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四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六
宋四〈淳熙八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七
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二则 端平三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二则 宝祐五则 开庆
一则 景定二则 度宗咸淳二则〉
金一〈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十二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七则〉
食货典第二百四卷
盐法部汇考六
编辑宋四
编辑淳熙八年诏住卖带卖积盐令淮东茶盐司随时修葺捍海堰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诏住卖带 卖积盐。以朝廷徒有带卖之名,总所未免有借拨之 弊故也。 按《河渠志》:八年,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 赵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旧有捍海堰,东距大海,北 接盐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实所 建,遮护民田,屏蔽盐灶,其功甚大。历时既久,颓圮不 存。”至本朝天圣改元,范仲淹为泰州西溪盐官日,风 潮泛溢,渰没田产,毁坏亭灶。有司请于朝,调四万馀 夫修筑,三旬毕工,遂使海濒沮洳潟卤之地化为良 田,民得奠居,至今赖之。自后寖失修治,才遇风潮怒 盛,即有冲决之患。“自宣和、绍兴以来,屡被其害。阡陌 洗荡,庐舍漂流,人畜丧亡,不可胜数。每一修筑,必请 朝廷大兴工役,然后可办。望令淮东常平茶盐司,今 后捍海堰如有塌损,随时修葺,务要坚固,可以经久。” 从之。
淳熙九年,更二广《官卖盐法》,复行客钞,又诏“福建盐 依旧官般官卖。”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二月庚戌,遣使访问二广盐 法利害。十二月己亥,更二广官卖盐法,复行客钞,仍 出缗钱四十万,以备漕计之阙。 按《食货志》:淳熙五 年,诏泰宁、尤溪两县计产买盐之令更不施行。八年, 福建市舶陈岘言,“福建自元丰二年转运使王子京 建运盐之法,不免有侵盗科扰之弊。且天下州县皆 行钞法,独福建膺运盐之害。绍兴初,赵不已尝措置 钞法,而终不可行者,盖漕司则籍盐纲为增盐钱,州 县则籍盐纲以为岁计,官员则有卖盐食钱、縻费钱, 胥吏则有发遣交纳常例钱,公私龃龉,无怪乎不可 行也。钞法未成伦序,而纲运遽罢,百姓率无食盐,故 漕运乘此以为不便。”请抱引钱而罢钞“法,钞法罢而 纲运兴,官价高而私价贱,民多食私盐而官不售,科 抑之弊生矣。”于是诏岘措置。岘请从榷货务自立五 十斤至百斤,分为五等,造大小钞给买,仍预措置卖 钞,先以本钱畀三仓买盐,以备商旅请买。九年正月, 以福建盐自来运卖,近为钞法敷扰害民,于是诏福 建转运司,诸州盐纲依旧官般官卖。三月,诏转运傅 自得、杨由义廉察官卖盐未便者,措置以闻。 又按 《志》:九年,诏遣浙西抚干胡廷直访求利害,与帅漕提 举详议以闻。使还,寻以廷直提举广东同措置广西 盐事。
淳熙十年,命二广提举盐事官措置盐事,诏还通、泰 等州亭户盐本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广提举盐 事官互措置盐事。己丑,诏罢广南官鬻盐法。九月丙 寅,严盗贩解盐法 按《食货志》十年:“先是,湖北盐商 吴传言,国家鬻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居其二,通、 泰、楚隶买盐场十六,催煎场十二,灶四百十二。绍兴 初,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淳熙初,亭户 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增旧 额之半。缘此盐场买亭户盐筹增称盐二十斤至三 十斤为浮盐,日买盐一万馀筹。其浮盐止以二十斤 为则,有二十万斤为二千筹,筹为钱一贯八百三十 文。”内除船脚钱二百文,有一贯六百三十文。其盐并 再中入官,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馀缗。又 纲取盐一袋并诸窠名等及卖,又多称斤两,亭户饥 寒,不免私卖。若朝廷严究,还其本钱,而后可以尽革 私卖之弊。”至是,诏还通、泰等州诸盐场欠亭户盐本 钱一百一十万贯。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诏广盐复行钞法,罢官搬官卖。 淳熙十一年,诏金州听商人买卖,不得置场。”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以京西 转运副使江溥言,“金州帅司置场拘买商盐,高价科 卖,致商旅坐困,民食贵盐。”诏金州依法听商人从便 买卖,不得置场拘榷。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金州依见行盐法,听客人、 铺户从便买卖,不得依前置拘榷场。”广西经略詹仪 之等奏:“静江府一十六州官卖盐以救十六州之害, 住高化等五州敷卖二分食盐,令转运司置铺出卖从便请买,以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岁计,令转运司 计度包认应副。如是则一路二十五州无不均被圣” 泽。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矣。
淳熙十二年。置渔阳井盐官。禁博贩交趾私盐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趾盐入 省地。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置万州南浦县渔阳井盐官 一员,井岁收盐十四万六千三百馀斤。初以主簿兼 监,于是始专置官。广西提举胡庭直言:“邕州卖官盐, 并缘绍兴间时指挥,于江右永平、太平两寨置场,用 物帛博贩交趾私盐,夹杂官盐出卖,缘此溪洞之人, 亦皆贩卖交盐。近虽改行钞法,其本州尚仍前弊。”诏 经略司及知英州陈士英公共措置闻奏。既而经略 司申:“元初起置博易场,以人情不可止绝,而博易交 盐,亦是祖宗成法。乞只严禁博贩等人,不得贩鬻交 盐,搀夺官课,馀仍旧。”从之。
淳熙十三年,诏措置淮、浙、广州、汀州盐事。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三月丁酉,诏职事官改官, 许在岁额八十员之外,合提举广南东西盐事司为 一。十二月辛巳,减汀州盐价岁万缗 按《食货志》:十 三年,四川安抚制置赵汝愚言,“汀州民贫,而官盐抑 配视他州尢甚,乞以汀州为客钞。”事下提举应孟明 及汀州守臣议。孟明等言:“上四州军有去产盐之地 甚,迩者,官不卖盐则私禁不严,民食私盐则客钞不 售,既无翻钞之地则客卖销折,所以钞法屡行而屡 罢。四川阔远,犹不可翻钞,汀州将何所往?故钞法虽 良,不可行于汀州,惟裁减本州并诸县合输内钱,而 严科盐之禁,庶几汀民有瘳矣。”复下转运赵彦操等 措置裁减,以岁运二百万四千斤会之,“总减三万九 千三十八缗有奇。又免其分隶诸司,则汀州六邑,岁 减于民者三万九千缗有奇,减于官者一万缗有奇, 所补州用又在外。”盖上四州财赋绝少,所恃者官卖 盐耳。又濒海诸郡,计产输钱,官给之盐以供食,其后 遂为常赋,而民不复请盐矣。此又下四州产盐之弊 也。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臣僚言总辖权制亭灶刻剥本 钱,却纵亭户私煎盗卖。诏淮、浙场见差总辖并罢。 按《朝野杂记》:“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一百六 十一万石,嘉兴八十一万石,通州七十八万石,庆元 三十九万石。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 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末,议者谓总辖甲头权 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愬,纵令私煎。且 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间十日雨,则一 场私盐三十六万斤矣。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 火,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 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计之,则镬子 盐又百馀万斤矣。一场之数已如此,诸”路可知。十三 年九月己未,遂罢总辖,令亭户自请本钱焉。
