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九
明一〈總一則 太祖吳一則 洪武二十六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七則 宣
宗宣德八則 英宗正統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賦役部彙考十九
編輯明一
編輯明代稅糧總數:
按弇州《四部稿》:「《大明輿地》:東起朝鮮,西至嘉峪,南濱 海,北連沙漠。南北直隸府二十三,州四十,縣二百一 十。承宣布政司十三,屬府一百一十八,羈縻一十九, 州一百五十三,羈縻四十七,縣九百二十八,羈縻六。 總為府一百五十九,州二百三十四,縣一千二百一 十四,宣慰司一十一,宣撫司一十一,安撫司二十二」, 招討司一百,長官司一百六十九,蠻夷長官司五。除 夷戶外,實計里六萬九千五百五十六,戶九百三十 五萬二千零一十五,口五千八百五十五萬八百零 一。夏秋二稅,共米麥二千六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一 十六石。京、通二倉,臨、德、淮漕四倉,每年漕運米四百 萬石,絹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八疋,絲一萬七千零 三斤。又三百一十六萬八千一十七兩。棉花二十四 萬六千五百六十三斤,綿布一十三萬八百七十疋,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洞蠻席布二百五十九條,薴六 十五斤,鈔八萬一千二十五錠零一百八十四貫,馬 草一千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 一百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三斤,歲辦鹽一百一 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鹽價並引價銀四萬 六千一百五十八兩。太倉庫歲額運銀一百四十九 萬兩,內夏稅五萬五百餘兩,秋糧九十四萬四千八 百餘兩,馬草折銀二十三萬七千餘兩,鹽課折銀二 十餘萬兩。雲南,閘辦三萬餘兩,馬驢騾疋二十萬一 千一」百。長淮以北,中原之地及三楚,田蕪而不墾, 即墾者匿畝而不報。浙東、江右、閩、廣之地,糧太輕而 獨取重於蘇、松、嘉、湖、常之五郡而已。茶、酒、市稅、房租 之利,不能如唐、宋之講求,而備邊、宗藩之費什伯之, 此帑藏之所以日匱也。
按《圖書》編「本朝田土、戶口、稅糧課程錢鈔十三布政 司並直隸府州實在田土,計二百二十二萬八千五 十八頃九十二畝零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人戶 總計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人口總計六 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一口十三布政司並直 隸府州夏稅秋糧總數:諸司職夏稅米麥四百七十 一萬二千九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三十八 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 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各 布政司並直隸府州課程錢鈔並金銀布帛等項折 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零。外有各 處土產茶鹽、硝礬、硃砂、水銀等物,雖」有定額,數目繁 碎,難以備載。
太祖吳元年詔免太平諸郡租賦
編輯按《江南通志》:太祖丁未吳元年二月,免租賦詔:「予嘗 親歷田野,見人民凋散,土地荒蕪,失業者多。蓋因久 困兵革,生息未遂,譬之觸熱者思得清涼,冒寒者思 就溫燠,為人上者固當念之。且如太平諸郡,乃吾渡 江開創之地,供億先勞之民,其有租賦,宜與量免,少 甦民力。」
洪武 年始造黃冊
編輯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 得於諸王、駙馬、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 窯冶,遺害於民,違者治罪。」又按《會典》,「洪武初定,凡 各處造到黃冊,每年終,後湖管冊主事將查過黃冊 起數,造冊進繳。凡各處軍民戶籍不明,解人前來 挨查。後湖黃冊,不許將概府州縣全抄,止許查本戶 糧田」、軍民丁產來歷明白、即便發回。亦不許因而帶 抄別戶、以泄事機。
按:《續文獻通考大明令》云:「凡典賣田土,過割稅糧,各 州縣置簿附寫正官提調收掌,隨即推收,年終通行 造冊解府,毋令產去稅存,與民為害。」《大誥》云:「應天、宣 城、太平、廣德、鎮江五府州為是興王之地,久被差徭, 特將夏秋稅糧不時全免。」惟元、宋入官田地,我朝籍 沒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難消受,所以減 「半徵收。」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 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 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 官田每畝一斗二升。」又令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 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又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人開墾,永 為己業。俱免雜泛差科。三年後,並依民田起科稅糧。」 洪武元年,初定賦役之制,免稅糧差役。
按《明會典》,凡課種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 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 出絹一疋,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種木棉者使 出棉布一疋。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 八兩,木棉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 租。又按《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 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凡優免 差役: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 雜泛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太祖稱吳王授起居注,初錢穀 隸中書省。吳元年始設司農卿,以思義為之。明年,建 元洪武,設六部,改為戶部尚書。帝諭思義曰:「先王之 世,無不耕之民,不蠶之女。自什一制湮,技巧作而農 桑廢。一民負耒,百家待食;一女理織,百夫待衣。欲民 不貧,何可得也?」思義請令民間皆植桑麻,四年始徵 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如《周官》裡布法。 詔可。
洪武二年,令民八十以上免役。又詔免江左、北平諸 郡二稅。
按:《明會典》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係 有田產應當差役者,許令僱人代替出官。無田產者, 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按《江南通志》:「二年詔曰:『朕本布衣,率眾渡江,首定太 平,次居建業,肇興丕基。其鎮江、太平、寧國、廣德為京 師之翼郡。創業之初,興師旅,定群雄,軍需錢糧,供億 浩繁,止此數郡以足我用,子孫百世何忘江左之民。 朕欲數郡之民次第甦息,故先太平,次應天、鎮江,俱 已蠲免稅糧一年。令洪武二年夏秋二稅,應天、太平、 鎮江再與蠲免。其寧國、廣德及滁、和、無為等州,亦與 蠲免,以甦吾民,稱朕意焉』。」
按《宣府鎮志》:「二年詔,近者燕都既平,土地疆宇盡為 國家所有。其民久被兵殘,困於徵斂,尤甚齊魯之民。 其北平等處新附地面,可將洪武二年稅糧亦與蠲 免一年,有司更加存恤,以副朕懷。」又詔「北平新附地 面,凡有逋欠官錢者,俱係前代事理,並行革撥。 洪武三年,許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自首。」又定徵 收草料及「兩江供役之制。」免節婦及北方府縣荒地 差稅。
