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09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九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九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十一

  明三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三十七则

食货典第二百九卷

盐法部汇考十一 编辑

明三 编辑

正德九年令两浙引盐许带馀盐山东引盐纳银留备支用各运司估卖割没馀盐又中官奏给长芦盐鬻于两淮寻止 编辑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两浙盐每引二百斤,许带馀盐 五十斤,连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为一引。” 山东盐, “正德九年题准,运司盐课,年分稍远者,每一小引止 纳一钱二分,稍近者,止纳一钱四分,通留山东备兵 马赈济等支用。” 又按“《会典》九年奏准,各运司遇割 没馀盐,巡盐御史督同运司从公估卖,或听本商纳 价,年”终类解太仓银库。以济边用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有中官织造南京奏给长芦盐 八千引,鬻于两淮,仍给淮盐价银二万两。户部尚书 周经言:“盐䇲本以济边,且各有分地,若许之越境,则 私贩必多,官盐反滞。”乃命止长芦盐勿给。

正德十年置立《盐粮勘合底簿》。及流通文簿。令陕西 巡茶御史兼理盐课

按《明会典》十年,令南京户部印编盐粮勘合,置立底 簿二扇。内号一扇送本部,外号一扇发运司各收掌。 商人在边纳领勘合,类缴本部,比号注销。又每年置 流通文簿一扇,计纸一百张,印钤发运司挨次附写 商人盐数,以凭年终叶派。各开前伴。派盐下场,记“派 讫”二字;支盐出场,记“支讫”二字。隔年不支者,改派别 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员外郎、主事一员,专管盐法簿 籍,计量盐课高下,追理通关完欠,考究各边虚实,斟 酌开中多寡,比对勘合,查革奸弊。 又按《会典》“十年, 令陕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县盐课,关给引目勘 合,设法开中。”

正德十一年令福建“依山附海”盐课折银与本色相 兼支给。禁进贡马快船贩买私盐。准长芦运司灶户 依例编审,上中下办盐当役。

按《明会典》:福建盐,“十一年,令依山盐课”,如遇商人报 中,每一小引折银一钱二分五釐,与附海本色盐课 相兼支给。 又按:《会典》,“十一年奏准,进贡马快船只, 不许在长芦收买私盐兴贩。” 又议准长芦运司灶 户,照依有司上中下户则例,编审造册。除上、中户丁 多力壮者,量将二三丁帮贴办盐,此外多馀人力,照 旧编“当别项差役。下户者,止令营办盐课,一切夫役、 民快、边饷、马价、军器等杂差,俱与优免。” 又令长芦 运司,每五年一次,选委能干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 分州县,会同各掌印官将概场人户,照依《均徭则例》 逐一编审,丁力相应者为上户,独当总催一名,次者 两户朋当一名,贫下者听其著灶。

正德十二年令福建附海盐课,就于本处召商纳银 中卖。革陕西卧引钱及车户上纳门盐等项。定违例 奏讨残盐、起解军器,及各进贡船夹带私盐、官吏商 人紊乱成法诸罪律。又王守仁请疏通盐法。从之。 按《明会典》:“福建盐,十二年题准,将上里海口、牛田三 场,附海盐课六千六百五十引,馀每一引折二小引, 每”引二百斤,就于本处召商,照例每引纳银三钱解 部。 又题准:附海盐课,不必边方开中,就于本省召 商中卖。 又按:《会典》:陕西盐,十二年,令革去卧引钱 及车户上纳门盐等项,庆阳、固原各给批一张,或三 十二十引,填注行盐地方,各赴兵备挂号,立限截角, 按季解缴。 又议准:一应商人并势要人等,俱“不许 违例奏讨风雨消折等项残盐,阻坏盐法,有误边储。” 奏准:“福建起解军器,及各进贡雇到民船,夹带私盐 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马快船附搭客货私物事例, 俱发口外为民,或边远充军。”令长芦等运司,各照每 岁额盐若干,除户口、织造并各项奏讨若干外,见在 若干,务于本司递年季报《循环簿》内开报本部,遇有 边警,照数开中,尽数乃止。以后敢有通同,任情更改, 以次年分营求上等盐场,及透派下年,紊乱成法者, 经该官吏俱问拟枉法赃罪,商人从重问拟。盐货住 支,引目入官。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六月,南赣巡抚王守仁请疏 通盐法。初,都御史陈金以流贼军饷立厂于赣州,抽 分广盐,许至袁、临、吉三府发卖,起正德六年至九年 止。至是,守仁以敕谕有“便宜处置”语,疏请暂行,待地 方平定之日停止。从之正德十三年,令两浙额征本色盐及河南、山东户口 食盐折价,各海滨灶户应办“额盐、囚盐收本色。”又王 守仁再请《疏通盐法》。得俞旨。

按《明会典》:“两浙盐,十三年议准运司所属许村等场, 额征本色盐不及百斤者,照浙东西折盐官价,征银 解部。” 又按《会典》“十三年,令各运司提举司,但系海 滨灶户,应办额盐及应纳囚盐,俱收本色给商,不许 折收价银,派及各商买补,违者听巡盐御史等官严 加究治。” 又令河南、山东二布政司户口食盐,折收 钱钞,解司钥库上纳

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十月,南赣巡抚王守仁再请 疏通盐法。”初,广盐止行于南赣,而淮盐行于袁、临、吉 三府,因滩高民苦乏盐。守仁乃上议,以为“广盐行则 商税集,而用资于军,饷赋省于贫民;广盐止则私贩 兴,而弊滋于奸宄,利归于豪右。况南赣巢穴虽平,残 党未尽,方图保安之策,未有撤兵之期。若盐税一革, 军饷之费,苟非苛取于贫民,必须仰给于内帑。夫民 已贫而敛不休,是驱之从盗也;外已竭而殚其内,是 复残其本也。臣窃以为宜开复广盐,著为定例。”得俞 旨。

