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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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关于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以原崇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崇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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