按《明會典》,國初因賦定役,每十年大造黃冊,戶分上 中下三等,差役照冊僉定。迨法久弊生,歷朝每有釐 正更創,如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及南北派 田之異,其例略見。凡審編賦役,洪武三年令各處軍 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又按《會典》,凡 徵收草料,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 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輕租田加倍。池州、安慶等 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重租田一頃十八包,包各 十五觔,輕租田加倍。」又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 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 家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置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 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其夫 赴京供役,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 人充夫,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非佃人而計畝 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二升五合。又按《續 通考》,「三年,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 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菜。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 三年租稅。」
「洪武四年,勸諭農民種植,計畝科稅。免闕里孔氏及 各府縣軍戶徭役。」又設糧長,徵收稅糧。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 諭農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 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又按《會典》四年, 令免闕里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又令各府縣軍 戶以田三頃為率,稅糧之外,悉免雜役,餘田與民同 役。又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 名,專督其鄉賦稅。奏准「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 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洪武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以下、設運納人員。 按《明會典》、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一名、 斗級二十名、送糧人夫一千名、以備運納
洪武七年,詔減蘇、松、嘉湖等府田租。又定軍官免役 之制。
按:《明會典》,凡科則陞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 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 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 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七年,詔蘇松嘉湖等府田,「如每畝起科七斗五升者減半。」又按:《會 典》,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貼軍免百畝以下餘 田與民同役。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洪武九年,詔復歲租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曰:朕於今年三月內,敕下戶部, 使之度出幾何,量入幾何。對云:「官軍足食可三二年。」 於是詔令各省府悉將本年民間夏稅秋糧盡行蠲 免。其北平省所屬地方,已免洪武八年夏稅,其洪武 九年夏稅秋糧,亦照各省府並行蠲免。應有入官田 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洪武十二年,免北平稅糧。
按《宣府鎮志》:「十二年詔曰:『北平所屬地方,天久不雨, 朕思為民立燕,藩屏中國,保障吾民,命工肇造宮殿, 軍民共成,何期有司差役不均,有傷和氣,致令民艱 種樹。除將布政司薛祥等見行取問,其北平所屬地 方,洪武十二年夏稅秋糧盡行蠲免』。」
洪武十三年,減糧額,免租徭。又命編造《圖冊》。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減蘇松嘉湖四府重租糧額。舊 額田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 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減十之一,俱止徵三斗五升,以 下仍舊。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 人開墾,永為己業,俱免雜泛差徭,三年後並依民田 起科。」又詔:陝西、河南、山東、北平等布政司及鳳陽、淮 安、「揚州、廬州等府民間田土,許儘力開墾,有司毋得 起科。」又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並兩縣判、祿司、儀 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 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 納糧草夫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鳳陽、揚 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按《聖君初政記》。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對曰:「以田賦 較之,惟浙江多富室。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 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 戶,計五百四十四戶,而歲輸至五十萬有奇。」上曰:「富 民多豪強,故民受其害。宜召之來,朕時勉諭之。」於是 諸郡富民入見,諭之云云,皆頓首謝,復賜酒食遣之。 十三年,戶部覈實天下土田,惟兩浙富民畏避徭役, 往往以田產詭託親鄰佃僕,謂之「貼腳詭。」久之相習 成風,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 等往各處查定細底,編類為冊,其法甚備,謂之《魚鱗 圖冊》。
按《續文獻通考》,「庚申春三月,減蘇州、松江、嘉興、湖州 四府稅額。先是張士誠竊據其地,而蘇州尤稱富庶。 徐達、常遇春等統精兵二十萬攻之,數年始下。太祖 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稅, 故蘇賦特重,而松江、嘉湖次之,蓋以懲一時雲。至是, 命戶部裁其額,凡一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 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 升,其以下仍舊。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范敏,洪武十三年,命署尚書事, 未幾即授試尚書。帝以徭役不均,命編造黃冊。敏議: 百一十戶為里,丁多者十人為里長,鳩一里之事,以 供歲役,十年一周,餘百戶為十甲,後遂仍其制不廢。」 按《宣府鎮志》:「十三年復天下歲租。」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
按:《明會典》,凡攢造黃冊。」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 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 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 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 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 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 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 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 催辦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 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 定科折稅糧數額。又令復設糧長,禁灑派等事。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 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又按《會 典》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 貫准米一石,絹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兩准米十 石,銀每「兩准米二石;綿布每疋准米一石,薴布每疋 准米七斗。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准絹一疋,重十六 兩。」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 當。又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又 議:「農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後以定數為額,聽 從種稙,不必起科。」
