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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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关于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县级),以原思茅县的行政区域为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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