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关于高明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县级),以原高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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