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8年5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49年5月24日 1949年6月6日 公布於民國3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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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事宜。
第二條
-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三條
-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聘任:
-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四條
-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事項:
- 一、秘書處。
- 二、民政組。
- 三、財政組。
- 四、教育組。
- 五、建設組。
第五條
-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六條
-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七條
-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第八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九條
-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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