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7年11月1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房山区人民政府由现驻地迁至良乡的请示》(京政文〔1997〕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由现址迁至良乡。搬迁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