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12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十二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十二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十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七则

 盐法部总论一

  管子海王 地数 轻重甲

  太平经国书盐酒

  大全集与漕司札子 答陈漕论盐法书 与赵帅书

食货典第二百十二卷

盐法部汇考十四

编辑

皇清二

编辑

康熙元年

编辑

《大清会典》户部盐法:“两淮盐,康熙元年题准改淮北。”

食盐一万引。于宁国、和含等处行销。

两浙盐康熙元年覆准改台所一万引,于嘉、松二所行销陞课

云南盐、康熙元年题准、“黑井盐课九万六千两,琅井盐课九千六百两,景东井盐课三百二十两,以上遇闰加课八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零不除小建白井盐课二万八千五百六十两,安宁井盐课一千九百八十两,云龙州” 五井盐课四千七百六十三两七钱,阿陋猴井盐课二千九百二十三两二钱,弥沙井盐课四百两,只旧草溪井盐课二百六十二两四钱六分。以上遇闰加课三千二百四十两七钱八分零。扣除《小建》

《盐法通例》。凡贡盐。康熙元年题准、各监库盐、仍交户部收贮

凡掣割行销。康熙元年覆准、长芦三引、折销二引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陕西盐,康熙二年题准,绥”

德、米、脂、鱼河三属,置票二万六百六十四张,核收锅税。

贵州盐,康熙二年题准:抽税府卫在贵阳、思南、镇远、石阡、安顺、平远、大定、黔西、永宁、毕节、乌撒、鸭池等处,每盐百斤,征税银二钱四分,普安仍征三钱。除黎平就近食湖广商盐不重征外,共盐税银五千七百三十六两五钱九分四毫,定为额数。每年间有浮缺,据实报解。遇闰加税四百一十八两四分九釐二毫。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二年、广东报解溢斤盐、每斤征银五釐

凡禁例。康熙二年题准、殷实人户、愿行盐者、听其顶补办课、不许佥报滋扰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三年题准开。

封所加补课,于正引内均摊。每正引共课银三钱九分六釐四毫零。

广东盐、“康熙三年题准、停梧州路九千引减征课银”

《广西》盐、康熙三年题准减梧州引额,并除饷税。《云南》盐、康熙三年题准黑井盐增征税银三千两,备城工用。遇闰加税二百五十两

《盐法通例》。凡贡盐。康熙三年题准、光禄寺盐、仍交户部收贮。嗣后盐斤、除

内府取用外。馀令运司变价解部。如遇取用、仍解

本色

凡考成。康熙三年题准:御史差满,交代离任,将经征、带征盐课总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级,二分以上,降职一级,三分以上,降职二级,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职三级调用。五分以上,降职四级调用。六分以上,降职五级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兼管盐法巡抚,盐课初参,“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三分者罚俸九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九分者降职三级,十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 俸一年。二分者,降职一级。三分者,降职二级。四分者,降职三级,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官,盐课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欠二分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九个月。三分者,罚

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八分以上,革职。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署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卫所官,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征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一连全完者,加一级。接征、“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盐课总作十分扣算。议处参后。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州县官地丁钱粮例处分;运使、提举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钱粮例处分。管盐法州县卫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职一级,停其陞转。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兼管盐法巡抚,限二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降一级,三四分者降二级,五六分者降三级,七八分者降四级,九十分者降五级,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级等官,俱候交代。有能于未离任之先,将拖欠盐课全完者,即准开复。如年限盐课接征,接催官原参无名者,接筭前官,总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参分数参处 。”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销引欠一分者停其陞转,欠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俸二级,四分者降职一级,五分者降职二级,六分者降职三级,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销,完日开复。”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云南盐,康熙四年题准,黑

井、加煎盐斤课银二万四千七百五十两。遇闰加课税二千六十二两五钱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四年题准经管盐课官报明巡盐御史查核完欠,方许离任,如有未完,准其离任者,御史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广西州县官咨明广东巡抚查核销引完额,方许离任。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五年题准开。

封府属杞、通、太、兰、仪、五县、改掣芦盐。增正引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征课

山东盐、康熙五年,题准“开封府属五县改掣芦盐、减正引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除课。” 《两淮》盐、康熙五年题准吉安府改掣淮盐,增纲引五万一千三百二道,照例征课