洪武十九年、令各處糧長、暫於南京戶部宣諭、給與 勘合。後遂為例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造《魚鱗冊》」成。
按《續文獻通考》:「丁卯冬十二月,魚鱗冊成。初,太祖既 定天下,遂覆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及蘇 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於親 鄰佃僕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 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而富者益 富,貧者益貧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 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區定糧長四人,乃集 糧長暨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 圓大小,次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彙為冊,號曰《魚 鱗冊》。至是,冊成以進,百弊始絕。
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局「取市民殷實戶」巡欄免耕 閒曠地民賦役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 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又按《續通考》,二十 一年,「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 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令自耕種,免其賦役三年。」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就耕淮沔等處,免賦 役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台、蘇、松 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 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 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 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並各甲首, 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 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 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 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算,如人口有 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 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裡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 應當。設有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 圖內有事故戶絕者,於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 於鄰圖人戶內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 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 定奪。仍於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 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 人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 頑民妝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 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 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 口遷發化外。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 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 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 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並幼小十歲以下 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 管。且如編在先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 上者,各將年分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 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圖內輪當。」凡《冊式》內定到 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 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 開寫人丁事產總數,不必備開花戶。其州縣將各里 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攢 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於內,分豁各鄉都人丁事產 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筭,查對相同,於各里並 本州縣總冊後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調正 官、首領官吏,於各州縣造到文「冊,躬親檢閱磨筭相 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州縣人 丁事產總數,并州縣造到各項冊後,一體開寫年月, 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 提調造冊官吏親齎。其布政司所轄府州,仍申解布 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筭相同,依式類造《總冊》」 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於各府州造 到總冊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委官一員率各 府州縣官吏親齎、俱限年終進呈。凡菴觀寺院已 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與里甲納糧當 差。於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菴觀某僧某道、當幾年 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下作數、凡黃 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上。鄉 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縣每 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青紙面。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准,凡雲南各府攢 造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 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 貴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 其餘夷民不造。」又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 並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收架。 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 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 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其官員、監生合用飲 饌器皿等項,並膳夫,俱於國子監取用。