正德十四年,令山东民佃灶地,该纳布者,径解登州、 福建。中到引盐,分派地方行卖。定商人纳银中卖、割 没馀盐之例。差各官管理盐法。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山东运司民佃灶地该纳布者, 照民佃灶地纳银径解运司事例,亦径解登州府,自 取通关完销,不许灶户催纳。 又按《会典》十四年,令 福建盐场商人中到引盐,以十分为率,五分派与福、 兴、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与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 行卖。 又令各运司今后割没馀盐,不拘多寡,俱令 本商“照依时估纳银中卖,量加火耗,以资解人路费。 若本商乘机夹带,贿通官吏,不行尽数掣割者,船盐 没官。官吏坐以枉法赃罪,照例问遣。” 又“令广东巡 按御史带管盐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旧带管 盐法。” 又令山东守巡兵备官统理山东六府并徐、 宿二州盐法,大名兵备官统理顺天等北四府及彰 德、卫辉二府盐法

正德十五年令“发囚徒抵办逃亡灶丁盐课。”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各府州县囚徒情罪深重者,不 论远近,俱发本省盐场,缺人锅下,照依年分煎盐,抵 办逃亡灶丁课额。”

正德十六年立式填注盐商贯址等项,以杜退引影 射。诏查访投托势要、卖窝买窝诸弊,不许放掣派支。 令各处例该起运户口食盐钱粮,征收本色。又不准 奏讨盐课织造。

按《明会典》,凡开中十六年,令将盐商贯址、年貌、事由 到司,到场出场秤掣日期,并经过住买地方销缴限 期刊板,各留空处,如各府县路引之式,随处填注,以 杜退引影射之弊。 又按《会典》:十六年,诏巡盐御史 并各运司官查访盐粮,勘合内坐到已支未掣并未 派未支盐课,但系商人投托势要,诡名占中,卖窝买 窝,及河东运司盐课,例该宣府中纳,被势要奏讨卖 窝,别处开中,并奏开残盐减价报中者,悉照《大明律》 裁革入官,不许放掣派支。 又令山东等布政司并 南北直隶府州县,例该起运户口食盐钱粮征收本 色。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奏准织造段匹,再不许奏讨 盐价,违者许部科论奏。 又按《续通考》,十六年八月, 南京浙江织造太监王瓒、崔果奏讨长芦运司盐一 万二千引,至南京变卖办织造物料。户部司官李梦 阳、王宗文、徐廷用言于尚书韩文曰:“今新政之初,不 当准盐课织造。”文等执奏,止与六千引。上问内阁曰: “户部何不全与?”刘健等?对曰:“内官装载官盐,中闲夹 带数多,沿途害人,且壅滞商课。先帝末年,锐意整理 盐法,些正今日急务。”上不悦曰:“天下事岂只是几个 内官坏了?譬如十人中,也须有三四个好人。”健等退, 复具揭帖,力请如户部议。上不得已,从之。

世宗嘉靖元年量征长芦滩池及山东逃户遗下灶地课额召商纳解私馀盐价禁总镇等官纵容下人贩盐令将王府奏讨食盐价银发买熟盐进用加商 编辑

人。“原中残盐”应纳银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题准,长芦所辖场分,有海滩地 一十二顷八十亩,民灶挑修,共立滩池,以十分为率, 三分补纳逃亡额数,七分给与各家,偿其挑修等费。”

山东盐、嘉靖元年奏准、丰国场逃移灶户遗下灶

地,在武定、利津等州县,照永阜场例纳银,送司类解, 仍照征收事例,年终出给总足,通关缴部。 又按《会 典》元年议准,各运司以后有私馀引盐,俱令本处召 商纳价解部。 又令总镇等官,不许纵容下人倚势 贩盐,侵夺民利,阻坏军饷。 又令长芦海滩附近灶 民修濬滩地,摊晒盐亩者,每年以十分为率,止取三 分补纳逃亡额数,如遇风雨不结年分,即为减免又令将靖江王府二次奏讨食盐六十引,行广东布 政司差人领赍原拟价银六十两,送至广西布政司, 发买熟盐一万二千斤进用,不许仍前差官关支。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令查勘两淮商人原中残盐不 应革没者,每引纳银三钱,加添一钱。

嘉靖二年、令两淮割没私馀盐斤、变卖银两解部。禁 各盐运分司场官擅收折色。准折征起运南京食盐 钱钞

按《明会典》二年议准,以后两淮运司割没私馀盐斤, 淮南每引价一两,淮北每引价八钱,俱存留变卖银 两,解部,接济边储。 又按《会典》二年令各该盐运分 司场官,今后不许擅收折色,违者听巡盐御史问以 不职罢黜,引盐改正。 又议准,湖广等布政司起运 南京食盐钱钞,每钞一贯折银三釐,铜钱七文折银 一分,征解南京支用。

嘉靖三年、准支广西所贮盐利银、解备军饷。及给散 俸禄。听各灶丁以馀盐卖有引商人

按《明会典》三年议准,广西梧州府所贮盐利银,每年 动支一万五千两解本司,预备军饷,有馀通融给散 王府禄米及官军人等俸粮。 又按《会典》三年奏准, 以后各灶丁除办纳正课外,馀积之数听卖有引商 人照例纳银解部,赴各批验所掣割。

嘉靖四年、令四川盐井卫旗军分班、同民灶煎办盐 斤。各运司掣割私馀等项盐价、积数、类解报部。禁客 商越境货卖官盐、及奸人兴贩本地私盐

按“《明会典》四年议准,将四川盐井卫实在旗军一千 二百名,分为四班,二年一换。每班拨军三百名,同民 灶五十名,各与官房住坐,日逐煎办盐斤,听其自行 贸易,以为衣粮之资。每军该支月粮,扣留在仓,准前 项盐课。各军有事仍听调用,拘各馀丁更替煎烧,无 事随班操练。其民灶该纳盐课,仍旧收仓。每年给作” 合卫官员折俸钞贯,并旗军三等人户九月腌菜盐 斤,止委指挥一员管领煎办。 又按《会典》四年,令各 运司掣割私馀等项盐价,但积至一十万两,即便类 解。年终将解过次数,申报户部查考,不许那移侵欺。

