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批复
民行批〔199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8年7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请示》(鄂政文〔1997〕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以原江陵区的行政区域为江陵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江陵县由荆州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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