如不敷,於都 稅司並上元、江寧縣衙門支撥。紙劄,於刑部都察院 關領。不敷之數,並筆墨,於應天府支給官錢買辦。」《查 冊》房屋冊架、過湖船及桌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門添 撥夫匠修造。官員、監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過 湖曬晾,司禮監、戶部收掌鎖鑰,並不許一應諸人往 來。又令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 自後減半徵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里甲原籍 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夏稅秋糧差役之式」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徵夏 稅秋糧總數。」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錢鈔三萬九 千八百錠。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石,錢鈔 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夏稅麥八萬五千五百二十石,錢鈔二 萬六百九十錠,絹一十三萬九千一百四十疋。秋糧 米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七石,錢鈔八十六錠,絹 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五萬三千二百八十石。絹 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二疋。秋糧米八十一萬七千二 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夏稅米七萬九千五十石。錢鈔六千四 百五錠;絹一萬五千四百七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五 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廣布政司、夏稅米麥一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六 石。絹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八疋。秋糧米、二百三十二 萬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夏稅麥六百六十五石。錢鈔一萬二千 七百五錠;絹二百七十三疋。秋糧米九十七萬七千 四百二十石。
山東布政司、夏稅麥七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石。 絹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疋。秋糧米、一百八十萬五 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夏稅麥七十萬七千三百六十七石。秋 糧米二百九萬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夏稅麥五十五萬六千五十九石。絹一 萬七千二百二十六疋。秋糧米一百六十四萬二千 八百五十石
陝西布政司、夏稅麥六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六石。 秋糧米一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石。秋 糧米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廣東布政司,「夏稅麥五千三百二十石。秋糧米一百 四萬四千七十八石」
廣西布政司,夏稅麥一千八百六十九石。秋糧米四 十九萬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雲南布政司、夏稅麥一萬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糧米 五萬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應天府、夏稅麥一萬一千二百六十石。絹一千四百 六疋。秋糧米、三十二萬六百一十六石
蘇州府夏稅麥六萬三千五百石。絹一萬四千一百 五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石。 錢鈔二千三百二十一錠
松江府夏稅麥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六石。絹六百 六十六疋。秋糧米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四百石。錢鈔 三千七十二錠。
常州府、夏稅麥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石。絹一千 三百九十四疋。秋糧米、五十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 石
鎮江府、夏稅麥八萬八百九十六石。絹三百五十七 疋。秋糧米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五十石
廬州府、夏稅麥一萬五千八百三十石。秋糧米、七萬 五千三百六十石
鳳陽府夏稅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五石,絹一千四 百四十七疋,秋糧米一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石。 淮安府夏稅麥二十萬一千二百二十石,秋糧米一 十五萬三千四百九十石。
揚州府夏稅麥五萬七千七百一十石,秋糧米二十 四萬九十六石,錢鈔二百五十一錠徽州府「夏稅麥四萬八千七百五十石,絹九千七百 一十八疋,秋糧米一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石。 寧國府夏稅麥六萬二千六百一十石,絹三百一十 一疋,秋糧米一十八萬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夏稅麥一萬七千一十六石。絹二十七疋。秋 糧米一十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夏稅麥二萬一千三百九十石。絹二百一十 七疋。秋糧米四萬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慶府、夏稅麥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八石。秋糧米、一 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廣德州、夏稅麥六千七十石,絹一百五十七疋。秋糧 米二萬四千五百石
徐州:夏稅麥六萬二千三百石,絹三千一百四十二 疋,秋糧米七萬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夏稅麥一千四百五石,秋糧米四千一百六石。 和州夏稅麥八百七十五石,秋糧米三千九百五十 九石。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稅糧已有定額。 每歲徵收必先預為會計。除對撥官軍俸糧並存留 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 用外。餘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其奏本內該云:為徵 收某年秋糧事。」該照在京並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 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 「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其供應內府光祿寺 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並五府六部 等衙門官吏俸給,優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 糧儲,擬於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其餘秋糧,存留 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 二年糧儲,以備支用。如有糧多足用去處,臨期定奪 收支。及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 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裡赴京,面聽宣諭, 關領勘合,回還辦糧。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 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該辦 稅糧,糧長督併里長,里長督併甲首,甲首催督人戶 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數,率領里長並運糧人戶起 運。若係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 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 取獲通關奏繳本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 卷存照,以憑稽考。