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5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五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五

  宋五紹興十三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十六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

  宗慶元六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賦役部彙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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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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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二十一年括淮南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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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春正月癸未,以兩淮民 復業未久,寬其租稅。庚子,蠲平江府折帛錢。三年三 月丁亥,蠲江浙、荊湖等中戶以下積年逋負。六月甲 戌,括淮南佃田所隱頃畝以里租稅。」

按:《文獻通考》:「初,朝廷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 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 請幫助識別此字。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 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二十 一年,詔臨江軍王伯淮代還,言:「本州倚郭清江縣、修 德鄉有稅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煙田產並 在筠州高安縣、祈豐鄉上項田稅,在《經界法》謂之窵 佃,在鄉村謂之包套。經界既定,兩縣隨產認稅。」於是 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 稅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元 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 按國朝淳化癸巳歲詔建臨江軍,取筠之瀟灘鎮為 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隸之。新豐與修德 接壤,故有交鄉窵佃之弊。乞究實改正。」詔委轉運盧 奎措置。

紹興二十二年,籍福建路寺觀絕產田宅。又詔:「人戶 納租不即銷簿及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丁巳,遣司農丞鍾 世明詣福建路,籍寺觀絕產田宅入官,其後歲入錢 三十四萬緡。」

按,《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諸縣人戶已納稅租鈔。」和預 買紬絹之類同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人戶,齎出戶 鈔,不為照使,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著為 令。

紹興二十三年,詔「減苗稅租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減池州青陽縣田租萬 七千石。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 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 邑,畝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 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 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斗者。京西 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 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 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 積逋至二十餘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 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 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紹興二十四年,遣使如四川議減免財物,又蠲旱傷 州縣租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六月癸卯,詔:「嘗命四川 州縣減免財物,以寬民力,尚慮未周,令制置司、總領 所同共措置,務在不妨軍食,可以裕民。」尋遣鍾世明 如四川同議。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

紹興二十五年,戒「州縣加收耗糧造斛斗,付州縣輸 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積欠二 百九十餘萬緡。八月丙戌,蠲諸路身丁免丁錢一年。 十二月丁酉,戒州縣加收耗糧。」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戶部看詳,令文思院造一石 斛斗,用火印,下諸轉運司依式製造,付州縣行用輸 納,庶免吏胥輕重其手,重為民病。」

紹興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乞「罷獻羨餘,蠲民 積欠。」詔行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蠲諸路積 負。二月乙亥,命四川州縣凡預借民賦稅分限理析。 三月丁巳,詔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十年己巳, 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 五年。五月丙辰,蠲楚州、盱眙軍民租十年。秋七月壬 寅,蠲諸路丁絹一年為二十四萬匹。辛亥,詔諸州守」 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 編氓均科。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九月 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 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冬十月己巳,罷浙東常平司平準務。甲 午,蠲郴、道、永三州、桂陽軍民丁身米。閏月己酉,命離 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 十年。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沖上書 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 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 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 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 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 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今之為令 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 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 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 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 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 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 則吏稱民安。」乃詔行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戶部言:「今年人戶畸零租稅, 欲令依法折納價錢,如願與別戶合鈔送納本色者 聽。」初,秦檜畫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鍾世明權侍郎, 恐奉行牴牾擾民,乃奏行之。

