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六
宋四〈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七
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二則 端平三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寶祐五則 開慶
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一〈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十二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卷
鹽法部彙考六
編輯宋四
編輯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令淮東茶鹽司隨時修葺捍海堰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住賣帶 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 弊故也。 按《河渠志》:八年,提舉淮南東路常平茶鹽 趙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舊有捍海堰,東距大海,北 接鹽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實所 建,遮護民田,屏蔽鹽灶,其功甚大。歷時既久,頹圮不 存。」至本朝天聖改元,范仲淹為泰州西溪鹽官日,風 潮泛溢,渰沒田產,毀壞亭灶。有司請於朝,調四萬餘 夫修築,三旬畢工,遂使海瀕沮洳潟鹵之地化為良 田,民得奠居,至今賴之。自後寖失修治,纔遇風潮怒 盛,即有衝決之患。「自宣和、紹興以來,屢被其害。阡陌 洗蕩,廬舍漂流,人畜喪亡,不可勝數。每一修築,必請 朝廷大興工役,然後可辦。望令淮東常平茶鹽司,今 後捍海堰如有塌損,隨時修葺,務要堅固,可以經久。」 從之。
淳熙九年,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又詔「福建鹽 依舊官般官賣。」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 法利害。十二月己亥,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仍 出緡錢四十萬,以備漕計之闕。 按《食貨志》:淳熙五 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八年, 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 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 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 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籍鹽綱為增鹽錢,州 縣則籍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 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 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 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 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 抑之弊生矣。」於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 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 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 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福 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 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又按 《志》: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 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 鹽事。
淳熙十年,命二廣提舉鹽事官措置鹽事,詔還通、泰 等州亭戶鹽本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 事官互措置鹽事。己丑,詔罷廣南官鬻鹽法。九月丙 寅,嚴盜販解鹽法 按《食貨志》十年:「先是,湖北鹽商 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 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 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初,亭戶 得」嘗試「鹵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 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 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 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 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其鹽並 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 綱取鹽一袋並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 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 私賣之弊。」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 錢一百一十萬貫。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廣鹽復行鈔法,罷官搬官賣。 淳熙十一年,詔金州聽商人買賣,不得置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京西 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 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 買賣,不得置場拘榷。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金州依見行鹽法,聽客人、 鋪戶從便買賣,不得依前置拘榷場。」廣西經略詹儀 之等奏:「靜江府一十六州官賣鹽以救十六州之害, 住高化等五州敷賣二分食鹽,令轉運司置鋪出賣從便請買,以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歲計,令轉運司 計度包認應副。如是則一路二十五州無不均被聖」 澤。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矣。
淳熙十二年。置漁陽井鹽官。禁博販交趾私鹽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趾鹽入 省地。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 一員,井歲收鹽十四萬六千三百餘斤。初以主簿兼 監,於是始專置官。廣西提舉胡庭直言:「邕州賣官鹽, 並緣紹興間時指揮,於江右永平、太平兩寨置場,用 物帛博販交趾私鹽,夾雜官鹽出賣,緣此溪洞之人, 亦皆販賣交鹽。近雖改行鈔法,其本州尚仍前弊。」詔 經略司及知英州陳士英公共措置聞奏。既而經略 司申:「元初起置博易場,以人情不可止絕,而博易交 鹽,亦是祖宗成法。乞只嚴禁博販等人,不得販鬻交 鹽,攙奪官課,餘仍舊。」從之。
淳熙十三年,詔措置淮、浙、廣州、汀州鹽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 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 一。十二月辛巳,減汀州鹽價歲萬緡 按《食貨志》:十 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 配視他州尢甚,乞以汀州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 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 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 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 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 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並諸縣合輸內錢,而 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復下轉運趙彥操等 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 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 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 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者官賣 鹽耳。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 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 也。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灶刻剝本 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詔淮、浙場見差總轄並罷。 按《朝野雜記》:「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產鹽一百六 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 三十九萬石。淮、浙鹽一場十灶,每灶晝夜煎鹽六盤, 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淳熙末,議者謂總轄甲頭權 制「亭灶,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 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 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而又有所謂鑊子鹽,亭戶小 火,一灶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 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鑊子 鹽又百餘萬斤矣。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十三 年九月己未,遂罷總轄,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廣州潘知言奏,本州置局拆 賣包鹽,係淳熙元年創置。六年內方始計口給曆,付 民戶照不測點曆比較賞罰。其實包鹽之價比之鹽 鈔減三分之一,公私各便。但給曆鉤考,近於均敷。欲 拘回元曆,買多或少,聽民便。」從之。時臣寮奏汀州科 鹽之害,詔令漕臣趙彥操等措置聞奏。因言:「汀州六 邑,長汀、清流、寧化則食福鹽,上杭、連城、武平則食漳 鹽,亦各從其俗耳。夫食鹽者既異,則鈔法難於通行。 今欲將舊欠鹽錢盡與蠲放,及減鹽價,其所蠲舊欠 與所減鹽價,本司卻多方措置那移,應補其數。如此, 則州縣之力即日可紓,立價既平,買鹽者眾,私販遂 息,官賣益行,價雖裁減,用無所虧。是汀州與六邑歲 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 所補州縣與所放舊欠,又在此外。加以利源不壅,則 財力自豐,救弊之本,無以尚此。」並從之。