又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 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係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 科;係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徵斂,務要編入黃冊,以 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 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又令:「凡民間有 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 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將犯人戶丁田土、房屋 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將佃戶姓名「及田 地頃畝、房屋間數,同該科稅糧賃錢數目,開報合干 上司,轉達本部知數。」又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 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 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軍馬,及有 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 目,申達合幹上司作數。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 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 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 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並典牧千戶所 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 則例徵收施行。」又令開墾荒蕪官田、俱照民田起 科。又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 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 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戶部立案,以憑 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 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 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 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又定:凡民 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 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 疋,所司差人類解到部,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 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並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 存留支用外,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戶部,行移該庫交 收。仍將存用數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本 部查領。附卷作數。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俱照依後 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 一面,以後各衙門差使過,給牌取夫,工完繳牌。又 按《續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戶點差。
洪武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墾田,永不起科。又令 凡民間荒田,三年後收科,免應天太平等路秋糧。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荒田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 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戶部,以憑稽考。 按《江南通志》,二十八年九月詔曰:朕二十八歲渡江, 二十「九歲入建業,勵兵秣馬,與群雄並驅。旌旗甲仗, 一應供給,皆出我江東五郡之民。以此平定天下禍 亂,海內寧謐。今朕老矣,思民力效勞,無可撫字。今年 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合納官秋糧,盡行蠲免,少 蘇前日之勞。」
洪武三十年、更定折米物數。又更置糧長。
按明《會典》,「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 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 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仍 赴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 究問追理。」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 每兩准米二十石;銀每兩准米四石;棉花一觔,折米 二斗。又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 按《宣府鎮志》,三十年詔曰:「邇年以來,各郡縣衛所因 官貪吏弊,不能宣布條章,愈見民力艱苦。今特敕戶 曹行下諸司,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秋糧夏稅拖欠 未納者,許折輕齎,隨地方出產,聽從民便,以免轉運 之勞,以寬人民欠輸之罪。」
洪武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除正軍並 當房家小、其餘盡數當差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 年、取惜薪司夫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間,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應 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惠宗建文二年詔減蘇松田賦
編輯按《江南經略》:「建文二年下詔曰:『國家有惟正之供,田 賦不均,民不可得而治。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 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耳,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照各處起科,畝則不過一斗。田賦既均, 蘇松人仍任戶部』。」
成祖永樂三年定開墾官田二稅
編輯按:《明會典》:「永樂三年令凡開墾官湖作官田,每畝夏 稅麥二升,秋糧米三斗」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納租附近官倉。免各處軍匠家 差役
按《明會典》「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 倉。」又按《會典》:「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 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永樂九年,免「徙北京為民及《天壽山》工役病故者戶 役。」
按:《明會典》:「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 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 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免其戶役一年。沿途得病 不曾上工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免戶役半年。」 永樂十一年,定各處折徵糧金布之數。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金,每兩准米三十 石,闊白綿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
永樂十九年,詔「釋逋負。」