广东盐、康熙五年题准、吉安改行淮盐。减南雄路一万四千三百一引零。并除课银

广西盐,康熙五年题准各厂均摊饷税,合计每引六两六钱三分六釐五毫零,总归梧州府征解。其怀、富、贺三县饷税,仍照旧例。

《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五年题准“天津大沽盐船出口,巡盐御史印给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放行。如无印票,及人数不符,并夹带违禁货物者,拿获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纵者,照所定出境例处分。”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六年题准宣”

镇、归掣芦盐、增改引一千二百道。并保安卫改引三百道,照例征课

山东盐、康熙六年覆准复行。正引八万道、照旧征课

两淮盐、康熙六年题准、湖广衡、永、宝、三府、改掣淮盐、拨销淮南额内纲引八万一千七百六道。其旧额课银、仍于淮南见行引目、每引摊纳六分八釐二毫零

广东盐:康熙六年题准、衡、永、宝三府、改行淮盐,减梧州路四千五百九引。并除课银

广西盐、康熙六年题准、减梧州引额并除饷税。四川盐、康熙六年题准建昌卫开井置灶煎盐、每灶征盐一千一百斤。每斤变价银一分二釐。遇闰加课二十七两二钱 。又题准、增盐票一千一百四十八张。照额征课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六年题准、凡遇闰年、巡盐御史十三个月差满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浙盐,康熙七年覆准增。”

“松所正引一万四千九百道,照例征课 。” 又题准改绍所二万一千八百引,于杭、嘉、松三所行销陞课。改台所二千六百二十五引,于杭所行

《销陞课》:改绍所下则三千二十四引为“中则” ,《照则陞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七年,长芦等四处盐差。于六部郎中、员外郎、及御史内,每处选差满、汉官各一员,笔帖式各二员。

《凡禁例》。康熙七年题准、“州县卫所官勒令百姓买引私派户口销盐者革职司道府都司不查报者、降三级调用巡盐御史失于查参者、降一级调用。兼管盐法巡抚失于查参者、降一级留任”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八年题准食”

盐、照纲引例、每引增课银一钱五分四毫零。又题准停止归纲引一十三万八千八百四十七引、于淮南纲引内、每引摊纳课银一钱一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西盐,康熙九年题准改。”

富、贺二县额引五百八十八道。于太平、思恩二府并马平县行销。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九年题准巡盐运司等官全完溢额者,停其议叙。

凡禁例康熙九年题准,凡旗下人有犯私盐,照律治罪外,其主系官,罚俸两个月。系平人鞭七十。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各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屯拨什库、各鞭五十。其马场牧马人有犯私盐者,领去夸阑大参领等俱罚俸两个月。拨什库等各鞭八十。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十年题准改。”

江都食盐六千引。于宁国、和含等处行销。两浙盐。康熙十年题准、改温所六千引。于杭所行销陞课

广东盐、康熙十年题准、增番禺县一百二十引。照广州路额征课

四川盐、康熙十年题准、增盐票五百八十二张。照额征课

云南盐、康熙十年题准、只旧“草溪井、归并黑井办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年题准、盐差御史,不拘满、汉。每处止差一员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西盐,康熙十一年令厂。”

税,改隶《苍梧驿》,盐道经征。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一年,令盐政归并各该巡抚,停差巡盐。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东盐,康熙十二年题准。”

减连州路五千四十九引零,并除课银。

四川盐、康熙十二年题准、增盐票四百二十八张。照额征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二年,复差巡盐御史。

凡引目。康熙十二年、令长芦、山东、两淮、两浙、河东、每年四季盐引、预支户部库银刷印。交新差御史带往。俟解到纸朱银补库

凡考成。康熙十二年题准:各官销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职。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销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各官任内盐课未完,别案降调。丁忧离任者,俱罚俸一年。盐池墙垣倒坏,行盐无术,商贩不前,或食盐不遵旧例,借口不行盐者,均“罚俸一年。” 又题准:“前官已完销引,责成后官一年内缴部。如不行送部,及题报盐引迟延,或申报盐引前后不符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盐御史兼管盐法巡抚罚俸六个月 。” 又题准:“盐引不行题明,私自那拨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巡盐御史降一级留任。” 兼管盐法巡抚罚俸一年。或将此县引卖与别县,“未经查报者,府厅官罚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十三年题准。”

