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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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關於要求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建德縣的行政區域為建德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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