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宮中現行則例/卷四

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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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每年奏請向方諸司支領銀兩,交自鳴鍾庫儲備。用著,宮殿監具奏,由敬事房傳出,總管內務府大臣述旨後,方儲司即照數發給。每次著領銀五千兩,如用竣再行奏明請領,於每月月底具四註奏銷。
  • 凡內庭需用各項錢糧,例應向總管內務府各衙門領用者,俱由宮殿監用敬事房圖記,按例行文支領。其各該處特奉上傳立即需用各項錢糧,無暇行文支領者,許各該處具支領人員職名,各總管內務府各衙門支領,後各該處仍報明敬事房,敬事房於五日內用圖記補文備案。每月一次將支領過各項錢糧逐款分析開寫清單,鈐蓋敬事房圖記於下月十五日以內呈報總管內務府,以憑查對。
  • 凡奉特旨賞人銀兩者,俱按數支給。傳旨人仍將某人傳旨之處入於月底,奏銷摺內奏聞。
  • 凡內庭宮分銀兩,按例支給。例具宮分條例內。
  • 凡皇子降生,自滿月起,每月賞銀十兩;自入學之月起,每月賞銀五十兩;至十歲正月起,每月添銀五十兩;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賞銀五百兩;成婚後,每年生辰賞銀九百兩。公主降生,自滿月起,每月賞銀十兩;年至六歲,自是年正月起,每月賞銀四十兩。皇孫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賞銀二百兩。皇曾孫自成婚之月起,每月賞銀一百兩。
  • 凡官女子、乳姆、保姆,每日所食,折肉銀兩按例支給。例具宮分條例內。
  • 凡出宮女子,恩賞銀兩按例支給。例具宮規條例內。
  • 凡新進宮太監,十歲以上至二十歲者,每名恩賞銀。民籍六兩,旗籍四兩。
  • 凡各處總管首領太監之祖父、祖母、父母亡故者,賞銀十兩;總管亡故者,賞銀二十兩;有官職首領食四兩錢糧之太監亡故者,賞銀十五兩;無官職首領食大錢糧之太監以至食二兩錢糧之太監亡故者,各賞銀十兩;食一兩錢糧之太監亡故者,各賞銀五兩。以後爲例。如總管亡故者,照例賞給,即行奏聞。首領太監等有亡故者,照例賞給,每月隨自鳴鍾月摺奏聞。
  • 凡房租銀係雍正四年十二月初八日奉特恩賞給官房一所,按月取租,交敬事房庫貯,於一切雜差公項處酌量支用,仍於每年年底開具四註奏銷。
  • 凡房租錢係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十七日奏准,按照宮內、圓明園及昇平署共太監二千二百十六名之數定爲:嗣後六品以總管等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錢八百文,七八品首領等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錢六百文,無官職首領及眾太監每人每月房租小制錢五百文,以歸劃一,仍於各管領備差閒款下放給,並令該管領等按照分定現食錢糧太監數目,造具清冊存案,作爲應得房錢定額。其續行交進者,分派在何管領下。若人浮於額,暫不給與房錢,俟有缺出再行查其交進先後,頂補入冊,照數放給。
  • 凡賞給官銀係乾隆八年閏四月十八日奉恩賞官銀一萬兩,借與眾太監。凡首領太監整製衣帽併家中有事,准借官銀,於每年年底開具四註奏銷。
  • 凡各處總管首領太監有失悞職守或奉特旨或宮殿監遵旨議罰月銀係一年以外者,敬事房呈報總管內務府衙門,轉行外部扣除。其在一年以內者,俱收入敬事房庫貯,於一切雜差公項處酌量支用,仍於每年年底開具四註奏銷。
  • 凡總管首領太監隨駕外出者,例應賞給盤費銀。乾清宮總管每日盤費銀三錢、別項總管每日盤費銀二錢、首領每日盤費銀二錢、太監每日盤費銀一錢。由宮殿監屆時奏准,行文總管內務府支領。
  • 凡總管首領太監隨駕外出者,例應賞給官飯。隨侍等處總管首領太監等食外膳房飯,各宮等處首領太監等食內管領飯。由宮殿監屆時奏准,行文各該處支領。
  • 凡支借庫銀係嘉慶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特恩太監等支借庫銀,每年正月、臘月展限兩月,二月再行接扣。
  • 凡加賞錢糧米石係嘉慶十八年七月初八日奏准。
  • 由兩淮鹽政應交玉貢折價銀存留十五萬兩交商,按一分生息,所得利銀一萬八千兩。以一萬五百兩交廣儲司庫存貯,賞食二兩太監每名每月銀五錢,其賞餘銀兩銀庫存貯,年終具奏。其餘利銀七千五百兩交銀庫,按年歸款。
  • 由恩豐倉每年餘存土米篩颺得有確數,並放給太監等米二萬石內所得餘米,共以四百石分賞各等處食二兩錢糧太監。其賞餘米石存倉,以備明歲賞用。
  • 凡加賞承圍總管首領太監盤費係嘉慶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奉特恩。總管首領太監於應得盤費外,每名每日加賞銀一錢。動用官房租庫錢文,每銀一錢折給制錢一百文。
  • 凡年終,廣儲司取大制錢三百五十貫折制錢五百二十五貫恩賞圓明園總管首領太監等。
  • 凡太監逃走後,如有長支錢糧米石,於該太監交進當差得有錢糧時,將本人名下長支錢糧米石照伊逃走日期,按日坐扣。