改淮安食盐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引。于纲引地行销。江都食盐三万五千九百八十一引。于宁国和含行销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四年题准。

正、改每引加课银五分。

山东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票每引加课银五分

两淮盐、康熙十四年题准、纲食盐引、每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改山清食盐三万二千引、于宁国和含行销。淮安食盐一万二千一百引、于纲引地行销

《两浙》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票每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松所下则三千引,改中则陞课。” 《河东》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改引每引加课银五分

陕西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每引加课银五分。《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四年题准、两淮食盐、照纲盐例、每引二百一十斤

凡考成。康熙十四年题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旧议降级,仍行留任,兼管盐法。巡抚参后不完,应降级者,俱留任督催,完日开复。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县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隶知州、运使等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参例处分。署司、道、府、州、县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议。分司大使、州、县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东盐,康熙十五年题准。”

每引加课银五分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五年题准:“割没溢斤” 等项,尽行革除。每引盐二百斤,加盐二十五斤。两淮纳银二钱五分。长芦、两浙、陕西、福建、两广或照课则派输,或按盐斤扣筭,每引加征三分起至一两五分止。惟河东认纳,每引加斤银七分,不带盐斤。四川、云南、贵州向无割没,亦不加斤。

凡禁例。康熙十五年题准、各官该管界内、有私煎贩卖者、系伊衙役革职。系军民人等、降三级调用。如旗下人私煎贩卖、本主自行拿获者、免议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六年题准。

增正、改每引加斤银七分。

山东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每正引加斤银四分。每票引加斤银三分

两淮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纲食盐引、每引加斤银二钱五分 。又题准、食盐每引陞课银一钱 。又题准、江西南赣二府、改掣淮盐、增纲引一万五千一百道、照例征课

两浙盐康熙十六年题准正票每引加斤征课:杭、嘉二所及松所中则,每引一钱;绍、台二所及松所下则、下下则每引七分;温所及绍所下则,并票引每引四分五釐 。又覆准、票引每引陞课银三分五毫零

《河东》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正改引。每引加斤银七分

《福建》盐、康熙十六年题准、每正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西路增盐二千引,照额征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六年,停止盐差笔帖式。如差不习汉字满御史,仍带笔帖式一员。

凡掣割行销。康熙十六年题准、京城张湾等处、三引折销二引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七年题准。

改引每引陞课银四分 。又题准、计丁加正引五万七千四百六十七道。改引二万九千四百九十五道、照例征课

两淮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增宁国和含食盐五万六千引。照例征课

《河东》盐、康熙十七年题准、计丁加引四万四百二十九道。照额征课

福建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增征西路、每引加斤银七分。东、南二路、每引加斤银三分

广东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南赣改行淮盐、减南雄路三千二百四引零。并除课银 、又题准增征、每引加斤银一两五分

广西盐、康熙十七年题准、按包加斤、增征饷税。《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凡遇闰年,增行闰引、按额加课

凡考成。康熙十七年题准、各官查出灶地陞课。俱照查出地丁钱粮例议叙

凡禁例。康熙十七年题准、兴贩私盐地方,文武官失于缉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仍照例议处。十人以上,带有军器,耑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留任。限一年内缉获一半以上还职。不能缉获者照例降革。该督抚巡

“盐御史、提督、总兵不行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若专管官一年内能获大伙私贩一次者纪录一次;二次者纪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满即陞。兼辖官一年内能获三次者纪录一次;六次者纪录二次;九次者加一级。拿获次数多者,递准纪录加级。”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十八年题准复禁私煎、令商置锅召

《募灶户煎盐配引》,民有愿充灶户者,免其徭役。

又题准:“奉、《锦》各属颁引” 一万三千七百七十。

四道,每引征课银四钱七分三釐零,共征课银六千五百二十三两九钱九分一厘零。

山东盐、康熙十八年题准、票引每引陞课六分

又题准计丁加正引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一。

道《票引》九千四百五道,照例征课。

两淮盐、康熙十八年题准、计丁加纲引二万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征课

两浙盐、康熙十八年题准、计丁加引。嘉所九千一百七十五引。松所一千三百八十三引。照例征课

陕西盐、康熙十八年题准增征。每引加斤银七分 。又题准、计丁、加西河县一百二十二引。漳县八百二十一引。照额征课

《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十八年题准,盐务俱赴巡盐衙门控告,赴部越告,概不准行。

