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批复
民行批〔199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5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关于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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