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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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乾清宮等處,三年一次,粘補滲漏、抅抿牆垣、修飾地面之事,由宮殿監豫先奏准,交總管內務府派員擇吉修理。屆日,總管內務府員役分進內左門、內右門,宮殿監率首領太監等關防。
  • 凡每年三月內,宮內等處淘溝之事,由總管內務府選擇吉日吉時知會宮殿監,本監豫先奏聞。屆日,營造司員役分進內左門、內右門,宮殿監率首領太監等關防。
  • 凡每年三月內,御花園出葡萄,九月內培葡萄之事,由奉宸苑知會宮殿監本監,豫先奏聞。屆日,奉宸苑員役進順貞門,宮殿監率首領太監等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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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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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奉上諭設立敬事房,屬總管內務府管轄。置總管、副總管等專管宮內一切事務、奉行諭旨及承行總管內務府各衙門一切文移。凡事俱照《欽定宮中現行則例》敬謹奉行。設立敬事房,置總管、副總管自此始。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五日,奉上賜五品官總管一名,五品官太監三名,六品官太監二名。太監等有官職自此始。

雍正元年九月初九日,奉上定總管內務府係三品衙門,其所屬敬事房大總管應授四品官職,副總管應授六品官職,隨侍等處首領應授七品官職,宮殿等處首領應授八品官職。敬事房大總管授四品自此始。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奉上定敬事房正四品大總管爲宮殿監督領事銜,從四品大總管爲宮殿監正侍銜,六品副總管爲宮殿監副侍銜,七品首領爲執守侍銜,八品首領爲侍監銜。敬事房呼爲宮殿監及有官職之太監等加銜之例自此始。

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太監等官職不分正從,如五品加一級即爲四品,降一級即爲六品,永爲定例。太監等官職不論正從自此始。

雍正元年正月二十四日,奉上諭宮中服役年久及勤慎傚力之太監等,分別加恩,賜以每月或食月銀三兩或食月銀二兩五錢,以獎勤勞。食二兩錢糧之太監等,恩加錢糧自此始。

雍正二年正月初三日,奉上定各處太監按本處額數內定以恩加錢糧之額,其食恩加錢糧之人,或有事故離其地者,不帶去錢糧,仍在本處食二兩錢糧。太監內擇年久出力者頂補。恩加錢糧有定客自此始。

