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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