又“令商人原中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该行盐地”

方发卖,不许搀越境界。山西、河南、陕西各府、州、县、卫、 所,将河东行盐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张挂晓谕:但遇 客商将官盐越境货卖,及奸人兴贩本地自煎私盐, 查照律例从重问发。

嘉靖五年、令山东逃灶、照例纳银。禁开中引盐。不许 奏讨专乞、及夤缘透派

按《明会典》:山东盐,嘉靖五年题准,宁海场逃灶,照例 纳银。 又按《会典》:五年议准:以后各边开中引盐,都 遵照旧例,不许径自奏讨及专乞淮盐。 又议准:开 中各运司引盐,不许透派,以误紧急边饷。如有奸商 人等故违律例,不待守臣会奏,户部议开:仍前夤缘 报中者,许科道纠劾,本部参送法司,治以变乱成法 重罪。

嘉靖六年,定两淮、两浙各项盐价,及折色本色解部 存留之例。令各官司擒捕盐徒,解送私盐赃物,并究 治奸商贪多、打包、减价、中支等弊。又立各处起运京 库户口盐钞,及南京户部收到各处户口盐钞法。 按《明会典》六年议准“两淮运司馀盐,每二百斤,淮南 定价八钱,淮北六钱。” 又议准两浙运司嘉靖五年 以前空额折银仍令解部。原征本色大引折小引盐, 听候照旧开中。其嘉靖六年以后年分折价小引盐, 例该解京者、俱存留运司。每引定拟价银四钱。户部 遇有边方奏讨,与同前项原征本色引盐陆续开中

又按:《会典》六年议准以后开中两浙盐课价银。每

引以六钱为例,不许任意增添。两浙、长芦仍量搭配。

又令巡盐巡江御史、督令各该巡盐巡捕官司、将

“滨海滨江盐徒,挨拏尽绝,仍限究官盐不通,私盐盛 行之弊。应自处者径自处置,事体重大者具奏定夺。 若盐徒势重,原设巡盐巡捕人役不敷,巡抚、巡江都 御史酌量缓急,调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 卫及守御千户所巡获私盐,俱即时连人赃。卫则关 堂,所则解送附近州县收问。赃物变卖价银,类解运 司,“转解户部。敢有违限半年之上,不即关卫及送有 司者,不拘有无入己,即照巡获私盐不解官者律坐 罪。有能告首,就将所获私盐赃物充赏。”议准:今后巡 盐御史委官掣割馀盐,不必务足先年积银百万馀 两之数。其商人赴场支盐,比照原引量买勤灶馀盐, 打包过所秤掣。敢有务为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 查照私盐事例,连正额引盐俱令没官。干碍势要,听 御史指实参奏治罪。” 又奏:准:“各运司节年开剩残 盐,风雨消折,有名无实。奸商投托势要奏讨,减价中 支,任场买补,不候挨单者,听该科参出,径送法司枷 号示众。” 又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 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

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经收大户人等,不得分外科
考证
敛,侵欺入己。 “南京户部盐政,嘉靖六年议准,收到

各处户口盐钞价银,除钞价照旧买钞上纳外,其钱 价银扣寄该部,候应天府遇有内府衙门用过铺行 丝料等项价银支给,不必买钱及扣馀银买米。” 嘉靖七年,准两淮增刷引目,照各边报中馀盐,纳银 给引。又纳胡世宁、霍韬请复“盐法”、“钞法”之策,以实边 储。

按《明会典》:“两淮盐,嘉靖七年奏准,南京户部,遇运司 赍领盐引额办之外,增刷引目两倍,共一百四十四 万道。每五十道为一封,移咨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 用印钤盖,发运司收领。自嘉靖七年为始,照商人各 边报中引目,以额盐总数为则。如原在边中正盐一 千引,许报中馀盐二千引,照年分场分配搭。淮南每 引定银一两二钱,淮北一两,内各除资本银二钱五 分,淮南纳九钱五分,淮北纳七钱五分,俱赴运司上 纳,照数给与引目,令其自行买补,免其纳赈。”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戊子春,上敕户部曰:‘甘肃边储 久缺,其详画经久之策以闻’。”胡世宁曰:“甘肃米价踊 贵,由坏祖宗筹边之策耳。永乐中,边储悉藉盐法,每 盐一引输粟二斗五升。富商悉聚边鄙,自行耕垦树 艺,兼筑堡聚,所以兵强食足。天顺、成化中,变其良法, 输金户部。商贾不复在边,刍粟悉资挽运,转贩艰难, 益以饥荒,价遂腾踊。今米一石,价至五两。兵民枵腹, 僵殍载道。宜复盐法,以纾边困。”霍韬亦云:“宜复钞法, 以存灶户轻引银,以来商贾。”上嘉纳之。

嘉靖八年,议准“两淮、陕西、云南盐引酌量增添。及置 流通文簿。”定“各边开中引盐、辽东额外馀盐,召商办 纳。”及各处商人买盐添包之例。又令云南委官专管 盐法。

按《明会典》:“两淮盐,嘉靖八年议准,自嘉靖七年为始, 各边中正盐一引到于运司,令添中馀盐二引,先纳 引纸价银六釐,行南京户部添刷引目二道,给与商 人。正盐照旧派场纳赈关支。添中二引,听各商自行 买补过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馀每二 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纳银六钱。支掣之后,赴司 纳价,解送太仓库,候各边支用,添刷过引目,年终通 查搭配过边商,报中若干支卖缴到者,照正额引目 截角解部;未支者,运司贮库造册送部查考,候次年 照数补刷,每年辏足一百四十四万道,以备开中。” 《陕西盐》,嘉靖八年议准大池增三万三千六百二十 六引,小池增二万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钱五 分,卧引银一钱,共一万九千六百一十五两,送平凉 府收贮,专备禄粮。 又按《会典》八年题准:云南盐引, 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赍领,仍赴南京户 部印编,岁额无闰五万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开 中,巡抚酌量井盐美恶,定拟价银,收布政司听户部 支用。以后例换文簿,并印编引目,率以为常。一切批 文小票,悉革不用。 又议准:今后各边开中淮浙等 引盐,俱要查照旧例,召商上纳本色粮料草束,不许 折纳银两。其商人自出财力,开耕边地,上纳引盐者 听。 又议准:辽东各卫盐场煎办官军食盐,果有额 外馀盐,尽行查出召商收买,易谷上仓,以备赈济支 用。 又令商人买盐添包,各于本场收买勤灶纳剩 官盐,不许别场买补,违者商人问以私贩、私煎徒罪, 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军,盐货入官。 又令云 南巡抚都御史于布政司参政、参议官员内,定委一 员,专管盐法。

