 州郡供军之数,使州县之力寖纾。然后禁其苛敛,责 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移漂荡之患。” 八年,诏监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扰者荐之,烦扰害 民者劾之。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 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 转运司诉。 又按《通考》:“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 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 白科,苦民特甚。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 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 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淳熙九年,除汀、漳赋,减绍兴夏税,又蠲“诸路旱伤州 军逋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六月甲寅,汀、漳二州民为沈 师蹂践者,除其赋。”八月己亥,诏“绍兴民户去岁已纳 夏税应减者三十万缗,理为今年之数。”冬十月甲子, 蠲诸路旱伤州军淳熙七年、八年逋赋,出官缗钱以 偿户部。

淳熙十年,蠲丁身钱及灾伤州县欠税,诏“两浙义役 从便。”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夏四月丙申,再蠲临安府民 丁身钱。”三年秋七月“丁丑,诏除灾伤州县淳熙八年 欠税。冬十月乙未,诏两浙义役从便。”

淳熙十一年,诏:“义役、差役,各从民便。”蠲诸路税租,禁 增收常赋。又定受纳绵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春正月丙午,诏江东西路 诸监司,义役差役从民便。三月甲午,以上津、潮、洵阳 旱,蠲其税。丁未,除职田、官田八年逋租。五月戊子。蠲 崇德等十六县小民淳熙十年欠税十四万缗。冬十 月庚午。禁诸州增收税钱。十二月己卯。诏戒监司州 县毋得于常赋外追取于民 按《食货志》:十一年,户 部奏“诸路州军检放旱伤米数近六十万石。”上谕王 淮曰:“若尽令核实,恐他年郡县怀疑,不复检放。惟宁 国数最多,可令漕司核实而蠲之。” 又按《志》:十一年, 御史谢谔言: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者乃行差 役。上然之。朱熹谓义役有未尽善者四事,盖始倡义 役者,惟恐议之未详,虑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 人。于是其弊日开,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专义 役之利;或以气力凌驾,而私差役之权。是以虐贫扰 富、陵寡暴孤。义役之名立,而役户不得以安其业;雇 役之法行,而役户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谓“未尽善” 之弊也。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 两,和买重十一两,毋得过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 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淳熙十二年,诏臣僚详议《役法》,蠲免税钱,又禁改钞 及代输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八月乙丑,诏户部、给舍、台 谏详议官民户役法以闻。冬十月甲寅,蠲施、黔州经 制无额钱。”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 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 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 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 之缺;后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 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 郡,今后毋得改钞。”诏付户部。 又按《通考》:十二年,知 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 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赵汝愚知太平州,郑 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栗知婺州,宇文绍彭 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 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 谏议大夫 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 破家。”诏申严禁戢。

淳熙十三年,免贫民丁身钱,非朝廷侍从官毋得免 役。又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庚辰,免贫民丁身 钱之半为一百一十馀万缗。五月甲申,诏非泛补官 及七色补官人,非曾任在朝侍从者,品秩虽高,毋得 免役。十一月戊午,诏四川制置司通知马政量收木 渠民包占荒田租。”

淳熙十四年九月乙丑,罢“增收木渠民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五年。蠲缘攒宫役人赋。减广东纳米价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五年夏四月己丑。“诏临安绍兴 府民缘攒宫役者蠲其赋。”五月壬戌。诏“岁出钱五万 六千馀缗。减广东十二州折纳米价钱。”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蠲税役,令封桩等库支还预 借折帛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内禅礼。 甲子,帝大赦,蠲郡县淳熙十四年已前税役。闰五月 戊寅,蠲郡县第五等户身丁钱及临安第五等和买 绢各一年。”

按《文献通考》:十六年,两浙转运使耿秉奏,“宜兴县预 借今年、明年折帛钱共三万一千二百馀贯,望与除 豁。”诏令封桩库照数支还会子,付本县理还。今后再 有预借,并知、通坐之。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 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 其弊

