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29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九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三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九

  明一总一则 太祖吴一则 洪武二十六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七则 宣

  宗宣德八则 英宗正统十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赋役部汇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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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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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税粮总数:

按弇州《四部稿》:“《大明舆地》:东起朝鲜,西至嘉峪,南滨 海,北连沙漠。南北直隶府二十三,州四十,县二百一 十。承宣布政司十三,属府一百一十八,羁縻一十九, 州一百五十三,羁縻四十七,县九百二十八,羁縻六。 总为府一百五十九,州二百三十四,县一千二百一 十四,宣慰司一十一,宣抚司一十一,安抚司二十二”, 招讨司一百,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除 夷户外,实计里六万九千五百五十六,户九百三十 五万二千零一十五,口五千八百五十五万八百零 一。夏秋二税,共米麦二千六百零八万五千九百一 十六石。京、通二仓,临、德、淮漕四仓,每年漕运米四百 万石,绢二十万五千五百九十八疋,丝一万七千零 三斤。又三百一十六万八千一十七两。棉花二十四 万六千五百六十三斤,绵布一十三万八百七十疋,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洞蛮席布二百五十九条,苎六 十五斤,钞八万一千二十五锭零一百八十四贯,马 草一千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 一百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三斤,岁办盐一百一 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盐价并引价银四万 六千一百五十八两。太仓库岁额运银一百四十九 万两,内夏税五万五百馀两,秋粮九十四万四千八 百馀两,马草折银二十三万七千馀两,盐课折银二 十馀万两。云南,闸办三万馀两,马驴骡疋二十万一 千一”百。长淮以北,中原之地及三楚,田芜而不垦, 即垦者匿亩而不报。浙东、江右、闽、广之地,粮太轻而 独取重于苏、松、嘉、湖、常之五郡而已。茶、酒、市税、房租 之利,不能如唐、宋之讲求,而备边、宗藩之费什伯之, 此帑藏之所以日匮也。

按《图书》编“本朝田土、户口、税粮课程钱钞十三布政 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计二百二十二万八千五 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 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 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十三布政司并直 隶府州夏税秋粮总数:诸司职夏税米麦四百七十 一万二千九百石,钱钞三万九千八百锭,绢三十八 万八千四百八十七疋;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 四百五十石,钱钞五千七百三十锭,绢五十九疋。各 布政司并直隶府州课程钱钞并金银布帛等项折 收,总计三百六十三万七百七十八锭有零。外有各 处土产茶盐、硝矾、朱砂、水银等物,虽”有定额,数目繁 碎,难以备载。

太祖吴元年诏免太平诸郡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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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南通志》:太祖丁未吴元年二月,免租赋诏:“予尝 亲历田野,见人民凋散,土地荒芜,失业者多。盖因久 困兵革,生息未遂,譬之触热者思得清凉,冒寒者思 就温燠,为人上者固当念之。且如太平诸郡,乃吾渡 江开创之地,供亿先劳之民,其有租赋,宜与量免,少 甦民力。”

洪武 年始造黄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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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洪武初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 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 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又按《会典》,“洪武初定,凡 各处造到黄册,每年终,后湖管册主事将查过黄册 起数,造册进缴。凡各处军民户籍不明,解人前来 挨查。后湖黄册,不许将概府州县全抄,止许查本户 粮田”、军民丁产来历明白、即便发回。亦不许因而带 抄别户、以泄事机。

按:《续文献通考大明令》云:“凡典卖田土,过割税粮,各 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 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大诰》云:“应天、宣 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 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入官田地,我朝籍 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 “半征收。”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 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 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 官田每亩一斗二升。”又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 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又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 为己业。俱免杂泛差科。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税粮。” 洪武元年,初定赋役之制,免税粮差役。