嘉靖九年议准两淮停止添刷引目。长芦、福建场分 通融折银。以官钱赃罚等项籴米贮备盐丁赈济。又 差官分管陕西盐池。

按《明会典》:“两淮盐,嘉靖九年议准,停止添刷引目,每 盐一引五百五十斤,过所内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 其馀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 北六钱,就令本商纳完,给小票执照发卖。该纳价银, 量其发卖月日,限以程期,赴运司上纳。” 长芦盐,嘉 靖九年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四 场,离小直沽批验所窎远,支掣既难,盐课倒墱相继。 令灶丁每盐一引、纳银一钱,给商买勒灶馀盐补数。

福建盐、嘉靖九年奏准、将浔美场盐课米、每石折

银五钱,加耗修仓银三分,追解泉州贮库支放。 又 按《会典》,九年,令运司将一应无碍官钱及上司本司 赃罚等项,悉籴米收贮,以备盐丁赈济。 又令延绥 西路及宁夏管粮佥事分管灵州大小二池。

嘉靖十年令福建引盐仍旧斤数。河东、四川盐课变 卖补还欠项,及征银接济运粮。禁歇店揽装盗卖长 芦解进盐斤。又令南京户部收贮户口盐钞银,以备 军饷。

按:《明会典》十年题准,“福建官盐仍以二百五斤为一 引,每引一道,照包正盐一引,并割出馀盐若干,不必 给以小票。每包许带馀盐二引,正盐照原价三钱,馀 盐定价四钱。” 又按:“《会典》十年,令河东巡盐御史变卖在场新旧盐课,补还借欠户部及拖欠宣府年例, 并山西布政司易换民粮之数,每引定价四钱,不许 倡为馀盐之说、朦胧奏讨。” 又题准、四川大宁安云 等一十五场额办盐课、俱照弘治十五年则例征银 存留本省、以备接济松茂运粮脚价之费。每年按季 征收、与秋粮一体起解其小民边粮本色、止征正米 价银、不许重派脚价。 又奏准、长芦运司差人解纳 供用库内官盐、光禄寺等盐斤不许无籍歇“家,兜揽 装运,权势店内,抽包盗卖。” 南京户部盐政:“嘉靖十 年题准、各处解到户口钞银,仍照例收贮本部银库, 以备军饷缺乏支用”

嘉靖十一年,令两浙“改派盐引,以疏通盐法;山东灶 丁开垦地段办课;两淮官司招抚逃移灶丁。”

按:《明会典》十一年奏准,“浙东额盐五万二千五十六 引,引少盐多;浙西额盐一十四万六千四引,引多盐 少。派场之时,于浙西数内,改出四万六千九百七十 四引,派与浙东,疏通盐法。” 又按“《会典》十一年,令山 东永利等场有堪以耕种地段,许各灶丁开垦收取 花利,备办盐课。 又令两淮巡盐御史,严督分司官 招抚”逃移灶丁。

嘉靖十三年题准两浙冲坏沙滩逃亡灶丁盐课,查 民田地池派补。山东商人违限罚谷,以次减免。福建 引盐,不许滥加耗盐及多带馀盐。又禁有司擅允灶 户告理归民。

按《明会典》两浙盐,十三年题准,永嘉场冲坏沙滩,逃 亡灶丁折银盐课,查概县民田地池,均派包补,随粮 征收,发场起解。 又按《会典》十三年题准,山东、长芦 二处商人,违限罚谷,俱以限满拟罚。未及二年者,以 年半论。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论。未及半年者,止照例 问罪,免罚谷。 又题准:福建运司引盐,照旧例每引 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不许以进贡修城等项名 色滥加耗盐四十五斤。其正盐一引止许带馀盐二 引不许给与小票纵令多带。 又题准:今后有司但 有灶户告理归民务要查册审实、申呈抚按详允。不 许擅自更张