紹興二十七年,詔:「趙子」請幫助識別此字。速拘「《鎮江沙田》措置,蠲其 冒佃之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己丑,減三川對糴 米歲十六萬九千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 錢二十八萬緡。九月戊寅,蠲淮南、京西、湖北積欠內 藏錢帛。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縣捐其 稅。十一月戊子,蠲廬州二稅及上供錢米一年。」 按 《食貨志》,二十七年,趙子請幫助識別此字。「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 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吞,追日前所收 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紹興二十八年,詔戶部員外郎莫濛等檢視諸路沙 田,置提領官田所掌之。又命六曹長貳詳定差役舊 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壬午,禁諸路二 稅折納增價。癸未,遣戶部郎中莫濛等檢視淮南、浙 西、江東沙田、蘆場。二月己酉,命六曹長貳詳定差役 舊法。六月甲寅,增浙西、江東、淮東沙田、蘆場租課,置 提領官田所掌之。秋七月庚申,立江西上供米綱賞 格。八月己丑,檢放風水災傷州縣苗稅。九月癸未,蠲」 平江、紹興、湖州被水民逋賦。十二月戊申,蠲楚州歸 附民賦役五年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 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請幫助識別此字。鄧根、孫 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 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 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 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 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 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 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 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 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 戶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 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 計。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 不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卻為民 間用,何所惜?」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欠稅賦並蠲 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 納八百有畸,倍於廣右。近饒州樂平縣亦科四百五 十,恐別郡承風,有虧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納初 定實價,耗費共不得過百錢,非緊急無得折科。」從之。 紹興二十九年蠲減租賦,又令歸業民結甲輸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未,蠲沙田蘆 場為風水所侵者租之半。二月壬辰,除臨安府歲供 修的司錢三萬六千緡。丁酉,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 錢三百四十萬緡。三月丙子,除州縣積欠錢三百九 十七萬緡有奇及中下戶所欠入官錢物。丁丑,限命 官子孫制田,減父祖之半,其詭名寄產者,格外田畝 同編戶科役。己卯,除湖州、平江、紹興流民公私逋負。 閏六月己未,罷江、浙、淮東沙田、蘆場所增租課。八月 丁卯,除南雄、英、連三州經界,復丁米舊額。九月丙申, 為太后祈福,蠲中下戶所欠租賦及江浙蝗潦州縣 租。丁酉,減僧道免丁錢。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上聞 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 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 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 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 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 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又按《志》:二十 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稅。今令「結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其 田賞之。」戶部議期踰百日,依匿稅法。詔可。

紹興三十年,詔免荒田租。三年,令純州、平江民實田 輸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冬十月癸酉,蠲舒、和、蘄、黃 四州民附種田租。十一月庚辰,禁諸路折輸職田錢。」

按:《食貨志》: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 又

按《志》:「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 二升四合。」

紹興三十一年,蠲減諸路民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丁亥,免湖州增 丁所輸絹。辛卯,詔江浙官民戶均輸和市絁帛。夏四 月壬申,權減荊南上供錢、銀、絹、絲、米之半。秋七月癸 巳,詔四川財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 及申奏,則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午, 蠲諸路逋欠經、總制錢、江浙等路上供米。丁未,蠲淮」 南、京西、湖北民秋稅之半。

紹興   年,罷《雇役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紹聖復雇役, 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 回言於高宗曰:「常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 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 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後復減之,兼官舊給庸 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 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然役 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 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產業、稅賦與物力 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 三歲而下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 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 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 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亭塌、店鋪、租牛、 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並耕牛、租牛 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 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 均並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若 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 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 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 八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 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凡非泛及七 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姪子孫,原自 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 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 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 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 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 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 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 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 得復追正身。募人憑籍官勢,姦害善人,斷罪外坐。募 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嘆知縣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者甚便。

紹興三十二年,蠲賦免役。孝宗即位,復除租稅,並禁 官吏加耗,又止經量沙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 破州軍上供銀絹米麥及經總制錢一年。甲戌。募民 耕淮東荒田。蠲其徭役及租稅。七年五月甲子。詔諸 州歸正人願為農者。給官田。復租十年 按《孝宗本 紀》。三十二年五月。高宗禪位。秋七月甲寅。詔淮南諸 州。存恤淮北來歸之民。權免稅役。癸亥。詔蠲四川積 年逋負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 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 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 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 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 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 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 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 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 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 姦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 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 其家。」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 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三十二年 九月,趙子請幫助識別此字。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 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期以今冬日陳給為己業,與 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其蘆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 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 「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 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 止前詔勿行。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詔:「州縣受納青苗官吏並緣 多收加耗,規圖濫數,肆為姦欺,虛印文鈔,給與人戶, 民間相傳,謂之白鈔。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 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今後違犯官吏, 並坐重典,仍沒其家。」按此係孝宗即位初詔

孝宗興隆元年令常州宜興縣照例隨產均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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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常州宜興 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 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 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 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 按《張栻傳》:「栻權起居郎, 會史正志為發運使,名為均輸,實盡奪州縣財賦,遠 近騷」然,士大夫爭言其害,栻亦以為言。上曰:「正志謂 但取之諸郡,非取之於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財賦,大 抵無餘,若取之不已而經用有闕,不過巧為名色,以 取之於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於發運 使,以病吾民也。」旋閱其實,果如栻言,即詔罷之。 隆興二年,蠲諸州縣租稅,禁諸保正副泛有科差,收 趙公稱代輸夏稅錢。又詔二稅物帛以銀折輸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 三月壬子,以廣西賊平,詔蠲高、藤、雷、容四州夏秋稅 賦。冬十月庚辰,蠲京西、湖北運糧所經州縣秋稅之 半。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 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 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 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諸充保正副,依條只令管煙火 盜賊外,並不得泛有科擾差使。如違,許令越訴,知縣 重行黜責,守倅各坐失覺察之罪。以言者謂「近來州 縣違法,保內事無巨細,一一責辦,至於承受文引、催 納稅役、抱佃寬剩、修葺鋪驛、置買軍器、科賣食鹽,追 擾陪備,無所不至,一經執役,家業隨破。」故有是命。