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广州潘知言奏,本州置局拆 卖包盐,系淳熙元年创置。六年内方始计口给历,付 民户照不测点历比较赏罚。其实包盐之价比之盐 钞减三分之一,公私各便。但给历钩考,近于均敷。欲 拘回元历,买多或少,听民便。”从之。时臣寮奏汀州科 盐之害,诏令漕臣赵彦操等措置闻奏。因言:“汀州六 邑,长汀、清流、宁化则食福盐,上杭、连城、武平则食漳 盐,亦各从其俗耳。夫食盐者既异,则钞法难于通行。 今欲将旧欠盐钱尽与蠲放,及减盐价,其所蠲旧欠 与所减盐价,本司却多方措置那移,应补其数。如此, 则州县之力即日可纾,立价既平,买盐者众,私贩遂 息,官卖益行,价虽裁减,用无所亏。是汀州与六邑岁 减于民者三万九千缗有奇,减于官者一万缗有奇, 所补州县与所放旧欠,又在此外。加以利源不壅,则 财力自丰,救弊之本,无以尚此。”并从之。
淳熙十五年。诏广东西盐并为一司。皆听商贩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诏曰:“广 南在数千里外,疾痛难于上闻。朕悯之尤切。盖盐者 民资以食。向也官利其赢,转而自鬻,久为民疾。朕为 之更令,俾通贩而杜官鬻。民固以为利矣。然利于民 者官不便焉,必胥动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 奚恤矧置监司、守令以为民,朕有美意,弗广,其推顾 挠而坏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于是命詹 仪之知静江府,并广东、西盐事为一司,其两路卖盐 岁以十六万五千箩为额。仪之等言:“两路盐且以十 万箩为额,俟三四年视其增亏,乃增其额。所有客钞, 东、西路通货钱与免,以便商贩。”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广西提刑赵伯逖奏本路钞 法五弊,且曰:“曩者谏议之臣以官搬官卖,科敷百姓, 害及一路,于是改行钞法,上以足国,下以裕民,莫不 以为便。今六年矣,诸郡煎熬益甚,民旅困于科抑,名 曰足国,实未尝足,名曰裕民,实未尝裕。臣尝遍访吏 民,向者官搬官卖之时,广西诸郡诚有科敷百姓去处,然不过产盐地分,所谓高、化、钦、廉、雷五州是也。海 乡盐贱不肯买,故有科抑。如静江、郁林、宜、融、柳、象、昭、 贺、梧、藤、邕、容、横、贵、浔、宾近里一十六州,去盐场远,若 非官卖,无从得盐。旧时逐州随宜置铺出卖,民间食 用,乐然就买,不待科抑。自改行钞法以来,近里一十 六州,徒损于官,无补于民。民食贵盐,“又遭科盐钞之 苦;沿海五州虽名卖钞,其旧卖二分,食盐元不曾禁 戢,计户科扰如故。切谓今日之法,正当讲究沿海五 州利病,杜绝科敷,不当变近里十六州官搬官卖之 法。”诏令相度条贯闻奏。
淳熙十六年,复官般官卖盐法。光宗即位,令四川存 留经、总制钱,代输盐额。广南措置盐钞,不得科抑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丙辰,复二广官般 官卖盐法。 按《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 内禅礼。帝即位。夏四月丁卯,四川应起经、总制钱,存 留三年,代输盐酒重额。 按《食货志》:十六年,经略应 孟明言,“广中自行钞法,五六年间,州县率以钞抑售 于民,其害有甚于官般。”诏孟明、朱晞颜与提举广南 盐事王光祖从长措置经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 弊。 按《应孟明传》,孟明除浙东提点刑狱,以乡部引 嫌,改使江东。会广西谋帅,帝谓辅臣曰:“朕熟思之,无 易应孟明者。”即以手笔赐孟明曰:“朕闻广西盐法利 害相半,卿到任,自可详究事实。”进直秘阁,知静江府 兼广西经略安抚。初,广西盐易官般为客钞,客户无 多,折阅逃避,遂抑配于民。行之六年,公私交病,追逮 禁锢,民不聊生。孟明条具驿奏除其弊,诏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运判朱晞颜奏:“今广西盐名 曰客钞,元无客也。自乾道间变法,富商失业,无复客 商矣。今钞以客为名,乃强税户之家使之承认,至于 破家而止。”寻诏“詹仪之罔上害民,袁州安置。”
光宗绍熙元年十二月癸卯诏岁减广东官卖盐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蠲减广东盐额。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熙二年 秋蠲减广东盐额。先是除高雷、化、钦、廉五州卖二分 盐外,令官搬官卖如故。馀盐令广东岁卖七万五千 箩。去冬用吴宗旦之请,颇损五州盐直及所卖之数。 又用刘坦之之请,减钞盐一万箩。户部奏“如是则岁 失经费六万三千馀缗。”上不之靳也。至是广东复言 六万五千箩犹有未售者,又命减五十八箩。盖潮、惠、 南恩州既自产盐,而官复搬卖,往往计口而抑售于 民。是后朝廷暗损经费十万缗,而科抑少减。
绍熙三年,蠲四川盐额钱,罢广东盐斤钱。又吏部尚 书赵汝愚请申行赵开旧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岁蠲四川盐酒 重额钱九十万缗。三月丁酉,罢广东增收盐斤钱” 按《食货志》:“初赵开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 户但如额鬻盐,输土产税而已。然咸脉有盈缩,月额 有登耗,间以虚钞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坏。井 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担有增至百 六”十斤者。又逃绝之井许增额承认,小民利于得井, 界增其额而不能售,其引息,土产之输,无所从出,由 是刎缢相寻,公私病之。光宗绍熙三年,吏部尚书赵 汝愚言:“绍兴间赵开所议盐法,诸井皆不立额,惟禁 私卖。而诸州县镇皆置合同场,以招商贩。其盐之斤 重,远近皆平准之,使彼此均一而无相倾夺,贵贱以 时而为之翕张。今其法尽废,宜下四川总所视旧法 施行。”时杨辅为总计,去虚额,闭废井,申严合同伤法, 禁斤重之逾格者,而重私贩之罚,盐直于是顿昂。辅 又请罢利州东路安抚司所置盐店六,及津渡所收 盐钱,与西路兴州盐店。后总领陈晔又尽除官井所 增之额焉。
绍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绍兴丁盐茶租钱八万二千 馀缗。十二月甲寅,复四川盐合同场旧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减广西盐额,蠲两浙丁盐钱,禁 潼川盐额外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七月辛酉,即皇帝位。八月乙 卯,诏岁减广西盐额十万缗。冬十月辛丑,蠲两浙路 丁盐身丁钱一年 按《食货志》:五年,户部言,“潼川府 盐酒为蜀重害,盐既收其土产钱给卖官引,又从而 征之。矧州县额外收税,如买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 类,皆是刱增。”于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诸司。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广西盐额岁减十万缗。”