嘉靖十四年题准、陕西加增盐、召商开中支用、及照 旧停止之例。又准各处开中引盐、给印信文簿、填查 正馀盐斤、减价办纳。在京各衙门关支食盐、造册开 送户部、类行运司

按《明会典》“陕西盐:十四年题准,灵州小盐池,额盐三 千一百零五引,专供花马池一带修边支用。其加增 盐三万引,召商开中,三边轮流买马,或接济军饷支 用。如遇虏贼临边,车脚阻碍,照旧停止。” 又按《会典》 “十四年题准,以后开中引盐,给与户部印信文簿一 扇,行令管粮郎中。无郎中处所,行巡抚都御史收掌。 如”遇商人报中,验其实在粮银若干,方与准行。随将 本商年貌、籍贯并纳完粮草数目,明白登簿,给与勘 合实收,一并照簿填写。事完将簿印封送部,转发巡 盐御史收候查验。若有诈冒,严加根究。干碍内外人 员,一并参提,从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将派过各 运司引盐数目,类行各该衙门,先将在库私盐纸赎 等银,照例每引三釐,预解南京户部,造引领回,候商 人投到勘合,即与给引派支所纳纸价贮库,以备来 年解造。 又题准:“两淮盐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内二 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原定六钱,近减作五钱; 二百六十五斤为馀盐,淮南原定八钱,今减作六钱 五分,淮北原定六钱,今减作五钱。两浙每正盐一引, 连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钱,近减作三钱五分。馀 盐通融二百斤为一引,嘉兴批验所银五钱,杭州批 验所四钱五分,绍兴批验所四钱,温州批验所二钱。 长芦、山东每包四百三十斤,内二百零五斤为正引。 长芦定价二钱,山东一钱五分,二百二十五斤连包、 索为馀盐。长芦南掣盐所银三钱,北掣盐所三钱五 分,山东三钱八分,今减作三钱一分。以上正盐,俱照 旧淮、浙上纳本色粮草,长芦、山东折纳价银,遇有愿 纳本色者听。馀盐不必开边,照旧运司纳银解部,转 发各边籴买客兵粮草。其甘肃险远,止开淮、浙二盐。 淮盐再减价五分,每引银四钱五分;浙盐再减价五 分,每引银三钱。其馀各边,如开淮盐搭长芦,不必更 搭山东;开浙盐搭山东,不必更搭长芦,以便掣支正 馀盐斤数外,各商不许夹带,违者依时价追入官问 罪。” 又令在京各衙门关支食盐,俱限正月以里,将 官吏盐斤数目及支盐人员姓名,类造印信文册,开 送户部,类行运司。仍给《印信批照》“一张,前赴运司,换 与支盐官单,并出盐水程至天津,执单赴兵备道告 验涂抹,类发批验所,缴回运司。至河西务赴收料主 事处验盘,张家湾赴通州坐粮员外处验卸,崇文门 照例验讫水程,赴管九门兼理盐法户部委官处验 放水程收抹类送本部,发回运司销照。如有影射夹 带,所在官司盘出,照例拿问参奏。”各衙门差委支盐 人员,有私出批票,纵容兴贩,并运司不查举者,听巡盐御史参究。

嘉靖十五年,议准两淮正馀引盐斤数,以防筑打大 包,许商人陈告。缺煎馀盐场分,止秤掣正引,及收买 勤灶馀盐,定割没入官引盐。中支未尽残盐之价,免 追各场雨水消化盐课。又令陕西稽察奸弊,并议处 多馀户口钞银。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两淮正馀引盐照旧五百五 十斤为一包,内馀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 原定价银六钱五分,又六十五斤,该银二钱一分零, 共银八钱六分零,今减作银八钱;淮北原定价银五 钱,又六十五斤,该银一钱六分零,共银六钱六分零, 今减作银六钱。”此外若有夹带淮南以一百六十斤, “淮北以二百斤,各纳银一两,以惩筑打大包奸弊。” 又按《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商人到场,若馀盐缺煎 时难收买,许陈告查实,止将正盐秤掣,不必抑勒取 盈。如勤灶馀盐积多,听巡盐御史区处,或召有本商 人收买,随同正引秤掣。 又令山东、长芦二运司,召 商报中先年割没入官引盐,及中支未尽残盐,定价 有差。 又诏“各处盐场,有因雨水损坏仓廒,消化盐 课,曾经抚按官奏报勘实者,并免追赔。” 又令固原 兵备副使稽察批验所奸弊。 又令陕西西凤、延、巩、 汉中五府多馀户口钞银,各照原议处补禄粮布花 及固原岁用不敷之数。

嘉靖十六年,立“两浙山商差都御史清理盐法。”禁各 王府违例奏讨食盐。

按:“《明会典》十六年题准,两浙官商不到之处立为山 商。”铅山、弋阳、贵溪、永丰、靖江、昌化、浦江、武义、东阳、义 乌、汤溪、永康、建德、桐庐、寿昌、庆元、宣平、缙云、景宁、云 和二十县,每程一张纳银六钱。馀杭、富阳、临安、新城、 嘉兴、秀水、嘉善、崇德、桐乡、德清、武康、诸暨、新昌、嵊县、 奉化、泰顺、青田十七县,每程一张纳银四钱三分。其 馀坐场县分。容令灶丁肩挑易卖。仍修复松江分司。 令分司官驻札督课。 又按《会典》。十六年、“差都御史 一员清理盐法。”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议准,“藩王分封,各有常禄。其 食盐食茶,毋得听信下人,违例奏讨。各王府一体遵 依,违者奏词立案不行,仍将辅导等官参究治罪。” 嘉靖十七年,定长芦、山东正馀引盐斤数,仍禁夹带, 及逼令豫纳馀盐价银之弊。

按:《明会典》十七年题准:长芦、山东支引盐,其正盐二 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连馀盐四百五十斤为一 包。此外夹带照例问发,追价入官。其馀盐价银务酌 远近限以月日,不许于未掣未卖之先,逼令称贷豫 纳。

嘉靖十八年,禁权要及牙行人等邀勒客商运到张 家湾盐斤,缉事衙门旗校阻坏盐法,以通、泰、淮掣过 馀盐银赈被灾灶丁,仍从优佥补,暂宽差课。

按《明会典》十八年题准:“张家湾客商运到盐斤,听其 从便堆卸,不许权豪势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 勒,如违,听巡按御史拿问重治。” 又题准:今后缉事 衙门旗校,敢有远出数百里外生事扰害阻坏盐法 者,听巡盐御史参奏治罪。 又按《会典》,凡优处盐丁,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属盐场,掣过馀盐银 五万“两,赈济被灾场分灶丁极贫无妻者,每丁给银 三两,使自娶。死亡者,召募佥补。若有人民犯私盐徒 罪以上者,补充灶丁。”诸项差课,暂为宽贷。

嘉靖十九年,令福建浯二州场盐米折银 按《明会典》:福建盐,十九年题准浯州州二场盐米。 每石俱折银五钱

嘉靖二十年题准、两浙、台州府属盐场,每引纳银之 数。科臣郭鋆请革馀盐。从之。

按:《明会典》:“两浙盐,二十年题准台州府长亭、黄岩、杜 渎三场引目”,一票作为一引。每票照盐三百斤纳银 九分。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科臣郭鋆请革馀盐。先是盐 法开中,有常股需次支掣者,有存积以俟不时之需 者,皆就边输纳,而掣鬻于运司。复有馀盐,则就运司 输价,而兼运以鬻者也。商人便于运司,且利其夹带, 于是存积之法废而边储匮矣。至是部议特设都御 史总理,故郭鋆上言:“官不必设,而馀盐宜革。”上曰:“坏 法始于馀盐,即革之,以复祖宗良法。”部覆:两淮盐额 六十九万六千三百引,两浙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 十九引,长芦六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原无馀盐之 法。请自二十年始,悉遵旧法,勿派馀盐。从之。