乾道元年蠲減諸路稅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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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癸酉,蠲沿邊殘 破州軍官賦一年。二月甲辰,蠲兩淮災傷州縣身丁 錢絹。五月壬申,蠲四川州縣虛額錢。六月壬寅,蠲廣 東殘破郡縣稅賦。秋七月甲寅,借職田租二年,以裨 經費。己巳,蠲關外四州民今年租稅及湖南賊蹂郡 縣夏稅。 按《食貨志》:「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 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餘軍儲外, 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

按《文獻通考》,元年正月有事於南郊。赦,蠲減並循舊 制,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蠲福建路寺觀寬剩 錢。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餘盡為官拘,是 致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復逃棄,抑 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廣東帥臣林安宅 言:「近者湖南凶賊奔衝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 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 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併合應副轉運司供 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詔併英、賀、郴州、桂陽軍未 起錢物悉蠲之。十二月,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內一 項:應為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 二稅,諸般科敷一年。戶部慮虧歲計,欲每戶放止五 十千。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無奈何。」

乾道二年禁科役。保勝義士、蠲萬弩手差役,以節省 錢理納向後年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 役保勝義士。秋七月丁丑,蠲淮南放歸萬弩手差役 二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 餘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乾道三年,蠲減稅賦。又定役法,官戶與民通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八月丁巳,蠲光、濠、廬三州、壽 春府賦一年。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 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 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 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按:《文獻通考》:三年,三省言:「役法之言,下三等尤甚。官 戶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產,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 選物力高強官戶與民戶通差,則役戶頓增,下戶必 無偏差之害。乞此後官戶合僱人代役。」詔依,令兩浙 路先次遵行。 又按:《通考》: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 「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 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財賦, 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乾道四年,蠲減稅役,償預借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蠲楚州壯丁、社民 稅役。六月甲午,詔廣西秋苗毋得科折。戊戌,蠲諸路 逋負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癸卯,詔四川 宣撫司增印錢一百萬對償民間預借錢。蠲邛、蜀二 州夏稅。十一月壬申,兩淮歸正忠義有田產者蠲役 五年十二月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 之半。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始倡「義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處州松陽 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 乾道六年,詔大臣均役法以沙田、蘆場起稅不一,詔 蔡光、梁俊彥置司措置。」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壬寅,詔諭大臣均役法。 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 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 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 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 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 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 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 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乾道七年,詔寺觀毋免稅役,兩淮營田毋創增稅賦, 民兵本名丁錢勿輸。又定輸苗《乞取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庫。六 月壬申,詔兩淮墾田毋創增稅賦。八月丙辰,詔兩淮 民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 按《食貨志》:七年敕 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 官不覺察與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 不除。」

乾道八年,蠲兩淮租及紹興府苗米,興化軍猶剩米 之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丑,詔再蠲兩淮二 稅一年。六月壬寅,為兩淮歸正人撮收課子。十二月 戊戌,蠲兩淮明年租賦。 按《食貨志》:「八年,蠲紹興府 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又按志:乾道元年,蠲興 化軍猶剩米之半。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 又按志: 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推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併 歸戶部。」

乾道九年,蠲江西逋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年 逋負米。」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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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二年,蠲湖南、江西租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 州縣租稅。十二月甲午,議放天下苗稅三之一,大臣 言國用不足,迺止。」

淳熙三年,寬免常州及兩淮稅。議:「湖北百姓廣占官 田,未增稅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 逋負之半。二月壬午,蠲兩淮教閱民兵夏稅」 按《食 貨志》:「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 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 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 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 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 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 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㩦幼,遠來請佃,以田 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 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 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 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且依紹興十六年 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 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 戶部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邦翰、林樞奏:「湖北州縣請佃官 田,未歸業人戶,見耕田期以一季自陳,分三限起稅, 不實許人告。」 浙西提舉顏師魯奏:「今鄉民間於閒 曠磽确之地,積日累月,墾成田圍,用力甚勤,或未能 以自陳起稅,為人告首,即以盜耕罪之,給半充賞,其 何以勸力田者哉?」上曰:「農民開墾曠土,豈可以盜耕 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稅。」