淳熙十五年。詔廣東西鹽併為一司。皆聽商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詔曰:「廣 南在數千里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蓋鹽者 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 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 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 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 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於是命詹 儀之知靜江府,併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 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 萬籮為額,俟三四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所有客鈔, 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廣西提刑趙伯逖奏本路鈔 法五弊,且曰:「曩者諫議之臣以官搬官賣,科敷百姓, 害及一路,於是改行鈔法,上以足國,下以裕民,莫不 以為便。今六年矣,諸郡煎熬益甚,民旅困於科抑,名 曰足國,實未嘗足,名曰裕民,實未嘗裕。臣嘗遍訪吏 民,向者官搬官賣之時,廣西諸郡誠有科敷百姓去處,然不過產鹽地分,所謂高、化、欽、廉、雷五州是也。海 鄉鹽賤不肯買,故有科抑。如靜江、鬱林、宜、融、柳、象、昭、 賀、梧、藤、邕、容、橫、貴、潯、賓近裡一十六州,去鹽場遠,若 非官賣,無從得鹽。舊時逐州隨宜置鋪出賣,民間食 用,樂然就買,不待科抑。自改行鈔法以來,近裡一十 六州,徒損於官,無補於民。民食貴鹽,「又遭科鹽鈔之 苦;沿海五州雖名賣鈔,其舊賣二分,食鹽元不曾禁 戢,計戶科擾如故。切謂今日之法,正當講究沿海五 州利病,杜絕科敷,不當變近裡十六州官搬官賣之 法。」詔令相度條貫聞奏。
淳熙十六年,復官般官賣鹽法。光宗即位,令四川存 留經、總制錢,代輸鹽額。廣南措置鹽鈔,不得科抑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丙辰,復二廣官般 官賣鹽法。 按《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 內禪禮。帝即位。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 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 按《食貨志》:十六年,經略應 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 於民,其害有甚於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 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 弊。 按《應孟明傳》,孟明除浙東提點刑獄,以鄉部引 嫌,改使江東。會廣西謀帥,帝謂輔臣曰:「朕熟思之,無 易應孟明者。」即以手筆賜孟明曰:「朕聞廣西鹽法利 害相半,卿到任,自可詳究事實。」進直祕閣,知靜江府 兼廣西經略安撫。初,廣西鹽易官般為客鈔,客戶無 多,折閱逃避,遂抑配於民。行之六年,公私交病,追逮 禁錮,民不聊生。孟明條具驛奏除其弊,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運判朱晞顏奏:「今廣西鹽名 曰客鈔,元無客也。自乾道間變法,富商失業,無復客 商矣。今鈔以客為名,乃強稅戶之家使之承認,至於 破家而止。」尋詔「詹儀之罔上害民,袁州安置。」
光宗紹熙元年十二月癸卯詔歲減廣東官賣鹽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蠲減廣東鹽額。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熙二年 秋蠲減廣東鹽額。先是除高雷、化、欽、廉五州賣二分 鹽外,令官搬官賣如故。餘鹽令廣東歲賣七萬五千 籮。去冬用吳宗旦之請,頗損五州鹽直及所賣之數。 又用劉坦之之請,減鈔鹽一萬籮。戶部奏「如是則歲 失經費六萬三千餘緡。」上不之靳也。至是廣東復言 六萬五千籮猶有未售者,又命減五十八籮。蓋潮、惠、 南恩州既自產鹽,而官復搬賣,往往計口而抑售於 民。是後朝廷暗損經費十萬緡,而科抑少減。
紹熙三年,蠲四川鹽額錢,罷廣東鹽斤錢。又吏部尚 書趙汝愚請申行趙開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歲蠲四川鹽酒 重額錢九十萬緡。三月丁酉,罷廣東增收鹽斤錢」 按《食貨志》:「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 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鹹脈有盈縮,月額 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 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 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 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 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 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 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 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 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 施行。」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傷法, 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輔 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 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 增之額焉。
紹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紹興丁鹽茶租錢八萬二千 餘緡。十二月甲寅,復四川鹽合同場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減廣西鹽額,蠲兩浙丁鹽錢,禁 潼川鹽額外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七月辛酉,即皇帝位。八月乙 卯,詔歲減廣西鹽額十萬緡。冬十月辛丑,蠲兩浙路 丁鹽身丁錢一年 按《食貨志》:五年,戶部言,「潼川府 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 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 類,皆是刱增。」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廣西鹽額歲減十萬緡。」
寧宗慶元元年詔罷循環鹽鈔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寧宗慶元初,詔 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筭與已投 倉者通理,先後支散。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 多弊,故有是命。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按《文獻通考》:慶元元年,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 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蓋自宣和間客人「先買一鈔,即更重買一鈔,其先鈔號為舊鈔,而 重買謂之新鈔。舊鈔可以攙支,重買復為舊鈔。如此 循環,實商賈之利也。乞截日住罷口用一色增剩鈔 支請。」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慶元三年。廣東提舉徐安國捕私鹽於大奚山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夏。廣東提舉茶鹽徐安國。遣 人捕私鹽於大奚山島。民遂作亂。」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鹽賞錢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 絹、綿鹽。」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詔新鈔搭支舊鈔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詔:「自 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於舊鈔,或願 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 鈔理資次。」
按:《文獻通考》,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 揮不一。
嘉定三年議兩浙浮鹽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三年十一月乙巳,遣朝臣二 人,往兩浙路,與提舉官議收浮鹽。 按《食貨志》:嘉定 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 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 務場朱印於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 萬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 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 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嘉定四年。春正月甲辰。以四川鹽擔錢。對減激賞絹 一年。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蠲瓊州丁鹽錢,免福建下四州軍折戶產 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十二月「壬寅,蠲瓊州丁鹽錢。」
按:《食貨志》,六年臣僚嘗極言福建下四州產鹽之
弊。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 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 者,不輸鹽錢。
