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高明縣設立高明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高明縣設立高明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4〕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4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1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關於高明縣撤縣設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高明縣,設立高明市(縣級),以原高明縣的行政區域為高明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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