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督理蔡成勋陈请政府严重交涉长沙日舰兵士暴行

陈请电文
中华民国 督理江西军务善后事宜蔡成勋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7日
1923年6月7日

北京大总统,国务院钧鉴:

各部总次长,参众两院,王巡阅使,各省督军、督理、省长均鉴:

顷准湖南赵省长东电内开:因旅大问题,市民游行讲演,日本舰突派武装兵士上岸,由官长指挥,突向人丛行次,枪刀齐下,立排二人,受伤多人等因。似此暴行,殊属蔑视公法,毒虐生灵,应请政府严重交涉,以伸公理而重民命,尤有各省同胞合力抗争,以为政府后盾。除通饬严加防范外,合亟电陈,即希察照。

蔡成勋。虞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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