按《明会典》,凡课种国初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 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视,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 出绢一疋,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种木棉者使 出棉布一疋。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征之额,麻每亩 八两,木棉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征其” 租。又按《会典》,凡蠲免折征,洪武元年令水旱去处, 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凡优免 差役:洪武元年诏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 杂泛差役。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 按《明外史杨思义传》,太祖称吴王授起居注,初钱谷 隶中书省。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明年,建 元洪武,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谕思义曰:“先王之 世,无不耕之民,不蚕之女。自什一制湮,技巧作而农 桑废。一民负耒,百家待食;一女理织,百夫待衣。欲民 不贫,何可得也?”思义请令民间皆植桑麻,四年始征 其税,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如《周官》里布法。 诏可。

洪武二年,令民八十以上免役。又诏免江左、北平诸 郡二税。

按:《明会典》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 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者, 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按《江南通志》:“二年诏曰:‘朕本布衣,率众渡江,首定太 平,次居建业,肇兴丕基。其镇江、太平、宁国、广德为京 师之翼郡。创业之初,兴师旅,定群雄,军需钱粮,供亿 浩繁,止此数郡以足我用,子孙百世何忘江左之民。 朕欲数郡之民次第甦息,故先太平,次应天、镇江,俱 已蠲免税粮一年。令洪武二年夏秋二税,应天、太平、 镇江再与蠲免。其宁国、广德及滁、和、无为等州,亦与 蠲免,以甦吾民,称朕意焉’。”

按《宣府镇志》:“二年诏,近者燕都既平,土地疆宇尽为 国家所有。其民久被兵残,困于征敛,尤甚齐鲁之民。 其北平等处新附地面,可将洪武二年税粮亦与蠲 免一年,有司更加存恤,以副朕怀。”又诏“北平新附地 面,凡有逋欠官钱者,俱系前代事理,并行革拨。 洪武三年,许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自首。”又定征 收草料及“两江供役之制。”免节妇及北方府县荒地 差税。

按《明会典》,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户分上 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迨法久弊生,历朝每有釐 正更创,如银差、力差、听差十段、锦一条鞭,及南北派 田之异,其例略见。凡审编赋役,洪武三年令各处军 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又按《会典》,凡 征收草料,洪武三年,令应天宁国等六府近京师者, 重“租田一顷,输草十六束,轻租田加倍。池州、安庆等 十六府远京师者,输锉草,重租田一顷十八包,包各 十五觔,轻租田加倍。”又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 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 家差役。”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 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 赴京供役,每岁率用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 人充夫,其佃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 出夫者,其资费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又按《续 通考》,“三年,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召人开垦,每户 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有馀力者,不限顷亩,皆免 三年租税。”

“洪武四年,劝谕农民种植,计亩科税。免阙里孔氏及 各府县军户徭役。”又设粮长,征收税粮。

按《明会典》四年,令各府州县行移提调官,常用心劝 谕农民,趁时种植,仍将种过桑麻等项田亩计科,丝 绵等项分豁旧有新收数目开报。又按《会典》四年, 令免阙里孔氏子孙二十六户徭役。又令各府县军 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馀田与民同 役。又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 名,专督其乡赋税。奏准“浙江行省岁输粮九十三万 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名。”

洪武六年、令苏松等府粮长以下、设运纳人员。 按《明会典》、六年、令苏松等府粮长、每名设知数一名、 斗级二十名、送粮人夫一千名、以备运纳

洪武七年,诏减苏、松、嘉湖等府田租。又定军官免役 之制。

按:《明会典》,凡科则陞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 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 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 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七年,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又按:《会 典》,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贴军免百亩以下馀 田与民同役。又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洪武九年,诏复岁租

按《宣府镇志》:九年诏曰:朕于今年三月内,敕下户部, 使之度出几何,量入几何。对云:“官军足食可三二年。” 于是诏令各省府悉将本年民间夏税秋粮尽行蠲 免。其北平省所属地方,已免洪武八年夏税,其洪武 九年夏税秋粮,亦照各省府并行蠲免。应有入官田 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洪武十二年,免北平税粮。

按《宣府镇志》:“十二年诏曰:‘北平所属地方,天久不雨, 朕思为民立燕,藩屏中国,保障吾民,命工肇造宫殿, 军民共成,何期有司差役不均,有伤和气,致令民艰 种树。除将布政司薛祥等见行取问,其北平所属地 方,洪武十二年夏税秋粮尽行蠲免’。”