宁宗庆元元年诏罢循环盐钞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宁宗庆元初,诏 罢循环盐钞,改增剩钞名为正支文钞,给筭与已投 仓者通理,先后支散。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钞 多弊,故有是命。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 按《文献通考》:庆元元年,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增 剩两等文钞。据客人称,循环钞多有弊,盖自宣和间客人“先买一钞,即更重买一钞,其先钞号为旧钞,而 重买谓之新钞。旧钞可以搀支,重买复为旧钞。如此 循环,实商贾之利也。乞截日住罢口用一色增剩钞 支请。”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
庆元三年。广东提举徐安国捕私盐于大奚山岛 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夏。广东提举茶盐徐安国。遣 人捕私盐于大奚山岛。民遂作乱。”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盐赏钱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蠲绍“兴府攒宫所在民身丁钱、 绢、绵盐。”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诏新钞搭支旧钞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禧二年诏:“自 今新钞一袋,搭支旧钞一袋。如新钞多于旧钞,或愿 全以新钞支盐,及无旧钞而愿全买新钞者,听以新 钞理资次。”
按:《文献通考》,开禧以后,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 挥不一。
嘉定三年议两浙浮盐诏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三年十一月乙巳,遣朝臣二 人,往两浙路,与提举官议收浮盐。 按《食货志》:嘉定 二年,“诏淮东贴输盐钱免二分,交子止用钱会中半。 三年,诏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袋卖官会百贯 以上。自今令到日盐钞官钱袋增收会子二十贯,三 务场朱印于钞面作某年某月新钞,俟通卖及一百 万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盐钞,并为旧钞,期以 一年持赴仓场支盐袋,贴输官会一十贯,出限更不 行用。”此淮浙盐之《大略》也。
嘉定四年。春正月甲辰。以四川盐担钱。对减激赏绢 一年。夏四月甲申。禁两浙福建州县科折盐酒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蠲琼州丁盐钱,免福建下四州军折户产 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十二月“壬寅,蠲琼州丁盐钱。”
按:《食货志》,六年臣僚尝极言福建下四州产盐之
弊。于是下转运司,将福之下四州、军,凡二十文产以 下合输盐五斤之家,尽免其折;户产钱仅及二十文 者,不输盐钱。
嘉定七年,“蠲福建贫民纳盐,罢通州天赐盐场。”诏“四 川盐井专隶总所。”未几,复夺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诸 州贫民纳盐。十一月丙戌,罢四川制置大使司所开 盐井。 按《食货志》:七年,“诏四川盐井专隶总所。既而 宣抚使安丙言防秋借此以助军兴。乃复夺之”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八月,罢通州天赐盐场。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临安府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 年,蔡幼学请蠲福建产盐、浮盐,不报。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蔡幼学传》:“幼学为福建 路安抚使,政主宽大,惟恐伤民。福建下州例抑民买 盐,以户产高下均卖者曰产盐,以交易契纸钱科敷 者曰浮盐,皆出常赋外。久之,遂为定赋,幼学力请蠲 之,不报。”
理宗宝庆元年以广州水军兴贩罢其统领统辖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庆元年,以广 州安抚司水军大为兴贩,罢其统领尹椿、统辖黄受, 各降一官。”
宝庆二年,御史赵至道请优恤盐商,以复盐课,从之。 又诏以福建运盐尽归漕司。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监察御史 赵至道言:‘夫产盐固藉于盐户,鬻盐实赖于盐商,故 盐户所当存恤,盐商所当优润。庆元之初,岁为钱九 百九十万八千有奇,宝庆元年止七百四十九万九 千有奇,乃知盐课之亏,实盐商之无所赢利。为今之 计,莫若宽商旅,减征税,庶几庆元盐课之盛复见于 今日矣’。”从之。 又按《志》:二年,监察御史梁成大言:“福 建州县半系濒洲产盐之地,利权专属漕臣,乃其职 也。盐产于福州兴化,而运于建、剑、汀、邵四郡二十二 县之民食焉。福建提举司主常平茶事,而盐不预漕 司,与认净镪以助用。近来越职营利,多取纲运,分委 属县。县邑既为漕司措办课盐,今又增提举司之额, 其势必尽敷于民,殆甚于青苗之害。望将运盐尽归 漕司,提举司不得越职,庶几事权归一,民瘼少苏矣。” 从之。
绍定元年罢上虞馀姚刱立盐灶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定元年,以侍 御史李知孝言,罢上虞、馀姚、海涂地刱,立盐灶绍定二年,除台州盐税,戒饬二广、福建漕司严察州 县克剥盐利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诏台州水灾,除民盐税,郡县 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留元英奏:二广 列郡及福建上四州,惟盐是利。守令克剥于常赋之 外,藉户口以敷盐,民被其扰。近者汀寇亦基于此。乞 戒饬二广、福建漕司,严察州县,痛革前弊,仍令宪司 岁行户部,许人陈诉。”从之。
端平元年真德秀言泉漳盐法之弊纳之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九月己酉,真德秀言“权 臣罔上,讲筵官亦傅会其言,今承其弊,有当虑者五 事,并及泉漳寇盗盐法之弊。帝嘉纳之。”
端平二年,提举茶盐司增设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 复盐额为务。”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都省言:“淮 浙岁额盐九十七万四千馀袋,近二三年积亏一百 馀万袋,民食贵盐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举茶盐司 各置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收买散盐为务, 岁终尚书省课其殿最。”
端平 年,袁甫奏复“闽盐旧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端平初,闽盐 隶漕司,例运两纲供费,后增至十有二,吏卒并缘为 奸,且抑州县变卖,公私苦之。袁甫奏复旧例。”
嘉熙二年都省请饬江淮诸屯毋得私买浮盐从之减四川诸州县盐额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诏四川诸 州县盐榷额,自明年始更减免三年,其四路合发总 所纲运者亦免。”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四月,都省言:“国计军需,多仰盐 课。乾道以来,岁额六十五万有奇,自钞法变而请买 稀少,亭户失业。乞饬江淮诸屯,毋得私买浮盐,令提 举司复亭场,委官属依直收买,则利归公。”上令核实 以闻,从之。
淳祐元年诏集议盐钞法以岳珂创增盐额镌秩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祐元年,臣僚 奏:“南渡立国,专仰盐钞。绍兴、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 来,二三十年之间,钞法或行或罢,而浮盐之说,牢不 可破,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望付有司集议,孰为可行, 孰为可罢,天地之藏,与官民共之,岂不甚盛。”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左司谏方来奏:“岳珂创增盐额, 国课益亏,况作俑言利,乞重镌削。”诏更镌一秩。 淳祐五年,诏严私贩苛征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右曹郎中吴子良进对,言: “旧相行官贩,商贾坐废。近日罢官贩,还客贩,然尚恐 贴纳太多,商贾未便,愿与大臣熟议之。”殿中侍御史 郑采乞括淳祐初创籴本盐,可以资籴,又省造楮。从 之。