凡办铜。康熙十八年题准、拨两淮盐课银三万两。两浙长芦各一万五千两。河东五千两。照关差例。令各巡盐御史、督催各运司、遵部定价值、采买铜斤解部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十九年题准、增引三千一百道。课银

一千四百六十八两三钱零。

两浙盐、康熙十九年题准、计丁加正引八百八十七道五分。票引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道。照额征课

河东盐、康熙十九年题准、计丁加引四千三百三十二道照额征课 。又覆准、盐池围墙堤堰皆系盐丁责任。除原留二千名外再酌给二千名以供修筑。其馀盐丁尽令纳粮

陕西盐、康熙十九年题准、大池每引增课银三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二十年议准、“停止引盐。仍听民置锅”

煎卖

两浙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仁钱二县票引六千道。照例征课

广东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广韶等路三千三百九十引零。照额征课

陕西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西河县八百四十五引。照额征课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二十年、

诏“免增闰月盐引。”

凡办铜。康熙二十年题准停止盐差办铜。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一年题。

准停宁国和含食盐五万六千引。减除课银。陕西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小池每引增课银三分

广东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增茂名县引五十道,召商办课 。又题准、两广每引增征引饷银九钱四分五釐。

广西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西商办运富、贺二县引盐,照例增征税课

四州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增“盐票” 三十张。照额征课

云南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减黑井加煎盐课。《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商纲久经禁革、今变名商总派征各项奸弊、严行查禁

又题准:“凡私盐经沿途官兵捕快盘获者、徇”

纵场官及失察官,一并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浙盐”,康熙二十二年题。

准加《仁钱》“二县票引一千道,绍所中则正引一千道,照则征课。”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三年议。”

准“两淮盐课解部选差才干盐属官领解,不得仍委府州县佐贰官”

两浙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温、台、宁各场招徕灶丁垦盐田地及新涨海涂,共陞课银一千五百三十五两八钱一分零。

福建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兴、泉、漳等府属增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一引,课银五千八百四十二两八钱零。其盐引斤数,与旧引不同,另铸铜板刷给办课。

广东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封川等五埠改行生盐、增课银、八百八十八两四钱零。

四川盐、康熙二十三年议准、新收盐井锅灶课银二十三两六钱。遇闰加银一两二钱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二十四年覆。

准河南怀庆府属、因河东盐少、改食芦盐增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一引。照例征正引课银并赈济银 。又议准兴国场拨给地亩免征银两。又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山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两淮》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两浙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垦盐田地税银四百七十二两五钱零 。又覆准增下砂西兴等场陞课银二百三十四两五钱零 。又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河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陕西》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

《福建》盐: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新引加斤增课银六百五十二两七钱零 ;又议准征续垦盐坵银三百二十五两八钱 ;又覆准福建迁界地方,依山灶户垦复田地,征盐折银四千三百一十六两零;附海灶户垦复田地,征收本色盐,听商支取办课 ;又覆准停征每引加五分课银。《广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征垦复灶田银二千二两四钱零 。又覆准停征“加每引五分课银。”

四川盐:康熙二十四年,议准增盐井银十四两二钱零。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东复设分司官一员,经营渠堰 。”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盐引,向系崇文门监督征收。嗣后责成宛、大二县行销,与各州县一体考成。”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江西南、赣二府仍改食广东盐,除去课额两浙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两浙盐课每两加《滴珠》银一分,于二十四年起征解饷,车脚仍照例每两支给七釐。

河东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河东五小盐池停止。令仍归大池浇晒

广东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南赣仍食“广东盐” ,增额办课

贵州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贵阳、安顺、平越、都匀、思南、石阡、大定、威宁等府” 、安顺府属盘江以下州县卫所均食川盐

康熙三十年

十月初二日

上谕内阁:“传谕太常寺少卿沙拜,向来广东、广西盐”