洪武十三年,减粮额,免租徭。又命编造《图册》。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旧 额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 三升至三斗六升者减十之一,俱止征三斗五升,以 下仍旧。又按《会典》“十三年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 人开垦,永为己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 起科。”又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 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 起科。”又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县判、禄司、仪 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馀一 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 纳粮草夫役,其馀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凤阳、扬 州二府及和州民畜养马一匹者免二丁。

按《圣君初政记》。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对曰:“以田赋 较之,惟浙江多富室。若苏州一郡,民岁输粮百石至 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 户,计五百四十四户,而岁输至五十万有奇。”上曰:“富 民多豪强,故民受其害。宜召之来,朕时勉谕之。”于是 诸郡富民入见,谕之云云,皆顿首谢,复赐酒食遣之。 十三年,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 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贴脚诡。”久之相习 成风,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 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法甚备,谓之《鱼鳞 图册》。

按《续文献通考》,“庚申春三月,减苏州、松江、嘉兴、湖州 四府税额。先是张士诚窃据其地,而苏州尤称富庶。 徐达、常遇春等统精兵二十万攻之,数年始下。太祖 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税, 故苏赋特重,而松江、嘉湖次之,盖以惩一时云。至是, 命户部裁其额,凡一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 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 升,其以下仍旧。

按《明外史杨思义传》:“范敏,洪武十三年,命署尚书事, 未几即授试尚书。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 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 供岁役,十年一周,馀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 按《宣府镇志》:“十三年复天下岁租。”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

按:《明会典》,凡攒造黄册。”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 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 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 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 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 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 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 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五年、革罢粮长征收粮。令照黄册里甲人等 催办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 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 定科折税粮数额。又令复设粮长,禁洒派等事。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 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又按《会 典》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 贯准米一石,绢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 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疋准米一石,苎布每疋 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疋,重十六 两。”又令各该有司复设粮长,以民户丁粮稍多者充 当。又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又 议:“农桑起科太重,百姓艰难。令今后以定数为额,听 从种稙,不必起科。”

洪武十九年、令各处粮长、暂于南京户部宣谕、给与 勘合。后遂为例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造《鱼鳞册》”成。

按《续文献通考》:“丁卯冬十二月,鱼鳞册成。初,太祖既 定天下,遂覆实天下土田,造成册籍。既而两浙及苏 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 邻佃仆之户,名为‘贴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 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而富者益 富,贫者益贫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 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 粮长暨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 圆大小,次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鱼 鳞册》。至是,册成以进,百弊始绝。

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局“取市民殷实户”巡栏免耕 闲旷地民赋役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 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又按《续通考》,二十 一年,“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 清、归德、太康诸闲旷之地,令自耕种,免其赋役三年。”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诸郡民就耕淮沔等处,免赋 役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 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 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 俱起运赴京、定场交纳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 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 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 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 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 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 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 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 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 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 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 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 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 人指实,连册绑缚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 顽民妆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 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 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 口迁发化外。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 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 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 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 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 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 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 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凡《册式》内定到 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 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 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其州县将各里 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产攒 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乡都人丁事产 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筭,查对相同,于各里并 本州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调正 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亲检阅磨筭相 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州县人 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 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 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府州,仍申解布 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筭相同,依式类造《总册》” 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数。于各府州造 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委官一员率各 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凡庵观寺院已 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 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 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凡黄 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上。乡 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县每 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 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 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 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 其馀夷民不造。”又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 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 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 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 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其官员、监生合用饮 馔器皿等项,并膳夫,俱于国子监取用。如不敷,于都 税司并上元、江宁县衙门支拨。纸札,于刑部都察院 关领。不敷之数,并笔墨,于应天府支给官钱买办。”《查 册》房屋册架、过湖船及桌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门添 拨夫匠修造。官员、监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过 湖晒晾,司礼监、户部收掌锁钥,并不许一应诸人往 来。又令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处官田税粮、 自后减半征收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 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夏税秋粮差役之式”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 税秋粮总数。”

