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奉省长令严密注意留日学生回国鼓动学界等致医学专门学校校长代电
密电 江苏省教育厅 中华民国8年(1919年)5月16日 1919年5月16日 |
医学专门学校校长览:
奉省长咸密电开:
顷接国务院问电开:准日本庄代使电开:
留日学生聚众占馆,致生干涉,该学生等复举代表梁方钦、凌炳等若干人,乘车回国,鼓动学界等因。希查照转饬主管人员严密注意,务期弭患未形,是为至要等因。仰即严密侦防,设法消弭,随时具报。等因。奉此。查此案昨据省公署第三科长面称:奉省长密谕嘱厅密令各校注意防范等因,业经密函通知在案。奉电前因,合亟电达仰即严密侦防,设法消弭,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是为至要。厅长胡。铣。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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