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7〕3號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2017年/第6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新時期我省文物工作,加快推進文化強省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文物工作目標

編輯

到2020年,我省文物事業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全省文物保護體系更加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得到妥善保護,開放利用水平顯著提升;博物館基礎設施條件改善,館藏文物利用率明顯提高,文博創意產業快速發展,博物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規體系基本完備,文物安全監管能力不斷增強,文物行政執法水平明顯提升;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隊伍結構不斷優化,文物保護意識進一步提高,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編輯

(一)加強文物保護基礎工作。根據國家文物登錄製度和文物認定標準,依法開展文物調查、登記、申報、定級、公布工作,加強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錄文物評估管理機制,依法落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在文物普查成果轉化利用的基礎上,建立完善文物資源總目錄,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建設浙江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統(GIS)、館藏文物電子檔案等數據資源庫,實現文物資源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及時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

(二)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申報與管理。加強現有世界文化遺產的日常保護管理和監測,啟動我省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由所在地政府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制定所在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項規劃,鼓勵加強地方立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完成海上絲綢之路·中國史跡(浙江部分)申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圍繞保護、展示、監測和環境整治等工作,加快良渚古城遺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進程。加強閩浙木拱廊橋、江南水鄉古鎮、浙江青瓷窯遺址等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項目的保護管理,支持錢塘江古海塘·錢江潮等有潛力的項目所在地政府開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前期準備工作。

(三)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加強不可移動文物分級管理,完善文物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工作機制,重視歲修,減少大修。建立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劃劃定、建設工程文物影響評估報告編制、省級考古遺址公園標識系統等技術規範和規則。遵循文物保護工程的特殊規律,依法實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預算定額管理規定和招投標方式,確保工程質量。因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需要,無法在其保護範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按照現行標準、規範配備基礎設施或進行綠化配置的,可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四)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將文物行政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具有群體規模和環境要素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所在地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由所在地政府公布實施,具體辦法由省文物局制定。不可移動文物比較集中的市、縣(市、區),應編制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各級政府要及時核定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文化遺存埋藏豐富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應明確限制土地整理的重點區域,並事先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列入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遺址,其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性質,應按已依法批准實施的保護規劃明確的用地性質進行調整。

(五)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正確處理城鄉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防止擅自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等建設性破壞行為發生,保持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舊城區、危舊房改造中,應根據文物資源調查數據妥善篩查遴選,進行分類處理,逐處落實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占地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相關經費納入建設工程預算。涉及水庫淹沒區的文物調查內容應納入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完善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館藏文物保護管理情況專項檢查。實施館藏文物修復計劃,分類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優先保護材質脆弱的珍貴文物,注重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加強預防性保護,完善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監測和調控系統。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加強社會文物管理。拓展文物徵集範圍,加大文物徵集工作力度,切實提高文物藏品整體質量。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重點徵集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浙江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重要實物。

(七)加強文物安全防護。深入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防、消防系統建設和防雷設施建設,完善博物館安全防護設施,不斷提高安全防範技術水平,降低文物安全風險。落實文物管理單位的責任。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絡,層層落實文物安全管理責任。推動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增強部門和區域協作,強化打防管控多管齊下,打擊防範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護文物安全。

三、推動文物合理利用

編輯

(一)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充分發揮文物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塑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保護利用項目、陳列展覽和出版物。結合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紀念活動等,加強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深化館校合作機制,積極培育打造博物館社會教育的特色品牌,鼓勵與學校聯合開發課程,組織中小學生到博物館定期參觀、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實現博物館未成年人教育與學校教育的有效銜接。

(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完善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抓好浙江自然博物園核心館區、浙江省博物館新館等重點項目。支持薄弱地區館舍建設,實現縣縣有公共博物館的目標。鼓勵專題博物館、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等建設,實施智慧博物館項目。推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進一步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機制,開展博物館運行績效評估管理。建立全省文物藏品陳列展覽交流平台,推廣文物數字化展示,促進館藏資源、展覽的線上線下共享交流,提高館藏文物藏品利用率。支持縣級以上博物館每年推出若干個陳列展覽精品項目。

(三)發展文博創意產業。積極探索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模式以及收入分配與激勵機制,文博單位在原創性臨時展覽、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鼓勵文博單位依託文物資源,以合作、授權和獨立開發等方式,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面向社會提供知識產權許可服務。完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資金投入方式,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納入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體系和服務範圍。完善文化創意產品營銷體系,綜合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平台,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的體驗式營銷。實施「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支持文博單位和社會力量合作,推出一批優秀文化創意產品,培育一批文化創意領軍單位和人才。

(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精準扶貧、小城鎮綜合環境整治和美麗鄉村建設工作要求,深入推進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利用。實施「拯救老屋行動」項目,探索形成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浙江模式。支持大遺址所在地政府爭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推進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鼓勵市、縣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逐步形成完善的考古遺址公園體系。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為特色小鎮建設和歷史經典產業、旅遊休閒產業的發展提供文化支撐。拓展文物事業對外交流合作空間,推動浙江文物「走出去」,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文物領域的實質性合作。

四、強化文物監管

編輯

(一)堅持屬地管理。各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重視文物保護,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文物保護工作碰到的突出問題。逐級落實文物保護責任,以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逐處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

(二)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發揮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省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文物保護職責。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相應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在有關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聯合行動中,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文化、文物、公安、人力社保、國土資源、環保、水利、旅遊、宗教、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文物、公安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督查,切實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三)強化文物執法監察。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不斷完善文物行政執法體系,充實省市縣三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執法力量,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逐步建立完善文物違法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通報曝光等機制。積極推進現代高新技術在文物執法領域的運用,建立對文物違法行為實施省市縣三級聯動預警、處置的「天地一體」文物執法管理平台。加強文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四)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違法責任追究機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文物保護工程質量負責制,把文物領域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守法信用記錄納入「信用浙江」徵信系統,逐步建立守法誠信行為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五、提升文物事業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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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責任評估機制。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法規規定的文物保護職責全面列入責任清單,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完善政策法規。加快推進《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各設區市政府要積極推動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修訂工作。研究制定農村文物建築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補償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三)深化文物系統改革。做好簡政放權工作,全面提升文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深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改革,大力扶持、培育和發展文物行業組織,規範行業標準,強調行業誠信,促進文物行業組織健康發展。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

(四)加強機構隊伍建設。進一步健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優化配置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編制。實施文博人才培養計劃,依託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科技區域創新聯盟,培養高層次文化遺產保護創新型領軍人才。加大文博行業管理、專業技術、文物執法及經營人才的培訓力度。完善文博人才引進制度,創新人才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開展傳統營造技藝和傳統工匠調查,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保護與傳承。

(五)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各級財政要加強統籌,加大公共財政對文物事業的投入力度,建立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能力相匹配、與文博事業發展需求相對應的文物事業投入機制,確保低級別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資金得到保障。完善文物專項補助經費監管制度,加強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監管,努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文物保護和文博創意產業。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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