光宗绍熙元年春正月壬申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六月丙申以上供等钱偿广州放免身丁钱 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诏“禁郡县科敛”,又谕行经界以定常赋,寻 格不行。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二年冬十月辛卯。诏守令毋 征敛病民 按《食货志》。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 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 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 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诏州郡 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罚。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 就籴,异时岁歉,平价以粜,庶于民无伤,于国有补。”诏 从之。秘书监杨万里奏:“民输粟于官谓之苗。旧以一 斛输一斛,今以二斛输一斛矣。输帛于官谓之税。旧 以正绢为税绢,今正绢外有和买矣。旧和买官给其 直,或以钱,或以盐,今皆无之,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 钱矣。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 止矣。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 桩钱、版帐钱,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 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也。至于蜀赋之额外无 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用节 而后财可积,财积而后国可足,国足而后赋可减,赋 减而后民可富,民富而“后邦可宁。不然,日复日,岁复 岁,臣未知其所终也。”时金主璟新立《万里迓》,使客于 淮间,其蠲民间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 除田租,使虚誉达于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言也。二 年,诏曰:“朕惟为政之道,莫先于养民,故自即位以来, 蠲除甚赋,颁宣宽条,嘉与四方,臻于安富。郡守、县令, 最近民者也。诚能拊循惠爱,以承休德,庶几政平讼 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闻科敛先期,竞务办集,而民 之虚实不问;追呼相继,敢为椎剥,而民之安否不恤。 财计之外,治理蔑闻,甚不称朕委属之意。国用有常, 固在经理,而非掊克督趣以为能也。知本末先后之 谊,此朕所贵于守令者。继自今以轸恤为心,以牧养 为务,俾民安业,“时予汝嘉。”

按《文献通考》:“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 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得实, 诉讼不繁,公私两便。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 税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朘月削,安可底 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而后一州之利病,窃独任 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 适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 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 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本州有产田,有 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 不同。比来吏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 俵寄。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 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 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照元额 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色仓 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 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 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又有废寺闲田为人 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 陷,又合韩愈氏“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但此法之行, 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 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 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 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州郡施 行。”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 规画措置,十有八九。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 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县科罚、 州卖盐之类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 闻。若不经界,实无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 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著作郎黄艾轮对,又言 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 界,累年而不成,大于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 行于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 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 讲究,每谓经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劳而革数百年 之弊,向后亦须五十年未坏。合令四县作四楼,以贮 簿籍,州作一楼,以贮四县图帐。”条画既备,遍榜郡境, 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 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至有进状言 不便者,前诏遂格。阅两月,熹请祠去,寻命持湖南使 者节,犹以“《经界》不行”自劾,议者惜之。

绍熙三年,蠲诸路民及归正人赋役。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蠲秀州上供米 四万四千石。壬戌,罢文州民杂役。”夏四月丁卯,蠲临 安民元年、二年逋赋。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县租 赋。八月戊午,总领四川财赋杨辅奏,“已蠲东、西两川畸零绢钱四十七万缗,激赏绢六万六千匹。”诏奖之。 自是岁以为例。十二月丙午,蠲归正人赋役三年。 绍熙四年,蠲临安民身丁钱及增税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卯,蠲临安府民身 丁钱。三年六月癸丑,蠲临安增民税钱八万馀缗。 绍熙五年宽绍兴民租。宁宗即位,蠲减两浙、江东西、 淮南诸路赋。”

按《宋史光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丙戌,宽绍兴民租税。”

按《宁宗本纪》:“五年秋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丑。”

减两浙、江东西路和市折帛钱,蠲两浙路丁盐身丁 钱一年。十二月丁丑,蠲民缘攒宫役者赋。是岁,两浙、 淮南、江东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赋。

宁宗庆元元年蠲两淮临安台严湖诸州租税 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春正月丁巳,蠲两淮租 税;乙巳,蠲台、严、湖三州贫民身丁折帛钱一年。九月 壬午,蠲临安府水灾贫民赋;己酉,蠲台、严、湖三州被 灾民丁绢。”