宝祐元年茶盐上钱立赏格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祐元年,都省 言:“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 到茶盐等钱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 十三贯有奇,比今新额四千万贯增一倍以上,合视 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偿之,以励其后。”有旨依 所上推赏。
宝祐二年闰六月壬午,罢“江湾浮盐局。”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三年二月乙酉,诏以新会香、盐,命临安府守臣 马光祖收换两界旧敝会子。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四年,以盐额增赏职事官。复严私贩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五月,以行 在务场比新额增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 十二贯有奇。本务场并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凡 通管三务场职事之人。视例推赏。后以为常。十有二 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馀万,皆由台、阃及诸 军帅兴贩规利之由。”于是复申严私贩之禁。
宝祐五年,诏收锅户浮盐,厚给盐本。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朱熠复言: “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 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 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 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 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 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 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数年 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 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是以贪 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垄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 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 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 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 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 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有旨 从之。
开庆元年浙西提举孙子秀还亭民盐本钱又奏省华亭茶盐分司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庆初,孙 子秀为浙西提举常平。先是,丞相丁大全以私人为 之,尽夺亭民盐本钱,充献羡之数,一路骚动。子秀至, 还前正盐本钱五十馀万贯,又奏请省华亭茶盐分 司之非。”
景定元年除放福建拖欠盐课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定元年九月 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县倚盐为课,其间有招趁失 时,月解拖欠,其欠在宝祐五年以前者,并与除放。尚 敢违法计口科抑者,监司按劾以闻。”
景定三年,诏蠲四川州县盐、酒榷额,福建转运司仍 用自来盐法。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冬十月乙卯。诏蠲四川总制 州县盐酒榷额 按《食货志》:“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 州山多田少。税赋不足。州县上供等钱银。官吏宗子 官兵支遣。悉取办于卖盐。转运司虽拘榷盐纲。实不 自卖。近年刱例自运盐两纲后。或岁运十纲至二十 纲。与上四州县所运岁额相妨。而纲吏搭带之数不 预焉。州县被其搀夺,发泄不行,上供常赋,无从趁办, 不免敷及民户,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有旨:“福建转运 司视自来盐法,毋致违戾。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 军依此施行。”
度宗咸淳元年减免四川州县盐课
编辑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减四川州 县盐酒课,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征三年。 咸淳四年,陈宜中、朱熠奏盐法抑配之害,收买浮盐 之利,再免四川州县盐课。
按,《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冬十月己亥,已减四川州县 盐酒课。诏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征三年。”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正月陈宜中奏“盐法抑配之害: 曩岁淮盐道梗,广盐益出于江湖南北之境,司局之 卖数馀羡,朝廷之钞额顿增。比年以来,越界有禁,盐 之滞者无所泄,钞之增者不复除,重以银价倍蓰,纲 解迫促,盐司无以为策,遍追钞户,多致抑卖。继责诸 吏,立限倍输,食盐之户口不加多,日纳之钱银不加 少,钞户殒身荡产,不足填偿。诸吏剥床及肤,肆行抑 配,分乡置局,计口敷盐,杂以灰泥,减其斤两,沿门强 委,刻日责偿。前欠未消,后敷踵至,不能偿者群数十。 恶少席卷其家,爨釜布衾,靡孑遗者。甚至搜抉煎熬, 诬以私贩,弃抑人家,讦为私鬻,摊执遍及于温饱,科 罚不问其是非。民不聊生,惟各待死。昨者台臣尝以 计口食盐之害为言,弊端纷如,未易顿革。欲乞行下 监司,痛行禁戢,实去民间之害也。”从之。殿中侍御史 朱熠上言曰:“‘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 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 阜繁,可以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 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 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二,浮盐居其一。端平 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 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二 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 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 计耶’?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垄 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 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 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 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 皆与官为市,即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 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 煎之利。”