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钱钞三万九 千八百锭。绢二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四百五十石,钱钞 五千七百三十锭,绢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夏税麦八万五千五百二十石,钱钞二 万六百九十锭,绢一十三万九千一百四十疋。秋粮 米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七石,钱钞八十六锭,绢 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夏税麦三十五万三千二百八十石。绢 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二疋。秋粮米八十一万七千二 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夏税米七万九千五十石。钱钞六千四 百五锭;绢一万五千四百七十七疋。秋粮米二百五 十八万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广布政司、夏税米麦一十二万八千七百六十六 石。绢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八疋。秋粮米、二百三十二 万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夏税麦六百六十五石。钱钞一万二千 七百五锭;绢二百七十三疋。秋粮米九十七万七千 四百二十石。

山东布政司、夏税麦七十七万三千二百九十七石。 绢二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疋。秋粮米、一百八十万五 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夏税麦七十万七千三百六十七石。秋 粮米二百九万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夏税麦五十五万六千五十九石。绢一 万七千二百二十六疋。秋粮米一百六十四万二千 八百五十石

陕西布政司、夏税麦六十七万六千九百八十六石。 秋粮米一百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夏税麦三十二万五千五百五十石。秋 粮米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广东布政司,“夏税麦五千三百二十石。秋粮米一百 四万四千七十八石”

广西布政司,夏税麦一千八百六十九石。秋粮米四 十九万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云南布政司、夏税麦一万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粮米 五万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应天府、夏税麦一万一千二百六十石。绢一千四百 六疋。秋粮米、三十二万六百一十六石

苏州府夏税麦六万三千五百石。绢一万四千一百 五十七疋。秋粮米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石。 钱钞二千三百二十一锭

松江府夏税麦一十万七千四百九十六石。绢六百 六十六疋。秋粮米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四百石。钱钞 三千七十二锭。

常州府、夏税麦一十一万九千三百二十石。绢一千 三百九十四疋。秋粮米、五十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五 石

镇江府、夏税麦八万八百九十六石。绢三百五十七 疋。秋粮米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石

庐州府、夏税麦一万五千八百三十石。秋粮米、七万 五千三百六十石

凤阳府夏税麦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五石,绢一千四 百四十七疋,秋粮米一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石。 淮安府夏税麦二十万一千二百二十石,秋粮米一 十五万三千四百九十石。

扬州府夏税麦五万七千七百一十石,秋粮米二十 四万九十六石,钱钞二百五十一锭徽州府“夏税麦四万八千七百五十石,绢九千七百 一十八疋,秋粮米一十一万六千六百五十四石。 宁国府夏税麦六万二千六百一十石,绢三百一十 一疋,秋粮米一十八万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夏税麦一万七千一十六石。绢二十七疋。秋 粮米一十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夏税麦二万一千三百九十石。绢二百一十 七疋。秋粮米四万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庆府、夏税麦一万九千四百七十八石。秋粮米、一 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广德州、夏税麦六千七十石,绢一百五十七疋。秋粮 米二万四千五百石

