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来电一则

苏州来电二则 武昌来电一则
1912年
星加坡来电一则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13页

孙大总统鉴:哿电悉。宜昌盐厘抵借英德商款,原每年系一百两,嗣因收不敷解,满清部议改为七十五万两,馀数大约系由中央指拨凑足。然此项抵款,名虽就近解交税务司,其实清政府仍于别项收款拨补盐釐,以济鄂用。至淮盐总局应交之款,系由督销局将应解鄂釐拨交税务局,而鄂省又将应解寗省一半川盐,加课扣除互抵。现在民国对于满政府债约,在义师未起以前者,自应承认。但鄂省川淮盐釐,名义上为抵押品,实际上仍不失为鄂省进项。将来筹议归还,仍请中央政府统筹全局,办理所有欠解数目,皆系各该局就近拨解。关于宜昌川盐欠解数目,己电饬委员查复。其淮盐督销本系寗省管辖,即请飭令调查。承询特复,元洪敬。印。(武昌来电)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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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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