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關於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體制的通知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關於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體制的通知
浙新出音像字〔1996〕第185號
1996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新聞出版局

  杭、寧、溫、金四市新聞出版局,嘉、湖、紹、台、舟、衢、麗七市(地)文化局,各縣(市)文化局:

  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新聞出版署機構「三定」方案,省政府批准的我局機構「三定」方案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電子出版行業和電子出版物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經徵得省文化廳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未設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市(地)、縣,電子出版物市場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管理。

  二、電子出版物市場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方案如下:

  (一)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其職責為: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複製單位、進口單位設立的審核、報批和管理;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備案登記;

  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批;

  取締非法出版、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活動。

  (二)市(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其職責為:

  市(地)屬電子複製單位設立的審核、批報和管理;

  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管理;

  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和市區範圍上述單位的管理;

  取締非法出版、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活動。

  (三)縣(含縣級市、不含市轄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內的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其職責為:

  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核和管理;

  取締非法出版、複製、發行活動。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為清理電子出版物市場,我局近期將在報紙、電視上發布清理公告,請按公告規定辦理(公告附後)。

  (二)為摸清全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的基本情況,近期各地只接受申請,不辦審批。待情況明了後,再通知審批辦法。

  (三)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為媒體性質不同的兩種出版物。凡持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如需經營電子出版物,須另行申領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許可證。

  

附: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公告

  

(1996年6月30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新聞出版署《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為保護知識產權,加強電子出版行業的管理,決定對電子出版物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和進口單位進行清理登記並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電子出版物,係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閱讀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並可複製發行的大眾傳播媒體。媒體形態包括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圖文光盤(CD—G)、照片光盤(Photo—CD)、集成電路卡(IC Card)和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電子出版行業和電子出版物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子出版物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經徵得省文化廳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未設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市(地)、縣,電子出版物市場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管理。

  三、實行電子出版物製作備案和複製許可證制度。

  1.凡已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應填寫製作單位備案登記表,向本局備案。

  2.設立軟磁盤、集成電路卡媒體的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填寫複製單位審核登記表,辦理報批手續。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本局暫不接受新建激光數碼儲存片媒體的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申請。

  四、實行電子出版物進口、發行許可證制度。

  1.從事電子出版物進口業務的單位,須填寫電子出版物登記表、進口單位審核登記表,辦理報批手續。

  2.已從事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的單位,應分別填寫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審核登記表,辦理報批手續。

  3.電子出版物製作、複製單位不得從事上述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

  五、清理電子出版物市場。

  1.國內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在1996年3月14日前自行開發並已複製發行的電子產品,須將內容、資料樣品於7月31日前報送我局,辦理報批手續。

  2.自1996年9月15日起,國內非電子出版單位的電子出版物製成品,未經批准的單位進口的電子出版物製成品,一律不得在市場上批發、零售和出租。

  六、電子出版物製作備案表、複製、進口審核登記表向本局領取,其他審核登記表向各市(地)新聞出版局(文化局)領取,並於7月31日前辦理備案、報批手續。

  縣及縣以下的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辦理報批時,須經縣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七、凡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電子出版物。

  八、本局負責電子出版物管理的部門為音像出版管理處。

  特此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