乾隆七年十月初五日,奉上諭自年欽定《宮中現行則例》爲始,宮內一切事務,宮殿監督領事等須恪遵定例,行每年年底仍將緊要事件遵旨彙奏,有不遵者以違制論。

欽定太監凡例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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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內等處太監官職以現今四品爲定,再不加至三品二品以至頭品。其各項額定官職、額定加恩錢糧許缺出奏補。其有特恩賞給官職、賞給錢糧,不在額數者,缺出不准奏補
  • 凡宮內等處太監缺出,許宮殿監揀選奏補。其宮殿監督領侍等缺出,只許將缺奏聞,憑旨裁奪,不許揀選奏補
  • 凡各等處太監所食恩加三兩、二兩五錢,錢糧俱按《欽定現行則例》內額數,不許增添。其定額之內有少者,每年年終將當差勤慎者揀選,具奏補給
  • 凡太監等食二兩錢糧太監,病至六個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奏退爲民。
    • 食二兩五錢錢糧太監,病至一個月止退五錢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奏退爲民。
    • 食三兩錢糧太監,病至一個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奏退爲民。
    • 食四兩錢糧太監,病至一個月止退二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奏退爲民。
    • 食二兩五錢錢糧無官職首領,病至一個月止退五錢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三兩錢糧無官職首領,病至一個月止退五錢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二錢五分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三兩錢糧八品官職首領,病至一個月止退五錢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二錢五分錢糧,將伊官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四兩錢糧七品八品官職首領,病至一個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五錢錢糧,將伊官職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五兩錢糧七品官職總管首領,病至一個月止退二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五錢錢糧,將伊官職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四兩錢糧無官職總管,病至一個月止退一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一兩五錢錢糧,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五兩錢糧六品官職總管,病至一個月止退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二兩錢糧,將伊官職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七兩錢糧五品官職總管,病至一個月止退二兩錢糧,兩至六個月又止退二兩五錢錢糧,將伊官職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食八兩錢糧四品官職總管,病至一個月止退三兩錢糧,病至六個月又止退二兩五錢錢糧,將伊官職革退,病至一年錢糧全止。
    • 以上凡食恩加錢糧、告病總管首領太監,止退恩加錢糧。後如遇病好,當差數日,將止退過錢糧仍行添加。再凡係告病總管,已經革退官職、錢糧全止後,容伊在家再養一年,如其病好,仍令進宮當差。宮殿監、督領侍等指名奏聞,遵旨施行。如養一年不好,不能當差,奏退爲民,其告病,有官職首領及無官職首領、已經革退官職首領,錢糧全止後容伊在家再養半年,如其病好,仍令進宮當太監差事,如遇首領缺出,宮殿監、督領侍等指名奏補。容養半年如病不好,不能當差,奏退爲民。其告病太監等病至一年,錢糧全止,奏退爲民。其首領太監,內如有當差年久,出過力者,據實奏明,恩賞每月銀一兩,大制錢五百文。
  • 凡年終,崇文門取銀三千六百兩恩賞:

    宮殿監總管九名每名銀二十兩,共一百八十兩

    敬事房首領太監,共銀一百八十二兩

    懋勤殿首領太監,共銀七十兩

    尚乘轎首領太監,共銀一百三十六兩

    弘德殿首領太監,共銀五十九兩

    乾清宮首領太監,共銀五十八兩

    養心殿首領太監,共銀四十二兩

    御茶房首領太監,共銀一百七十七兩

    御膳房總管首領太監,共銀二百二十兩

    御藥房首領太監,共銀五十五兩

    奏事隨侍處首領太監,共銀三十四兩

    毓慶宮首領太監,共銀十八兩

    重華宮首領太監,共銀二十二兩

    齋宮首領太監,共銀二十一兩

    乾清門首領太監,共銀三十七兩

    內左門首領太監,共銀三十七兩

    內右門首領太監,共銀三十七兩

    月華門首領太監,共銀三十二兩

    遵義門首領太監,共銀三十兩

    御花園首領太監,共銀三十兩

    咸福宮首領太監,共銀十三兩

    坤寧宮首領太監,共銀二十四兩

    啟祥宮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熟火處首領太監,共銀二十二兩

    長春宮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景陽宮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永壽宮首領太監,共銀二十二兩

