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來電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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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總統鑒:哿電悉。宜昌鹽厘抵借英德商款,原每年係一百兩,嗣因收不敷解,滿淸部議改爲七十五萬兩,餘數大約係由中央指撥湊足。然此項抵款,名雖就近解交稅務司,其實淸政府仍於別項收欵撥補鹽釐,以濟鄂用。至淮鹽總局應交之欵,係由督銷局將應解鄂釐撥交稅務局,而鄂省又將應解寗省一半川鹽,加課扣除互抵。現在民國對於滿政府債約,在義師未起以前者,自應承認。但鄂省川淮鹽釐,名義上爲抵押品,實際上仍不失爲鄂省進項。將來籌議歸還,仍請中央政府統籌全局,辦理所有欠解數目,皆係各該局就近撥解。關於宜昌川鹽欠解數目,己電飭委員查復。其淮鹽督銷本係寗省管轄,卽請飭令調査。承詢特復,元洪敬。印。(武昌來電)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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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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