嘉靖二十一年禁革掣割馀盐,部臣寻请复之,以资 边用。又议准割没馀盐,变价解部,开中引盐,究治诸 弊。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题准:“今后开中引盐,只许正盐 掣割,其额外馀盐,尽行革去。” 又题准:“虏寇侵扰太 仓,银积少支多,各运司馀盐照旧纳银解部,以济边 储。其两淮价银,自本年为始,量为轻减,每二百斤,淮南定价五钱五分,淮北四钱,山东、两浙、长芦各照原 定旧价收纳。” 又按《会典》二十一年题准:今后割没 馀盐,“许令变价解部,不拘本商别商,遇有见在盐价, 即与中纳。如有势豪占中者,听巡按御史参奏重治。”

又议准:“开中引盐” ,如有权豪势要之人投书嘱托。

及积年无藉之徒,占窝卖窝等项作弊者,各该官员 即便拿问治罪。应参奏者,径自参奏。其巡抚都御史、 管粮郎中听受嘱托及徇私作弊者,悉听各该巡按 御史参究。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部臣请复馀盐以资边用, 从之。自是馀盐复行。”

嘉靖二十三年、令各边额盐、并加添存积盐、先一年 开中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题准、“今后各边额盐、并加添岁 用不敷存积盐,俱于先一年秋月开中,以便乘时籴 买粮草”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两浙岁办水乡盐课,折价优免 灶丁田地科差,分拨户口食盐钱钞,备折俸支用。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两浙岁办水乡盐课,照旧 折价解部,存留在场者,征收折色,解贮运司,给商下 场买盐听掣。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议准,优免灶丁, 除原额大小外,止以实征小丁纳银之数为主。如六 钱至七钱者,照旧三丁折算原额一大丁,免田一百 亩;四钱至五钱者,四丁折算原额一大丁;二钱至三 钱者,五丁折算原额一大丁。其馀一钱,必朋足一两 八钱之数,方准算原额一大丁,俱免田一百亩。各县 编佥之时,先行各场备查原额“大丁盐银若干,见在 实征小丁若干,某户见有几丁,每丁实办银若干,本 户有田若干、应免若干,仍吊黄《灶》二册,查对明白,照 数优免。此外多馀田地,照例与民一体科差,仍止出 银津贴,不许力差烦扰。” 又题准、大名府原解保定 府库户口食盐钱钞,于内分拨钱二十八万五千七 百六十文、钞一十四万二千八百四十贯解部转发 蓟州库交收,以备营州前屯卫、并宽河所官吏折俸 支用

嘉靖二十六年,定两浙民灶佃种沙田,纳银给商人 盐价,及派场买补引盐之例。禁勒“掯长芦运司运进 盐斤,阻坏河东运司报中盐课。”

按《明会典》:“两浙盐,二十六年题准:天赐场竹箔等处 沙场畬田八百二十六顷八十亩,馀拨民灶佃种,纳 银崇明县解司。遇商人应得盐价,每一小引给与银 二钱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数解部。” 又题准:“两浙运 司天赐场原额引目,俱改派仁和、许村二场,轮次买 补,完日就于二场打引截角,运赴杭州批验所掣放。”

又题准:“两浙运司,今后遇该边商纳价派场买补。”

不必拘定年分,随派随给。边商有不愿赴场者,方许 内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拨,即与边商名下注记明白, 以杜冒滥之弊。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题准:“长芦运 司运进年例盐斤到京,不许军民势豪人等开店囤 住,及歇家抽取店钱,指称打点。其供用库等衙门,止 照原派数目速为收受,不许刁难勒掯”,违者监收科 道、巡盐巡城御史参拿。东厂毋容缉事人役吓诈解 官灶丁,违者许户科访实纠奏。 又题准:河东运司 报中盐课,除边储八万两外,但有赢馀,俱解布政司 通融处补。拖欠禄粮,宗室不得陈乞自行捞掣,阻坏 盐法。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河东正馀盐银,解补民粮等项。 各处开中引盐,止纳本色粮草。山西捞盐销折,计引 问罪追赔。两浙科征田粮,解司赈恤灶户。”又定户口 食盐钱钞征解存留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议准,河东运司正盐四十二万 引,该银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两,除解宣府年例八万 两外,剩馀五万四千四百两并馀盐二十万引,折银 六万四千两,共银一十一万八千四百两。内除四万 三千一百一十六两八钱,径解大同府,补给代府禄 粮,其馀七万五千二百八十三两二钱,俱解布政司, 抵补。民粮及通融处补禄粮,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讨, 径自支取。 又按《会典》二十七年题准:自二十八年 为始开中引盐,无论常股存积,不分淮、浙、山东、长芦, 俱照原定价则,止令上纳本色粮草。仍须申严法令, 不许势豪占中经纪包揽,并禁革额外劝借官攒常 例,使商人获利乐从。 又题准:山西巡盐“御史,遇盐 花生结,务要尽力捞办,如法苫盖。以后放支之时,如 千引中销折不及百引者,将该年攒典问罪,待生盐 年分责令捞补。其百引以上者,俱于经收官攒及看 秤斗名下照例追赔,不许捞补。” 又议准:两浙运司 石偃场新涨沙地,除通泄盐水并原系办盐采薪地 亩照旧起科分拨除豁外,其“上中二则,实该陞科田 五万一百六十三亩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为始”, 每亩科粮五升五合,折银三分,共该银一千五百四 两八钱九分九釐六丝。内系军民匠户得业者,行馀姚县随粮带征;系灶户得业者,行该场随课带征,通 解运司贮库。遇有灶户逃移复业及年时荒歉,量支 赈恤。 又题准:户口食盐钱钞,照例文武衙门官吏 及随住人口全征支盐。市民男妇减半纳钞。乡民纳 米,有愿纳钞者,照市民征收。其司府州县例该起运 京库钱钞,内系中半征收者,照嘉靖六年诏例,每钞 一千贯、钱二千文,折银四两征解,不许分外科取。其 起运宣府等处,应解折色者,照旧征银起解;存留者, 收贮本处官库支给官军俸粮等项。乡民纳米、分派 缺粮仓分上纳取获通关缴报

