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四

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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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每年奏请向方诸司支领银两,交自鸣锺库储备。用著,宫殿监具奏,由敬事房传出,总管内务府大臣述旨后,方储司即照数发给。每次著领银五千两,如用竣再行奏明请领,于每月月底具四注奏销。
  • 凡内庭需用各项钱粮,例应向总管内务府各衙门领用者,俱由宫殿监用敬事房图记,按例行文支领。其各该处特奉上传立即需用各项钱粮,无暇行文支领者,许各该处具支领人员职名,各总管内务府各衙门支领,后各该处仍报明敬事房,敬事房于五日内用图记补文备案。每月一次将支领过各项钱粮逐款分析开写清单,钤盖敬事房图记于下月十五日以内呈报总管内务府,以凭查对。
  • 凡奉特旨赏人银两者,俱按数支给。传旨人仍将某人传旨之处入于月底,奏销折内奏闻。
  • 凡内庭宫分银两,按例支给。例具宫分条例内。
  • 凡皇子降生,自满月起,每月赏银十两;自入学之月起,每月赏银五十两;至十岁正月起,每月添银五十两;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赏银五百两;成婚后,每年生辰赏银九百两。公主降生,自满月起,每月赏银十两;年至六岁,自是年正月起,每月赏银四十两。皇孙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赏银二百两。皇曾孙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赏银一百两。
  • 凡官女子、乳姆、保姆,每日所食,折肉银两按例支给。例具宫分条例内。
  • 凡出宫女子,恩赏银两按例支给。例具宫规条例内。
  • 凡新进宫太监,十岁以上至二十岁者,每名恩赏银。民籍六两,旗籍四两。
  • 凡各处总管首领太监之祖父、祖母、父母亡故者,赏银十两;总管亡故者,赏银二十两;有官职首领食四两钱粮之太监亡故者,赏银十五两;无官职首领食大钱粮之太监以至食二两钱粮之太监亡故者,各赏银十两;食一两钱粮之太监亡故者,各赏银五两。以后为例。如总管亡故者,照例赏给,即行奏闻。首领太监等有亡故者,照例赏给,每月随自鸣锺月折奏闻。
  • 凡房租银系雍正四年十二月初八日奉特恩赏给官房一所,按月取租,交敬事房库贮,于一切杂差公项处酌量支用,仍于每年年底开具四注奏销。
  • 凡房租钱系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十七日奏准,按照宫内、圆明园及升平署共太监二千二百十六名之数定为:嗣后六品以总管等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钱八百文,七八品首领等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钱六百文,无官职首领及众太监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钱五百文,以归划一,仍于各管领备差闲款下放给,并令该管领等按照分定现食钱粮太监数目,造具清册存案,作为应得房钱定额。其续行交进者,分派在何管领下。若人浮于额,暂不给与房钱,俟有缺出再行查其交进先后,顶补入册,照数放给。
  • 凡赏给官银系乾隆八年闰四月十八日奉恩赏官银一万两,借与众太监。凡首领太监整制衣帽并家中有事,准借官银,于每年年底开具四注奏销。
  • 凡各处总管首领太监有失悮职守或奉特旨或宫殿监遵旨议罚月银系一年以外者,敬事房呈报总管内务府衙门,转行外部扣除。其在一年以内者,俱收入敬事房库贮,于一切杂差公项处酌量支用,仍于每年年底开具四注奏销。
  • 凡总管首领太监随驾外出者,例应赏给盘费银。乾清宫总管每日盘费银三钱、别项总管每日盘费银二钱、首领每日盘费银二钱、太监每日盘费银一钱。由宫殿监届时奏准,行文总管内务府支领。
  • 凡总管首领太监随驾外出者,例应赏给官饭。随侍等处总管首领太监等食外膳房饭,各宫等处首领太监等食内管领饭。由宫殿监届时奏准,行文各该处支领。
  • 凡支借库银系嘉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特恩太监等支借库银,每年正月、腊月展限两月,二月再行接扣。
  • 凡加赏钱粮米石系嘉庆十八年七月初八日奏准。
  • 由两淮盐政应交玉贡折价银存留十五万两交商,按一分生息,所得利银一万八千两。以一万五百两交广储司库存贮,赏食二两太监每名每月银五钱,其赏馀银两银库存贮,年终具奏。其馀利银七千五百两交银库,按年归款。
  • 由恩丰仓每年馀存土米筛飏得有确数,并放给太监等米二万石内所得馀米,共以四百石分赏各等处食二两钱粮太监。其赏馀米石存仓,以备明岁赏用。
  • 凡加赏承围总管首领太监盘费系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奉特恩。总管首领太监于应得盘费外,每名每日加赏银一钱。动用官房租库钱文,每银一钱折给制钱一百文。
  • 凡年终,广储司取大制钱三百五十贯折制钱五百二十五贯恩赏圆明园总管首领太监等。
  • 凡太监逃走后,如有长支钱粮米石,于该太监交进当差得有钱粮时,将本人名下长支钱粮米石照伊逃走日期,按日坐扣。