淳熙四年,詔「屢赦積欠,書其名數,諭民通知。」又詔諸 路州縣並依條限催理三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臣僚言,「屢 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 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 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詔可。

按《文獻通考》:四年,執政奏:「往年諫官論州縣先期趣
考證
辦催科之弊,而戶部長貳執奏不行,謂遞年四月五

月合到行在折帛錢共六十一萬貫指擬支遣,若不 預催,恐致缺課。」上曰:「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作措置, 安可置而不問?」次日,奏:「戶部每年八月於南庫借六 十萬緡應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撥還。今若移此 六十萬緡於四月上旬支借到戶部,自無缺用,可以 禁止預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過移後就前,卻 得民力少寬,於公私俱便。」乃詔諸路州縣並依條限 催理三稅,違者劾奏。

「淳熙五年,罷免臣僚及寺觀科徭,蠲秀州民錢。」考屬 邑差役,禁以重價強折輸錢,又以羨餘代民輸納。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卯,特旨罷免臣僚 及寺觀科徭。二月己巳,置州縣丁稅司。夏四月辛未, 知紹興府張津進羨餘四十萬緡,詔以代民輸和買 身丁之半。六月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錢。八月甲午,詔 諸路監司戒所部民稅毋以重價強折輸錢。 按《食 貨志》: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 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 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 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 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 又按《志》:五年「臣僚奏 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 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 私便而義役立矣。」

按:《文獻通考》:「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將郡計餘剩為民 送納夏料役錢,知隆興府張子顏為八縣人戶代輸 二稅舊欠,知江陰軍林元奮將公使庫趲到錢補足 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

淳熙六年,蠲諸州賦稅,命州縣毋撓義役、縣令科斂, 詔監司並劾郡守,又恤畸零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壬申,蠲諸州路上供 金銀。二月癸丑,命州縣毋撓義役。六月戊戌,蠲郴州 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冬十月乙酉,蠲連州被寇 民租稅。辛丑,除紹興府民逋賦五萬餘緡。十二月辛 亥,蠲臨安府征稅一年。 按《食貨志》:六年,以諫議大 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 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 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按《文獻通考》: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 戶納二稅,每貫收硃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 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 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 文增二文至七百文者,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 不重改條令。」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 民下戶,所當矜恤。」乃從之。

淳熙七年,蠲免各路賦役。又以限田太寬,民役煩重, 令臺諫、給舍同戶部詳議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三月丁丑,再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夏四月戊子,除明州積欠諸司錢十五萬 緡。辛卯,再免沿邊歸正人請占官田賦役。三年五月 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冬十月丙戌,詔:限田 太寬,民役煩重,其令臺諫、給舍同戶部長貳詳議以 聞。十一月辛酉,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 石,其經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從 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 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 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 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看詳。詔淳熙七 「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併權免拘催,俟秋成理納, 或隨科留納苗稅,緣係連年旱傷,可特與蠲免。」 淳熙八年停免諸路賦稅。詔監司、太守察所部舉劾 催科,又許民訴州縣抑勒諸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 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八月 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 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十一月戊寅,蠲富陽、新城、 錢塘夏稅。十二月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 錢物。 按《食貨志》: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 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 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覈 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 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寖紓。然後禁其苛斂,責 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 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 民者劾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 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 轉運司訴。 又按《通考》:「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 歲為台、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係常賦外 白科,苦民特甚。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或勒重納又一害。臣已措畫為民代輸淳熙九年一 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 吏並坐之,許民越訴。」

淳熙九年,除汀、漳賦,減紹興夏稅,又蠲「諸路旱傷州 軍逋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甲寅,汀、漳二州民為沈 師蹂踐者,除其賦。」八月己亥,詔「紹興民戶去歲已納 夏稅應減者三十萬緡,理為今年之數。」冬十月甲子, 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出官緡錢以 償戶部。

淳熙十年,蠲丁身錢及災傷州縣欠稅,詔「兩浙義役 從便。」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夏四月丙申,再蠲臨安府民 丁身錢。」三年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 欠稅。冬十月乙未,詔兩浙義役從便。」

