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3号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6期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省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文物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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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我省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全省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博物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高,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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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评估管理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在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建设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馆藏文物电子档案等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时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加强现有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测,启动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由所在地政府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所在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鼓励加强地方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浙江部分)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围绕保护、展示、监测和环境整治等工作,加快良渚古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程。加强闽浙木拱廊桥、江南水乡古镇、浙江青瓷窑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的保护管理,支持钱塘江古海塘·钱江潮等有潜力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管理,完善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工作机制,重视岁修,减少大修。建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划定、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标识系统等技术规范和规则。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规律,依法实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需要,无法在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按照现行标准、规范配备基础设施或进行绿化配置的,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具有群体规模和环境要素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政府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文物局制定。不可移动文物比较集中的市、县(市、区),应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文化遗存埋藏丰富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应明确限制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其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性质,应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保护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五)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防止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发生,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旧城区、危旧房改造中,应根据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妥善筛查遴选,进行分类处理,逐处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涉及水库淹没区的文物调查内容应纳入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加强预防性保护,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系统。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加强社会文物管理。拓展文物征集范围,加大文物征集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文物藏品整体质量。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浙江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实物。

(七)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深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系统建设和防雷设施建设,完善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降低文物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责任。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增强部门和区域协作,强化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三、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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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利用项目、陈列展览和出版物。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等,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深化馆校合作机制,积极培育打造博物馆社会教育的特色品牌,鼓励与学校联合开发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到博物馆定期参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浙江自然博物园核心馆区、浙江省博物馆新馆等重点项目。支持薄弱地区馆舍建设,实现县县有公共博物馆的目标。鼓励专题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建设,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管理。建立全省文物藏品陈列展览交流平台,推广文物数字化展示,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线上线下共享交流,提高馆藏文物藏品利用率。支持县级以上博物馆每年推出若干个陈列展览精品项目。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以及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文博单位在原创性临时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资金投入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和服务范围。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综合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人才。

(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精准扶贫、小城镇综合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项目,探索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浙江模式。支持大遗址所在地政府争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推进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鼓励市、县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考古遗址公园体系。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为特色小镇建设和历史经典产业、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拓展文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空间,推动浙江文物“走出去”,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四、强化文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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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重视文物保护,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碰到的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

(二)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发挥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在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文化、文物、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旅游、宗教、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切实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三)强化文物执法监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充实省市县三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逐步建立完善文物违法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等机制。积极推进现代高新技术在文物执法领域的运用,建立对文物违法行为实施省市县三级联动预警、处置的“天地一体”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制,把文物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浙江”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提升文物事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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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责任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农村文物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深化文物系统改革。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提升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深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改革,大力扶持、培育和发展文物行业组织,规范行业标准,强调行业诚信,促进文物行业组织健康发展。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优化配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实施文博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区域创新联盟,培养高层次文化遗产保护创新型领军人才。加大文博行业管理、专业技术、文物执法及经营人才的培训力度。完善文博人才引进制度,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调查,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五)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强统筹,加大公共财政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文博事业发展需求相对应的文物事业投入机制,确保低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得到保障。完善文物专项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监管,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物保护和文博创意产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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