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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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乾清宫等处,三年一次,粘补渗漏、抅抿墙垣、修饰地面之事,由宫殿监豫先奏准,交总管内务府派员择吉修理。届日,总管内务府员役分进内左门、内右门,宫殿监率首领太监等关防。
  • 凡每年三月内,宫内等处淘沟之事,由总管内务府选择吉日吉时知会宫殿监,本监豫先奏闻。届日,营造司员役分进内左门、内右门,宫殿监率首领太监等关防。
  • 凡每年三月内,御花园出葡萄,九月内培葡萄之事,由奉宸苑知会宫殿监本监,豫先奏闻。届日,奉宸苑员役进顺贞门,宫殿监率首领太监等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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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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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奉上谕设立敬事房,属总管内务府管辖。置总管、副总管等专管宫内一切事务、奉行谕旨及承行总管内务府各衙门一切文移。凡事俱照《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敬谨奉行。设立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自此始。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五日,奉上赐五品官总管一名,五品官太监三名,六品官太监二名。太监等有官职自此始。

雍正元年九月初九日,奉上定总管内务府系三品衙门,其所属敬事房大总管应授四品官职,副总管应授六品官职,随侍等处首领应授七品官职,宫殿等处首领应授八品官职。敬事房大总管授四品自此始。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奉上定敬事房正四品大总管为宫殿监督领事衔,从四品大总管为宫殿监正侍衔,六品副总管为宫殿监副侍衔,七品首领为执守侍衔,八品首领为侍监衔。敬事房呼为宫殿监及有官职之太监等加衔之例自此始。

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太监等官职不分正从,如五品加一级即为四品,降一级即为六品,永为定例。太监等官职不论正从自此始。

雍正元年正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宫中服役年久及勤慎效力之太监等,分别加恩,赐以每月或食月银三两或食月银二两五钱,以奖勤劳。食二两钱粮之太监等,恩加钱粮自此始。

雍正二年正月初三日,奉上定各处太监按本处额数内定以恩加钱粮之额,其食恩加钱粮之人,或有事故离其地者,不带去钱粮,仍在本处食二两钱粮。太监内择年久出力者顶补。恩加钱粮有定客自此始。

乾隆七年十月初五日,奉上谕自年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为始,宫内一切事务,宫殿监督领事等须恪遵定例,行每年年底仍将紧要事件遵旨汇奏,有不遵者以违制论。

钦定太监凡例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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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内等处太监官职以现今四品为定,再不加至三品二品以至头品。其各项额定官职、额定加恩钱粮许缺出奏补。其有特恩赏给官职、赏给钱粮,不在额数者,缺出不准奏补
  • 凡宫内等处太监缺出,许宫殿监拣选奏补。其宫殿监督领侍等缺出,只许将缺奏闻,凭旨裁夺,不许拣选奏补
  • 凡各等处太监所食恩加三两、二两五钱,钱粮俱按《钦定现行则例》内额数,不许增添。其定额之内有少者,每年年终将当差勤慎者拣选,具奏补给
  • 凡太监等食二两钱粮太监,病至六个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奏退为民。
    • 食二两五钱钱粮太监,病至一个月止退五钱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奏退为民。
    • 食三两钱粮太监,病至一个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奏退为民。
    • 食四两钱粮太监,病至一个月止退二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奏退为民。
    • 食二两五钱钱粮无官职首领,病至一个月止退五钱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三两钱粮无官职首领,病至一个月止退五钱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二钱五分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三两钱粮八品官职首领,病至一个月止退五钱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二钱五分钱粮,将伊官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四两钱粮七品八品官职首领,病至一个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五钱钱粮,将伊官职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五两钱粮七品官职总管首领,病至一个月止退二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五钱钱粮,将伊官职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四两钱粮无官职总管,病至一个月止退一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一两五钱钱粮,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五两钱粮六品官职总管,病至一个月止退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二两钱粮,将伊官职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七两钱粮五品官职总管,病至一个月止退二两钱粮,两至六个月又止退二两五钱钱粮,将伊官职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食八两钱粮四品官职总管,病至一个月止退三两钱粮,病至六个月又止退二两五钱钱粮,将伊官职革退,病至一年钱粮全止。
    • 以上凡食恩加钱粮、告病总管首领太监,止退恩加钱粮。后如遇病好,当差数日,将止退过钱粮仍行添加。再凡系告病总管,已经革退官职、钱粮全止后,容伊在家再养一年,如其病好,仍令进宫当差。宫殿监、督领侍等指名奏闻,遵旨施行。如养一年不好,不能当差,奏退为民,其告病,有官职首领及无官职首领、已经革退官职首领,钱粮全止后容伊在家再养半年,如其病好,仍令进宫当太监差事,如遇首领缺出,宫殿监、督领侍等指名奏补。容养半年如病不好,不能当差,奏退为民。其告病太监等病至一年,钱粮全止,奏退为民。其首领太监,内如有当差年久,出过力者,据实奏明,恩赏每月银一两,大制钱五百文。
  • 凡年终,崇文门取银三千六百两恩赏:

    宫殿监总管九名每名银二十两,共一百八十两

    敬事房首领太监,共银一百八十二两

    懋勤殿首领太监,共银七十两

    尚乘轿首领太监,共银一百三十六两

    弘德殿首领太监,共银五十九两

    乾清宫首领太监,共银五十八两

    养心殿首领太监,共银四十二两

    御茶房首领太监,共银一百七十七两

    御膳房总管首领太监,共银二百二十两

    御药房首领太监,共银五十五两

    奏事随侍处首领太监,共银三十四两

    毓庆宫首领太监,共银十八两

    重华宫首领太监,共银二十二两

    斋宫首领太监,共银二十一两

    乾清门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七两

    内左门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七两

    内右门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七两

    月华门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二两

    遵义门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两

    御花园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两

    咸福宫首领太监,共银十三两

    坤宁宫首领太监,共银二十四两

    启祥宫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熟火处首领太监,共银二十二两

    长春宫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景阳宫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永寿宫首领太监,共银二十二两

    景仁宫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昭仁殿首领太监,共银十五两

    交泰殿首领太监,共银十五两

    天穹宝殿太监,共银十四两

    日精门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景和门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隆福门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基化门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端则门首领太监,共银十七两

    苍震门首领太监,共银二十二两

    中正殿首领太监,共银十三两

    古董房首领太监,共银十两

    北小花园首领太监,共银十二两

    四执事四执事库首领太监,共银一百五十一两

    自鸣锺首领太监,共银五十两

    鸟枪处首领太监

    弓箭匠处首领太监  三处共银五十两

    按摩处太监

    做锺处首领太监,共银三十九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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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年终,广储司取分赏太监大制钱,现折制钱赏敬事房等处总管、首领太监等应用大制钱一千五百贯。折制钱二千二百五十贯。寿康宫总管、首领太监等应用大制钱一百八十贯。折制钱二百七十贯。储秀宫各宫阿哥、公主下首领太监等,应用大制钱二百二十贯。折制钱三百三十贯。内殿总管、首领太监等应用大制钱一百十二贯。折制钱一百八十贯。
  • 凡今年所定太监等额缺,已属从优,以后非有别故,不得擅行奏请增添

太监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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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总管首领太监,非曾经赏过貂皮褂者,不准穿用。正色亦不许本色貂帽。除奏事首领太监、小太监准戴用外,其馀概不准戴用。江山万代花样袍面,非赏过亦不准穿用。

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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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英和等遵旨议准火班章程十三条:

  1. 宫内遇有传用之时,总管太监遵旨启放何门。传知值班之奏事处官不分昼夜,或由乾清门,或由内右门转传侍卫班领传知。该班官兵齐集,候各该管机桶之大臣、官员、管带方许进内。是日值班之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在启放之门专司稽查。进门之时报明管门大臣某人,带领官几员,兵几名。管门大臣核对相符方准放入。出门之时仍照原报数,按名放出。
  2. 向来满汉文武大臣官员俱应即时齐集,惟入内人数过多,转致嘈杂,未必得力。应请旗员一一品大臣到门,报明管门大臣,不必奏明,俱准放入。其旗员三品以下、汉员一品以下俱不必前往,傥有私行混入者,官员据实参究,兵丁严拏治罪!内廷行走之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及大门侍卫值班者,不得擅动,不值班者准其进内一同弹压,仍酌留四人在启放之门,帮同管门大臣一体稽查。其馀官员,惟步军统领衙门官员、内务府官员、左右翼、翼尉、协副尉、步军校、谙练扑救者投递职名,即带所属兵丁进门,其馀各衙门官员一概不准放入。
  3. 步军营八旗机桶仍照向例豫备,于东华门、西华门、神武门外候信。传开何门即趋何门,责成该管大臣认识章京,章京认识兵丁,不必发给腰牌,报明管门大臣放入。
  4. 火班寻常该班兵丁,向例由内务府发给腰牌。应再豫设木牌一面,载明官几员、兵几名,以便出入核对。
  5. 紫禁城内向有朱旗房三十二处,每日值宿,内务府、骁骑副参领二员、章京领摧十员名、披甲人一百六十九名、火班披甲人二十名。此项披甲人向于三旗新陈枪营内择其技艺娴熟者派拨,总管内务府大臣等现已飭令该营参领于下班之日,择其年力尤为强壮者一百名,于操演技艺后演习机桶,再于内务府三旗额设机桶一百三十架,内择其妥固整齐者八架,添设于东华门内东北角闲房三间内四架,添设于西华门内筒子河旧有朱旗房三间内四架,派拨章京、披甲人看守,仍现成东西值宿之副参领分界管辖。傥有传用之时,按进班披甲人分拨,一半在原该班处所看守,其馀会使唤机桶之披甲人等,令该管副参领、该管班章京带往应用,并令嘉庆十八年添设进班之内务府护军四十名,一体襄事。
  6. 内务府额设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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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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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在外犯法,由外部奏明要人者,宫殿监查明犯人,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外部按例治罪。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敢擅专者,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总管内务府治罪。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能剖断者,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总管内务府审理。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奉上谕议罚、议责者,皆按宫殿监处分则例、各处太监等处分则例引用。其有则例内所不能该者,许宫殿监引例比拟,仍将引例比拟之处奏明。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犯罪被宫殿监查出、参奏、责处者,皆按宫殿监处分则例、各处太监等处分则例引用。其有则例内所不能该者,许宫殿监引例比拟,仍将引例比拟之处奏明。

宫殿监处分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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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罪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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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钦奉上谕禁约之事日久废弛者,将该管宫殿监斥革。
  • 凡宫殿监接奉上谕具奏事件有不警谨详明以致舛错者,罚一年月银。
  • 凡宫殿监拣选各处首领有不将人去得,或年久出过力者,保举因而徇情者,罚一年月银。
  • 凡宫殿监俱系各处首领太监内补放之人,其怀挟私忿、假公济私者,罚一年月银。
  • 凡宫殿监管辖各处首领太监等有不秉公按例办理,任性酷法者,罚一年月银。

二等罪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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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于内庭一切约禁事不实力稽查,日久懈弛者,罚六个月月银。
  • 凡宫殿监办理宫内一切事务,有不向前勉力,凡事推诿者,罚六个月月银。
  • 凡《处分则例》内宫殿监有不时加查察各处,首领太监等有犯罪而宫殿监尚属不知者,罚六个月月银。

三等罪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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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于宫中一切礼仪之处怠忽失仪者,罚三个月月银。
  • 凡宫殿监议罚议责,各处首领太监等有不按例处分,或引例比拟差错者,罚三个月月银。
  • 凡宫殿监于宫中一切按例用度之处,如(柴、炭、冰、蜡之类),有不节慎查察,以致靡费钱粮者,罚三个月月银。
  • 凡宫殿监非因公事使令各处首领太监等者,罚三个月月银。

以上头等罪五条,二等罪三条,三等罪四条。宫殿监、领侍等互相秉公稽察,有犯者,宫殿监引例参奏治罪,仍各记档案。若犯头等罪,除奉旨革职、降级外,其馀犯头等罪三次、二等罪五次、三等罪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交总管内务府治罪。其有一人犯罪而众宫殿监、领侍等隐饰不行参奏,傥被上访出,或被各处首领太监等告发、审实者,将众宫殿监等俱交总管内务府从重治罪,告实之首领加一级,告实之太监赏银十两。

各处首领太监等处分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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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罪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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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在禁地角口斗殴者,系首领,罚六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六十版。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在禁地白日饮酒酗醉者,系首领,罚六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六十版。

二等罪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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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不谨慎火烛、失悮看守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版。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不勤慎坐更、磕睡悮更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版。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有不守法度、喧哗无礼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版。
  • 凡宫殿监等处太监等收贮一切陈设器皿等官物,有不谨慎屏当以致失悮伤损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版。
  •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000282&by_title=%E9%92%A6%E5%AE%9A%E5%AE%AB%E4%B8%AD%E7%8E%B0%E8%A1%8C&pag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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