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民国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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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法务部为处理法医鉴验、人员培训及法医科技研究发展事项,特设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身体、病理及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二、药毒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三、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四、法医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 五、各地方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
- 六、法医人员之培训。
- 七、其他有关法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