嘉定七年,「蠲福建貧民納鹽,罷通州天賜鹽場。」詔「四 川鹽井專隸總所。」未幾,復奪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諸 州貧民納鹽。十一月丙戌,罷四川制置大使司所開 鹽井。 按《食貨志》: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 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罷通州天賜鹽場。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 年,蔡幼學請蠲福建產鹽、浮鹽,不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蔡幼學傳》:「幼學為福建 路安撫使,政主寬大,惟恐傷民。福建下州例抑民買 鹽,以戶產高下均賣者曰產鹽,以交易契紙錢科敷 者曰浮鹽,皆出常賦外。久之,遂為定賦,幼學力請蠲 之,不報。」
理宗寶慶元年以廣州水軍興販罷其統領統轄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慶元年,以廣 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 各降一官。」
寶慶二年,御史趙至道請優恤鹽商,以復鹽課,從之。 又詔以福建運鹽盡歸漕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監察御史 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於鹽商,故 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 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 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 計,莫若寬商旅,減征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復見於 今日矣』。」從之。 又按《志》: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 建州縣半係瀕洲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 也。鹽產於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 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 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 屬縣。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 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鹽盡歸 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紹定元年罷上虞餘姚刱立鹽灶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定元年,以侍 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刱,立鹽灶紹定二年,除台州鹽稅,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 縣剋剝鹽利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詔台州水災,除民鹽稅,郡縣 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監察御史留元英奏:二廣 列郡及福建上四州,惟鹽是利。守令剋剝於常賦之 外,藉戶口以敷鹽,民被其擾。近者汀寇亦基於此。乞 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縣,痛革前弊,仍令憲司 歲行戶部,許人陳訴。」從之。
端平元年真德秀言泉漳鹽法之弊納之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九月己酉,真德秀言「權 臣罔上,講筵官亦傅會其言,今承其弊,有當慮者五 事,並及泉漳寇盜鹽法之弊。帝嘉納之。」
端平二年,提舉茶鹽司增設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 復鹽額為務。」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都省言:「淮 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 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 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 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端平 年,袁甫奏復「閩鹽舊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平初,閩鹽 隸漕司,例運兩綱供費,後增至十有二,吏卒並緣為 奸,且抑州縣變賣,公私苦之。袁甫奏復舊例。」
嘉熙二年都省請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從之減四川諸州縣鹽額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詔四川諸 州縣鹽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其四路合發總 所綱運者亦免。」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四月,都省言:「國計軍需,多仰鹽 課。乾道以來,歲額六十五萬有奇,自鈔法變而請買 稀少,亭戶失業。乞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令提 舉司復亭場,委官屬依直收買,則利歸公。」上令覈實 以聞,從之。
淳祐元年詔集議鹽鈔法以岳珂創增鹽額鐫秩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祐元年,臣僚 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 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 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 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左司諫方來奏:「岳珂創增鹽額, 國課益虧,況作俑言利,乞重鐫削。」詔更鐫一秩。 淳祐五年,詔嚴私販苛征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右曹郎中吳子良進對,言: 「舊相行官販,商賈坐廢。近日罷官販,還客販,然尚恐 貼納太多,商賈未便,願與大臣熟議之。」殿中侍御史 鄭寀乞括淳祐初創糴本鹽,可以資糴,又省造楮。從 之。
寶祐元年茶鹽上錢立賞格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都省 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 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 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 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有旨依 所上推賞。
寶祐二年閏六月壬午,罷「江灣浮鹽局。」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三年二月乙酉,詔以新會香、鹽,命臨安府守臣 馬光祖收換兩界舊敝會子。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以鹽額增賞職事官。復嚴私販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五月,以行 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 十二貫有奇。本務場並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 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 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臺、閫及諸 軍帥興販規利之由。」於是復申嚴私販之禁。
寶祐五年,詔收鍋戶浮鹽,厚給鹽本。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朱熠復言: 「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 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 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 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 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 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 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 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 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 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 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 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 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 卻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 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有旨 從之。
開慶元年浙西提舉孫子秀還亭民鹽本錢又奏省華亭茶鹽分司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慶初,孫 子秀為浙西提舉常平。先是,丞相丁大全以私人為 之,盡奪亭民鹽本錢,充獻羨之數,一路騷動。子秀至, 還前正鹽本錢五十餘萬貫,又奏請省華亭茶鹽分 司之非。」
景定元年除放福建拖欠鹽課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定元年九月 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 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 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景定三年,詔蠲四川州縣鹽、酒榷額,福建轉運司仍 用自來鹽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冬十月乙卯。詔蠲四川總制 州縣鹽酒榷額 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 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 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 自賣。近年刱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 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 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 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 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 軍依此施行。」
