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谱琴先生来函
沈谱琴先生来函 作者:沈毓麟 |
载于《湖州月刊》第三卷第六号 |
湖州月刊编辑部鉴:兹读月刊三卷五号。有湖州城内公园何时落成一文。不禁又触动鄙人无量之感慨。于是不得不发一言。开罪吾乡诸父老为阅者告焉。初以湖州府旧基。经官产交标卖。恐为外人所得。在域士绅公议。不经标卖手续。呈请省当局。备款领取。以保存古迹。建筑公园。及商品陈列所等等之用。殊觉冠冕堂皇。且有不得作为私产之慷慨文字。当时具名者十人。或十二人。一时忘记。有案卷可稽。议定每人垫款五百圆。其不足之数。暂由公款挪用。岂垫款未经收取。忽发现志城公司名目。鄙人以不欲借公营私。而自食呈文中不得作为私产词义。并垫款未允缴出。缴垫款者。方是公司股票。文中有前后的士绅即志城公司股东一语。鄙人实不敢承。特此具函声明。敢祈登入下棋月刊。乞阅者诸君共詧。是为至幸。
沈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