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1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关于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县级),以原金坛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坛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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