“课虽属地方官管理,而豪强之徒辄行占据,不输国课,贸贩私盐,因循陋习,隐匿侵欺,以致病商病民。今特遴选尔沙拜,遣往稽察两广盐政职任初设,彼地商人多属京师豪贵之家,盐课弊端朕知之甚悉,非令汝将前此之弊必究发而参劾之也。尔莅任后,矢勤矢慎,将积弊尽除,商民咸利,以裕国课而济军饷。” 则尔之荣不必言矣。尔素悉朕意,若受人请托,瞻徇情面,不行革除积弊,则欲保首领,亦不可得也。朕意两广一岁盐课,可充一岁军饷,汝之休咎,咸在此行。勉之,慎之。《特谕》。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上谕内阁:“两广盐课,每岁缺额甚多;此皆各处浮费。”

太繁之所致也。如将浮费款项交与巡盐御史察核,必不能清,惟令巡抚兼理盐务一年,则未完之项俱可清矣。尔等可同九卿等会议以闻。

考证

盐法部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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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

《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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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藉于台雉,何如?”《管子》对曰:“此 毁成也,吾欲藉于树木。”《管子》对曰:“此伐生也。吾欲藉 于六畜。”《管子》对曰:“此杀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 对曰:“此隐情也。”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 “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 王之国,谨正盐、䇲。”桓公曰:“何谓正盐䇲?”管子对曰:“十 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 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 半,此其大历也。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彊,釜 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锺二 千,十锺二万百锺,二十万,千锺,二百万万乘之国,人 数问,口千万也。禺䇲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 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 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 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 号。今夫给之盐䇲,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 也。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耕 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 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 下无有。今鍼之重加一也,三十鍼一人之籍;刀之重 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之重加七,三 耜铁,一人之籍也。其馀轻重皆准此而行。然则举臂 胜事,无不服藉者’’。”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 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仇盐于吾国,釜 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 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数也。”

《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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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而外 因天下,可乎?”管子对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令疾而物 重,先王理其号令之徐疾,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其行事奈何?”管子对曰:“夫昔者武 王有钜桥之粟,贵籴之数。”桓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 曰:“武王立重泉之戍,令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 民举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国谷二什倍,钜桥之 粟亦二什倍。武王以钜桥之粟二什倍而市缯帛,军 五岁毋籍衣于民,以钜桥之粟二什倍而衡黄金百 万,终身毋籍于民’”,准衡之数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亦可以行此乎?”管子对曰:“可。夫 楚有汝、汉之金,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三 者亦可以当武王之数。十口之家,十人咶盐;百口之 家,百人咶盐。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 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盐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 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十耗而釜千。君伐菹薪,煮” 泲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锺。至阳春,请籍于时。桓公 曰:“何谓籍于时?”管子曰:“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 垣墙,毋得缮冢墓,丈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 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然盐之贾必四什倍。君以 四什之贾,修河、济之流,南输梁、赵、宋、卫、濮阳,恶食,无 盐则肿。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君伐”菹薪,煮泲水,以 藉于天下,然则天下不减矣。

《轻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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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曰:“阴王之国有三,而齐与在焉。”桓公曰:“此若言, 可得闻乎?”管子对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 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阴王之国也。且楚之有黄金, 中齐有蔷石也。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 是耳。使夷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 母织而衣。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 盐,正而积之。”桓公曰:“诺。”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 万六千锺。召《管子》而问曰:“安用此盐而可?”管子对曰: “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 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若此,则盐必 坐长而什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管子对曰:“请以令 粜之。梁、赵、宋、卫、濮阳,彼尽馈食之也。国无盐则肿,守 圉之国,用盐独甚。”桓公曰:“诺。”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 万一千馀斤。桓公召《管子》而问曰:“安用金而可?”管子 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 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故此所谓用若挹 于河,海若输之给马,此阴王之业。”

