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譜琴先生來函
沈譜琴先生來函 作者:沈毓麟 |
載於《湖州月刊》第三卷第六號 |
湖州月刊編輯部鑒:茲讀月刊三卷五號。有湖州城內公園何時落成一文。不禁又觸動鄙人無量之感慨。於是不得不發一言。開罪吾鄉諸父老爲閱者告焉。初以湖州府舊基。經官產交標賣。恐爲外人所得。在域士紳公議。不經標賣手續。呈請省當局。備欵領取。以保存古蹟。建築公園。及商品陳列所等等之用。殊覺冠冕堂皇。且有不得作爲私產之慷慨文字。當時具名者十人。或十二人。一時忘記。有案卷可稽。議定每人墊欵五百圓。其不足之數。暫由公款挪用。豈墊款未經收取。忽發現志城公司名目。鄙人以不欲借公營私。而自食呈文中不得作爲私產詞義。並墊欵未允繳出。繳墊欵者。方是公司股票。文中有前後的士紳即志城公司股東一語。鄙人實不敢承。特此具函聲明。敢祈登入下棋月刊。乞閱者諸君共詧。是爲至幸。
沈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