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海道尹兼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报告步兵获准通过上海租界维持地方秩序

致内务部函
江苏沪海道尹兼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杨晟
中华民国9年(1920年)5月1日
1920年5月1日

敬肃者,

沪上学潮,近日归为平静,惟奸人煽惑工界,尚图一逞,定五月一日在公共体育场开劳动大会。经晟会商地方官厅及两租界切实查禁,并面嘱各机关、各领树妥为劝阻。但租界既五方杂处,华洋交界,尤为匪徒出没之区,闻北一隅,地方辽阔,防范更属难周,原有军队人数太少,不敷分配,经淞沪护军使抽派步兵一营,暨机关枪两挺,前往协助防缉,期安市面,而定人心。此项兵士往来,必须由法租界及公共租界通过,方称便利,而限于租界章程,偶然经过,尚须先期商允,若常川往返,既无办过先例,殊觉为难,经切实面商领袖、比领事、法总领事,告以此举,关系中外商旅治安,维持地方秩序,不得不破例通融,两领竟允照办。并发特别执照,准予长期通行。

自有上海租界以来,此次殊为创例,可见所领笃念邦交,非仅恃晟个人私谊。至斜桥一带及打铁浜南阳桥、方板桥一带,又沿民国路至大东门一带,均系租界与内地交界,极关紧要,并已商允法领多派巡查,似此布置周密,军行顺利,当不致再起变端,悲以上纾廑系。专肃上陈,

敬叩

钧绥

杨晟谨肃 五月一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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