太平经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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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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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盐人掌盐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政令之在 官者既掌之矣,其在民者,将如世之榷盐榷酒乎?抑 以盐酒与民而听民之自取其利乎?谓盐酒有榷,则 先王九赋之目,未闻有盐酒之政,而与斯民争口腹。 谓听民之自取其利,则盐人之外,在地官,则有《川衡》, 以诛罚其犯禁者;酒正之外,在地官,则有《司虣》掌宪 市之禁令;在《秋官》则有萍氏以掌几酒、谨酒之禁,又 与后世曾不少异焉,何也?曰:先王之有盐禁也,禁其弃本逐末,与官吏之缘公为私而已。其于禁酒也,禁 其群饮以相斗争沈酣以败风俗,与其流生祸糜米 粟而已。若夫醯酱之所需,饮食之所用,祭祀之所羞, 孝养洗腆之所乐,岁时会合冠昏乡射之所饮,则先 王固与民共之,但收贩鬻者之赋,而非复自贪其利, 遏其源,而不以一孔遗民也。昔者晏子谓齐景公曰: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 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县鄙之人,入从其政; 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是以民人苦病,而夫妇皆诅。”晏 子之为是言也。是知山林之利,先王以来固未尝不 与民共之也。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 氏之地,沃饶而近盬。”韩献子独不可,曰:“山泽,林盬之 宝也。国饶则民骄逸,近宝公室乃贫。”献子之为是言 也。是知山泽之利,虽与民共,而犹未尝不虑其舍本 逐末,以至于贫匮不给也。汉兴,犹存此意,盐铁酒榷 之利,虽尽捐以与民,而后元之诏亦拳拳然忧百姓 之从事于末以害农,多为酒醪以糜谷。先生之意,正 若是而已矣。《春秋》、秦、汉以来犹不忘之,况以周公忧 民之深乎?以百亩分民,以九职任民,有本之可敦,则 其末为可抑;有生生之可乐,则其刑罚为可畏。是周 公虽不与民争盐酒之利,亦不恣民趋盐“酒之利。”夫 煮海以为盐,利至博也。不为之禁,则缘亩之农夫将 日耗,侈心日动而本日摇,官吏之贪者亦将并缘以 为奸矣。豢豕以为酒,祸至无穷也。不为之禁,则淫酒 而无度,是以民人及市,群饮而斗嚣,酒乱其德,而狱 讼日益繁滋矣。周公于此,则一切有法待之。其盐人 酒正之政令,彼特施之上者也,而犹有式法以受酒 材,有酌数以供祭祀,有法以行颁赐,有书契以授秩 酒,有日成月要以考出入。自王后之外,虽世子之饮, 亦有岁终之会,而况敢纵民有酣饮乎?其取盐也,必 有簿书以责其数,其受盐也,必有符节以防其伪,况 敢纵民于浮食乎?故公盐之入有数,而民之食盐者 亦有数;公酒之用有数,而民之饮酒者亦有节,但酒 正内官耳。自酒人而下,皆奄奚为之,势不可以行呵 禁于外。故至市官之属,则有司虣以掌之;刑官之属, 则有萍氏以掌之。《盐人》“既共祭祀宾客之盐,共皇后 世子之盐,与凡牲膳羞酱百祀之盐”,故虽专鬻盐之 命,而掌天下鬻盐之数,而山林、川泽、盐铁之藏,则有 泽虞、川衡以掌之,而川衡之掌,则又有大川、中川、小 川以别之。巡其川泽而平其守,执其犯禁而诛其人, 内外相若,相继而法,今可次相考,大抵劝农而美风 俗耳。其禁虽严,初不以自利也;其民安于禁而乐于 生,不以为怨也。若夫后世则不然。自文帝以来,虽不 与民争利,然徒善不足以为政,而盐铁在民,酒利在 民,其亦太无制矣。徒知其害而不能定其法,岁虽劝 民耕殖,不知固已导民而趋末也。至于孝武,则又不 顾斯民之无以为生,一举而尽夺之。斡官、铁官之设, 虽近于酒正、盐人,水衡、都水之设,虽近于萍氏,大抵 不过斡盐铁而榷酒酤耳。而又或属于内史,或属于 少府,大臣之政“令不行于其间,而取之无艺,敛之不 惬众心,敛固有不平于下,而盐铁、酒榷、均输之议,所 以起后日贤良、文学之纷纷也。”自是而后,其禁益严, 其犯愈众,吏卒搜索,私屠酤,至于坏室庐而毁釜灶, 兄弟妻子离散,生业破荡无馀,而民之以酒获罪者, 方日来而未已。髡黥积于下,私鬻不为衰减。力不足 “以执之,则浸成顽俗,而流入奸盗,民岂乐为此哉?上 之人既不能制民之产,民惧死于饥寒,而冒求升斗 以苟活,但莫知性命,纵之则不顾而逐末,迫之则急 而犯法耳,固未易呵禁也。”先正翰林苏公论《酒诰》一 书,以为“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 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至私酿终不能绝也。周公独何 以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己 皆笞其子,甲之子服而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 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其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 也。况又有所谓百亩之可耕,九职之可任乎?今世盐 酒之禁,盖已反其本而已。正使有本之可趋,犹不当 禁之使至于此极,况”未尝有本也。旧尝论州县官吏 之自为私酤,而不必禁民之私酤。有尝论州县尝置 盐本钱,为之增价以买盐,而减价以卖盐,此则姑因 今日之势,而行此不得已之策。譬之欲紾其兄之臂, 而教之姑徐徐云尔。周公之法意至此,殆有未易言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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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漕司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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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有小路数条,通罗源、宁德、海乡,步行不过两 三程可到。故私盐每斤不过四十五文,而官盐则必 溯流运纲,或半岁而后达,脚费不赀,故官盐立价不 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从来民间 只吃私盐,而官盐自非科抑,虽铢两无售者。盖县道 空乏狼狈,而州府漕司不得此县财赋之入者有年 矣。中间知县袁采为出卖落草私盐之术,其实乃自卖私盐,而分置数坊卖之,以给岁计。自此以来,县道 稍可支吾,而州府漕司亦获其助。但民间本自不顾 买吃,官坊贵盐而不买者,又有申举追呼之扰,故行 之未久,即以违法致讼而罢。”于是本县一岁但起两 纲,尽数折还州府版帐,漕司增盐之“属,本钱虽不易 办,而官吏免得冒法卖盐致讼,民间免得买吃官坊 贵盐,以致申举追呼之扰。”比之袁宰之术,尤为稳便。 上下方以为安。而漕使陈右司政内有司偶失契勘, 却将本司积下诸州县增盐,用船装载,溯流般上政 和,勒令出卖,每月责认解钱五百贯文。殊不知若使 政和官盐可卖,则本“县必须自般自卖以供公上,而 积其馀以为循环之本,前不致为冒法行险、贩私之 诡计,后不至为逐纲撰本,尽以还州之拙谋矣。”正缘 盐不可卖,是以不得已而为此。今乃不察,而必使之 抱卖他州外县可卖、不卖之增盐,至于移贵就贱,倒 置烦扰,则又未论于民有无利害,而善理财者似亦 不肯“如此。”自此之后,本县遂复置坊出卖此盐,然实 计每斤只卖得四十五文,其馀四十五文无所从出。 又官盐在仓日久,亦有走卤欠折之数,乃用袁宰之 馀谋,阴许管坊人潜贩私盐,以足其数。后来趁卖不 上,虽已量减盐价月额,然病根不除,使官吏日惧谴 责,百姓须吃贵盐,而漕司一岁所得,不过“三四千贯 而已,于民有害,于官无利,其理甚明。窃恐高明未详 本末,敢采民言以献。欲望台慈特下有司,密行考究, 特赐住罢百里,幸甚。”