淳熙十一年,詔:「義役、差役,各從民便。」蠲諸路稅租,禁 增收常賦。又定受納綿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丙午,詔江東西路 諸監司,義役差役從民便。三月甲午,以上津、潮、洵陽 旱,蠲其稅。丁未,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五月戊子。蠲 崇德等十六縣小民淳熙十年欠稅十四萬緡。冬十 月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十二月己卯。詔戒監司州 縣毋得於常賦外追取於民 按《食貨志》:十一年,戶 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 淮曰:「若盡令覈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寧 國數最多,可令漕司覈實而蠲之。」 又按《志》:十一年, 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 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 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 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 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擾 富、陵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 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 之弊也。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受納綿並依法夏稅重十二 兩,和買重十一兩,毋得過行揀擇,如有紕疏糊藥合 退者,勿用油墨印,違許越訴。」

淳熙十二年,詔臣僚詳議《役法》,蠲免稅錢,又禁改鈔 及代輸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八月乙丑,詔戶部、給舍、臺 諫詳議官民戶役法以聞。冬十月甲寅,蠲施、黔州經 制無額錢。」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無制,其尤害 民者,改鈔一事也。縣以新鈔輸之州,州改為舊鈔以 受之。夫一歲止有一歲之財賦,一政止有一政之財 賦,顧乃今歲所輸,改以補去歲之虧,甚者以補數歲 之缺;後政所輸,改以償前政之欠,甚者以償累政之 欠。而廣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 郡,今後毋得改鈔。」詔付戶部。 又按《通考》:十二年,知 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 稅及上管分隸之數,自行管認。趙汝愚知太平州,鄭 僑知建寧府,韓同卿知泰州,曾栗知婺州,宇文紹彭 知太平州,任內俱撙節浮費,將州用錢為下等人戶 代輸,並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 諫議大夫 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 破家。」詔申嚴禁戢。

淳熙十三年,免貧民丁身錢,非朝廷侍從官毋得免 役。又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庚辰,免貧民丁身 錢之半為一百一十餘萬緡。五月甲申,詔非泛補官 及七色補官人,非曾任在朝侍從者,品秩雖高,毋得 免役。十一月戊午,詔四川制置司通知馬政量收木 渠民包占荒田租。」

淳熙十四年九月乙丑,罷「增收木渠民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五年。蠲緣攢宮役人賦。減廣東納米價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己丑。「詔臨安紹興 府民緣攢宮役者蠲其賦。」五月壬戌。詔「歲出錢五萬 六千餘緡。減廣東十二州折納米價錢。」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蠲稅役,令封樁等庫支還預 借折帛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 甲子,帝大赦,蠲郡縣淳熙十四年已前稅役。閏五月 戊寅,蠲郡縣第五等戶身丁錢及臨安第五等和買 絹各一年。」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 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餘貫,望與除 豁。」詔令封樁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 有預借,並知、通坐之。又詔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 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並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 其弊

光宗紹熙元年春正月壬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六月丙申以上供等錢償廣州放免身丁錢

編輯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詔「禁郡縣科斂」,又諭行經界以定常賦,尋 格不行。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二年冬十月辛卯。詔守令毋 征斂病民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 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 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 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 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 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詔 從之。祕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 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 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 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 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 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 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 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 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 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 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不然,日復日,歲復 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 淮間,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 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二 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 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郡守、縣令, 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 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 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 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常, 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 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 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按《文獻通考》:「知漳州朱熹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 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得實, 訴訟不繁,公私兩便。獨漳、泉、汀三州未行,細民業去 稅存,不勝其苦,而州縣坐失常賦,日朘月削,安可底 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勞佚,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 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詳則足為一定之法,行之略則 適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 算計精確,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 通戶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本州有產田,有 職田,有學田,有常租,課田名色不一,稅租輕重,亦各 不同。比來吏緣為姦,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 俵寄。今欲每田一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幾文,而 總合一州諸色稅租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一文 納米幾何,只就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照元額 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色倉 庫。除二稅簿外,每三年鄉造一簿,縣造都簿,通載田 畝產錢實數,送州印押,付縣收管。民有交易,對行批 鑿,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又有廢寺閒田為人 侵占,許本州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稅賦失 陷,又合韓愈氏「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但此法之行, 貧民下戶皆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 所不樂,皆善為辭說,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 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虞。 今已「仲秋,向去農隙只有兩月,乞即詔監司、州郡施 行。」又貽書宰輔云:「經界事講究巨細本末,不敢不盡, 規畫措置,十有八九。蓋以本州田稅不均,州縣既失 經常之入,至取所不應取之財以足歲計,如縣科罰、 州賣鹽之類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窮民受害,有不忍 聞。若不經界,實無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 泉州操兩可之說,朝廷疑焉。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 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眾,商量一經 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諭輔臣,令先 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 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 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 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 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條畫既備,遍榜郡境,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 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 不便者,前詔遂格。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 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紹熙三年,蠲諸路民及歸正人賦役。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蠲秀州上供米 四萬四千石。壬戌,罷文州民雜役。」夏四月丁卯,蠲臨 安民元年、二年逋賦。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 賦。八月戊午,總領四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畸零絹錢四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 自是歲以為例。十二月丙午,蠲歸正人賦役三年。 紹熙四年,蠲臨安民身丁錢及增稅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六月癸丑,蠲臨安增民稅錢八萬餘緡。 紹熙五年寬紹興民租。寧宗即位,蠲減兩浙、江東西、 淮南諸路賦。」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戌,寬紹興民租稅。」