嘉靖二十八年题准、两淮馀盐征银之数

按:《明会典》:“两淮盐,二十八年题准馀盐二百六十五 斤,在淮南征银七钱,淮北五钱一厘二毫。”

嘉靖二十九年定“长芦、山东各盐场灶户办纳本色、 折色及召商中纳运卖”之例。改造“河东引目”,禁商人 掣卖违限兴贩私盐。

按《明会典》长芦盐:“二十九年议准深州海盈场灶户 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其居住真定 府衡水县等户,每引纳银一钱。利国等一十一场,岁 办天津等仓课米,每石征银五钱。其海盈等一十三 场,折布盐价银旧例七分五釐、今减一分,各征完赴 司类解。” 山东盐:二十九年题准将高家港等十一 场逃移丁盐四万二千七百三十二引,与宁海等八 场正支买补小引盐八万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丰 国等场复业灶户盐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引,定 价开派辽东、山西等处召商中纳,起运蒲、洛二关掣 卖,扣定辽东征数,馀俱解部。其远逃地银四千二百 六十一两,见在地银八千八百十九两,行滨胶二分 司济青登莱四府、委官催征近逃地银六百四十八 两、根究得业人照数办纳 凡开中二十九年题准、 河东引目、旧板“行盐地方”之下、当增入“南阳汝州”字 样、及归德与潞安二州、近改为府、一体改正、另行铸 造 凡盐禁。二十九年题准、该司将行盐地方府分、 备查各属州县里分、岁用食盐若干明白开申巡盐 衙门,照数批行运司。将一应掣过官盐,挨次阄拨,填 给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仍选殷实人 户充当铺行,照依时估交易。若有商人过违,限期不 到者,许所在官司照例问罪。仍置《循环簿》印发,按季 将卖过退引盐数,申缴倒换。敢有仍前兴贩私盐者, 照例问罪发遣。

嘉靖三十年、令云南巡按兼理盐法。两淮、两浙、长芦、 山东正馀引盐再加斤数

按:《明会典》:“三十年,令云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盐法。”

两淮盐。三十年议准、两淮运司、除将原额正盐七

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馀盐并行开边报中外。自 嘉靖三十年为始,每包内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数自 行买补,与同新旧开边正馀盐数,俱作一包,赴仪、淮 二所过掣,淮南、淮北悉纳银解部。 两浙盐,三十年 题准,将给商正盐二百斤外,再加馀盐一百斤,连前 馀盐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又按《会典》,“三十年令 长芦”、山东二运司,各除原额正馀盐,连包索共四百 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为始,每包再加馀盐一百五 十斤,并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 纳价,依数派场,令商人买补。

嘉靖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兼理盐法,两淮巡盐查 追该缴退引,长芦运司动支赃罚银给食盐数。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又按《会典》三十一年,议准行两淮巡盐御史转行运 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过引目,出给水程,填注期 限,并商人贯址姓名,开申巡盐,移文各该行盐地方 巡按,转“行所属,如遇各商运到引盐,即拘令报官。卖 毕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隶府州按季差人, 类缴运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销。但有过限,缴不足数, 即查追提问。每年终巡盐仍通查该缴退引,奏行户 部。查果不及原派数日,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将各司 府州县掌印官参奏问罪。” 又令长芦运司,“每年终、 将汝赵二府食盐、照依衡德二府盐数、一体动支本 司赃罚银、各四百两。照数解给

嘉靖三十二年、令两淮商人、每中额盐、带工本盐、上 纳本色粮草。河东引目、增入行盐地方。其王府三司、 食盐、解送折色

按《明会典》:“两淮盐三十二年题准,解京割没银两,量 扣留作为工本”,将各场灶户分为上中下三则,收买 馀盐三十五万引,分派办纳。商人每中额盐二引,带 中工本盐一引,照依正盐定价,上纳本色粮草。 又 按《会典》三十二年议准,河东盐法引目增入“太原、大 同”字样,行令二府一例行盐,并行巡盐御史,将王府 三司食盐、查照彼中盐价、定与折色、于赃罚银内解 送。不许仍前拨给本色、滋生弊端

嘉靖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兼理盐法。河东运司归 并正馀盐额。又定云南各井盐课、及额办布疋折银之例。

按《明会典》,“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又按《会典》三十三年题准,河东盐引革去馀盐名目, 定以六十二万为额。除宣大二镇及各项食盐照旧 起解,其馀拨补先年额欠消折等盐。所中银两,一体 解部,听解宣、大、山西,专备主客兵年例支用。运司文 册正馀盐,通行归并 云南盐。三十三年题准将黑 白安五弥沙、兰州、旧河尾等井盐课、革去成色虚数。 尽折纹银。其五井提举司额办布疋。原解大理府搭 放官吏俸钞。今将折俸另处补给。其漂布、每段折银 四分五釐每银一两、折盐一引俱作正课。及续增新 增、加办加闰复开河头等井每岁共该银四万三千 三百三十四两六钱零无闰止该银四万五两六钱 零。著为定额。

嘉靖三十四年奏准、陕西引盐斤数、及每引收银数、 仍立搭配支放收解诸事宜

按《明会典》三十四年奏准,“陕西行盐地方,每盐二百 斤为一引,每引收银四钱五分。每十引西盐二分,搭 配漳盐八分。一切挂号截角支放。禁约巡缉事宜,俱 听分守陇右道监理。其收贮银两,于年终解送花马 池管粮衙门交收,专备防秋兵马支用。”