《答陈漕论盐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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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昨承垂示盐法利害,累日究观,窃以为适今之宜, 莫便于此。及询诸乡人,则其说不无同异,不敢不以 闻。盖问之崇安之人,则比其旧费,略有所省,无不以 为便者;问之建阳之人,则云千金之产,今日买盐,所 折不过千钱,而新法输钱,半倍其旧,又须出钱买引 盐食之。计引盐至建溪上流,比之今价,亦不能甚贱, 则其为利为害,未可知也。两邑之数,具之别纸,可见 其实,又不知他邑如何耳。然熹窃谓法之大体,实已 利便,盖彊弱均敷,已宽下贫,应役之民,便省赔费。又 凡种种弊幸,皆无所自而作,固不可以轻变。但更须 博尽众谋,多方措置,使输钱之数比旧稍轻,买盐之 价比旧顿减,即公私两便,法可久行。若其不然,则官 户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输者,横议纷纷,必有所缘而 起,虽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窃尝思引价之所以贵, 以引额之数拘之也;本钱之所以多,以所支之数取 之也;此盐之所以贵也;卖引之额所以狭,以所运之 数拘之也;海船之钱所以取,以般运之费计之也,此 计产输钱之所以重”也。欲致二利,去二害,在乎罢海 仓之买纳而已矣。诚能罢海仓及下四州诸县之买 纳,而使客人请引,南自漳、泉,北至长溪,各从便路,径 就埕户买盐兴贩,则引价可减,本钱可轻而盐贱矣; 引额可增,海船可罢,而计产所输亦薄矣。夫海仓为 盐法蠹害之根本,使台知之详矣。下四州诸县买纳 之弊,不异乎海仓,而漳州以盗卖合支产盐,重为民 害,使台知之亦详矣。使其无害于今日,所议之法,犹 将废置以蠲积弊,况所以增官盐之价,而厚私盐之 利者,皆在乎此,岂可以不罢而改图其新乎?夫“卖引 之额,以上四州逐年运到一千万斤者为率,而海仓 每岁可取,亦止此数,尚有乏绝不继、停留纲运之时, 故引价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贵,引钱止得二十三 万而患其少,皆此之由也。”熹窃谓夫一千万斤者,官 运之正数也。若夫出于埕户,搭于纲船,漏于步担,而 散于四郡之间,食之无馀者,一岁又何啻数百万斤! 此乃埕户所煎、民间所食之实数,而前日弃之以为 私贩之资者,正以海仓侵“盗本钱,稽留割剥,使埕户 不愿输官,而宁私为贱鬻,以救目前之急”故也。今若 罢去海仓,而收此数百万斤者并入引额,则引价每 斤可减数钱,而所以收引钱大数反增于旧矣。又使 埕户更无私盐可卖,而官盐益快,何惮而久不为此! 夫所以使客人纳盐本钱每斤十二文者,将以给埕 户为循环“本也。今官收而官给之,在客人则为枉费, 在埕户则无实利。曷若使埕户、客人自为贸易而官 封之,则客人不费四五文,可得盐一斤,每斤所省数 钱,足以具舟楫,资往来。埕户售盐一斤,实得四五文, 比之请于官司,名为十二文”,而经过官吏揽子之手, 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远矣。所以使州县桩海“船钱 五万馀贯者,本为漕司自海仓运至怀安以待客贩 也。若罢海仓,而使客人径从便路兴贩,则此钱固已 在所蠲矣。”行此数者,使引价可减,本钱可省,则官盐 自贱而私贩自戢,引额可增,海船钱可罢,则此两项 所增所罢之数,以减计产所输之数,亦不啻什四五 矣。下四州人户,则使径就埕户买盐,不限引法,但立 法以防其兴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此外非熹闻见 思虑所及,但议者见使司自王侍郎以来,三四年间 代纳上供,其数不少,或谓增盐尚有可减之数,更望计度,如其可减,则愿更减分数,于三项立法之中均 退几钱,尤为久远之利。使闽中之人,相与称曰:“盐法 之利于吾民,自”陈公始,子孙不忘,岂不休哉!鄙见如 此,未知当否?以下问之勤,不敢虚辱,既采民言,又竭 愚虑,以称塞万分狂妄之罪,尚冀高明,矜而恕之,幸 甚幸甚!