徐州:夏税麦六万二千三百石,绢三千一百四十二 疋,秋粮米七万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夏税麦一千四百五石,秋粮米四千一百六石。 和州夏税麦八百七十五石,秋粮米三千九百五十 九石。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秋夏税粮已有定额。 每岁征收必先预为会计。除对拨官军俸粮并存留 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常存军卫二年粮斛以备支 用外。馀粮通行定夺,立案具奏。其奏本内该云:为征 收某年秋粮事。”该照在京并在外卫所官军等项合 用俸粮,拟合预为会计征收。议得各司府州今岁该 “征秋粮,除已对定官军俸粮外,其供应内府光禄寺 等衙门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黄豆等项,并五府六部 等衙门官吏俸给,优给故官儿男,及太仓预备海运 粮储,拟于苏州、常州等府存收运纳。其馀秋粮,存留 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拨辏各处军卫仓,收贮常存 二年粮储,以备支用。如有粮多足用去处,临期定夺 收支。及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 身,务要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 关领勘合,回还办粮。凡征收税粮,律有定限,其各 司府州县如有新增续认,一体入额科征。所据该办 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 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 运。若系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存留者,运 赴该仓收贮起运。折收者,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 取获通关奏缴本部委官于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 卷存照,以凭稽考。又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 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 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 凭征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 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又令:“凡民间有 犯法律该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户部书填” 勘合,类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丁田土、房屋 召人佃赁,照依没官则例收科。仍将佃户姓名“及田 地顷亩、房屋间数,同该科税粮赁钱数目,开报合干 上司,转达本部知数。”又定:“凡各处仓场收积草料, 以备军马往来支用。”草于本处官司照田粮征收,料 于秋粮内折纳,务要常存预备,果系调拨军马,及有 户部印信文凭,方许支给。仍仰所在官司将支过数 目,申达合干上司作数。又令:“凡在京征收刍草、俱于 田亩内照例科征。当征收之时、户部先行定拟具奏 行移该征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运官吏姓名开报。 候起运至日、照数填定。拨各该卫所并典牧千户所 等衙门交纳、以备支用。其在外衙门亦各照依已定 则例征收施行。”又令开垦荒芜官田、俱照民田起 科。又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 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 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户部立案,以凭 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 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 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 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又定:凡民 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 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 疋,所司差人类解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 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征收钱钞,除彼处 存留支用外,其馀钱钞一体类解户部,行移该库交 收。仍将存用数目、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本 部查领。附卷作数。其进纳绢疋钱钞一节、俱照依后 项“《金科课程条款》一体施行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令仓脚夫每一坊长制牌 一面,以后各衙门差使过,给牌取夫,工完缴牌。又 按《续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户点差。

洪武二十八年,令山东、河南开垦田,永不起科。又令 凡民间荒田,三年后收科,免应天太平等路秋粮。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令山东、河南开荒田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 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户部,以凭稽考。 按《江南通志》,二十八年九月诏曰:朕二十八岁渡江, 二十“九岁入建业,励兵秣马,与群雄并驱。旌旗甲仗, 一应供给,皆出我江东五郡之民。以此平定天下祸 乱,海内宁谧。今朕老矣,思民力效劳,无可抚字。今年 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合纳官秋粮,尽行蠲免,少 苏前日之劳。”

洪武三十年、更定折米物数。又更置粮长。

按明《会典》,“凡粮长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务要依 期送纳,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 写,用印钤盖。其粮长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仍 赴部明白销注。如是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 究问追理。”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金 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棉花一觔,折米 二斗。又更置粮长,每区设正副二名,编定轮当。 按《宣府镇志》,三十年诏曰:“迩年以来,各郡县卫所因 官贪吏弊,不能宣布条章,愈见民力艰苦。今特敕户 曹行下诸司,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秋粮夏税拖欠 未纳者,许折轻赍,随地方出产,听从民便,以免转运 之劳,以宽人民欠输之罪。”

洪武三十一年、令各都司卫所在营军士、除正军并 当房家小、其馀尽数当差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   年、取惜薪司夫

按《续文献通考》:“洪武间,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应 天府上元、江宁二县起取。”

惠宗建文二年诏减苏松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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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南经略》:“建文二年下诏曰:‘国家有惟正之供,田 赋不均,民不可得而治。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 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耳,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 宜悉与减免,照各处起科,亩则不过一斗。田赋既均, 苏松人仍任户部’。”

成祖永乐三年定开垦官田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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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永乐三年令凡开垦官湖作官田,每亩夏 税麦二升,秋粮米三斗”

永乐八年、令南直隶纳租附近官仓。免各处军匠家 差役

按《明会典》“八年,令南直隶各府县官田租纳附近官 仓。”又按《会典》:“八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军匠,在京充 役者,免家下杂泛差役。”

永乐九年,免“徙北京为民及《天寿山》工役病故者户 役。”