金一
编辑海陵天德二年以盐引斤数太重一引分作三四
编辑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毛硕传》:“硕天德二年充 陕西路转运使。硕以陕右边荒,种艺不过麻、粟、荞麦, 赋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商贾不通,酒税之 入耗减。请视汴京、燕京例,给交钞通行。而巩、会、德顺 道路多险,盐引斤数太重,请一引分作三四,以从轻 便。朝廷皆从之。”
世宗大定 年诏盐场许民以米贸易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初梁 肃为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时窝干乱后。兵食不足。”诏
肃措置沿边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公私皆获其利。又户部郎中曹望之。请于大盐泺设官榷盐。听民以米贸易。盐民戍聚落。可以固 边圉。其利无穷。凡贮米二十馀万石。及东北路岁凶 赖以济者,不可胜纪。
大定二年,定“军煮私盐及盗官盐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二月,定军 煮私盐及盗官盐之法,命孟安谋克巡捕。”
大定三年,给“盐使司银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十一月。“诏 以银牌给益都滨沧盐使司。”
大定十一年,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罢乌古里 石垒盐池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正月,用 西京盐判宋俣言,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以俣 为使,顺圣县令白仲通为副。以是岁入钱为定额。四 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大定十二年,诏“给贫富人奴婢食盐。”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十月,诏 西北路招讨司猛安所辖贫及富人奴婢皆给食盐。 宰臣言“去盐泺远者,所得不偿道里之费。”遂命计口 给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大定十三年,废“置诸路盐司盐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辽金故地,滨 海多产盐。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 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 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 立法加详焉。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 而已。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大定十三年四月并为山 东”盐司。 又按《志》,十三年二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 司,罢平滦盐钱。沧州旧废海阜盐场,三月州人李格 请复置。诏遣使相视。有司谓:“是场兴则损沧盐之课, 且食盐户仍旧,而盐货岁增,必徒多积而不能售。”遂 寝其议。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 盐池之税。
大定二十一年,并诸路盐司。罢平州桩配盐课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沧州 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或隳法。遂 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 两盐司。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参知政事梁肃言 “宝坻及傍县多阙食。可减盐价增粟价,而以粟易盐。” 上命宰臣议,皆谓:“盐非多食之物,若减价易粟,恐久 而不售,以至亏课。今岁粮以七十馀万石至通州,比 又以恩、献等六州粟百馀万石继至,足以赈之,不烦 易也。”遂罢。十二月,罢平州桩配盐课。
大定二十三年,以刮碱同《私盐法》论,加“宝坻盐课耗 盐。”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七月, 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碱土 二法以上。宰臣谓非私盐可比。张仲愈独曰:“私盐罪 重而犯者犹众,不可纵也。”上曰:“刮碱非煎。何以同私。” 仲愈曰:“如此则渤海之人恣刮碱而食,将侵官课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碱科罪,后犯则同私盐法 论。十一月,张邦基言:“宝坻盐课,若每石收正课百五 十斤,虑有风干折耗。”遂令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仍 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 大定二十四年,以猛安谋克户甚艰,诏罢盐引,添灶 户。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四年七月, 上在上京。谓丞相乌古论元忠等曰:“会宁尹蒲察通 言其地猛安谋克户甚艰。旧速频以东食海盐,蒲与 胡里改等路食肇州盐,初定额万贯。今增至二万七 千。若罢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元忠对曰:“已尝遣使 咸平府以东规画矣。”上曰:“不须待此。宜亟为之。”通又 言:“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上曰:“先滦州诸 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 耶?”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罢北京、辽东盐 使司。”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五年,更狗 泺为西京盐司。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 京七盐司。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 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 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宝坻零盐较其斤数,或 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解盐 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 运司同鬻。