按《寧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丑。」

減兩浙、江東西路和市折帛錢,蠲兩浙路丁鹽身丁 錢一年。十二月丁丑,蠲民緣攢宮役者賦。是歲,兩浙、 淮南、江東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寧宗慶元元年蠲兩淮臨安台嚴湖諸州租稅

編輯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丁巳,蠲兩淮租 稅;乙巳,蠲台、嚴、湖三州貧民身丁折帛錢一年。九月 壬午,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州被 災民丁絹。」

慶元二年,蠲減身丁折帛錢,詔「折東、西夏稅,依紹興 十六年折納。」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再蠲臨安府民身 丁錢。三年三月丙午,有司上《慶元會計錄》:五月甲午, 減諸路和市折帛錢三年 按《食貨志》:「二年,詔浙江 東西夏稅、和買紬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 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紬八分折錢 二分本色。

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十二月丙 子,蠲紹興府貧民明年身丁折帛綿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夏四月己丑,蠲臨安、紹興二府租稅有差。 十二月丙戌,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五年,從諸臣言,優恤保正戶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右諫議 大夫張奎言。「乞行下州縣。保正止許幹當本都賊盜 鬥毆煙火公事。不許非泛科配。戶長止許專一拘催 都內土著租稅。不許抑勒代納逃絕官物。違者官吏 重罰。」從之。又臣僚言。「戶長催納苗稅。內有逃絕之家。 戶籍如故。見存之戶恃頑拖欠。為戶長者迫於期限。 不免與之填納。雖或經官陳訴,而乃視為私債,不與 追理,勢單力窮,必至破蕩,此戶長之所以重困也。乞 行下州縣,如有恃頑拖欠之徒,即與嚴行追斷,仍勒 還代輸之錢,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從之。 慶元六年,有司上《寬恤詔令》《役法撮要》,詔戶部條約 折科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慶元寬恤 詔令,役法撮要》。 按《食貨志》,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 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 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 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 而輒弊者人也。

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 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 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為甚。」詔戶部條約。

嘉泰元年頒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編輯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三月丙寅,頒《慶元寬恤 詔令》。《役法撮要》:十二月己卯,復免臨安府民身丁錢 三年。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賦。 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多取於民之弊, 願詔內外臺察劾。」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知紹興 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 餘,又為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往時有大吏為郡四 年,多取斗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餘萬緡,別貯之倉 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願明 詔內外臺察劾,無赦。從之』。」

嘉泰四年,蠲諸州、府縣賦役,趙善防乞「令貧民實被 寬恩」,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 縣逋租。八月己亥,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絹 綿鹽。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十二月癸巳,詔總 覈內外財賦,以陳自強兼國用使,費士寅,張巖同知 國用事。甲辰,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文獻通考》: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 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 胥,而小民未嘗沾恩。乞明詔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 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並要依數納 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從之。

開禧元年詔考覈財賦免兩浙身丁錢絹

編輯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二月「癸卯,詔國用司立 考覈財賦之法。」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並除之。」

開禧二年,蠲兩浙、泗州及旱傷州軍租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未,蠲兩浙路身丁 紬綿。六月丁卯,曲赦泗州,蠲其租稅三年。秋七月辛 巳,罷旱傷州軍比較租賦一年。」

開禧三年,蠲兩淮、湖北、京西諸郡賦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二月辛未,蠲兩淮被兵諸州 今年租賦。三月丙子,蠲兩淮被兵州郡役錢。夏四月 癸丑,蠲湖北、京西諸郡今年租賦。冬十月乙巳,蠲民 緣攢宮役者賦。十二月己酉,蠲兩淮州軍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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