按:《明会典》:“九年,令自愿徙北京为民及免杖而徙者, 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令天寿山工役病故者,给棺送 回原籍,与钞一百贯安葬,免其户役一年。沿途得病 不曾上工故者,亦送回,与钞五十贯,免户役半年。” 永乐十一年,定各处折征粮金布之数。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各处折征粮金,每两准米三十 石,阔白绵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

永乐十九年,诏“释逋负。”

按《宣府镇志》:“十九年,诏永乐十七年以前拖欠税粮 课程、盐课马草等项,及永乐十八年被灾田地粮草 悉皆蠲免。凡逃移人户,招回复业,优免杂泛差役一 年,仍将本户下递年拖欠税粮等项蠲免。”

永乐二十二年。令天寿山种树人户。免杂泛差役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   年,定夫役之制。

按《续文献通考》,“凡夫役旧有定例。自永乐以后,营造 工夫起拨供用渐多,令营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内 府之用。凡在京城垣河道,每岁应合修缮,其用工数 多,须于农隙之时,于近京免粮。应天、太平、镇江、宁国、 广德等五府、州预先定夺奏闻,行移各府起取。除役 占等项照依钦定则例优免外,其馀人户,每四丁共 辏一夫,著令各备锹杵篮担,委官部领,定限十月初 赴京,计定工程,分拨做造,满日放回。若有不当夫役, 及做工未满逃回者,并行治罪。及各处起到仓脚夫, 俱发应天府收籍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拨,著令轮 流,周而复始。若差使数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日给 工钱五百文,坊长减半,以周养赡。”凡水马驿夫、递运 船水夫、会同馆夫、轮班人匠,在京见役皂隶校尉、力 士,见任官员、廪膳生员、训导、马船夫,光禄司厨子、防 送夫,军户、铺兵,俱优免二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废疾 之人,俱优免一丁。又按《续通考》:永乐间,内府惜薪 司坐派抬柴夫二千名,照应天府例,于大兴、宛平二 县起取。

宣宗宣德元年令天地坛坛户免杂泛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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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御马监及太常光禄寺草、分派两直隶 及各省征纳。又令收贮各处解到秋粮按《明会典》:二年、令御马监象马牛羊草、太常光禄寺 牺牲草、俱分派两直隶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诸府 州地亩草内征纳。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各处解到秋粮折银赴部出 给长单,关填勘合,送内承运库收贮。”

宣德三年、令迤北回还军馀民人、收充御马监勇士 者、免其原卫原籍户下人丁差役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四年,减官田粮,免卫所军丁役。定绵绢等物,准 税粮米数,设砍柴夫,又遣官至各省征粮。

按:“《明会典》:四年,诏各处官田每亩旧例纳粮一斗至 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 减十分之三。”又按:《会典》:“四年,令各卫所军每一名 免户下一名丁差役,若在营有馀丁,亦免一丁供给。”

又令应天、苏松并浙江属县等处远年拖欠税粮。

每绢一疋准米一石二斗;绵布一疋;丝一觔,钞五十 贯各准米一石;苎布一疋准米七斗;绵花一觔准米 二斗。又令江南府县官督察各属粮长,凡有倚恃富 豪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移用粮米,假以风涛漂 流为词,重复追征者,重加究治。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设易州山厂,起倩砍柴夫,每季 二万五千八百五十五名,四季共十万三千四百二 十石。顺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石。真定府三千 二百九十六名,保定府二千四百九十二名,济南府 三千八百三十名。兖州府八百八十名半。东昌府四 百一十名,青州府一千七百七十名,太原府五千六” 百二十四名,平阳府二千七百一十一名半,泽州一 千二百三十三名,潞州一千一百八十二名,辽州一 百一十三名,沁州一百七十四名,汾州四百七名。 又按“《续通考》四年,令推陞郎中、员外郎及御史、长史 等六员为各部侍郎,分投总督浙江、江西、湖广、河南、 山东、山西等布政司府州县,征收税粮。”