其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 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 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 钞,石一引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其行盐之界, 各视其地宜。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 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 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胊山东海县,板浦场行涟 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 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 县,衡村场行即墨、莱阳“县,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 引,听本州县鬻之。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 黄县场行黄县,巨风场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 场行福山县,是三场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行 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行文登县。宝坻盐行中都路 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解盐行河东南、北路, 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西京、辽 东盐各行其地。北京、宗锦之末,盐行本路,及临潢府、 肇州、泰州之境,与接壤者亦预焉。” 又按《志》:二十五 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家食 盐,但无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 有引目。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 北京、辽东盐使司。
大定二十八年,以“盐使司扰民”,刱设巡捕使。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尚书 省论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 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 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 其诬。亦必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 革其弊。”五月刱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 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潍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 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 置于兜荅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 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 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私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 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 亦如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干办盐钱,“减宝坻、山东、 沧盐价,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仍罢西京解盐巡捕 使。”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十二月戊戌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仍罢巡盐使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比 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 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十二月 户部尚书邓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 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 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 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 而反无之,何哉?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 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 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馀万贯。“官价既贱,所 售必多,自有羡馀,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 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 馀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乞令平滦 干办盐课亦宜减价,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 庶革诬罔之弊。”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者,既 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 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已。又巡盐 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 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 “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馀同《俨议》。”御史 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 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 大兴府事王翛请每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 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 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 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 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 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馀从所 请。”