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12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县级),以原松滋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滋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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