庆元二年,蠲减身丁折帛钱,诏“折东、西夏税,依绍兴 十六年折纳。”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辛未,再蠲临安府民身 丁钱。三年三月丙午,有司上《庆元会计录》:五月甲午, 减诸路和市折帛钱三年 按《食货志》:“二年,诏浙江 东西夏税、和买䌷绢并依绍兴十六年诏旨折纳。”绍 兴十六年诏旨,绢三分折钱七分本色,䌷八分折钱 二分本色。

庆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诏蠲民赋。十二月丙 子,蠲绍兴府贫民明年身丁折帛绵绢。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夏四月己丑,蠲临安、绍兴二府租税有差。 十二月丙戌,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五年,从诸臣言,优恤保正户长。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五年。右谏议 大夫张奎言。“乞行下州县。保正止许干当本都贼盗 斗殴烟火公事。不许非泛科配。户长止许专一拘催 都内土著租税。不许抑勒代纳逃绝官物。违者官吏 重罚。”从之。又臣僚言。“户长催纳苗税。内有逃绝之家。 户籍如故。见存之户恃顽拖欠。为户长者迫于期限。 不免与之填纳。虽或经官陈诉,而乃视为私债,不与 追理,势单力穷,必至破荡,此户长之所以重困也。乞 行下州县,如有恃顽拖欠之徒,即与严行追断,仍勒 还代输之钱,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从之。 庆元六年,有司上《宽恤诏令》《役法撮要》,诏户部条约 折科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庆元宽恤 诏令,役法撮要》。 按《食货志》,庆元二年,吏部尚书许 及之,因淳熙陈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旧法及绍兴 十七年以后续降旨符,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五 年书成,左丞相京镗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 而辄弊者人也。

按《文献通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 增省额以敷于县,县则增州额以敷于民,反复细折, 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诏户部条约。

嘉泰元年颁宽恤诏令役法撮要 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三月丙寅,颁《庆元宽恤 诏令》。《役法撮要》:十二月己卯,复免临安府民身丁钱 三年。是岁,浙西、江东、两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赋。 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多取于民之弊, 愿诏内外台察劾。”从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知绍兴 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 馀,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往时有大吏为郡四 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馀万缗,别贮之仓 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愿明 诏内外台察劾,无赦。从之’。”

嘉泰四年,蠲诸州、府县赋役,赵善防乞“令贫民实被 宽恩”,从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四年秋七月“辛未,蠲两浙阙雨州 县逋租。八月己亥,蠲绍兴府攒宫所在民身丁钱绢 绵盐。丙辰,除静江府、昭州折布钱。十二月癸巳,诏总 核内外财赋,以陈自强兼国用使,费士寅,张岩同知 国用事。甲辰,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按《文献通考》:四年,前知常州赵善防言:“贫民下户每 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 胥,而小民未尝沾恩。乞明诏自今郊霈与减放次年 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残零,并要依数纳 足,则贫民实被宽恩,官赋亦易催理。”从之。

开禧元年诏考核财赋免两浙身丁钱绢 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元年二月“癸卯,诏国用司立 考核财赋之法。”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免两浙身丁钱绢,自来年并除之。”

开禧二年,蠲两浙、泗州及旱伤州军租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未,蠲两浙路身丁 䌷绵。六月丁卯,曲赦泗州,蠲其租税三年。秋七月辛 巳,罢旱伤州军比较租赋一年。”

开禧三年,蠲两淮、湖北、京西诸郡赋役。

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二月辛未,蠲两淮被兵诸州 今年租赋。三月丙子,蠲两淮被兵州郡役钱。夏四月 癸丑,蠲湖北、京西诸郡今年租赋。冬十月乙巳,蠲民 缘攒宫役者赋。十二月己酉,蠲两淮州军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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