《与赵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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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书所禀,怀有不能自已者。”既而思之,言语过当,深 以自咎,然有以知高明之必见容也。卖盐之事,诚亦 非便。盖下四州,民间纳产盐钱,州县自合给盐偿之。 今既例不给盐,而帅司复行榷卖,议者之言,亦未为 不当,但相承已久,调度所资,有不获已者。向时汪丈 入闽,正值沈漕罢去,王与道住卖之后,亦深以此为 “疑,后不得已竟复榷之,想亦是别无擘画处也。不知 使司今欲作如何相度?愚意此事今且如此暗行货 卖,姑为不得已之计,则他日或有能弛之者。若遂相 度奏请明降指挥,则是福州民间增此一项无名之 赋,自我而始。况泉、漳、兴化事体一同,势必援例公行, 则其为害,又不但福州而已。此事更乞深思,少辽缓 之,不须催促。漕司相度,或只作手札密奏,上意未必 不以为然。更以书白庙堂,诸公亦当晓然见此利害 也。不审台意以为如何?祠请未遂,不知再入文字否? 似闻论盐事者,颇及浚湖之役,不知是否?”前日林子 方因治建昌士人无礼,教官事几为要路所挤。今日 风俗大抵不甚赌,是令人愤懑。伏想高怀于此,必有 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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