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干办盐 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 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 京路岁以十万馀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 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章宗明昌元年定禁司县擅科盐制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明昌元年七月, “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 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 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
明昌二年,诏“盐司官捕盗贩私盐。”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五月,“省臣 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 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 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 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
明昌三年,以尚书省言,令涛洛等五场通比盐课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孙即 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 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 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 则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 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刱设巡检。山东宝 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上命猛安谋 克杖者再议,馀皆从之。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 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 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 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 弊。”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旧法与盐司使、副通比,故 至是始改焉。
明昌五年,诏“八小场盐课,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 务制收办。”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正月,八小 场盐官左荜等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遂遣使按 视十三场,再定除涛洛等五场系设管勾,可即日恢 办。乃以荜所告八场,从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见管课 依新例永相比磨。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言:“八小场今 新定课有减其半者,如使俱从新课,而旧课已办入 官,恐所减钱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钱数不复尽实附 历纳官。”遂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令即日收 办。十一月,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 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私酒曲则 属转运司,三百里外者则付提点所。若逮问犯人,而 所属吝不遣者,徒二年。十一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 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 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 十五万四千馀贯。”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 加三文为三十三文。
承安三年增诸路盐价并严私盐之禁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三年十二 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 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 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 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 解州旧法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 旧“法每石九百文,增为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旧石 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旧一贯五百文,增为 二贯文,既增其价,复加其所鬻之数。七,盐司旧课岁 入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 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 百三十七文二分;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 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 十四贯四百文;沧州,旧课岁入百五十三万一千二 百贯,增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宝坻, 旧入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为一 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解州,旧入八十一 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 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辽东》旧入十三万 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为三十七万六 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北京》旧入二十一万 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为三十四万六千一 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旧入十万四 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为二十八万二百六 十四贯六百八文。