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督理蔡成勋陈请政府严重交涉长沙日舰兵士暴行
陈请电文 中华民国 督理江西军务善后事宜蔡成勋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7日 1923年6月7日 |
北京大总统,国务院钧鉴:
各部总次长,参众两院,王巡阅使,各省督军、督理、省长均鉴:
顷准湖南赵省长东电内开:因旅大问题,市民游行讲演,日本舰突派武装兵士上岸,由官长指挥,突向人丛行次,枪刀齐下,立排二人,受伤多人等因。似此暴行,殊属蔑视公法,毒虐生灵,应请政府严重交涉,以伸公理而重民命,尤有各省同胞合力抗争,以为政府后盾。除通饬严加防范外,合亟电陈,即希察照。
蔡成勋。虞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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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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