度宗咸淳元年減免四川州縣鹽課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減四川州 縣鹽酒課,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 咸淳四年,陳宜中、朱熠奏鹽法抑配之害,收買浮鹽 之利,再免四川州縣鹽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冬十月己亥,已減四川州縣 鹽酒課。詔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正月陳宜中奏「鹽法抑配之害: 曩歲淮鹽道梗,廣鹽益出於江湖南北之境,司局之 賣數餘羨,朝廷之鈔額頓增。比年以來,越界有禁,鹽 之滯者無所泄,鈔之增者不復除,重以銀價倍蓰,綱 解迫促,鹽司無以為策,遍追鈔戶,多致抑賣。繼責諸 吏,立限倍輸,食鹽之戶口不加多,日納之錢銀不加 少,鈔戶殞身蕩產,不足填償。諸吏剝床及膚,肆行抑 配,分鄉置局,計口敷鹽,雜以灰泥,減其斤兩,沿門強 委,刻日責償。前欠未消,後敷踵至,不能償者群數十。 惡少席捲其家,爨釜布衾,靡孑遺者。甚至搜抉煎熬, 誣以私販,棄抑人家,訐為私鬻,攤執遍及於溫飽,科 罰不問其是非。民不聊生,惟各待死。昨者臺臣嘗以 計口食鹽之害為言,弊端紛如,未易頓革。欲乞行下 監司,痛行禁戢,實去民間之害也。」從之。殿中侍御史 朱熠上言曰:「『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 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 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 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 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二,浮鹽居其一。端平 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 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二 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 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 計耶』?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 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 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 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 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 皆與官為市,即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 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 煎之利。」
金一
編輯海陵天德二年以鹽引斤數太重一引分作三四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毛碩傳》:「碩天德二年充 陝西路轉運使。碩以陝右邊荒,種藝不過麻、粟、蕎麥, 賦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絹、乾薑,商賈不通,酒稅之 入耗減。請視汴京、燕京例,給交鈔通行。而鞏、會、德順 道路多險,鹽引斤數太重,請一引分作三四,以從輕 便。朝廷皆從之。」
世宗大定 年詔鹽場許民以米貿易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初梁 肅為河北東路轉運副使。時窩幹亂後。兵食不足。」詔
肅措置沿邊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廣寧鹽場。許民以米易鹽。公私皆獲其利。又戶部郎中曹望之。請於大鹽濼設官榷鹽。聽民以米貿易。鹽民戍聚落。可以固 邊圉。其利無窮。凡貯米二十餘萬石。及東北路歲凶 賴以濟者,不可勝紀。
大定二年,定「軍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定軍 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命孟安謀克巡捕。」
大定三年,給「鹽使司銀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一月。「詔 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
大定十一年,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罷烏古里 石壘鹽池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正月,用 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 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四 月,以烏古里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大定十二年,詔「給貧富人奴婢食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十月,詔 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 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遂命計口 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大定十三年,廢「置諸路鹽司鹽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遼金故地,濱 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 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 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 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 而已。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為山 東」鹽司。 又按《志》,十三年二月併榷永鹽為寶坻使 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 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 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 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復免烏古里石壘部 鹽池之稅。
大定二十一年,併諸路鹽司。罷平州樁配鹽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滄州 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 併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併遼東等路諸鹽場為 兩鹽司。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 「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 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 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 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 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樁配鹽課。
大定二十三年,以刮鹼同《私鹽法》論,加「寶坻鹽課耗 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七月, 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鹼土 二法以上。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 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上曰:「刮鹼非煎。何以同私。」 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後犯則同私鹽法 論。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 十斤,慮有風乾折耗。」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 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大定二十四年,以猛安謀克戶甚艱,詔罷鹽引,添灶 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七月, 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 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 胡里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 千。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 咸平府以東規畫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通又 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 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 耶?」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罷北京、遼東鹽 使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五年,更狗 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 京七鹽司。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 大套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 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 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解鹽 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 運司同鬻。