    景仁宮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昭仁殿首領太監,共銀十五兩

    交泰殿首領太監,共銀十五兩

    天穹寶殿太監,共銀十四兩

    日精門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景和門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隆福門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基化門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端則門首領太監,共銀十七兩

    蒼震門首領太監,共銀二十二兩

    中正殿首領太監,共銀十三兩

    古董房首領太監,共銀十兩

    北小花園首領太監,共銀十二兩

    四執事四執事庫首領太監,共銀一百五十一兩

    自鳴鍾首領太監,共銀五十兩

    鳥鎗處首領太監

    弓箭匠處首領太監  三處共銀五十兩

    按摩處太監

    做鍾處首領太監,共銀三十九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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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年終,廣儲司取分賞太監大制錢,現折制錢賞敬事房等處總管、首領太監等應用大制錢一千五百貫。折制錢二千二百五十貫。壽康宮總管、首領太監等應用大制錢一百八十貫。折制錢二百七十貫。儲秀宮各宮阿哥、公主下首領太監等,應用大制錢二百二十貫。折制錢三百三十貫。內殿總管、首領太監等應用大制錢一百十二貫。折制錢一百八十貫。
  • 凡今年所定太監等額缺,已屬從優,以後非有別故,不得擅行奏請增添

太監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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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總管首領太監,非曾經賞過貂皮褂者,不准穿用。正色亦不許本色貂帽。除奏事首領太監、小太監准戴用外,其餘概不准戴用。江山萬代花樣袍面,非賞過亦不准穿用。

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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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英和等遵旨議准火班章程十三條:

  1. 宮內遇有傳用之時,總管太監遵旨啟放何門。傳知值班之奏事處官不分晝夜,或由乾清門,或由內右門轉傳侍衛班領傳知。該班官兵齊集,候各該管機桶之大臣、官員、管帶方許進內。是日值班之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在啟放之門專司稽查。進門之時報明管門大臣某人,帶領官幾員,兵幾名。管門大臣核對相符方准放入。出門之時仍照原報數,按名放出。
  2. 向來滿漢文武大臣官員俱應即時齊集,惟入內人數過多,轉致嘈雜,未必得力。應請旗員一一品大臣到門,報明管門大臣,不必奏明,俱准放入。其旗員三品以下、漢員一品以下俱不必前往,儻有私行混入者,官員據實參究,兵丁嚴拏治罪!內廷行走之御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及大門侍衛值班者,不得擅動,不值班者准其進內一同彈壓,仍酌留四人在啟放之門,幫同管門大臣一體稽查。其餘官員,惟步軍統領衙門官員、內務府官員、左右翼、翼尉、協副尉、步軍校、諳練撲救者投遞職名,即帶所屬兵丁進門,其餘各衙門官員一概不准放入。
  3. 步軍營八旗機桶仍照向例豫備,於東華門、西華門、神武門外候信。傳開何門即趨何門,責成該管大臣認識章京,章京認識兵丁,不必發給腰牌,報明管門大臣放入。
  4. 火班尋常該班兵丁,向例由內務府發給腰牌。應再豫設木牌一面,載明官幾員、兵幾名,以便出入核對。
  5. 紫禁城內向有朱旗房三十二處,每日值宿,內務府、驍騎副參領二員、章京領摧十員名、披甲人一百六十九名、火班披甲人二十名。此項披甲人向於三旗新陳鎗營內擇其技藝嫻熟者派撥,總管內務府大臣等現已飭令該營參領於下班之日,擇其年力尤爲強壯者一百名,於操演技藝後演習機桶,再於內務府三旗額設機桶一百三十架,內擇其妥固整齊者八架,添設於東華門內東北角閑房三間內四架,添設於西華門內筒子河舊有朱旗房三間內四架,派撥章京、披甲人看守,仍現成東西值宿之副參領分界管轄。儻有傳用之時,按進班披甲人分撥,一半在原該班處所看守,其餘會使喚機桶之披甲人等,令該管副參領、該管班章京帶往應用,並令嘉慶十八年添設進班之內務府護軍四十名,一體襄事。
  6. 內務府額設機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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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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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在外犯法,由外部奏明要人者,宮殿監查明犯人,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外部按例治罪。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在內犯法,情罪較重,宮殿監不敢擅專者,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總管內務府治罪。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在內犯法,情罪較重,宮殿監不能剖斷者,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總管內務府審理。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奉上諭議罰、議責者,皆按宮殿監處分則例、各處太監等處分則例引用。其有則例內所不能該者,許宮殿監引例比擬,仍將引例比擬之處奏明。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犯罪被宮殿監查出、參奏、責處者,皆按宮殿監處分則例、各處太監等處分則例引用。其有則例內所不能該者,許宮殿監引例比擬,仍將引例比擬之處奏明。