宣德五年,令“逋租折纳”,减官田租。

按:《明会典》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税粮,以十分为 率,三分折布,三分折绢,四分折钞。其布绢不拘长阔, 俱准照时价折收。又令各布政司折征粮布或买办 物料等项,以总数派府,斟酌州县里分,道路分派,务 令轻重适均。又令各处粮长,有消乏充军等项者,选 差殷实大户,常用充当。

按:《明外史周忱传》:“五年,帝以天下财赋多不理,而江 南为甚,苏州一郡,积逋至八百万石,思得才力重臣 往釐之。乃用大学士杨荣荐,超迁忱工部右侍郎,巡 抚江南诸府,兼督税粮。始至,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 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 忱乃创为平米法,令大小户出耗必均。又请敕工部” 颁铁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旧例,粮 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 部。往反滋费,皆科敛充之。忱止设正副各一人,循环 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忱见诸县收粮 无团局,粮长即家贮之,曰:“此致逋之由也。”遂令诸县 于水次置囤,囤设粮头、囤户各一人,名辖收。至六七 万石以上,始立粮长一人总之,名“总收。”民持帖赴囤, 官为“监纳”粮长但奉期会而已。置拨运、纲运二簿,“拨 运”记支拨、起运之数,预计所运京、通诸仓耗,以次定 支,纲运听其填注,剥浅诸费,归以偿之。支拨羡馀,存 贮在仓,曰“馀米。”次年馀多则加六征,又次年加五征。 初,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 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 故苏赋比他府独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 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时宣 宗屡下诏减官田租,忱乃与知府况锺曲算,累月,减 至七十二万馀石。他府以次减,民始少甦息。按《况 锺传》,“五年,帝以雄剧地,九府缺守,命部院臣举其属 之廉能者补之。用尚书蹇义、胡濙等荐,擢锺知苏州。 苏州赋役繁重,属县逋赋四年,凡七百六十馀万石, 锺请量折以钞,为部议所格,然自是颇蠲减。丁忧去, 民诣阙乞留者二千馀人。诏起复,上书言:‘近奉诏书, 募人佃官民荒田,官田准民田起科,无人种者,除赋 额。昆山诸县民以死徙从军除籍者,凡三万三千四 百馀户,所遗官田召种应准民田起税者二千九百 八十馀顷,应减税十四万九千馀石,其他官田没海 者,赋额犹存,宜皆如诏书从事’。”臣所领七县,旧著籍 三十六万馀户,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石有奇,其 中民粮止十五万三千馀石,“而官粮乃至二百六十 二万五千馀石,轻重不均如此。洪、永间,令属县有民 粮者,出马二百馀匹,役于北方诸驿,期三岁遣还,今 已三十馀岁矣。马死则补,未有休时,民何以堪?工部 征三梭阔布八百匹,浙江十一府止百匹,而苏州乃 至七百,此尤不均。乞敕所司处置。”帝悉报许。当是时, 屡诏减苏、松重赋。锺与巡抚周忱悉心计画,奏免七 十馀万石,民大悦按《江南经略》。五年,上御南斋宫,宣大学士杨士奇咨 行宽恤之政。士奇奏言:“各处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额 皆重,细民困乏,苏州尤甚。郡县以闻,户部固执不与 除豁,细民多有委弃逃徙者,此当速与减除。”上曰:“所 陈有益于朕,有益于民,命即草”敕用早颁行。每亩旧 例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以 上者,各减十分之三。

宣德六年、令巡抚南直隶都御史、兼理浙江嘉兴、湖 州二府税粮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宣德七年,令霸州东安等州县、折纳逋草

按《明会典》、“七年、令顺天府霸州、东安等州县拖欠草 束。每束折纳钞五贯,就本处官库收贮备用”

