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8年5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49年5月24日
1949年6月6日
公布于民国38年6月6日
中华民国 38 年 5 月 24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8 年 6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13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9507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隶属于行政院,负责筹备海南建省事宜。

第二条

  海南建省地区包括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三条

  本会设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区行政长官为主任委员,以长官公署秘书长各处处长为当然委员,馀由行政长官就左列人员遴请行政院聘任:
  一、地方著有声望人士。
  二、对于开发海南地区富有研究之专家。
  三、有关之机关及法团人士。

第四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组,办理会议、文书、事务及有关筹备建省之研究、设计事项:
  一、秘书处。
  二、民政组。
  三、财政组。
  四、教育组。
  五、建设组。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置秘书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负责处理一切会务,各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委员互推兼任之。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置秘书二人,科长二人或三人,会计员一人,科员六人至九人,办事员三人至六人。
  各组各置组员二人,办事员二人。

第七条

  本会职员由行政官长公署调用之。

第八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除当然委员兼任组长者得照简派待遇酌支特别办公费外,其馀委员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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