按《宣府鎮志》:「十九年,詔永樂十七年以前拖欠稅糧 課程、鹽課馬草等項,及永樂十八年被災田地糧草 悉皆蠲免。凡逃移人戶,招回復業,優免雜泛差役一 年,仍將本戶下遞年拖欠稅糧等項蠲免。」
永樂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定夫役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凡夫役舊有定例。自永樂以後,營造 工夫起撥供用漸多,令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內 府之用。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 多,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 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 占等項照依欽定則例優免外,其餘人戶,每四丁共 輳一夫,著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 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若有不當夫役, 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及各處起到倉腳夫, 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撥,著令輪 流,周而復始。若差使數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日給 工錢五百文,坊長減半,以周養贍。」凡水馬驛夫、遞運 船水夫、會同館夫、輪班人匠,在京見役皂隸校尉、力 士,見任官員、廩膳生員、訓導、馬船夫,光祿司廚子、防 送夫,軍戶、鋪兵,俱優免二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 之人,俱優免一丁。又按《續通考》:永樂間,內府惜薪 司坐派抬柴夫二千名,照應天府例,於大興、宛平二 縣起取。
宣宗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御馬監及太常光祿寺草、分派兩直隸 及各省徵納。又令收貯各處解到秋糧按《明會典》:二年、令御馬監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 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陝西諸府 州地畝草內徵納。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 給長單,關填勘合,送內承運庫收貯。」
宣德三年、令迤北回還軍餘民人、收充御馬監勇士 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四年,減官田糧,免衛所軍丁役。定綿絹等物,准 稅糧米數,設砍柴夫,又遣官至各省徵糧。
按:「《明會典》:四年,詔各處官田每畝舊例納糧一斗至 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 減十分之三。」又按:《會典》:「四年,令各衛所軍每一名 免戶下一名丁差役,若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給。」
又令應天、蘇松並浙江屬縣等處遠年拖欠稅糧。
每絹一疋准米一石二斗;綿布一疋;絲一觔,鈔五十 貫各准米一石;薴布一疋准米七斗;綿花一觔准米 二斗。又令江南府縣官督察各屬糧長,凡有倚恃富 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 流為詞,重復追徵者,重加究治。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設易州山廠,起倩砍柴夫,每季 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 十石。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石。真定府三千 二百九十六名,保定府二千四百九十二名,濟南府 三千八百三十名。兗州府八百八十名半。東昌府四 百一十名,青州府一千七百七十名,太原府五千六」 百二十四名,平陽府二千七百一十一名半,澤州一 千二百三十三名,潞州一千一百八十二名,遼州一 百一十三名,沁州一百七十四名,汾州四百七名。 又按「《續通考》四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 等六員為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 山東、山西等布政司府州縣,徵收稅糧。」
宣德五年,令「逋租折納」,減官田租。
按:《明會典》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稅糧,以十分為 率,三分折布,三分折絹,四分折鈔。其布絹不拘長闊, 俱准照時價折收。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糧布或買辦 物料等項,以總數派府,斟酌州縣里分,道路分派,務 令輕重適均。又令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 差殷實大戶,常用充當。
按:《明外史周忱傳》:「五年,帝以天下財賦多不理,而江 南為甚,蘇州一郡,積逋至八百萬石,思得才力重臣 往釐之。乃用大學士楊榮薦,超遷忱工部右侍郎,巡 撫江南諸府,兼督稅糧。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 豪戶不肯加耗,並徵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 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大小戶出耗必均。又請敕工部」 頒鐵斛下諸縣,準式革糧長之大入小出者。舊例,糧 長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戶部領勘合既畢,復齎送 部。往反滋費,皆科斂充之。忱止設正副各一人,循環 赴領訖事,有司類收上之,部民大便。忱見諸縣收糧 無團局,糧長即家貯之,曰:「此致逋之由也。」遂令諸縣 於水次置囤,囤設糧頭、囤戶各一人,名轄收。至六七 萬石以上,始立糧長一人總之,名「總收。」民持帖赴囤, 官為「監納」糧長但奉期會而已。置撥運、綱運二簿,「撥 運」記支撥、起運之數,預計所運京、通諸倉耗,以次定 支,綱運聽其填注,剝淺諸費,歸以償之。支撥羨餘,存 貯在倉,曰「餘米。」次年餘多則加六徵,又次年加五徵。 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 豪,並坐罪,沒入田產,皆謂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 故蘇賦比他府獨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 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時宣 宗屢下詔減官田租,忱乃與知府況鍾曲算,累月,減 至七十二萬餘石。他府以次減,民始少甦息。按《況 鍾傳》,「五年,帝以雄劇地,九府缺守,命部院臣舉其屬 之廉能者補之。用尚書蹇義、胡濙等薦,擢鍾知蘇州。 蘇州賦役繁重,屬縣逋賦四年,凡七百六十餘萬石, 鍾請量折以鈔,為部議所格,然自是頗蠲減。丁憂去, 民詣闕乞留者二千餘人。詔起復,上書言:『近奉詔書, 募人佃官民荒田,官田準民田起科,無人種者,除賦 額。崑山諸縣民以死徙從軍除籍者,凡三萬三千四 百餘戶,所遺官田召種應準民田起稅者二千九百 八十餘頃,應減稅十四萬九千餘石,其他官田沒海 者,賦額猶存,宜皆如詔書從事』。」臣所領七縣,舊著籍 三十六萬餘戶,秋糧二百七十七萬九千石有奇,其 中民糧止十五萬三千餘石,「而官糧乃至二百六十 二萬五千餘石,輕重不均如此。洪、永間,令屬縣有民 糧者,出馬二百餘匹,役於北方諸驛,期三歲遣還,今 已三十餘歲矣。馬死則補,未有休時,民何以堪?工部 徵三梭闊布八百匹,浙江十一府止百匹,而蘇州乃 至七百,此尤不均。乞敕所司處置。」帝悉報許。當是時, 屢詔減蘇、松重賦。鍾與巡撫周忱悉心計畫,奏免七 十餘萬石,民大悅按《江南經略》。五年,上御南齋宮,宣大學士楊士奇咨 行寬恤之政。士奇奏言:「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 皆重,細民困乏,蘇州尤甚。郡縣以聞,戶部固執不與 除豁,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速與減除。」上曰:「所 陳有益於朕,有益於民,命即草」敕用早頒行。每畝舊 例納糧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以 上者,各減十分之三。
宣德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 州二府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宣德七年,令霸州東安等州縣、折納逋草
按《明會典》、「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 束。每束折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十年,免致仕官雜泛差徭。
按:《明會典》:「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 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英宗正統元年令官田准民田起科免先聖先賢子孫差役奏准採燒柴炭役夫又令諸路折納稅糧
