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新出音像字〔1996〕第185号
1996年6月28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杭、宁、温、金四市新闻出版局,嘉、湖、绍、台、舟、衢、丽七市(地)文化局,各县(市)文化局: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闻出版署机构“三定”方案,省政府批准的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电子出版行业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经征得省文化厅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电子出版物市场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管理。

  二、电子出版物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方案如下:

  (一)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其职责为: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复制单位、进口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登记;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批;

  取缔非法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活动。

  (二)市(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其职责为:

  市(地)属电子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核、批报和管理;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管理;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和市区范围上述单位的管理;

  取缔非法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活动。

  (三)县(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其职责为: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核和管理;

  取缔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活动。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为清理电子出版物市场,我局近期将在报纸、电视上发布清理公告,请按公告规定办理(公告附后)。

  (二)为摸清全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的基本情况,近期各地只接受申请,不办审批。待情况明了后,再通知审批办法。

  (三)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为媒体性质不同的两种出版物。凡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如需经营电子出版物,须另行申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许可证。

  

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告

  

(1996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电子出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单位进行清理登记并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电子出版行业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经征得省文化厅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电子出版物市场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管理。

  三、实行电子出版物制作备案和复制许可证制度。

  1.凡已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填写制作单位备案登记表,向本局备案。

  2.设立软磁盘、集成电路卡媒体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填写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办理报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本局暂不接受新建激光数码储存片媒体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申请。

  四、实行电子出版物进口、发行许可证制度。

  1.从事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须填写电子出版物登记表、进口单位审核登记表,办理报批手续。

  2.已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的单位,应分别填写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审核登记表,办理报批手续。

  3.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单位不得从事上述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五、清理电子出版物市场。

  1.国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1996年3月14日前自行开发并已复制发行的电子产品,须将内容、资料样品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局,办理报批手续。

  2.自1996年9月15日起,国内非电子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未经批准的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批发、零售和出租。

  六、电子出版物制作备案表、复制、进口审核登记表向本局领取,其他审核登记表向各市(地)新闻出版局(文化局)领取,并于7月31日前办理备案、报批手续。

  县及县以下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办理报批时,须经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七、凡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电子出版物。

  八、本局负责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部门为音像出版管理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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