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 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 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其行鹽之界, 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 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 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胊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 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 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 縣,衡村場行即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 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 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 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寧海州場行 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 平州副使於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 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 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 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又按《志》:二十五 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 鹽,但無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 有引目。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為之罷 北京、遼東鹽使司。
大定二十八年,以「鹽使司擾民」,刱設巡捕使。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尚書 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 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 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 其誣。亦必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 革其弊。」五月刱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 各一員。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及寧 津縣,寶坻置於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 置於兜荅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 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於人家搜索。若食鹽一 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私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 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 亦如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乾辦鹽錢,「減寶坻、山東、 滄鹽價,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西京解鹽巡捕 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 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 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十二月 戶部尚書鄧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乾辦 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 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 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 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 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 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 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 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 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 乾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 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乾辦者,既 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 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已。又巡鹽 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 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 「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乾辦,餘同《儼議》。」御史 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 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 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 議大夫徒單鎰則以乾辦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 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 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 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 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餘從所 請。」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時既詔罷乾辦鹽 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 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 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罷 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章宗明昌元年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七月, 「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乾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 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徵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 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明昌二年,詔「鹽司官捕盜販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省臣 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 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 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巡尉弓兵 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明昌三年,以尚書省言,令濤洛等五場通比鹽課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孫即 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 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徵捕獲之,賞於販造者。猛安謀 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 則免罪。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 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刱設巡檢。山東寶 坻滄鹽司判官乞陞為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 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 鹽,行於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於沂、邳、徐、宿、 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 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姦 弊。」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 至是始改焉。