編輯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准 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 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 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又按《會典》「元年,令先聖 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 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奏准北直隸八府,除真定、保定 二府採燒柴炭,令河間、永平、順德三府,大名、廣平二 府,順天一府,各起三千名,各當一年,週而復始。」又 按《續通考》,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 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 銀兩,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 銀兩者、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 俸糧
正統三年,詔:「各處凡有入額納糧田地,不堪耕種,令 自開墾補數者,有司勘實,不許重復起科。」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免軍戶役。令「沙漲田照民田起科,塌沒者 與開豁。」
按:《明會典》:「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 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並直隸蘇 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漲去處,令所在有司 逐一丈量,漲出多餘者給與附近小民承種,照民田 則例起科;塌沒無田者,悉與開豁稅糧。」
正統五年,起科包耕田地,免義民役有差。又以輕役 賦貧難戶。
按《明會典》,凡召佃撥種地土,「正統五年令北直隸府 州縣,將富豪軍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納糧田地外, 其餘均撥貧民及衝塌田地人戶耕種,照例起科。」其 貧民典當田宅,年久無錢取贖,及富豪軍民占種逃 民田地,待復業之日,照舊斷還原主。又按:「《會典》五 年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 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 泛差役二年。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 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 役。」
正統六年,令陝西土軍優免五丁,餘聽科差。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七年,淮南直隸及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折納。 又免天文陰陽生及軍丁差役。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 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用草 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又按《會典》七年令天文 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陝西土軍土民餘丁,若 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 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准作軍官俸 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 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正統八年令山東馬草折米,廣東、福建倉糧折銀。 按《明會典》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 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於 用糧處所交納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 處倉糧,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所五 年餘剩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 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九年,令浙江蘇松等處夏稅折米,其存留者折 鈔。又:令殷實軍民中納草束,廣西州縣折徵稅糧。 按:明《會典》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 屬,夏稅麥少去處,准抵斗納米。若本處有三年之積其存留之數,每石折徵鈔一百貫。又按:《會典》九年, 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內外該 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又行 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 自正統十年以後,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 餘存留本處備用。」
正統十年令南北二直隸草束折納,免監生家役。 按《明會典》「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 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色起運戶部交納 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州起運草內量減, 每束折鈔一錠類解。」又按《會典》「十年,令監生家免 差役二丁。」
正統十一年令「交趾致仕官妻奴子孫,待本官故後 三年當差。」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員,遺下妻子 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 三年當差。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亦待三年後 當差。」
正統十二年,清查各處黃冊,優免雲南土官丁役。令 汀、浙官田准民田起科。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南京戶部清查各處黃冊,於 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 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南京戶部。 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 提問罪。」又按《會典》十二年令雲南土官四品以上, 優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 九品,八丁;雜職六丁。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 當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 准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 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 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正統十三年,以寺觀田莊給民,減輕科則。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 買田土,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於 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 與招還無業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 丁以上者三十畝。若係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 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 私自典賣。
正統十四年令「浙江、直隸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從民 便。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興並直隸蘇松等 府,該徵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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