宮殿監處分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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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等罪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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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欽奉上諭禁約之事日久廢弛者,將該管宮殿監斥革。
  • 凡宮殿監接奉上諭具奏事件有不警謹詳明以致舛錯者,罰一年月銀。
  • 凡宮殿監揀選各處首領有不將人去得,或年久出過力者,保舉因而徇情者,罰一年月銀。
  • 凡宮殿監俱係各處首領太監內補放之人,其懷挾私忿、假公濟私者,罰一年月銀。
  • 凡宮殿監管轄各處首領太監等有不秉公按例辦理,任性酷法者,罰一年月銀。

二等罪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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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於內庭一切約禁事不實力稽查,日久懈弛者,罰六個月月銀。
  • 凡宮殿監辦理宮內一切事務,有不向前勉力,凡事推諉者,罰六個月月銀。
  • 凡《處分則例》內宮殿監有不時加查察各處,首領太監等有犯罪而宮殿監尚屬不知者,罰六個月月銀。

三等罪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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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於宮中一切禮儀之處怠忽失儀者,罰三個月月銀。
  • 凡宮殿監議罰議責,各處首領太監等有不按例處分,或引例比擬差錯者,罰三個月月銀。
  • 凡宮殿監於宮中一切按例用度之處,如(柴、炭、冰、蠟之類),有不節慎查察,以致靡費錢糧者,罰三個月月銀。
  • 凡宮殿監非因公事使令各處首領太監等者,罰三個月月銀。

以上頭等罪五條,二等罪三條,三等罪四條。宮殿監、領侍等互相秉公稽察,有犯者,宮殿監引例參奏治罪,仍各記檔案。若犯頭等罪,除奉旨革職、降級外,其餘犯頭等罪三次、二等罪五次、三等罪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宮殿監具牌請旨,交總管內務府治罪。其有一人犯罪而眾宮殿監、領侍等隱飾不行參奏,儻被上訪出,或被各處首領太監等告發、審實者,將眾宮殿監等俱交總管內務府從重治罪,告實之首領加一級,告實之太監賞銀十兩。

各處首領太監等處分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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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等罪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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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在禁地角口鬭毆者,係首領,罰六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六十版。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在禁地白日飲酒酗醉者,係首領,罰六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六十版。

二等罪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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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不謹慎火燭、失悞看守者,係首領,罰四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四十版。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不勤慎坐更、磕睡悞更者,係首領,罰四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四十版。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有不守法度、喧譁無禮者,係首領,罰四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四十版。
  • 凡宮殿監等處太監等收貯一切陳設器皿等官物,有不謹慎屏當以致失悞傷損者,係首領,罰四個月月銀;係太監,重責四十版。
  •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000282&by_title=%E9%92%A6%E5%AE%9A%E5%AE%AB%E4%B8%AD%E7%8E%B0%E8%A1%8C&pag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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