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 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 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 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 不及徒者杖五十。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 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均捕告私盐罪赏以侯挚增盐课迁官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泰和元年九月, “省臣以沧滨两司盐袋岁买席百二十万。皆取于民。 清州北靖海县新置沧盐场,本故猎地。沮洳多芦。宜 弛其禁,令民时采而织之。”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 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征于 犯人。然监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巡捕军 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 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 征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 按《侯挚传》,挚承安 间积迁山东路盐使司判官,泰和元年,以课增四分, 特命迁官二阶。
泰和三年,定“授盐使司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二月,以解 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 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四年六月以七盐使 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时桓州 刺史张炜乞以盐易米。诏省臣议之。六月,诏以山东 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司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 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 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 旧官。十月,西北路有犯花咸禁者,欲同盐禁罪,宰臣 谓若比私盐,则有不同。诏定制,收碱者杖八十,十斤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赏同私矾例。
泰和四年冬十月甲午,定“私碱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五年,诏“山东沧州盐课令两司分办,又命巡察 境内私盐。”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六月,以山 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 言“令两司分办为便。”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 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 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 口承课。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 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 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 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 煮者皆无藉之人,岂以配卖而不为哉?”遂定制,命与 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泰和六年,令盐司“达各官在职时增亏盐课”,以为陞 降。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二月,右丞 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言:“国家经费,惟赖盐课。 今山东亏五十馀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 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贩私盐 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宜立制 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 陞”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 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 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四月,从涿州刺史夹谷《蒲 乃》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泰和七年,定增亏盐课升降格,立灶户盗卖课盐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九月甲申,定西、北京、辽东盐 司判官、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 按《食货志》:“七年九 月,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 格。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 不及分者陞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 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如任回验官 注拟者,增不及分陞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 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十 二月,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 法,若应纳盐课外,有馀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 等。若刮碱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 为酒者,杖八十。”
泰和八年,诏“盐管勾以到部人注代,又沿淮诸榷场 听官民以盐市易。”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七月,宋克 俊言,“盐管勾自改注进士诸科人,而监官有失,超陞 县令之阶,以故怠而亏课,乞依旧为便。”有司以泰和 四年改注时选当时到部人截替,遂拟以秋季到部 人注代。八年七月,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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