嘉靖三十五年,定陕西二池引盐石数及价银数,仍 分额课、新增掣支。又云南各井盐课征纳之式: 按《明会典》:“陕西盐,三十五年题准,将二池盐每引定 价四钱,盐八石额课新增三七,掣支馀盐银二钱五 分收纳。” 又按《会典》:“三十五年题准,将云南安宁井 原额引盐,摘发琅井,带办八十七灶盐,每引折银七 钱三分”,轮拨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领卤二百一十桶, 折纳银一两六钱八分零。安宁井实在盐,每引减折 征银四钱五分。顺荡井给商本色盐,每引征银八钱; 备边折色盐,每引征银一两。实征盐课无闰,该盐四 万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两九 钱,共银三万五千七百十九两一钱三分零。《通闰》该 盐五万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两零。共银 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两七钱零。俱解太仓。其山井井、 新开、石门关三井盐课、本提举司照旧征纳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两淮工本盐、减银掣割。四川盐 课额、量为增减、及派补免征

按:《明会典》:“两淮盐,三十七年议准工本盐每引淮南 七钱,减银二钱;淮北五钱一厘三毫五丝,减银一钱 五分,免其官买盐斤,令商自向各场小灶买盐赴掣。 其扣买收买工本割没银,照旧解部。仍要每单淮南 六万六千引外加三万四千引为一单,淮北三万四 千引外加一万六千引为一单。每年淮南四单,淮北 二单,务期一年掣尽。” 又按:《会典》三十七年议准,四 川盐课从引定银,大宁等场照旧每引折银二两;云 安等一十四场,每引折银七钱五分四釐三毫五丝。 绵州等三十四州县,丁井渐添,量为增额;仁寿等九 县,丁井亡耗,量为减额。简州一十六州县,丁井额课 照旧通计五十七州县,一所一场,共盐八万九千二 百六十三引一斤,实征银六万九千一百七十二两 四分六釐。尚少额盐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 该银二千二百九十一两九钱五分四釐。查有布政 司岁收商盐小票税银抵补,候查新井新丁,照额派 补。其闰课原非部额,逋负尚多,各场暂免派征。所少 王府食盐,亦于盐税银内支补。其有馀剩、与正课一 同解部

嘉靖三十九年、令长芦、山东官盐、分别上中下地方、 引数发卖。仍立官置文簿、登记查销诸法

按《明会典》三十九年题准,长芦盐运司“利民等场官 盐引目,按各府州县里数分别等则:上则顺天府属 四万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万二千六十七引。顺 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万八百八十三 引。彰德府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四引。卫辉府一万八 百七十八引。中则河间府一万四千八百七十七引”, 真定府一万四千三百一引,广平府八千二百二十 一引,下则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发卖。各 该官司置立循环文簿,登记卖过引盐并水程期限, 按季送巡盐御史查考。 又按《会典》三十九年议准: “山东盐法,上则直隶徐、宿二州,沛、砀二县,兖州府所 属滋阳等州县,共该盐九万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 九斤五两零。中则东昌府所属该盐二万二千四百 引。下则济南府所属该盐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 环文簿》,逐月登记发过引盐水程,按季查销。其青、登、 莱三府官台等十一场,除岁办额课正数外,运司印 刷小票,送巡盐御史挂号各场收掌。”听各灶丁纳银 一钱五分,给票一张,照盐一引,计五百斤,编定地里, 等则发卖。每票收牙税银一分。

嘉靖四十年,令两淮各商未掣盐尽行改捆秤掣,仍 拨淮盐发行湖广地方。又定各处正盐外,许带馀盐 则例按《明会典》:“两淮盐,四十年题准仪淮二批验所各商 未掣盐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计淮南 十八单,淮北六单,所载共该馀盐银一百一万一千 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委官尽行改捆秤掣,每引”五百 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没;五斤之上,照夹带 问拟。大约每单实解出馀盐一万一千九百一十引, 一百七十斤,折筭改作正盐,配引附掣,照例征纳馀 盐银两,顶补迯亡定额无征之数。 又题准湖广衡 宝二府仍食淮盐,郧阳一府造入两淮行盐地方引 目,拨盐发卖。 凡开中四十年题准“自今以后、每正 盐一引之外、许带馀盐一引。正盐在各边报中,上纳 粮草;馀盐在各运司、查照题定则例、征银解部。永为 遵守”

嘉靖四十四年令广东巡按兼理盐法。革两淮工本 盐。定长芦正馀盐斤数及纳银数分。湖广、江西属府 复行“广盐。”

按:“《明会典》:四十四年,令广东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两淮盐:“四十四年题准工本盐虽有报纳,而正盐未 免停积,且商灶俱困。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行革 去,止解馀盐银六十万两。” 长芦盐:“四十四年议准 正馀盐每包止许五百六十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 馀盐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纳银三钱九分七釐五毫, 北所”四钱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纳银 一钱。百斤以外,问徒没盐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发 遣。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四年,“诏湖广衡州府、江西吉安 府复行广盐。”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掣盐许附带馀盐外,多重斤数, 割没问罪。南京收贮引、纸价银查盘准折俸粮。又御 史奏复两淮盐课旧额。

按《明会典》四十五年题准,“该掣盐引每引五百五十 斤外,附带馀盐二十二斤,淮南定价一钱一分,淮北 九分,以补原割没本银无扣之数。此外若多馀盐,照 旧一分一斤割没。” 又议准:长芦、山东二运司,商人 报中引盐正馀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纳银一钱,百 斤以上,依旧问徒没盐入官。若于一包正数外,夹带 重百馀斤,积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发遣。其 有包数更多,积筭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没问徒。

又按《会典》四十五年题准:“南京户部各运司提举”

司查照旧例。以后将引纸价银径解应天府收贮。该 部缺纸刷引应天府估价买解。科道官严为查盘积 有馀银。照例准折。官员俸粮不许别项那用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五年,御史奏复两淮盐课旧额。 先是,两淮额课每岁七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征银六 十万两,鄢懋卿以溢额为功,加至百万,至是奏仍旧 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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