明昌五年,詔「八小場鹽課,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 務制收辦。」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八小 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 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係設管勾,可即日恢 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 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 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 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 曆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 辦。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 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 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 所屬恡不遣者,徒二年。十一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 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 大定二十九年赦恩,並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 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 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承安三年增諸路鹽價並嚴私鹽之禁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三年十二 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 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 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 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 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 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 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 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 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 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 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 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 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 百貫,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 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為一 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 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 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 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 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 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 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 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 十四貫六百八文。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 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 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 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製,徒年、杖數,不以贖論, 不及徒者杖五十。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 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均捕告私鹽罪賞以侯摯增鹽課遷官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九月, 「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 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 弛其禁,令民時採而織之。」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 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徵於 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 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 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 徵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 按《侯摯傳》,摯承安 間積遷山東路鹽使司判官,泰和元年,以課增四分, 特命遷官二階。
泰和三年,定「授鹽使司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以解 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 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四年六月以七鹽使 司課額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 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六月,詔以山東 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管勾監司與合干人互為姦弊,以致然也。」即選 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 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 舊官。十月,西北路有犯花鹹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 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製,收鹼者杖八十,十斤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
泰和四年冬十月甲午,定「私鹼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詔「山東滄州鹽課令兩司分辦,又命巡察 境內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六月,以山 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 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 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 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 口承課。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 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 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 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 煮者皆無藉之人,豈以配賣而不為哉?」遂定製,命與 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泰和六年,令鹽司「達各官在職時增虧鹽課」,以為陞 降。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右丞 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 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 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禁。若止論販私鹽 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 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 陞」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 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 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四月,從涿州刺史夾谷《蒲 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泰和七年,定增虧鹽課升降格,立灶戶盜賣課鹽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九月甲申,定西、北京、遼東鹽 司判官、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 按《食貨志》:「七年九 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 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 不及分者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 官,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迴驗官 注擬者,增不及分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 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十 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製灶戶盜賣課鹽 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 等。若刮鹼土煎食之,採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 為酒者,杖八十。」
泰和八年,詔「鹽管勾以到部人注代,又沿淮諸榷場 聽官民以鹽市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七月,宋克 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陞 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 四年改注時選當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 人注代。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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