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4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關於要求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建德縣,設立建德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建德縣的行政區域為建德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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