宣德十年,免致仕官杂泛差徭。

按:《明会典》:“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 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英宗正统元年令官田准民田起科免先圣先贤子孙差役奏准采烧柴炭役夫又令诸路折纳税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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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准 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 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 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又按《会典》“元年,令先圣 子孙流寓他处,及先贤周敦颐、程颢、程颐、司马光、朱 熹之嫡派子孙,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除真定、保定 二府采烧柴炭,令河间、永平、顺德三府,大名、广平二 府,顺天一府,各起三千名,各当一年,周而复始。”又 按《续通考》,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 松等府县该起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 银两,广东、广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疋,愿纳 银两者、每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 俸粮

正统三年,诏:“各处凡有入额纳粮田地,不堪耕种,令 自开垦补数者,有司勘实,不许重复起科。”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四年免军户役。令“沙涨田照民田起科,塌没者 与开豁。”

按:《明会典》:“四年,令云南土马军自备鞍马兵器粮食 听征者,免本户差役四丁。”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隶苏 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去处,令所在有司 逐一丈量,涨出多馀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 则例起科;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正统五年,起科包耕田地,免义民役有差。又以轻役 赋贫难户。

按《明会典》,凡召佃拨种地土,“正统五年令北直隶府 州县,将富豪军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纳粮田地外, 其馀均拨贫民及冲塌田地人户耕种,照例起科。”其 贫民典当田宅,年久无钱取赎,及富豪军民占种逃 民田地,待复业之日,照旧断还原主。又按:“《会典》五 年议准,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 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 泛差役二年。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 凡有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听轻 役。”

正统六年,令陕西土军优免五丁,馀听科差。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七年,淮南直隶及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折纳。 又免天文阴阳生及军丁差役。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凡南直隶各府起运马草,愿纳 价银者,每束纳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收贮。用草 时召商上纳,照时价支给。又按《会典》七年令天文 生、阴阳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陕西土军土民馀丁,若 户丁有在边操备者,亦免杂泛差役。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令南直隶各府州县夏税农桑 绢疋,愿纳折色者,每疋折银五钱解京,准作军官俸 粮。又令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不通河道去处,岁征 粮米,折收银两,通类解京。”

正统八年令山东马草折米,广东、福建仓粮折银。 按《明会典》八年、令山东布政司实征马草,除定拟起 运京场外。其存留本处备用数目、每束折米五升、于 用粮处所交纳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令广东、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 处仓粮,扣算常存本处官军俸粮三年,沿海卫所五 年馀剩之数,每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发各边, 折给俸粮及籴粮备用。”

正统九年,令浙江苏松等处夏税折米,其存留者折 钞。又:令殷实军民中纳草束,广西州县折征税粮。 按:明《会典》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所 属,夏税麦少去处,准抵斗纳米。若本处有三年之积其存留之数,每石折征钞一百贯。又按:《会典》九年, 令各场该用草束,止许殷实军民中纳。如有内外该 管官员,令子弟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又行 嘱托,规避从轻,省者,听监收御史举劾。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令广西布政司,各府州县税粮, 自正统十年以后,每岁以四万石折征银两解京,其 馀存留本处备用。”

正统十年令南北二直隶草束折纳,免监生家役。 按《明会典》“十年,令应天苏松等府州该征草束内折 色米豆,量为存留本处备用。其本色起运户部交纳 者,每束折银三分;北直隶真定府州起运草内量减, 每束折钞一锭类解。”又按《会典》“十年,令监生家免 差役二丁。”

正统十一年令“交趾致仕官妻奴子孙,待本官故后 三年当差。”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员,遗下妻子 家人,许于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数,俱待本官故后 三年当差。子孙家小入籍者,拨田耕种,亦待三年后 当差。”

正统十二年,清查各处黄册,优免云南土官丁役。令 汀、浙官田准民田起科。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 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 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 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 提问罪。”又按《会典》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 优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 九品,八丁;杂职六丁。其馀人丁,俱另立籍,与民一体 当差。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 准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 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 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正统十三年,以寺观田庄给民,减轻科则。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 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于 民。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 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 丁以上者三十亩。若系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 科正粮一斗,俱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 私自典卖。

正统十四年令“浙江、直隶马草愿纳本色折色”,从民 便。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兴并直隶苏松等 府,该征马草愿纳本色折色,各从民便,不许一概征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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