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督军李纯、江苏省长齐耀琳快电各县知事及商会制止罢市

快邮代电
江苏督军 李纯
江苏省长 齐耀琳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5日
1919年6月5日

江宁、丹徒、丹阳、武进、无锡、吴县、昆山、嘉定、宝山、松江、金山、江都、淮阴、淮安、铜山县知事、总商会、县商会览:

本日上海南北市各商一体罢市,遍发传单。以北京逮捕学生为词,商会劝阻无效,顷已急电政府,宣布真象。自沪上各校学生罢课后,即闻有人鼓动学生,胁迫商会,共取一致行动,迭经电令道县劝解制止,方冀各商皆稳健分子,必能拒绝要求,保持营业,即有不得已之苦衷,或诉诸政府,或述之官厅,岂无正当解决,乃竟迫而出此,其为受人要挟无疑。现正分电沪上各机关,妥为劝导即日开市。诚恐各处商人以讹传讹,受人利用,仰即剀切劝导各商,力持镇静,慎勿盲从,否则秩序不能维持,即各商血本亦将无着,有害无利,各商何取焉!电到即复。

督军李、省长齐,歌。印。

中华民国八年六月五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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