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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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潞城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晋政发〔1993〕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县级),以原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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