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西省将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江西省将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的批复
民行批〔199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6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关于萍乡市领导莲花县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吉安地区的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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