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4月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关于要求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德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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