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警察厅报沪埠罢市第三日情事致内务部警政司电

密电
中华民国淞沪警察厅 厅长徐国梁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内务部王司长钧鉴:

机密,六日电计达。今日为沪埠罢市第三日,工界已有响应。华界、租界经警厅与领事,分别挨户劝谕开市,未有何等效力。昨今两日只有少数蔬菜应市,居民得肉食者鲜。南京路一带,有西捕持械驱逐立定闲人,发生冲突,误伤华人情事,幸未酿成暴动。学生之手执警告白旗游行,事为警厅,西捕所阻,遂改以布缠腰背。今午军使邀集各界在总商会开临时会议,解决方法。并闻南京亦有罢市之讯,谨闻。馀续电。铿叩。

七日。借厅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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